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改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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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改项目管理办法

技改项目管理办法

技改项目管理办法篇一:技改项目管理制度技改项目管理制度1.目的为增强技术改造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规范技改项目管理,保证技改项目质量、进度、资金等方面得到有效控制,保证技改项目计划顺利实施,确保技改项目达到预期的效益或效果,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技术改造(简称技改)是指在公司范围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量、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活动。

3.技改项目申报3.1.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需求、技术等,结合公司的总体规划和综合能力,填写技改项目申请表(参见附件1),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技改项目申请。

3.2.项目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技改项目申请后,组织、协调项目可行性调研,通过可行性调研后,形成书面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

3.3.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3.3.1.对项目现状(技术参数、技术能力等)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不足或缺陷,阐述技改的理由、根据或必要性。

3.3.2.比较完整的、初步的技改方案:3.3.2.1.技改项目的总体内容介绍。

包括准备对什么部位(工序)实施改造,如何进行改造,是部分改造还是全部更新,新增内容等;3.3.2.2.技改项目的总体设计、总系统图,设备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委外加工或外购零部件技术图,以及相关技术说明等文件或图纸;3.3.2.3.计划采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以及提出这些要求的技术根据;3.3.2.4.技改项目的设备、材料计划清单;3.3.2.5.技改项目施工的时间节点计划;3.3.2.6.关于安全、环保要求的符合情况。

3.3.3.技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生产、产品质量、公用工程、以及其他单位的影响的评估。

3.3.4.技改项目预期达到的目标或指标、效益或效果。

改造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改造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改造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管理和监督改造工程的质量,提高改造工程验收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改造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改造工程验收是指对改造工程项目进行实物和文件资料的检查和评定,确认工程质量的过程。

第四条改造工程验收应当做到公正、客观、准确、规范,确保改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改造工程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第五条改造工程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单位组织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填写验收记录表;(二)工程单位报送验收报告,申请验收;(三)验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复验,提出评价意见;(四)验收委员会根据专家评价意见,作出验收决定。

第六条改造工程的验收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二)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的标准;(三)工程安全必须得到保障,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四)工程文档资料齐全、完整、真实。

第三章验收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七条验收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业界代表等组成,负责对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审。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二)评审工程单位提交的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三)召开会议,讨论并作出改造工程的验收决定;(四)定期对改造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

第九条验收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规定进行工作,保证改造工程验收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章改造工程验收的监督和管理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改造工程验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对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有权进行检查和指导,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有权拒绝验收。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改造工程验收工作的档案和信息记录,保留验收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三条对于撤销的设计单位负责人,将不再允许担任此类工作。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为了加强和规范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合理使用,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项目后期管理工作加强项目后期管理是技术改造的重要环节,是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手段。

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高度重视,督促项目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申请项目验收,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产达效,按规定合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二、做好近两年项目验收工作1.本《办法》印发后,2009年-2011年省技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都按此执行。

中央技改专项资金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2.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技改项目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其他项目由各市(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其中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会同有关县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3.2012年项目验收工作,请各市(区)工信部门和财政局按要求于6月份和11月份两次上报项目验收意见,同时一并上报当期完成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总结。

4.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力求简单、快捷、高效。

在验收过程中,同时,要坚持廉洁自律,严禁收受项目单位馈赠的礼金、礼品,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的现象。

联系人:工信厅规划处方力************财政厅经建处郭超************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技改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技改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技改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考核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促进项目按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投〔2015〕22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本办法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根据《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77号)和《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投〔2015〕221号)有关规定,享受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的项目,以及有关政策规定需要验收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验收管理部门)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的来源,由市、区(县)两级分别组织验收:(一)专项资金全额由市级财政负担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项目验收,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承担验收工作;(二)专项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项目,委托区(县)项目审核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申请提出)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建成试生产之日起6个月内向验收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条(验收材料)验收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文件;(二)验收总结报告;(三)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四)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验收总结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包括项目建设情况,产品及规模、技术水平、建设安装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产品质量、用户反馈意见、操作规程以及档案资料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

