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武警部队刑事侦查
武警部队侦察权概念辨析

武警部队侦察权概念辨析作者:孙新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9期摘要武警部队侦察权是《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的武警部队享有的一项职权,但对这项权力的内容或性质并未明确。
武警部队侦察权是应属于刑事权力,或是属于军事职权范畴,对武警部队具体行使该项权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刑事侦查刑事侦察军事侦察作者简介:孙新丽,武警工程大学军事法学教研室讲师,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78-02一、武警部队侦察权概述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武装警察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开始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武警部队进入了依法建设、依法履行职责使命的新阶段,对于武警部队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武警部队享有的十项职权措施,其中第10条第十项明确规定,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有权“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或者在现场实施必要的侦察。
”这项规定只赋予武警部队有侦察权,但对侦察权的内容或性质并未明确和涉及。
有些学者认为这里的侦察主要是指刑事侦察,有些则从武警部队的军事属性出发,认为这里的侦察应该是指军事侦察。
武警部队侦察权究竟性质如何,直接决定武警部队在具体侦察时应采用怎样的侦察措施,如何合法行使侦察权。
二、武警部队侦察权与军事侦察权现代《辞海》中记载:“侦察,为获取军事斗争所需敌方或有关战区的情况而采取的措施”。
它是实施正确指挥,取得作战胜利的重要保障。
通常由各级指挥员和指挥机关组织实施,主要查明有关国家、集团及战区的军事和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社会、地理、气象等情况。
军事侦察,按其任务范围分为战略侦察、战役侦察和战术侦察;按活动空间分为地面侦察、海上侦察和空中侦察;按活动方式分为武装侦察、技术侦察和谍报侦察。
军事侦察所采取的手段有:观察、窃听、搜索、捕俘、战斗侦察、火力侦察、照相、雷达侦察、无线电侦听、无线电侦收、无线电测向、调查询问、搜集文件资料等。
司法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武警犯罪人员刑罚执行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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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武警犯罪人员刑罚执行问题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武警犯罪人员刑罚执行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7]104号1997年10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央政法委[1995]40号文件精神,对武警犯罪人员刑罚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武警部队已开除军籍的罪犯,由罪犯原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指定场所执行。
二、在武警军事监狱建成之前,武警部队未开除军籍的罪犯,暂由河南省第一监狱执行刑罚,单独编队,由武警部队派出人员(以下称武警部队驻狱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执行监狱的规章制度。
所需费用由武警部队承担。
三、未开除军籍的罪犯由原所在武警总队提前一个月通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押送罪犯时,押送人员应同时携带执行通知书、判决书、起诉意见书副本、结案登记表等文书,一并送交河南省第一监狱。
四、罪犯的控告、申诉、检举材料,由武警驻狱工作人员转送武警部队政治部保卫部、武警军事检察院或军事法院处理。
五、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由武警驻狱工作人员商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武警总部保卫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罪犯的减刑、假释,由武警驻狱工作人员商河南省第一监狱,向武警军事法院提出减刑或假释的建议,由武警军事法院审核裁定。
七、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来往信函,由武警驻狱工作人员负责检查。
八、对罪犯的行政奖励和处分,由武警驻狱工作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报河南省第一监狱批准。
九、对罪犯在监狱内又犯罪的案件,由武警驻狱工作人员协助监狱侦查。
侦查终结后,移交武警军事法院审理。
十、罪犯服刑期满,由河南省第一监狱发给释放证明书,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安置。
刑事侦查工作论文三篇-刑事侦查论文

刑事侦查工作论文三篇刑事侦查论文刑事侦查是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属于侦查类专业刑事侦查工作论文11侦查的任务1.1刑事司法的基本含义刑事司法系统本身并不是基于国家行政与司法活动的范畴划分而产生的概念,而是特别针对刑事犯罪行为而形成的一个应对体系。
它是指确定刑事指控被告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并解决其刑罚问题的一系列机构与制度所形成的集合体。
该系统包含三个典型的功能部分或阶段:执法、诉讼程序、罪犯矫正。
