认定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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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场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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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场地分类一、水利设施用地包括哪些?参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可知,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意思是指陆地水域,滩涂、沟渠、沼泽、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城镇、村庄、道路等用地。

它是一级地类,编码是11,下面包括10个二级地类,即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沟渠、沼泽地、水工建筑用地、冰川及永久积雪,编码分别是1101、11023、1103、1104、1105、1106、1107、1108、1109、1110。

1、河流水面:编码是1101,意思是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区段水面。

2、湖泊水面:编码是1102,意思是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3、水库水面:编码是1103,意思是指人工拦截汇积而成的总库容≥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4、坑塘水面:编码是1104,意思是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m3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5、沿海滩涂:编码是1105,意思是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侵地带。

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

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6、内陆滩涂:编码是1106,意思是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

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

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涂。

包括海岛内内陆滩地。

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7、沟渠:编码是1107,意思是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及小型泵站。

8、沼泽地:编码是1108,意思是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

包括草本沼泽、苔藓沼泽、内陆盐沼等。

不包括森林沼泽、灌丛沼泽和沼泽草地。

9、水工建筑用地:编码是1009,意思是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构)筑物用地。

新疆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划界标准暂行规定

新疆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划界标准暂行规定

《最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定额与单位管理人员定岗定员标准实施手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划界标准暂行规定(1993年8月4日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新水〔管〕字〔1993〕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等规定,为加强我区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为水工程)管理,明确水工程用地划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凡未列入标准类型的水工程,可根据有关规定,参照类似工程标准执行。

第三条水工程用地确权的基本原则是,便于工程正常运行和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有利于生产发展,有利于水工程附近的水土保护,并为水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实现自我维持和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条水工程用地确权是指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土地的确权,明确土地权属和管护责任。

水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指水工程设施本身建设占地以及有关生产、维护、管理和观测设施等占地的总面积;水工程的保护范围是指在工程管理范围之外,禁止进行有损水工程设施和运行安全等活动的范围。

第五条水工程用地确权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管理的水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使用权仅归国家水工程管理部门;集体管理的水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使用权归集体水工程管理单位。

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原所有权、使用权不变,其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与水工程管理单位签定管护协议,规定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六条凡已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水工程管理部门,在水工程管护范围的界线上设立的界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拆除或移动。

第二章水库第七条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包括水库水域,即周围移民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内库区面积。

具体标准为:1.平原水库:上游管理范围从校核水位线以外确定,大型100—150米,中型80—120米,小型10—15米。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第11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第11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第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属于国家所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和护堤地应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护渠地、护堤地和水库库区内滩地已有单位使用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意见》和《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兴建水库和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新增可利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以及河道整治工程之后,所余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发利用,水利部门需要使用的,可优先考虑。

三、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时,应根据水利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

四、凡土地权属界线明确,与原批准范围相符,但界线内实际面积与原征用或划拨文件批准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原批准征用或划拨的界线确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面积误差在登记发证时予以更正,超出或不足部分不再另办手续。

五、凡在同一县(市、区)境内的各河道工程、干渠、支渠、专用防汛公路、水库及其他独立的水利工程用地,均可分别作为一宗地由土地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六、位于城乡居民点及独立工矿区以外的水利工程用地的图件比例尺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规定要求执行。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一、确权划界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

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完整版)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完整版)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一、确权划界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

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如何划定?1、根据水库工程管理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和当地情况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2、工程管理范围应包括:工程区和生产生活区含后方基地;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大坝、输水道、溢洪道、电站厂房、开关站、输变电、船闸、码头、渔道、输水渠道、供水设施、水文站观测设施、专用通信及交通设施等各类建筑物周围和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

3、山丘区水库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大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150米(于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200米,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

(二)中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米,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150米;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米。

(三)枢纽工程保护范围溢洪道与水库坝体分离的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100米,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200米,大型取值趋向上限中型取值趋向下限;其他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向外不少于20~50米,规模大的取值趋向上限规模小的取值趋向下限。

(四)生产生活区含后方基地管理范围:包括办公室防汛调度室值班室仓库车库油库机修厂加工厂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其占地面积按不少于3倍的房屋建筑面积,有条件设置渔场林场畜牧场的按其规划确定占地面积。

(五)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应与工程占地和库区征地一并征用并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六)工程保护范围与水库保护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1)工程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主要建筑物不少于200米,一般不少于50米。

(2)水库保护范围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用地用海分类标准表

用地用海分类标准表

用地用海分类标准表是指根据不同的土地或海洋用途,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以下是用地用海分类标准表的详细介绍。

一、用地分类标准表1. 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是指城市规划和建设所需的土地,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

