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管理规定
2024年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3篇)

2024年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1、为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和销毁。
3、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主要是指以下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4、特殊药品的购进管理(1)特殊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药品采购制度》的规定执行。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5、特殊药品的质量验收管理(1)特殊药品的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药品验收制度》的规定执行。
(2)购入的特殊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3)特殊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的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6、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1)特殊药品储存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的规定执行。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应严格实行“五专“管理,毒性药品、放射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符合管理规范,帐物相符,特殊药品管理应做到日清月结,库房、药房帐目与实物数量均应一致。
(2)特殊药品效期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加强效期管理,做到先进先出。
(3)特殊药品的养护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药品存放条件,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
7、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1)医师开具处方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药师应在充分尊重医师的处方权的前提下,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权。
(2)药师收到处方后应严格按照《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的内容对处方进行审核,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和处方医师进行沟通,妥善解决,并按照《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内容进行登记。
特殊药品管理规定

特殊药品管理规定
一、特殊药品这指麻醉药品、毒药和限制性药品。
保管人员应熟悉药品性能和有关规定,业务熟练和工作认真负责;二、特殊药品的入库验收应坚持二人验收复核,填单要双人核对签字、专帐记录。
三、特殊药品应专柜存放,分别堆码,禁止与一般药品混放,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四、特殊药品要有明显标志,标签按有关要求,麻醉药品的标志蓝边白底书写兰色的“麻”字,毒药标志为圆形的黑底写白色的“毒”字,以此警示和区别。
五、特殊药品必须二人发货复核,码单和发货单二人核对签字。
六、特殊药品必须每月定期盘点核对,部门负责人应组织监督和抽查,做到帐货相符,发现异常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作出相应处理;
七、保管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部门负责人监交后方可变动。
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制度(3篇)

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使用,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储存、管理、使用特殊药品的环节,包括选购、验收、储存、调拨、销售、使用和报废等。
第三条特殊药品:指有毒、剧毒、放射性、易制爆、腐蚀性等特殊性质的药品,以及对人体危害较大、使用量控制复杂或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合理、准确、便捷。
第五条特殊药品管理由医院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由医院董事会或行政领导负责人指定的药事管理员负责。
第二章储存第六条特殊药品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专用储藏室、独立储物间、防潮、防漏、防火。
第七条根据特殊药品的不同性质,储藏室内应设有专门的货架,分类存放特殊药品,不同类别的特殊药品应分区存放,禁止混存。
第八条储藏室应设置门禁系统,并设有合格的警报装置,确保安全。
第九条特殊药品储存室应定期进行温湿度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并保留有关资料。
第十条药品储存室应进行定期的清洁和消毒,保持室内环境的卫生。
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特殊药品应根据其性质和使用量进行登记,建立特殊药品档案。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档案应包括特殊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批准文号、生产厂家、购进日期、有效期限、储存要求、使用范围、使用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特殊药品的选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药品的来源可靠、质量合格。
第十四条特殊药品的验收应有专人进行,对药品的包装、标签、有效期限等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特殊药品的调拨应记录产生的原因、日期、药品名称、数量、接收人员等信息,并由相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特殊药品的销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销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四章使用第十七条使用特殊药品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证明,确保正确使用特殊药品。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文(五篇)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文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对这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院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卫生局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
入库应按最小单位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
药房和临床科室急救备用的少量基数药品,应存放在加锁或加密的铁柜内,并指派专人保管。
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
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
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医生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6、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7、确因病情需要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凭区(县)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市卫生局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单位按规定开方配药。
8、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
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每年报废一次,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州药监部门监督销毁。
旧安瓿等容器要定期处理,至少两人参加,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文(二)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特殊药品的使用,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患者的权益。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6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6篇)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精选6篇)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篇1 为了认真落实教育部、市教委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及公安机关关于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学校保管和使用剧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出如下规定:一、危险化学药品的保管1、危险化学药品的保管。
2、库房安装有防爆排风设备,经常通风换气,避免有毒、易燃气体浓度过大发生意外。
3、存有危险化学药品的库房设有防盗门窗、报警器;由专人负责保管,药品的出入有两名保管人员共同负责;有领取药品的签字制度;剧毒药品入入保险柜;易燃、易爆药品根据各自性质,严格按有关安全规定存入;还备有灭火器和沙桶。
4、由教育局发放的危险化学药品,均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时间、药品名称、药量、提货人签字、发货人签字、学校的证明及装备站的.出库单,并且存档备查。
