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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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餐饮具、工具清洗消毒制度 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1.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效健康证明; • 2.从业人员经培训掌握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 • 3.从业人员上岗操作时穿戴必须整洁(应穿洁净的浅色工作服 ),手部清洁,不留长指甲、佩戴手饰; • 4.从业人员在处理食品前及上厕所、处理生食品、处理不清洁 的设备或工用具、处理废物等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都应该立 即洗手; • 5.不在食品加工场所内抽烟或从事其他无关工作。
6.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 1、立即停止餐饮经营活动,积极组织抢救病人,尽可能按照就 近原则联系医疗单位进行抢救处理。 • 2、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顾客中毒情况、中毒 发生时间、中毒主要症状、中毒的顾客人数等,如果怀疑与投 毒有关,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 3、保护好现场,保管好供应给顾客的食品,禁止继续食用和擅 自销毁。对制作、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以及可能引起食 物中毒的现场予以保护。
6.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 4、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人员到达后,配合专业人员收集可疑食 品和中毒顾客的呕吐物、排泄物、洗胃液等,同时介绍中毒的 情况。 • 5、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调查工作及各项后勤保障工 作。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
小餐饮概述 小餐饮许可现场核查 小餐饮经营许可审批
小餐饮相关管理制度 小餐饮日常监督检查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
小餐饮概述 小餐饮许可现场核查 小餐饮经营许可审批
小餐饮相关管理制度 小餐饮日常监督检查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

小餐厅管理规定

小餐厅管理规定

小餐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餐厅的管理秩序,促进小餐厅的健康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卫生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餐厅是指用于提供简单餐饮服务,面积小,规模较小的餐饮场所。

第三条小餐厅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小餐厅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

第五条小餐厅经营者应保证食品的新鲜、安全、卫生,不得使用过期食材,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管理第六条小餐厅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确保合法经营。

第七条小餐厅应保证食品从采购到制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

第八条小餐厅应定期检查食品质量,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有异味的食材,确保所提供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小餐厅应加强食品储存、加工和烹饪过程中的卫生控制,保持食品与环境的卫生状况,严禁将腐败食材加工制成菜品,确保所提供食品的营养和口感。

第十条小餐厅应定期清洗、消毒餐具、厨房设备和桌椅等,保持食品卫生。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小餐厅应保持餐厅周边环境的卫生和整洁,定期清理垃圾,保持通风畅通。

第十二条小餐厅应保持洗手间的清洁和卫生,并配备洗手液、卫生纸等必要设施。

第十三条小餐厅应定期清理室内地面、墙壁等卫生死角,保持整洁。

第四章服务质量和员工管理第十四条小餐厅应重视服务质量,保持服务人员的礼貌、热情和专业,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

第十五条小餐厅应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了解最新餐厅服务知识和技巧。

第十六条小餐厅应建立员工档案,记录员工的基本信息、培训记录等。

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小餐厅应定期开展员工的工作考核,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合格员工及时进行培训和调整。

第五章外部监督和投诉管理第十八条小餐厅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九条小餐厅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接受顾客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方法(2) 第二十四条普通小餐饮设施设备要求(一)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二)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原料清洗水池或清洗容器,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及清洁工具、用具能分开清洗,水池与容器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应当配备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四)消毒方式宜采用热力消毒方法。

采用消毒设施消毒的,消毒设施容量应与餐用具用量匹配。

(五)清洁工具应设置专用区域,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六)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烹调及就餐场所应具有保证通风的设备设施或条件。

(八)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九)应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施,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

(十)应设置保证食品离地离墙存放的物品存放架。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应选择地势枯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给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范围之外。

不得设在简易建筑、违章建筑内。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布局、设置、分隔要求(一)设置与食品供给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区域。

粗加工区和餐用具清洗消毒区、切配区和烹饪区、备餐区和面食制作区可合并设置。

各区域有明显标识。

食品原辅料应设置专库或专区、专柜储存;更衣区可设置在用餐场所独立区域内;清洁工具专区存放;各场所均应设在室内。

(二)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给的顺序合理布局。

两个以上功能区合并设置的应错开时间使用,不可同时加工或制作,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023年小餐厅管理规定

2023年小餐厅管理规定

2023年小餐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餐厅管理,提升小餐厅服务品质,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申请与执照管理第二条从事小餐厅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必须持有《小餐厅经营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经营。

第三条申请小餐厅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或者个体经营资格;(二)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场所和设施;(三)提供具备卫生许可条件的食品原料,并按规定保存、加工、使用;(四)具备经营小餐厅的相应从业人员。

第四条持有《小餐厅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年检手续,并且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卫生与食品安全管理第五条小餐厅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并且按照卫生标准进行设施、设备、用具的清洗、消毒、保养等。

第六条小餐厅应保证食品原料的来源合法,遵守食品安全要求,并及时跟进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提示。

第七条小餐厅应对食品加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避免食品受到污染,确保食品质量。

第八条小餐厅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服务质量管理第九条小餐厅应提供干净整洁的就餐环境,保证卫生、安全。

