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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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38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莉郑东陈萌【审理法官】李莉郑东陈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素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邢鹏飞;保定市博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当事人】陈素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邢鹏飞保定市博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陈素坤邢鹏飞【当事人-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保定市博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晓锋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许淑霞、赵俊杰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于卫斌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晓锋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许淑霞、赵俊杰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于卫斌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晓锋许淑霞、赵俊杰于卫斌【代理律所】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素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被告】邢鹏飞;保定市博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邮储银行主张博达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公司负有对派遣员工及所承担工作岗位进行必要的风险防范及安全教育培训,邢鹏飞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同时博达公司应就劳动者重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自定残日2018年8月24日起计算后续护理期限,上诉人陈素坤定残日年满69周岁,未满70周岁,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应按照11年计算后续护理年限。

河北高院公布四起涉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河北高院公布四起涉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河北高院公布四起涉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24•【分类】其他正文付某某等17名被告人诈骗案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付某某、高某甲与张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合伙成立外资公司。

该公司从他处购买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框架,在阿里云日本站租用服务器,以该外资公司的名义对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开发运行,并借用高某甲名下的北京某公司作为掩护,招聘雇佣员工。

该公司通过虚增资产(USDT等)、接入“做市”系统(包括自成交程序、对冲交易程序)刷交易量、虚假连续K线等程序,内部操控平台数字货币的走势,最终使客户投资亏损。

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付某某纠集被告人高某乙、王某某、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北京市某区、河北省某县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

利用付某某实际控制的某公司作为掩护,招聘被告人闫某某、杨某甲、王甲等人,以“聊感情”的方式,获取被害人好感和信任,利用从他处获取的非法外汇交易平台和从高某甲等人运行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诱骗被害人“投资”外汇原油和黄金、数字货币等。

该组织团伙分工明确,上设公司经理、技术总监、形象代言人,下设业务组长、业务组员。

公司为业务组员提供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业务组员通过付某某从非法渠道获取的手机号码,有针对性地选择女性添加为微信好友,用虚构的身份,使用形象代言人冯某某的照片,通过王某某的培训或下发的“话术单”,对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被告人张某某、闫某某、王甲、王乙、王丙、袁某某、冯某、杨某甲、杨某乙、郭某某、张某、刘某某作为业务组长或者业务组员,通过上述方式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

综上,被告人付某某、高某乙、王某某涉案数额均为2955919.32元。

其他各被告人涉案数额从835355元至66012.2元不等。

法院认为,付某某等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犯罪集团,付某某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高某乙、王某某、高某甲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闫某某、王乙、袁某某、冯某、杨某甲、杨某乙、王丙、王甲、郭某某、张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郭亚韬、贾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亚韬、贾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亚韬、贾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48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彦威钱娜郑东【审理法官】邓彦威钱娜郑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郭亚韬;贾永健;贾永靖【当事人】郭亚韬贾永健贾永靖【当事人-个人】郭亚韬贾永健贾永靖【代理律师/律所】乔鹏举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乔艳伟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鹏举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乔艳伟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鹏举乔艳伟【代理律所】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亚韬【被告】贾永健;贾永靖【本院观点】关于本案涉及的贾永靖、贾永健于2018年5月8日向郭亚韬出具的“共同还款声明”中落款处声明人“贾永健”的签字,双方存在争议,对于认定郭亚韬是否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过保证人贾永健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以及认定被上诉人贾永健是否应对贾永靖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均属于关键证据,该证据未予查清,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涉及的贾永靖、贾永健于2018年5月8日向郭亚韬出具的“共同还款声明”中落款处声明人“贾永健”的签字,双方存在争议,对于认定郭亚韬是否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过保证人贾永健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以及认定被上诉人贾永健是否应对贾永靖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均属于关键证据,该证据未予查清,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69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指导案例王贺军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1期)

指导案例王贺军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1期)

指导案例王贺军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1期)--以签订虚假的⼯程施⼯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为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基本案情湖南省长沙市⼈民检察院以王贺军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长沙市中级⼈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3年2⽉,被告⼈王贺军谎称⾃⼰是中国⽯油天然⽓集团公司计划司“司长”,并虚构了⼀个“辽河⽯油管理局油建公司24号⼯程项⽬”,称不需要招标、投标,其就能够将该⼯程发包给王⼩岱和王惠明。