例如在美国,其中的法律执行和维护是指警察、治安或执法官员对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司法审理程序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辩护律师各自的职责活动,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庭审判等司法程序最终确定被指控者的刑事法律责任及其刑罚问题;犯罪矫正则主要指监狱、缓刑监督官以及假释监督官等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执行刑罚、心理矫正与行为监督等手段对罪犯进行改造。
当然,由于政治体制以及法律传统的不同,刑事司法系统在我国的含义与上述西方国家的典型特征有所不同,其中主要体现在具体的机构组织形式、称谓以及具体的诉讼程序设置方面。
例如在我国,法律执行和维护事实上就是指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并且侦查程序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阶段,而侦查立案是所有刑事程序的起点;在法庭审判前及审判中,辩护律师的作用虽然正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就传统观点来看却仍然很难将这样一个非官方角色视为刑事司法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刑事司法系统很大程度上是刑事司法机关的代名词;另外在犯罪矫正环节中,除监狱所执行的徒刑以外,劳动教养是我国具有特色的又一种改造手段。
对于缓刑以及假释的观察和监督,我国也并未设立专门的职位,而是由公安机关负责进行。
但需要明确的是,刑事司法系统的上述中外差异仅仅是体制及形式上的差异而并非本质的不同,因此并不影响我们对其进行比较和分析。
作为针对刑事犯罪行为的一个应对体系,各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在根本目的、基本要素以及一般程序环节上仍然是具有一致性与共同性的,体现了现代人类法制文明应对犯罪这一社会法律现象的基本要求与总体标准:即准确查明事实、公正适用法律、有效矫正罪犯,以实现法律的正义并预防和控制刑事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1987.02.17•【文号】〔1987〕公发11号•【施行日期】1987.02.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2月17日〔87〕公发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为了明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的管辖,及时处理案件,加强部队建设,现作如下规定: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人员(包括干部、战士和在编职工,下同)犯罪案件,由地方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执行。
二、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可由武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需要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的,由地方县以上公安机关提请或者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属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的,武警部队保卫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证据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对提交的材料、证据作进一步审核的,武警部队保卫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方便。
三、人民法院审理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对于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四、下级人民法院受理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如涉及重要军事机密的,认为案情重大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
五、人民法院审理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依法应当公开进行的,可以组织武警部队人员出席旁听。
浅析刑事侦查中人权保障的内涵及必要性

经|法|纵|览—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1期/1月(上)—160浅析刑事侦查中人权保障的内涵及必要性吴忠新(武警警官学院四川·成都610000)摘要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权保障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尽管我国在立法上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但并不完善,仍然存在许多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现象。
侦查过程中,一些漏洞和问题也逐渐彰显出來,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侦查、虐待犯罪嫌疑人等现象屡禁不止。
本文通过一起案例引发对我国刑事侦查中人权保障的思考,浅析刑事侦查中人权保障的内涵及必要性。
关键词刑事侦查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 1案例分析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案发仅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
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
2014年11月20日,此案进入再审程序,进行不公开审理,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