2. 农业用地农业用地是指用于种植、养殖和渔业等农业活动的土地。

按照不同的农业类型,可分为水田、旱地、果园、林地、牧草地等。

3. 生态保护用地生态保护用地是指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土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森林公园等。

4. 矿山用地矿山用地是指用于矿产资源开采的土地。

按照不同的矿产类型,可分为煤矿用地、金属矿山用地、非金属矿山用地等。

5. 水利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是指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土地,包括水库用地、堤防用地、灌溉用地、排涝用地等。

6. 交通运输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是指用于交通运输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土地,包括公路用地、铁路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用地等。

7. 其他用地其他用地是指不属于以上几种用地的土地,如沙漠、荒漠、滩涂等。

二、用海分类标准表1. 海洋保护用海海洋保护用海是指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而划定的用海区域,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海岛自然保护区等。

2. 海洋资源利用用海海洋资源利用用海是指用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用海区域,包括海洋石油开采用海、海洋渔业用海、海底矿产资源开采用海等。

3. 海洋交通运输用海海洋交通运输用海是指用于海上交通运输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用海区域,包括海港用海、航道用海、海上运输用海等。

4. 海洋军事用海海洋军事用海是指为了国家安全需要而划定的用海区域,包括军港用海、海上军事训练用海等。

5. 海洋旅游用海海洋旅游用海是指用于海洋旅游业发展的用海区域,包括海洋公园用海、潜水区用海等。

6. 其他用海其他用海是指不属于以上几种用海的海域,如深海区域等。

总之,用地用海分类标准表是对土地和海洋资源进行合理利用的必要手段。

水利工程用地标准

水利工程用地标准

水利工程用地标准一、水利工程用地标准概述水利工程用地可是个很重要的事儿呢。

咱们得知道,这水利工程用地啊,就像给水利工程这个大宝贝儿找个合适的家一样。

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用地的标准那可就不一样啦。

比如说吧,一个小小的灌溉水利工程,和那种大型的水电站工程,用地的规模、要求啥的差得可不是一星半点。

二、不同类型水利工程用地的基本情况1. 灌溉水利工程用地灌溉工程相对来说比较小一些,但是它用地也有讲究。

它得靠近农田呀,不然水怎么能方便地流到地里去呢?通常呢,要考虑到水源地到农田之间的距离,还有渠道建设需要的土地宽度。

像有些地方,可能渠道两边得各留个一两米的地儿,防止渠道垮塌或者方便后期维护啥的。

这部分用地虽然不大,但是要是规划不好,就会影响整个灌溉工程的效率呢。

2. 防洪水利工程用地防洪工程那可是保护大家生命财产安全的大工程。

它用地就比较复杂啦。

首先是堤坝建设的用地,堤坝得沿着河流或者容易发生洪水的地方建。

那堤坝得有多宽呢?这就得根据河流的大小、洪水的历史数据等来确定了。

而且,在堤坝附近还得有一定的缓冲区域,不能让老百姓在这个缓冲区域乱建东西,不然洪水来了,那损失可就大了。

3. 水电水利工程用地水电工程用地就更复杂了。

一方面,要有足够大的地方来建大坝,大坝的选址就很重要,要选那种地质条件比较好的地方,不然大坝建起来不牢固,那可就危险了。

另一方面呢,还得有地方建发电厂房、变电站啥的。

而且,为了方便把电输送出去,还得考虑到输电线路的用地,这输电线路可能得穿过一些山地、农田啥的,都得合理规划。

三、水利工程用地的一些特殊要求1. 环境保护要求不管是哪种水利工程用地,都得考虑到对环境的影响。

不能因为建个水利工程,就把周围的生态环境给破坏得一塌糊涂。

比如说,不能乱砍乱伐工程用地周边的树木,要是把树木砍光了,那水土流失就会很严重。

而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啥的,都得有合理的处理方式,不能直接就排到周围的环境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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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标准
以下土地确认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长年被水〔液态或固态〕覆盖的土地。

如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冰川等。

季节性干涸的土地。

如时令河等。

沿海〔含岛屿〕潮水常年涨落的区域。

常水位岸线以上,洪水位线以下的河滩、湖滩等内陆滩涂。

为了满足发电、灌溉、防洪、挡潮、航行等而修建各种水利工程设施的土地。

以下土地不能确认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因决堤、特大洪水等缘故临时被水淹没的土地。

耕地中用于灌溉的临时性沟渠。

城镇、农村居民点、厂矿企业等建设用地范围内部的水面。

如公园内的水面。

修建以路为主海堤、河堤、塘堤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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