后王⼩岱⼜将核⼯业长沙中南建设集团公司项⽬负责⼈杨宜章介绍给王贺军。

为骗取杨宜章等⼈的信任,王贺军伪造了虚假的⼯程批⽂,并要其朋友张发两次假冒辽河⽯油管理局基建处“张⼦良处长”与杨宜章等⼈见⾯,因此,杨宜章等⼈对王贺军深信不疑。

王贺军则以办理⼯程批⽂需要活动经费为由,⾃2003年3⽉⾄2004年1⽉期间,先后骗取了杨宜章72万元、王惠明20万元、王⼩岱11万元。

2004年1⽉7⽇,王贺军称受“张⼦良处长”的全权委托,与杨宜章所属的核⼯业长沙中南建设⼯程集团公司经理陈志荣签订了⼀份虚假的“24号井⾄主⼲线公路⼯程施⼯承包合同”。

合同记载的⼯程项⽬总造价为5906万元,王贺军在合同上签名为“张⼦良”。

2004年1⽉28⽇王贺军在上海被抓获。

除公安机关追回的4万元赃款外,其余赃款均被王贺军挥霍。

长沙市中级⼈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贺军以⾮法占有为⽬的,以虚构的单位和⼯程与他⼈签订合同,骗取他⼈钱财,数额特别巨⼤,其⾏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第(⼀)项、第五⼗七条、第六⼗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王贺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

2.继续追缴被告⼈王贺军⾮法所得⼈民币九⼗九万元,发还各被害⼈。

宣判后,王贺军以只在第⼀次骗了杨宜章30万元,后来拿的杨宜章的钱以及王惠明的20万元、王⼩岱的11万元是借,不是骗,并还了王⼩岱5万元为由,上诉⾄湖南省⾼级⼈民法院。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
案件背景
2021年2月份,某运输公司高管在接到一份来自保定的货运运输合同时,并
未意识到这份合同背后隐藏着诈骗。

该合同内容均正常,在货物数量与运输费用方面也没有问题,在签署合同后,对方支付了100万元的押金,并要求运输公司赶
快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运输公司依照约定开始运输。

案件经过
在货物运输途中,运输公司接到了保定市公安局的电话,警方告知运输公司收
到了报案,该领事馆举报称货物存在问题,要求将货物停止运输并展开调查。

运输公司又进一步询问对方客户,但始终无法联系到对方,也无法询问到具体
运输路线和目的地。

随后,在警方介入和调查后,发现对方所提供的货物并不存在,这起案件被确认为诈骗案,而押金已被转账并无法追回,损失达千万元。

案件分析
据专业人士介绍,该案件为钓鱼式诈骗案,这类诈骗在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

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准确的钓鱼手段制造出看似真实的掩饰,通过交付押金之类的方式留住受害人,然后卷款潜逃或者是销声匿迹,最终摆脱追踪和追究。

由于这种诈骗绝大多数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依据是网络空间无国界的特点,并且难以追踪罪犯,因此,它在笔者看来是一种黄牛式的网络诈骗。

预防措施
针对如此多的网络钓鱼和骗局,那么,当我们接到类似合同之类的要求时,应
该如何避免受骗?以下是一些预防措施:
•小心陌生人的联系;
•审查电子邮件或通知中未知的链接;
•不要提供联系信息或Personal Identification信息;
•避免在网上公开你的数据和信息;
•当网站提示。

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

课程名称:刑法论文名字:(刑法案例分析)李刚门事件——保定官二代醉驾撞死女大学生作者名字:方茜作者学号:********刑法案例分析:李刚门事件-保定官二代醉驾撞死女大学生【案情】被告人:李启铭,又名李一帆,男,22岁,系保定某单位实习生被告人李启铭,10月16日晚21时40分许,在河北大学新校区易百超市门口,一男子(李刚儿子)酒后驾驶一辆朋友的牌照为冀FWE420的黑色轿车撞倒两名穿着轮滑鞋(从照片可明显看出是平底鞋)的女生后,司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若无其事一脸轻松,继续开车接其女友,在男生宿舍附近调头原路返回至学校门口时被学生和保安拦下,李启铭下车后没有丝毫的歉意,却口出狂言:“看把我车刮的!知道我爹是谁不?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

”后经证实肇事者爸爸李刚是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

这一事件被网友称之为“李刚门”。

事发现场,造成事故车辆前挡风玻璃当场撞碎,两被撞女生一人昏迷,一人倒地不能动,昏迷女孩头部有血迹。

事发后,有学生去通知校警卫室,有学生去通知校医,有学生拨打了110、120,也有学生记下造成事故车辆车牌号。

接到报警,保定市公安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迅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置,在依法扣留肇事车辆、行驶证及李启铭驾驶执照的同时,迅速组织抢救伤者。