二、危险化学药品的使用管理1、生物实验室需要用危险化学药学药品时,必须经主管校长签字的证明(证明包括时间、用途、估量、使用人),学校保管人员做好记录后,方可提货。
危险化学药品不得代领,证明要存档。
2、生物实验室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药品,必须及时、如数交回学校的保管人员,禁止将危险化学药品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放在学校危险药品库外,保管人员要做好记录。
3、危险化学药品出入库要有清晰的帐目,包括领用时间、领用量、消耗量、剩余量、保管人员及使用人员签字等。
4、在开学初、放假前要检查危险品的出入帐目。
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篇2 一、药剂科应在监督管理部门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
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进行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5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1、为强化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进、存、使用行为,确保合法,根据《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村卫生室(所)、个体医疗机构严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
3、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从指定的有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凭印签卡购进。
4、应审核特殊管理药品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并索取相关证明资料,建立档案。
5、特殊管理药品应由双人验收至最小包装,验收合格后,做好验收记录。
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验收时必须检查其特定标识。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用保险柜或专库储存,专库应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保险柜和专库双人双锁管理。
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存放于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
7、特殊管理药品实行专人专帐管理。
做到帐、货、票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____年。
8、特殊管理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符合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具有资格的执业医师给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
9、对特殊管理药品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审核,签署姓名,并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绝发药。
处方至少保存____年。
10、对过期、破损的特殊管理药品要登记造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其监督下销毁,做好记录。
11、发生特殊管理药品被盗、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公安、药监及卫生主管部门。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2)特殊药品是指那些在临床应用中用于治疗重大疾病,药物效果好、安全性欠佳、副作用较大、应用要求特殊的药品。
由于其特殊性质,需要加强管理以确保其合理应用和安全使用。
因此,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非常重要。
特殊药品的合理使用管理规定

特殊药品的合理使用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特殊药品的应用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然而,由于特殊药品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副作用,因此,对于特殊药品的合理使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特殊药品的定义、管理要求和合理使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能够针对特殊药品的特点,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二、特殊药品的定义特殊药品是指对于一些特定疾病、特殊患者或者特殊条件下使用的药品,其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副作用。
特殊药品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创新药、高危药、孤儿药以及罕见病药物等。
这些药物一般具有独特的疗效,但是在应用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其风险和副作用。
三、特殊药品管理的要求1. 药品上市许可审批特殊药品上市许可审批是特殊药品管理的首要环节。
对于特殊药品,应当加强临床试验,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在经过审批程序后方可上市销售。
审批程序应当严格执行,确保能够及时监测药品的质量和疗效。
2. 生产、储存和运输管理对于特殊药品的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需要注意药品的质量控制和环境要求。
特殊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按照严格的生产标准进行生产,确保药品的质量稳定可靠。
同时,药品的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确保药品的温度、湿度和光线等条件得到严格控制,以防止药品变质和损坏。
3. 合理使用和临床应用特殊药品的合理使用是保障患者安全和用药效果的重要环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殊药品使用的临床路径和指南,明确特殊药品的适应症和使用方法,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特殊药品的认识和运用。
同时,需要加强对患者的教育,让他们了解特殊药品的用途、作用和副作用,提高他们对特殊药品的正确使用意识。
四、特殊药品的合理使用管理1. 建立特殊药品使用审核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殊药品使用审核制度,对特殊药品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
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患者,才可以申请使用特殊药品。
审核应当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疗效和风险等因素,确保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特殊药品是指那些具有特殊功效、治疗罕见病或重大疾病的药品,不属于一般药品的范畴。
特殊药品的管理包括审批、生产、经营、使用、监测等环节。
第三条特殊药品的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特殊药品的合理用药和安全使用。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特殊药品的开发、生产、经营、使用、监测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特殊药品的审批第五条特殊药品的审批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进行。
第六条特殊药品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的研究数据和证明材料,明确特殊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
第七条特殊药品的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8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延长审批时限的原因和期限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特殊药品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通知,并在药品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特殊药品的审批结果分为批准和不批准两种情况。
批准的特殊药品应当办理相关的生产、经营许可手续;不批准的特殊药品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并提供申请复审的程序。
第三章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第十条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并按照许可证上的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
第十一条特殊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生产特殊药品。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资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经营管理体系要求经营特殊药品。