一个无辜生命就这样被轻易地执行死刑,这不仅是对当事人家庭的破坏,更是对法制的践踏。
我们都有可能经历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接受、配合或者说是协助司法机关工作的事情,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很容易受到来自公安机关强制力的非法侵害。
记者曾从内蒙古司法机关一位重要领导处得到一份当年案件的笔录,该笔录显示,即使在被枪决前一个月,呼格吉勒图也坚持自己是无辜的,他数次表示:今天我说的全是实话,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人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
中国武警部队八大警种分类及职责==

中国武警部队八大警种分类及职责中国警察警种分类大全一)公安机关的警察:1.治安警察。
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处理一般违法案件等。
2.户籍警察。
管理户口,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有关身份证的管理问题等。
(以上两种在各派出机构都有专职人员)3.刑事犯罪侦查警察。
主要任务就是侦查刑事案件。
4.交通警察。
指挥交通;预防、处理违章和交通事故;管理车辆和驾驶人员。
5.巡逻警察。
这个警种有的地方和交通警察合并的,叫交巡队巡警设置的目标是“一警多能,一警多用”,所以巡警的任务范围十分广泛。
巡逻警察执行任务的形式就是巡逻(另外,防暴警察属于这个警种,有的地区称为“巡逻防暴警”)。
6.外事警察。
接触的通常是指出入境事务的警察。
通常是这公民办出境通行证、因私护照(因公不是在此)并进行管理等。
7.经济犯罪侦查警察(独立警种)。
主要任务就是侦查经济案件。
8.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专业警察。
监察互联网,打击网络犯罪。
军转论坛9.缉毒警察(独立警种)。
负责涉毒犯罪的侦查。
10.警务督察。
监督警察内部纪律的特殊警察,有着“管警察的警察”和“警中警”的称呼11.监所警察。
就是看守所(不是监狱!!)的管理警察。
12.科技警察。
公安部门内专门负责技术研发的人员,由于我国体制的特殊性,这部分人也称为警察,但是其正式称呼前要冠以“专业技术”一词。
13.公安法医。
有一部分从事司法医学勘验工作的法医是公安部门的编制内成员,是有警衔的,也算是警察。
公安部门还有边防、消防和警卫三个警种实行军事化管理,他们就是我们所谓的“武警安全部队”。
二)司法机关的警察:监狱、劳教机关的狱警、管教干部。
三)国家安全机关的警察:比较特殊和神秘的一类警察,负责情报和反间谍工作……四)接受公安部和另一个部门双重领导的警察:1.接受公安部和铁道部双重领导的警察:铁路警察。
2.接受公安部和交通部双重领导的警察:航运警察(负责水路运输管理)。
我国刑事侦查工作改革路径之微探

我国刑事侦查工作改革路径之微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侦查工作也在不断改革进步。
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必须深入探讨刑事侦查工作的改革路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微探,包括完善刑事侦查制度、加强技术手段应用、提高刑侦人才素质和加强执法监督。
一、完善刑事侦查制度刑事侦查从业人员要全面实施证据法和审判程序法的规定,保障侦查程序公正、合法、权益维护。
同时,要尊重人权,保护被侦查人的隐私,认真审查调查措施,特别是在高压力任务中,缓解从业人员的身心压力,提升刑侦质量,加强司法公正。
完善刑事侦查制度可以保障刑事侦查人员的正当利益,树立公正权威的法制形象,也可以确保罪案侦查能够得到更好的质量保障,是刑事侦查改革的首要任务。
二、加强技术手段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刑侦技术日益成熟,只有增强刑侦科技应用能力,才能更好地发挥科技优势,保障刑事侦查的精准度和工作效率。
刑侦技术手段包括计算机科技、物理科技、化学科技等方面,在侦查工作中广泛运用,成为现代刑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该建立健全科技前沿刑侦研究机构,加强技术力量的建设,配齐技术设备和维护保障,加强技术人员培养和选拔培训等措施,使刑侦科技能够更好地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三、提高刑侦人才素质刑侦工作涉及到司法程序、人性心理等方面,需要从业人员不仅具备过硬的专业素养、严密的思维逻辑,更需要具有高度的求知欲和完善的道德品质。
刑侦人才培养不仅面向涉及刑侦的各个相关专业领域,而且必须具备多学科交叉的特点,如法律、心理学、计算机等领域的知识。
对此,需要制订国家标准,以后生产标准化的人才,针对境内的不断发展的罪案,针对不同的罪刑,制定针对性培训,更好地提高刑侦人员素质。
四、加强执法监督加强司法公正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制定,还需要依法依规地监管区公安机关和从业人员,落实宪法赋予权限、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打牢法治基础、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等。
保障刑侦程序权、重视刑事被告权、保护侦查查询人权等方面。
刑事侦查学论文-浅谈刑事侦查的原则和手段

刑事侦查学论文——浅谈刑事侦查的原则和手段软件学院09999035周凡摘要:本学期我学习了《刑事证据与侦查实务》这门课,对于刑事侦查学内容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日益提高,犯罪活动呈现经济化、集团化、隐蔽化、高科技化等特点,对社会的危害增大,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活。
因此,在侦查过程中要求刑侦人员必须具有更加专业的刑侦手法,转换侦查模式,必要时利用高科技仪器对案件进行信息采集,已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侦查工作、侦查手段、侦查原则正文:以前,我觉得刑警这个职业十分神秘,便十分好奇,进而对刑警所从事的刑事侦查工作十分敬佩,也看过一些真实案例。
但直到今天,我才真正知道每个案件的侦破过程都是有条理的抽丝剥茧,是符合刑事侦查学原理的。
而不是什么异想天开,糊涂僧断糊涂案那种情形。
作为本学期《刑事证据与侦查实务》的期末论文,我想从刑事侦查的意义,手段等方面进行介绍,进而辅以我曾经看过的案子加以佐证,并对新时期刑事侦查的手段进行介绍。