事故处理民警经对李启铭采血检测,鉴定为醉酒驾驶。

18日,记者登陆河北大学BBS获悉,被撞一陈姓女生于17日傍晚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女生左腿骨裂,已脱离生命危险并转院治疗。

【相关进展】消息不胫而走,网友们对肇事者的嚣张跋扈极度愤怒,并自发人肉搜索。

肇事者名为李启铭,又名李一帆,22岁。

随后,网友们将其手机、QQ等曝光。

18日,对于记者的采访,河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选择回避,一工作人员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现在无法提供其它信息。

19日,有网友将李启铭一些生活照,及其女友照片悉数挂到网上。

另外,一名河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女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去世的陈姓女生是她的师妹,名叫陈晓凤,为人十分温和,父母事发当晚赶到保定。

物流运输服务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物流运输服务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物流运输服务合同诈骗案例分析案例名称:物流运输服务合同诈骗案例分析一、基本信息甲方:XX物流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X法人代表: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乙方:XX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X法人代表: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的身份是提供物流运输服务的委托方;甲方的权利为根据本合同约定收取运输费用;甲方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物流运输服务;(2)确保所提供的物流运输服务的质量和安全;(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乙方的要求支付运输费用;(4)保密乙方的商业信息;甲方的履行方式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物流运输服务;甲方的期限为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甲方违约责任为对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流运输服务造成乙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2.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乙方的身份是委托甲方提供物流运输服务的委托方;乙方的权利为从甲方获得物流运输服务;乙方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2)提供准确、完整的物流信息;(3)合法合规地使用甲方提供的物流运输服务;乙方的履行方式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并提供物流信息;乙方的期限为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乙方违约责任为对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双方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4.1 甲方权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准确、完整的物流信息。

4.2 乙方权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流运输服务。

4.3 甲方义务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物流运输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4.4 乙方义务乙方应合法合规地使用甲方提供的物流运输服务。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并可在法律范围内被强制执行。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案件概述:近日,发生在保定市的一起运输合同诈骗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涉及一家名为XX物流公司和XX企业之间的一项货物运输合同。

细心的调查发现,该案涉及的公司并不存在,货物运输也从未进行。

这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案,嫌疑人以虚假的公司名称进行合同签订,进而骗取货物。

事件经过:XX物流公司在去年与XX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合同金额达到了几百万人民币。

按照合同约定,XX物流公司应当负责收货、运输和交付货物。

在签订合同时,XX物流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以及员工身份证明等文件,以掩盖其真实面目。

在签订合同之后,XX企业先后支付了部分运输费用。

然而,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XX企业却发现该地址并不存在。

经核实,XX物流公司根本没有从事任何运输业务,也未有实际的办公地址。

XX企业立即报警并展开调查。

警方介入调查,经过缜密侦查,最终锁定了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归案。

据悉,嫌疑人利用虚假公司进行多起类似的诈骗活动。

通过冒充正规物流公司,他们签订合同,骗取货物的运输费用。

案件影响:这起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对相关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不仅直接损失了货物运输费用,还破坏了企业的信誉和声誉。

该案的发生引起了广大企业对于合同签订及交易的警觉。

合同诈骗案件不仅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这类案件严重侵害了合同签订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应对措施:为了防范合同诈骗案的发生,各企业和个人应当加强对于合作方的背景调查。

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此外,建议企业在进行大额交易时采取多种支付方式,以降低风险。

此外,政府应当加强对于合同签订过程的监管。

建立健全的合同公正登记制度,及时公示合同内容和签订方的真实情况。

加大对于合同诈骗案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违法人员,维护合同签订的公平和公正。

结论: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引发了对于合同签订的重视,提醒企业和个人在交易中要警惕合同诈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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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T-FS-3786-51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保定律师辩护的合同诈骗案:
本人身份:被告人的辩护人。

本案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严谨的、排他可能性的证据链条,依法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㈠能够证实被告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证据严重不足,认定被告人“收取大额货款而交付价值较低的其他货物来顶替合同约定的货物”(见本案《起诉书》第2页)没有任何确定的事实基础。

1、被害人B同被告人之间只是以口头形式订立了买卖合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二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确定是日立XXX型旧挖掘机(以下简称-6挖
掘机)、不是现代XXX型旧挖掘机(以下简称-5挖掘机)。