第十条小餐厅应提供规范的服务流程,并确保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小餐厅应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并保持顾客投诉记录,进行反馈和改进。

第五章经营行为管理第十二条小餐厅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第十三条小餐厅不得以次充好,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四条小餐厅应当确保食品的价格标示清晰明确,并严禁额外乱收费。

第十五条小餐厅应当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第六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加强对小餐厅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小餐厅,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小餐饮管理办法

小餐饮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持正常的餐饮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

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小餐饮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小餐饮食品安全信息,对小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鼓励小餐饮经营集中区域以市场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形式加强自律,引导小餐饮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六条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类型、许可证号、日常监管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签发人、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许可证号格式为:陕小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4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对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的小餐饮,应在《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中严格控制加工经营项目。

第八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其式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

第九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二)加工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三)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四)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五)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排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六)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作坊⼩餐饮和⾷品摊贩管理条例》《⼩作坊⼩餐饮和⾷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餐饮 第⼗七条设⽴⼩餐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防⾍以及处理废⽔、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交叉污染; (四)具有专⽤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 (五)具有保证⾷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条设⽴⼩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员健康管理、⾷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餐饮经营许可程序、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续期和信息变更等依照本条例第⼗条、第⼗⼀条的规定执⾏。

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

第⼆⼗条⼩餐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本条例第⼗⼆条第⼀项⾄第四项、第⼗项的规定; (⼆)对餐具、饮具进⾏清洗并按规定消毒,使⽤专⽤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件; (三)定期维护⾷品加⼯、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确保正常运转和使⽤; (四)贮存⾷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五)全部从业⼈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卫⽣; (六)在门店醒⽬位置悬挂⼩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员有效健康证明等⾷品安全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条禁⽌⼩餐饮经营⾃制裱花蛋糕、⽣⾷⽔(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以及法律法规禁⽌经营的其他⾷品。

⼩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为。

第⼆⼗⼆条⼩餐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款、第三款的规定执⾏。

第四章⾷品摊贩 第⼆⼗三条县级⼈民政府和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小餐饮许可证管理制度

食品小餐饮许可证管理制度

食品小餐饮许可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食品小餐饮行业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食品小餐饮业的经营者和执法部门。

三、许可证申请与核发1.食品小餐饮经营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许可证,并提交相关资料。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身份证明、餐饮经营场所租赁合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健康证明等。

2.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一经发现将取消许可证。

3.经营者应购买食品经营保险,并提供保险单和购买证明。

4.执法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核发许可证。

5.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许可证。

四、许可证管理1.持证经营:持有效许可证的食品小餐饮经营者可以正常经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许可证,以便顾客监督。

2.证照展示:执法部门有权随时对食品小餐饮经营者进行检查,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展示许可证。

3.证照变更:持证经营者如有经营场所变更、经营项目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执法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

4.证照暂扣:因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食品小餐饮经营者,其许可证应被暂时收缴。

五、许可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餐饮许可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定期对持证经营者进行抽查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2.持证经营者应当配合执法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并积极整改问题。

3.发现经营者持证经营的实际情况与许可证不符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暂扣许可证、责令整改等。

六、许可证管理的处罚与评议1.执法部门对于违法行为的持证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列入食品小餐饮许可证管理的信用记录中。

2.对于信用记录较好的持证经营者,执法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由执法部门负责解释,并在实施中不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湘市监食〔20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市监食〔2020〕206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修订的《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经省局第3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2.《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3.《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4.《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5.《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6.《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式样7.《食品摊贩登记证》式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24日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简单,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的划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鼓励小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不断提升标准,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倡导小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明厨亮灶,公开加工制作过程。

第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址一证原则,即同一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场所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分别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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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且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即时食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餐等食品经营者(连锁经营企业除外)。

第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信息告知属地监管部门。

第五条小餐饮经营业态类别包括:
(一)普通小餐饮;
(二)中小学生校外托餐。

第六条小餐饮经营项目包括:
(一)热食类食品制售;
(二)冷食类食品制售:
(三)糕点类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四)自制饮品制售。

第七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八条许可审查部门对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进行审查时,如发现其不属于小餐饮范围的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重新予以审核、核准和发证。

第九条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相关程序,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二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负责人、业态类别、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由CY(“餐饮”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业态类别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十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小餐饮量化标准实施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从事接触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八条小餐饮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制售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食品制售网络平台的设备,并在许可中注明。

校外托餐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提供售卖服务。

第十九条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身份证明;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以及其所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二章普通小餐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一条普通小餐饮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二十二条普通小餐饮场所布局、设置、分隔要求
(一) 应当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清洁工具存放区域。

(二)宜将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明厨亮灶方式进行展示。

(三)食品处理区应当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生熟食品存放区域应分开,用于生熟食品的容器和工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非食品存放场所与食品分开。

(四)普通小餐饮经营者申请制售冷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设置专用操作区域。

专用操作区域应当配备专用加工工具及容器。

(五)各场所均应设在室内。

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六)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厕所内或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设施,厕所内应保持清洁,有独立排风系统。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二十三条普通小餐饮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地面应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天花板应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

(二)食品处理区门窗应易清洗、不吸水,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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