刑事侦查工作,是刑事侦查部门针对刑事犯罪这一特定对象而进行的一切侦察和调查活动。
侦查破案,包括立案,现场勘察,部署侦察计划,实施侦查活动各种措施,策略,手段的应用,缉拿罪犯,侦查询问,应用刑事技术等直接为侦查破案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侦查机关进行侦查的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侦查是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罪犯作案后又往往采用多种手段来掩盖真相,逃避制裁。
如果不进行侦查活动,就不能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那会对社会带来更大的威害。
二、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
虽然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开始的,但是全面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等实质性活动却是从侦查阶段才开始的,所以它是以后各个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
从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侦查是在为起诉和审判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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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武警部队刑事侦查
[摘要]对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的理解,应置于诉讼法律的背景中而非仅局限于侦查学的视角,在刑事诉讼体系内,才存在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价值取向与一般刑事侦查程序比较的可能。
在武警部队的特殊管理体制下,刑事侦查程序又被赋予适应处突执勤的程序强行政性和职权追究、独特管辖方式等特点,因而研究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不仅有利于武警部队保卫实务工作的开展,而且有利于整合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与一般刑事侦查程序、武警司法程序。
[关键词]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制度;基本范畴
对武警部队刑事侦查制度的研究一直囿于实务操作和政策应对的桎梏,较少地将其纳入诉讼法律讨论的视角,使得武警部队刑事侦查工作的开展缺乏法律精神的指引。
本文旨在通过对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的基本范畴的讨论,达到对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以法律维度的诠释。
一、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的内涵
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指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
法学意义上的程序指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段来作出法律决定的相互关系,即司法机关作出一定法律决定所经过的步骤、方法。
由于侦查是指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和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已经确定立案的刑事犯罪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因而“犯罪侦查的程序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有关各种侦查活动和侦查措施的规则体系”。
侦查程序制度隐含着三个要素:控制、引导程序的强权主体,被纳入侦查程序的追究对象,侦查追诉行为与手段。
就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而言,绝非一般刑事侦查程序在军队的简单沿用:首先,其实施控制的主体是受领管理任务和刑事追究任务的各级保卫机关与检察机关、军事法院,它们与其它管理部门的关系、构造不同于现代法治体制条件下的警、检、法和权力机关的关系;其次,被纳入武警部队刑事侦查追究的是被怀疑犯罪的人民武装警察,在武警部队严格管理的亚文化环境中,军人犯罪有着不同于普通犯罪的特点;再次,武警部队侦查追诉手段与措施虽由一般意义上侦查方法发展而来,但对这些措施的诉讼法律规制明显区别于普通侦查措施。
综前述,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是指:武警部队中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和部门,基于自身的管理任务、刑事追查任务和武警部队的特殊环境,在武警部队刑事诉讼法律阙如的情形下,以国家刑事诉讼法律为援用的一般对象,以有关军事法规、规章为参照执行的特殊对象,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所应经过的程序步骤。
有人认为,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的一般程序是:现场勘查、现场讨论、立案侦查、案情分析、摸底排队、重点侦查、预审和结案。
但这种观点没有反映出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的特殊性,而且将侦查措施、侦查手段和侦查程序混同起来,没有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归纳,是有待商榷的。
笔者认为,侦查程序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查。