现有证据中能够印证这一事实情节的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其支付36.5万元对价购买的是-6挖掘机,被告人供述其接受以36.5万元为对价出卖的则是-5挖掘机(最初发的是-6挖掘机的照片,但价格谈的是45万;因自己未交定金公司后来将-6挖掘机卖给了别人,自己在电话中同B说明了36.5万元购买的是-5挖掘机),被告人的供述内容与被害人的陈述内容截然不同、冲突矛盾,据此根本无法得出确定的结论。

虽然被告人确实给被害人邮发了-6挖掘机的照片,没有邮发-5挖掘机的照片,但是邮发照片不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标的物达成合意的标志。

被告人供述自己是按客户要求发买卖的挖掘机的照片,没有证据证实邮发的照片才确定是买卖的标的物。

证人C、D、E的证言中(见证据卷第57-58页、第64页、第66页)关于购买二手工程车过程的回答内容使用地均是推断、
评论性的语言,不是对其亲身感知事实的客观陈述,而且三人的回答内容用语完全相同、一字不差,缺少起码的真实性,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被告人同被害人洽谈、订立合同使用地是真实的身份,没有证据证实其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3、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㈡能够证实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严重不足。

1、被告人在收到了被害人的货款后,向被害人发运了-5挖掘机,履行了交付自认为应交付货物的义务。

2、被告人在买卖挖掘机的过程中支付了18万元货款、1.2万元的运费,负担着相当多的交通差旅费用,投入了不少的时间精力,其追求获得最大商业利润的动机是正常的、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3、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抓获经过》(见证据卷第115页)足以证实被告人没有逃匿,可以被联系
上,可以被找到。

被告人电话停机确是事实,但是当时被告人已经履行完毕了自认为的交货义务;认定被告人去向不明没有任何根据,被告人是到河南省XX市联系其他业务了,如果被告人逃匿,20xx年X月X日(《抓获经过》中的年份应是笔误)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电话通知其到所时,其根本不可能主动到XX派出所办公室。

㈢本案的证据从表面上看数量不少,但是同对被告人的行为定性有关的只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该二种证据还存在直接的对立冲突;其他的证据(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同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待证事实均缺少关联性。

证人F、G只是亲历了运输挖掘机、谈付运费的过程,根本不具备知道被告人同被害人如何洽谈的买卖挖掘机情况的条件,其证言内容也未涉及到被告人是否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证人H只是亲历了被告人拉走挖掘机的过程,也不具备知道被告人同被害人如何洽谈的买卖挖掘机情
况的条件,其证言内容也未涉及到被告人是否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证人I也不具备知道被告人同被害人如何洽谈的买卖挖掘机情况的条件,其证言中关于被告人骗取被害人财物的内容是在电话中听被害人说的,没有任何独立的证明力,其证言内容仅能证实被告人因参与了自己同被害人发生的一笔业务同被害人认识的过程。

证人J只是亲历了被告人问、看、购买挖掘机的过程,也不具备知道被告人同被害人如何洽谈的买卖挖掘机情况的条件,其证言内容未涉及到被告人是否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其证言内容以及被告人签订的《二手机械设备买卖合同》足以印证被告人供述的有关购买-5挖掘机的事实。

证人C的证言只能证实同被告人认识以及被告人给其发过-6挖掘机的信息,其不具备知道被告人同被害人如何洽谈的买卖挖掘机情况的条件,其证言内容也未涉及到被告人是否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证人K的证言只能证实被告人经常换电话号码,
被告人自20xx年X月XX日以来给过自己5、6万元钱的事实,未涉及到被告人是否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证人D、E的证言内容仅涉及到了自己购买二手工程车的过程情况,因其回答内容存在同证人C的有关证言内容用语完全相同的情况,没有真实性;其证言内容也未涉及到被告人是否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被告人、被害人以及K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凭证,印证了被告人供述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无法证实被告人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徐水县物价局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也无法证实被告人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二、被害人确实承受了巨大的损失、不利益,但是被害人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救济的方式得到补救,以刑罚处罚的方式解决民事争议有悖法制的统一、法律的尊严。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害人可以以买卖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同被告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综合以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判决结果: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评议: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
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辩护人积极同公安侦查机关、检察院审查起诉机关、法院审判机关交涉,成功排除了对被告人适用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意见,应被告人要求为其当庭提供了无罪的辩护服务。

虽然辩护人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但是被告人在属于累犯、不认罪、不退赃、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287000元的情况下,获得的量刑还是比较客观的。

司法实践中,根据20xx年5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但是,对于本罪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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