第六条(材料审核)验收部门对验收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验收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验收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对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技改技措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技改技措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技改技措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技改技措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技改技措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技改技措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技改技措项目低投入、高效率、创优质、出效益,杜绝项目实施中的不廉洁行为和违法犯罪现象,堵塞管理漏洞,维护企业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第一条技改技措项目由技术部组织实施,统一归口管理,其它任何单位无权立项,更不允许私自订购设备,开工动工,盲改盲动。

具体的施工组织单位,由技术部确定后,报监管组长(总经理)批准。

第二条技改技措项目通用机电设备订货,按下述规定办理:(一)由技术部会同项目申报单位,按技术方案提出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交货日期等,并推荐生产厂家,经书面形式提交物资部。

(二)物资部按《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具体运作。

(三)物资部选择推荐外的生产厂家时,必须事先书面通报技术部,说明原因,征得技术部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报监管组长审批。

第三条技改技措项目中,专用机电设备的选型及选择制造厂家,和设备订货,按下述规定办理:(一)由技术部牵头,与项目申报单位(大型或关键设备监审和维修维护单位参加)共同负责,按技术方案要求,进行考察评选,确定两个以上制造厂家。

(二)设备订货由物资部具体负责。

具体运作、审批程序、货款结算等事宜,按《物资采购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设备订货合同签定后三日内,物资部将合同副本一件提交技术部,以便其掌握资金的投入情况,安排有关工作。

第五条技改技措项目中的土建施工,由技术部会同项目申报单位,按技术方案提出土建施工的技术、质量要求、完工日期,由技术部按《工程管理制度》具体负责管理和实施。

第六条技改技措的技术方案论证,由技术部主持完成,由项目申报单位、维修维护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的技术专家、技术骨干组成技术论证专家组。

必要时也可外聘专家指导论证。

技术部对项目的可行性、可靠性负责(技术开发项目除外)。

第七条项目费用在30万元以下的交钥匙工程的总承包商(土建部分除外),和项目施工单位(不含设备费用),采取议标方式确定,具体规定如下:(一)议标由方案论证专家组负责。

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技术改造管理,规范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公司生产技术改造工作管理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后评价是指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投运一定时间后,对项目立项、实施过程、效益和改造目标等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分析和评价,以全面总结经验,提高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条项目后评价应坚持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单位)、控股单位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后评价管理工作。

代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国网运检部是公司生产技术改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制定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二)监督指导公司项目后评价工作,组织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三)组织审核项目后评价报告,发布公司项目后评价成果信息。

(四)根据评价结果改进生产技术改造管理工作。

(五)组织公司系统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相关人员开展项目后评价交流培训。

第六条国网发展部、财务部、安质部、信通部、物资部、国调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七条公司分部安质处贯彻执行公司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本单位项目后评价工作,发展部、财务部、安质部、信通部、物资部、国调中心等相关处室配合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运检部门是本单位生产技术改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公司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二)委托工程技术咨询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组开展本单位项目后评价工作。

(三)组织审核本单位项目后评价报告,发布本单位项目后评价成果信息,根据评价结果改进生产技术改造管理工作。

(四)组织本单位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相关人员开展项目后评价交流培训。

技术改造技改项目管理办法

技术改造技改项目管理办法

技术改造(技改)项目管理办法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为了提升或改进现有技术设备、工艺流程、生产能力等而进行的一系列工程和技术改造活动。

为了高效地管理技术改造项目,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围绕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展开讨论,并以Markdown文本格式进行输出。