从诉讼法学的角度研究,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刑事侦查实践活动具体推进过程中应经过的具体办案步骤,如受案、立案、破案、结案等;(2)军队侦查机关在采取讯问、询问、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时所应遵循的法定操作程序;(3)武警部队侦查机关在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所应经过的审批步骤和法定操作程序;(4)侦查程序推进过程中武警部队侦查机关与其它军事司法机关和诉讼参加者之间的互动关系;(5)放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考察,侦查程序还指其与起诉、审判程序的纵向内在联系。
从侦查学的角度研究,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仅指受案、立案、破案、销案、结案等办案步骤。
笔者认为,不应仅探讨侦查学意义上的侦查程序,而应将侦查程序放到更广泛的诉讼法背景中,努力解决武警部队侦查程序特点、性质、价值取向、侦查程序在军事司法程序中的作用等基本理论问题。
二、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的价值取向
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的价值取向是指在对刑事追究可能涉及的国家利益、军事利益、社会利益、被追究人个人利益等进行权衡后,所采取的对某一利益的侧重,从而克制其它利益或对各种利益进行取舍的优位设置的立法倾向。
有论者认为,应将整个军事刑事程序(包括军队侦查、公诉、审判)从国家司法权中分离出来,成立特别司法,以建立一套能够排斥公正价值,突出安全价值的机制,从而适应军事训练和战争的需要,并提出,武警部队“处理涉法问题应坚持战斗力标准”。
就刑事程序的划分而言,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内在地表现为先抑后扬的态势,即在刑事追查程序启动之初,适当地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无疑是必要的;而当案件进入起诉乃至审判程序时,则应相对地重视程序权利的保障。
因而笼统地将整个武警部队刑事程序拿来和一般刑事程序作比较,是欠妥当的。
在武警部队这个系统环境中,不顾平时与战时,不顾武警部队管理的特殊性,不顾刑事侦查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区别,而得出某种概括的结论,对武警部队刑事侦查工作和司法活动的开展都是有害的。
将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不分场合地沿用一般刑事程序的价值取向也显然忽视了军事法律所赖以存在的特殊环境。
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与军事公诉、军事审判程序存在不尽相同的价值取向。
这是因为,被刑事追诉的军人在犯罪侦查阶段,仍具有一定人身自由,极可能危害武警部队的现代化建设和战斗力的发挥,并造成巨大破坏,而在公诉和刑事审判阶段,被追诉人一般被剥夺人身自由,不再具有强烈的社会危害性。
将被追诉人的个人利益与其可能危害的国家、军事利益相比较时,后者显然处于优势地位。
具体而言,平时军队刑事侦查程序应采取较一般刑事侦查程序更重视安全价值的立法取向;战时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则应将安全价值置于压倒公正价值的地位上;而军事司法程序则因其滞后性,可以参照一般刑事程序的价值取向立法。
于是强职权主义的武警部队侦查程序所得的侦查结论的正误,可以由保持相对客观和中立的军事司法机关作事后审查,这样既不至于造成严重的冤假错案,又不至于因为片面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而导致重大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的损失。
三、研究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的意义
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侦查程序与公诉程序、审判程序是相互联系的“追诉
犯罪”的接力过程。
侦查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开启程序,是公诉和审判程序推行的前提,被诉追人的利益得失在很大程度上由侦查程序决定。
侦查程序在整个刑事程序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研究侦查程序有着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然而,受国内法学界长期以来对侦查程序理论研究忽视的影响,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亦未能构建自己的独特理论,而且显得缺少必要学理支撑。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显得更为迫切。
研究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可以为军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契机。
目前,我国尚无独立的军事刑事诉讼法典,武警部队刑事案件的追查基本依据国家诉讼体制。
军事活动的特殊性和武警部队管理的特殊性没有受到足够重视,不利于开展武警部队刑事诉讼工作和武警部队现代化建设。
将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纳入理论研究的视角,结合其它军事司法制度的考察,有利于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军事刑事诉讼制度。
研究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可以为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的人事制度和机构管理制度的改革提供理论基础。
目前,我军刑事侦查人事制度和机构管理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人员编配不合理,培训晋升制度不合理,保卫部门任务“大而全”,侦查机构没能向专业化发展等。
改革武警部队刑事侦查程序,势必牵一发而动全身,直接影响到整个武警部队刑事侦查制度的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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