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自己总结课本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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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运行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运行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五章经济法运行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的运行系统1.经济法的运行系统概述(1)经济法运行系统的内容经济法的运行系统,由多个子系统,即多个环节构成,具体包括经济法的立法系统、执法系统、司法系统和守法系统等。

(2)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法律等因素。

其中,法律因素又可以具体地分解为立法因素、执法因素、司法因素和守法因素等。

(3)经济法的运行态势经济法的运行态势,可以分为良性、中性和恶性三种。

2.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1)立法环节同其他环节的关系经济法的立法环节同执法等环节密切相关,表现为立法要从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发现问题,并通过多层次的信息反馈,形成完善立法的方略。

(2)立法过程所需遵循的原则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要严格贯彻法定原则。

必须要把握哪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必须法定。

(3)立法模式问题在立法方面,还应当注意立法模式的选择。

通常,经济法的立法模式可以有两种:一种是独享模式,一种是分享模式。

①在独享模式之下,立法权由立法机关独享,从而能够比较充分地体现法定原则。

②在分享模式之下,强调注意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的问题。

(4)现行立法环节存在的问题①行政机关立法过多、过滥;②立法的数量不足、质量欠佳、协调性差。

(5)立法环节存在问题的危害①立法数量不足,就不能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经济法的运行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前提;②立法质量欠佳,直接会影响经济法的执行质量,因为调制主体必须依法调制;③立法的协调性差,本身就与立法的一般要求相悖,无疑会妨碍经济法的有效运行。

3.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1)执法因素的重要性①“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执法被作为法律运行中的核心环节。

②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

政府作为最主要的执法主体,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而使执法因素在经济法运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经济法学课程读书笔记

经济法学课程读书笔记

经济法学课程读书笔记《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前言在本学期的经济法学课程上,老师为同学们罗列了部分经济法学相关的书单,供同学们课堂之外进行阅读。

在这些书单里面,有一本由邱本所著的《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吸引了我的好奇心,因为自己在本科阶段并不是法学专业,在备考法律硕士研究生时只是大致了解了一下经济法的概念,所以对于什么时经济法这个最基础的问题还不甚了解。

而这本书就是着重讲述经济法最基本最核心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之下,我就毅然选择了这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来完成我的读书笔记。

由于学生能力有限,可能在读书笔记中存在不恰当的表述和错误,希望阳老师批评和指出。

《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这本书是由邱本所著,是作者在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的基础上完善而成的。

该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01年9月出版。

全书共434页,十二个章节,对经济法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其主要内容包括国内外经济法学说史、经济法的社会基础、经济法的经济基础、经济法的思想基础、经济法的法律基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权利、经济法的体系方面进行了深刻的阐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解读该书开篇,作者就抛出问题:“经济法是什么?”这对于一个没有学习过经济法或者基础知识薄弱的同学来说是一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该问题的提出,作者通过分析法学理论,得出研究经济法应侧重以下问题:首先,经济法的产生有其历史背景、社会基础、历史契机,经济法原理应该研究这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助于科学地认识经济法。

其次,经济法的产生有其社会背景,基于特定的社会原因,源于特定的社会现象,存在特定的社会矛盾,反映特定的社会规律。

经济法基础理沦研究必须回顾经济法产生的社会背景,分析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原因,考察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现象,剖析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矛盾,揭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规律。

中级经济法个人总结笔记

中级经济法个人总结笔记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概述:2012年中级经济法笔记2012年中级经济法笔记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的种类★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注意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是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对外投资★规模《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投资的规模。

公司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决议方式《公司法》规定2选1: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具体由谁作出决议,看章程的约定。

对外担保★★★规模《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担保的规模,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决议方式 1.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注意:总经理,董事长不行。

2.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1)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

(2)接受担保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

(3)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不是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三,登记事项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3选1: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注意:(1)不能约定由副经理,副董事长担任。

(2)执行董事指:小公司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就谈不上董事长了,就是一名执行董事。

(3)经理指公司职位最高的经理,扫地的经理不行。

股东出资★★★ 1.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2.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注意:1.设定担保的财产:包括这个东西不管是设定的抵押还是质押,设定担保特权都不能出资了。

如向银行借钱时,这个设备向银行抵押了,要是到期钱还不掉,银行就有权对这个设备进行抵押拍卖变卖,就是说当时是你的,过几个月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2.特许经营权:今年是你的,明年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四,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1.★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第一章导论主要内容和重点:1、第一章主要介绍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是一部集调整关系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规范与一身的法律,所以在学习时会涉及到以上的各项法律,就需要我们以孜孜不倦的学习态度查阅相关资料。