第十三条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特殊药品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保障特殊药品的生产过程不得发生异常情况,确保生产出的特殊药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特殊药品的溯源系统,确保特殊药品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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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县人民医院特殊药品及易制毒药品管理规定目录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2)2.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7)3.放射药品管理制度 (9)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1)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3)6.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三级管理制度程序 (15)7.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制度程序 (16)8.麻醉、精神药品实行批号管理制度程序 (17)9.特除管理药品应急预案 (18)10.临床应用科室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19)11.特殊药品存放区域、识别标志、贮存制度.................20茌平县人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013-8-30 修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生效日期:2009-8-1 修订日期:2013-8-30一、组织管理(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长负责,包括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等相关人员,并列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一)根据本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四)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领用科室、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五)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一)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数量由药剂科根据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周用量。
周转柜必须每天结算。
(二)门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由各药房根据本药房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天用量。
(三)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四)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 rfr”“也主_ ”“麻”、“精一”。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或者R 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章、审核以及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六)门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
为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七)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八)必须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账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 5 年。
(九)必须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十)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处方至少保存 3 年。
(十一)各病区、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但必须在药剂科备案,且每个品种不超过5 支,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与药剂科协商备用数量。
(十二)我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门、窗装有防盗设施及报警装置。
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均配备保险柜。
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包括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三)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五)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必须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办理退库手续。
(六)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五、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毁。
六、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启动特殊药品应急预案:(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七、医院存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部门或病区必须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制订各自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或规定,明确责任人,建立专册登记表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建立日消耗记录、交接班记录,完善防盗措施。
各病区过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自行销毁,必须退还药剂科,由药剂科根据有关规定集中销毁。
八、本制度自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九、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见附件一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成员:组长陈洪利副组长李胜利宋静赵登贤姜庆文下设办公室主任李胜利成员徐法东徐青吴玉平李爱民附件一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生效日期:2009-8-1修订日期:2013-8-30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滥用或不合理使用能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
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精神药品适用于治疗或改善异常精神活动,使紊乱的思维、情绪和行为转归常态。
二、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
精神药品处方留存 2 年备查。
三、精神药品处方原则(一)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
(二)注意使用时限,避免长期反复使用。
(三)医师开写的处方对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都书写清楚。
对于处方模糊不清或有疑问的,药剂科各药房拒绝调配。
(四)精神药品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涂改。
四、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管理办法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严加管理,单独保管,专柜存放。
五、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做到定期盘点、账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查处。
六、本院购入的精神药品,只限本院使用,不得转售。
七、医师应合理使用精神药品,满足患者医疗需求,作为其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 医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违反《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 定,为自己或他人开具处方,滥用精神药品者,对其直接责任人 员,由医院给予行政处分。
九、 非法购买精神药品,为成瘾者提供精神药品,从中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我院精神二类药品目录见附件二附件二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药品名称 地西泮注射液(10)地西泮片(2.5)阿普唑仑片(0.4)苯巴比妥针(0.1)苯巴比妥片(30)艾司唑仑片(1)咪达唑仑针(10)单位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生效日期:2009-8-1 修订日期:2013-8-30为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放射性药品系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和制品,包括用于制备放射性药品的放射性核素,植入体内的放射性制品及体外放射免疫试剂盒等。
二、核医学科等使用放射性药品的科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各和房屋设施。
有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有取得《放射性工作人员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非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或未经培训、批准,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三、使用放射性药品的科室应具有保证放射性药品安全使用的规章制度,必须对购买、使用放射性药品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四、医院必须向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和《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单位购买放射性药品。
五、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