一、项目准备阶段在技术改造项目准备阶段,需要明确项目的目标、范围和可行性,进行必要的前期调研和方案设计。

以下是项目准备阶段的具体步骤:1. 项目背景和目标在项目准备阶段,需要明确项目的背景和目标。

背景包括项目的原因、动机以及所处的市场环境;目标则是明确项目的预期成果和改善效果。

2. 项目范围和限制确定技术改造项目的范围和限制,明确项目的边界和所涉及的系统、设备、工艺等。

同时,也要注意项目的限制条件,如时间、预算、资源等。

3. 前期调研和方案设计进行前期调研,包括市场调查、技术评估、需求分析等,为技术改造项目提供可行性依据。

同时,根据调研结果,设计项目方案,明确项目的实施路径和关键节点。

二、项目实施阶段在技术改造项目实施阶段,需要合理组织资源,有效推进项目的实施和监控。

以下是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步骤:1. 项目组织和沟通成立专门的项目组织机构,明确项目经理和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项目各方之间的信息传递和协作。

2. 项目计划和控制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任务分解、工期安排、资源配置等。

同时,建立项目控制机制,定期进行项目进展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项目计划。

3. 资源管理和风险控制合理管理项目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

同时,识别和评估项目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4. 进度和质量控制监控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建立评估机制,对项目阶段性成果进行评审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三、项目收尾阶段在技术改造项目收尾阶段,需要对项目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完成项目的交接和归档。

以下是项目收尾阶段的具体步骤:1. 项目总结和评估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总结和评估,包括项目成果、效果和经验教训等方面的总结。

云南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及整合技改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7〕1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前,煤矿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并按照隶属关系及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单位备案。

第四条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在进行联合试运转期间,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指导煤矿建设单位对联合试运转过程中发现和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资料补充完善。

第五条煤矿改建、扩建项目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向相关部门申请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第六条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矿井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及通风类型、通风方式发生变化的;矿井瓦斯等级、煤层自燃类型、煤尘爆炸性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煤矿建设单位应当逐级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据实填写《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报告;(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四)项目核准文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其审批文件,开工备案等材料;(五)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批复文件、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六)矿井竣工实测图,主要包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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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考核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促进项目按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投〔2015〕22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本办法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根据《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77号)和《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投〔2015〕221号)有关规定,享受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的项目,以及有关政策规定需要验收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验收管理部门)
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的来源,由市、区(县)两级分别组织验收:
(一)专项资金全额由市级财政负担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项目验收,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承担验收工作;
(二)专项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项目,委托区(县)项目审核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申请提出)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建成试生产之日起6个月内向验收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条(验收材料)
验收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二)验收总结报告;
(三)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验收总结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包括项目建设情况,产品及规模、技术水平、建设安装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产品质量、用户反馈意见、操作规程以及档案资料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

第六条(材料审核)
验收部门对验收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验收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验收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对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七条(验收组形成)
验收管理部门优先从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内选择验收专家,确定专家组组长和成员。

验收组由3-5名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工程、技术专家必须具备高级职称,财务专家必须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高级财会职称。

第八条(验收内容)
验收组对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在本办法发布之前立项的项目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核:(一)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规模、项目起止年限、固定资产投资等是否符合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产品及规模、技术水平和主要社会经济效益情况;
(三)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资金是否到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财务档案、施工管理资料、监理文件、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第九条(验收结果)
验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作出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管理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和项目审计报告做出以下决定:
(一)项目承担单位已经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固定资产(指计划任务书或资金计划的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90%(含)以上的项目,可以通过验收,全额核拨专项资金尾款;固定资产投资完成70%(含)—90%的项目,可以通过验收,但必须按照同比例核减专项资金。

(二)项目承担单位未完成主要建设内容或者擅自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70%的,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条(验收整改)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在现场验收后1个月内对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限期,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组进行整改验收,同一项目只进行一次整改验收。

整改验收通过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理;整改验收未通过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项目撤销)
逾期未整改或未通过整改验收的,市经济信息化委撤销该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余款拨付)
项目验收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向区(县)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提请专项资金尾款,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尾款的核定,并联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余款计划。

第十三条(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9日。

原《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526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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