经济法具有不同的效力,不同表现形式,不同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其适用原理比较复杂,学习时就要不怕困难,彻底弄清其原理。

学习经济发的目的在于提高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的经济法律素质。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由可以分民事经济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

主体地位平等的是民事经济关系,反之即行政经济关系。

所以经济法律规范包括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效益性,社会公正性,综合性从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法律效力从强到弱,且管辖范围由大到小。

适用规则为:1)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

2)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3、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有密切的关系,它们互相补充。

然而在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制裁方式等方面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也有差异。

调整方式:民法:主体协商—签订协议—履行合同—解决纠纷行政法:命令—服从—复议刑法:赋予刑事责任,予以严惩4、学习经济法的目的在于提高学习者的经济法律素质,树立经济法治观念和意识,参加法律实践,深化理论知识,提高依经济法办事的能力。

最后养成依经济法办事的习惯。

案例思考:1、(1)法院适用《种子法》是正确的。

《种子法》对于《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来说是上位法,管理条例中有与种子法相冲突的地方,那自然无效。

(2)法院无权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司法审查。

因为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审查权,是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专有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均无此项权力。

2、(1)该超市保安无权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保安只是保护超市的安全以及顾客的安全,而无权对顾客进行人身伤害。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 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二.宏观调控关系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2.结构优化: (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3.就业充分 (*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 *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4.国际收支平衡 (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

问:这是否属于宏观调控?答:不属于。

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 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

(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 (本位:放在首位之意。

读书笔记经济法个人总结

读书笔记经济法个人总结

读书笔记经济法个人总结经济法读书笔记学习经济法半个学期,可以说是受益匪浅。

作为一个文科生,法律一直是我心目中高高在上的社会准则,契约精神也是人类文明发展至今的重要保障。

而学习法律在之前也只是皮毛,所谓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最不可或缺就是学法。

深入学习经济学的部分法律,愈来愈让我感受到法律的严谨性,在未来的人生中,虽然经济法这一门学科已经结束,但是我也会认真了解身边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

(一)导论一、主要内容(一)经济法概述1.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法2.分类:民事经济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3.民事经济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关系4.行政经济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的经济关系5.特征:①经济效益性②社会公正性③综合性6.目的:通过调整经济关系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二)经济法体系1.经济法基础理论2.市场主体法(主体法、主体权利法)3.宏观调控法(税法、金融法、经济监督法)4.市场调控法(市场管理法、房地产法、旅游法)5.劳动和社会保障法6.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三)经济法的渊源1.宪法:最重要的渊源——全国人大2.法律(基本法/非基本法):最主要的渊源——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和东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或地方政府6.自治条例和反省条例——自治区域权力机关适用于该自治地区7.适用规则:⑴适用范围;⑵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四)经济法的调整方法1.民法的方法:主体协商——签订协议——履行合同——解决纠纷2.行政法的方法:命令——服从——复议或诉讼3.刑法的方法:赋予刑事责任予以惩罚(五)学习经济法的目的二、重点难点经济法的渊源范围效力宽强窄弱第二章经济法基本理论一、主要内容(一)经济法律关系理论1.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经济法调账后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3.⑴自然人;⑵法人;⑶其他经济组织;⑷行业协会;⑸政府4.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5.经济权利:⑴财产权;⑵管理权;⑶知识产权。

经济法总论读书笔记

经济法总论读书笔记

经济法总论读书笔记【篇一:经济法读书笔记】经济法读书笔记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

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

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

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

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

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学习笔记

经济法学习笔记

经济法学习笔记一、概念1、经济法律关系:就是指经济法律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

它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

2、经济管理主体:指依据宪法与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

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者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3、市场规制,就是指国家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一定的市场规则及法定程序,对市场进行监察、规范及控制的活动。

4、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物质等方面的限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

这其中主要就是指占有了稀缺的自然资源而形成的垄断。

5、市场准入制度:就是有关国家与政府准许公民与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与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与规范的总称。

6、消费者知情权,就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了解与掌握商品的真实情况与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

7、财产税,就是根据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者价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8、宏观调控关系,就是指国家为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确保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长远重大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因素,实施干预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指导性的经济关系。

9、不正当竞争,就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与方式,与其她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10、垄断行为,就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1、商业贿赂:就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就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就是其她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与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2、消费者,就就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13、流转税,就是以商品流转额与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流转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征收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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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自己总结课本笔记-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经济法学3/2一经济法的语源1. 经济法一词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来的,现代经济法始于德国《煤炭经济法》。

