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拆迁补偿标准
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邵保军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邵保军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4【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8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陈红云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陈红云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邵保军【当事人】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邵保军【当事人-个人】邵保军【当事人-公司】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邵保军【本院观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反证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房屋补偿公告》具有可诉性。
尽管在形式上没有“征收”的文字表述,但是在内容上,该公告包含补偿项目、补偿范围、实施单位、动迁期限、补偿安置方案等,也明确告知当事人不服该公告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具备房屋征收决定的基本内容。
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屋补偿公告》具有征收决定的性质并无不当。
上诉人主张在该公告载明的动迁期限内并未实际实施因而不产生实际影响,该主张仅涉及到公告内容的实施进展情况,不影响公告本身的法律效力,另外根据一审各方陈述,涉案区域房屋已经大部分拆除完毕并签订补偿协议,上诉人关于该公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被上诉人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被上诉人房屋位于《房屋补偿公告》载明的棚户区改造补偿范围之内,与《房屋补偿公告》具有利害关系,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有合法房屋被征收,但被上诉人一审中已经举证证明其房屋的位置和状况,在庭审中陈述了房屋权属来源,尽到初步举证责任,上诉人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被上诉人证据,故对上诉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24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

2024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河南农村拆迁怎么补偿的?一、河南农村拆迁怎么补偿的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二、房屋拆迁条件有哪些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三、拆迁的流程是怎么样的(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
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四、拆迁补偿的项目有哪些(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祁卫珍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祁卫珍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6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祁卫珍【当事人】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祁卫珍【当事人-个人】祁卫珍【当事人-公司】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娄际堂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徐春营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娄际堂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徐春营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娄际堂徐春营【代理律所】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祁卫珍【本院观点】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上诉人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一审中提供的现场照片、当地居委会盖章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不能证明祁卫珍已自愿将涉案房屋交付与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分,不能证明涉案房屋拆除行为系经过房屋权利人的同意。
上诉人认为不存在强制拆除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如按照上诉人主张,因城中村改造或棚户区改造需要强制拆除涉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后依法组织实施。
行政相对人如拒不交出土地,有实施强制拆除的必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邝古明、项城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邝古明、项城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7【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6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海生陈红云苗春燕【审理法官】肖海生陈红云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邝古明;项城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邝古明项城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邝古明【当事人-公司】项城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邝古明【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理由是: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是判令项城市人民政府对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一般而言,对征收补偿类案件,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主要表现为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不能与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时,也可以表现为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应当认定项城市人民政府已经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上诉人主张的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时为空白协议、未补偿地上房屋价值、安置地点不明确等内容,涉及到安置补偿协议如何履行问题以及协议内容是否全面和明确问题,上述问题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对安置补偿协议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上诉人要求项城市人民政府对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邝古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20:05:16【一审法院查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邝古明系项城市花园办事处邝花园村村民,在该社区有宅基地一处并建有房屋。
张吉林等与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

张吉林等与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陈红云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陈红云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吉林;曹小梅;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武翠叶;张文婷【当事人】张吉林曹小梅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武翠叶张文婷【当事人-个人】张吉林曹小梅武翠叶张文婷【当事人-公司】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建华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建华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建华【代理律所】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吉林;曹小梅;武翠叶【被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张文婷有权代表家庭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合同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第三人合法性撤诉维持原判行政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张文婷有权代表家庭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对农村宅基的征收补偿应以户为单位进行。
张文婷作为涉案宅基家庭户的一员,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有权代表整个家庭户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上诉人关于张文婷无权代表家庭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被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存在被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
上诉人请求确认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各方当事人陈述,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张吉林主张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欺诈、胁迫、利诱张文婷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三)被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发现存在显失公正的情形。
张吉林与曹小梅离婚时对宅基地上房屋进行协议分割,系对原家庭共有财产的内部分配,在法律上不产生对外按照“两户两宅”安置补偿的法律效果。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王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王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海生陈红云苗春燕【审理法官】肖海生陈红云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王辉【当事人】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王辉【当事人-个人】王辉【当事人-公司】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李永伟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原江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永伟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原江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永伟原江【代理律所】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被告】王辉【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可撤销合法性审查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一)王辉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综合在案证据,王辉母亲交纳了相关购房款,其在与周口市川汇区搬口供销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明确表示将房屋权利处分给王辉,且王辉家庭在此基础上还自建了部分房屋,王辉一直在管理使用上述房屋。
示范区管委会亦认可王辉实际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事实,能够印证王辉与涉案房屋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王辉对涉案房屋的权利义务因房屋拆除行为发生而受到影响,王辉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启动对被诉房屋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程序。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李永立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李永立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4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李永立【当事人】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李永立【当事人-个人】李永立【当事人-公司】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被告】李永立【本院观点】一、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案涉被拆房屋和宅基地系李子义夫妇原使用的宅基和房屋,李春芝系李子义夫妇养女李永立系李春芝儿子李永立与李春芝、李子义夫妇户口在一起且共同生活居住,说明其系一户村民。
虽然案涉被拆房屋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给李春芝,但对李子义夫妇户下的房屋和宅基,李永立作为该户成年家庭成员可以代表该户针对房屋的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与案涉房屋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因此,李永立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关于被诉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案涉房屋所在地系集体性质的土地示范区管委会既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土地已经国务院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该地具体实施过征收,在集体土地未被批准征收的情况下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该房屋征收决定本身就是违法的。
即使经过批准对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在未与相对人达成书面安置补偿协议、未对相对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也不能在未履行法定正当程序的前提下强制拆除相对人的房屋。
张彦同与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

张彦同与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陈红云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陈红云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彦同;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彦同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彦同【当事人-公司】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海东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杨素丽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于学光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海东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杨素丽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于学光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海东杨素丽于学光【代理律所】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彦同【被告】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淮阳区政府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以信访评估征求意见表,通过征求少数被征收人意见的方式代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征收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因此淮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合法性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淮阳区政府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以信访评估征求意见表,通过征求少数被征收人意见的方式代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征收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因此淮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涉案征收大部分已经实施,撤销涉案征收决定可能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即使淮阳区政府在本案中存在程序违法行为,也不予撤销,而应确认违法并保留涉案征收决定的法律效力,淮阳区政府应在确认违法后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