2. 我国自1979年以来使用“经济法”概念,与现在的概念不完全一样(有些法现在被列入民法)*3. 现代经济法: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共同特征)二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1.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零控制2.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反垄断/不正当竞争)3. 新经济自由主义——自由放任+政府干预**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独立的调整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讲,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渐进的,是长期法律实践选择的结果。

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 两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的表现形式:市场监管关系——监督管理宏观调控关系——调节与控制市场监管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宏观调控法:财税调控法投资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规划调控法4. 宏观调控: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中央政府为主的国家各级政府,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并取得较好的宏观利益,主要运用间接手段,对一定范围内经济总体的运行进行引导和调节的过程。

)宏观调控包括财税调控、金融调控、投资调控、价格调控。

1)宏观调控的主体一方一定是政府2)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3)宏观调控的手段是综合的,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

**5. 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经济法的地位1.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2. 经济法属于公法领域(法域属性)3.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26-31)五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一)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宪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二)习惯法,习惯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成为习惯法,属于经济法的渊源三)判例法,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判例,现中国除香港外有判例无判例法四)法定解释,也称为法律解释、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经济法的渊源3/9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我国企业法定分类的基本形态主要是:1. 个人独资企业:一个自然人投资;无限责任;个人所得税2. 合伙企业: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无限责任;个人所得税3. 公司: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有限责任;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第一讲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分类:1. 概念:依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营利:有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企业法人:法人的形式种类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2. 公司的分类A. 按国籍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B. 按公司信用基础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C. 按公司之间关系分:母公司—子公司(法人)总公司—分公司(非法人)*D.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二1.公司设立的原则自由设立主义:无设立条件特许主义:国家特别许可或专门的法令许可特许主义(核实/审批主义):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公司上市*准则主义(注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2.公司章程制定者—股东/发起人章程的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章程的内容—绝对必要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任意记载事项3.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有四部分组成:公司所处行政区域字号或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公司的组织形式4. 公司登记注册登记终止登记变更登记三公司的组织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督机构——监事会/监事股份有限公司:权力——股东大会执行——董事会监督——监事会3/16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设立条件:人数要件:股东50个以下(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可以1个人)规章要件:公司章程共同制定资本要件: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任认缴的出资额其他条件:公司名称,住所,组织机构等2.设立程序(1)起草公司章程(2)认缴出资额(3)预定公司名称(4)确立公司组织结构(5)申请设立登记3.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劳务不可当做出资)二股东及股东权利1. 股东: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要作为公司的发起人,要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做公司的发起人,但可以做股东。

2. 股东权利(1)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投票权(3)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5)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6)股东的诉权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1. 股权转让方式(1)对内转让:公司内部股东转让,不受限制(2)对外转让: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受限制2. 股权转让的限制(仅限对外转让)(1)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3. 股权转让的程序(1)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股东名册(2)新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工商变更登记4.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四公司治理机构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1)资本多数决: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2/3以表决。

2.董事会(1)组成:3~13人。

规模小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2)董事会会议:一人一票,本人出席,不能出席委托他人出席3.监事会(1)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不少于1/3)(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1.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主体条件:2~200发起人(2)资本条件: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本额(3)章程条件:发起人制定(4)其他要件:有公司名称、住所等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股份)(2)募集设立(发起人现认购公司一部分股份不少于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向特定对象募集)3/23四发起人的责任股份公司设立失败1.未按期募足股份2.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募足股款后30日内)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五上市公司特别规定1.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 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由具有法律、经济、财会等专业知识、社会信用良好的人士担任3. 设立董事会秘书4. 信息公开制度——公开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重大诉讼,梅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六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股份的收购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少于5%)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第四节公司法基本制度一公司财务与会计1.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已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积金的用途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1.公司合并*吸收合并:A+B=A; B的人格消失;A的人格存续;兼并*新设合并:A+B=C; A、B的人格都消失。

产生新的人格C2.公司分立*派生分立:A=A+B; 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电信=电信+移动+网通*新设分立:A=B+C; 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中国民航=国航+东航+南航3.合并、分立后果*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1.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董事、监事、经理在履行职务时应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严格禁止公司的管理人员为了谋取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公司的利益。

忠实义务本质上管理者的一种品行的要求,核心内容是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不能以损害公司的利益为代价而谋取个人的私利(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禁止挪用、借贷;竞业禁止;披露公司秘密等(3)兼任禁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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