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安监字[2016]65号文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考核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上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他们的安全生产考核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确保企业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作业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并监督相关人员执行。
2.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组织开展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 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负责监督和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包括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 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控制措施,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5. 事故调查和处理。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 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 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的落实情况。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确保企业制定合理的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达成安全生产目标承担责任。
通过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作业的安全性和效率。
交通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文字号】交质监发[2004]594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4.10.29【实施日期】2004.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04]5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加强交通基本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决定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考核定于今年年内开始,时间紧迫,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是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通过考核提高从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
二、交通部负责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应在今年年内开始(考核实施意见见附件)。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参加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对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统称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DOC17页)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定义如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以下分别简称为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实施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
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及未分资质等级的专项资质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以下简称“二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流航道二级企业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申请受理、公示公告、岗位登记和信息查询等。
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细则

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实施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65 号),为 加强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工作,促进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制定本考核管理细则。
更改
不合格
考核部门根据条件审核
通过
参加知识考核
不通过
填写审核意见, 退回企业
合格
系统公示 7 天,无Leabharlann 议,核发 证书企业打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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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复核延期流程图
企业登录安管人员管理系统,系统提示需复核延期的 证书信息 不办理
按系统提示填报复核信息
考核部门审核
通过 证书有效期延期三年
不通过 证书作废,重新申请考核
-5-
流程:申请复审--考核部门复核--同意延期--打印新证书 (一)企业登录安管人员系统通过“申请复审”模块进行复核延期申 请。 (二)考核部门通过安管人员管理系统和对安管人员与企业劳动关 系、相关职务及岗位存续,以及安全生产失信信息等方面进行复核。 (三)复核通过的,证书有效期予以延期 3 年;复核不通过的,证书 有效期不予延期,应重新申请考核(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复核不通过的, 一年内不得申请考核)。 (四)复核通过延期的企业在系统中自行打印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 (五)注意事项
-4-
试或网络考试方式进行,知识考核满分为 100 分,考核合格分数线为 60 分。
(四)考核合格结果公示与举报 通过知识考核的,考核部门在安管人员管理系统上对考核合格结 果公示 7 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和举报。 (五)证书打印 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 20 个工作日内考核部门核发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在系统中可自行打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六)资料填报注意事项 1.“培训情况”:填申请人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情 况。 2.“管理经历”:填申请人历年的土木工程业绩、安全生产管理业绩 及所从事相应的岗位等,并写明在以往参建的项目生产中是否有安全 生产失信信息记录。 3.学历、毕业时间填报时特别注意:填写的毕业时间与提供的毕业 证上的时间要对应。 4.按要求上传申请考核人员的照片、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劳动 合同、任职(任命)文件。 5.劳动合同必须是与申请企业的法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的。 6.任职(任命)文件无具体格式要求,但内容应明确何人任何职务, 并加盖单位公章。对施工项目经理部的人员,可由公司任命,也可由 公司授权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任命。 二、复核延期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08•【文号】交安监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现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式样)2.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交通运输部2016年4月8日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具体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统一样式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编号规则(见附件1、附件2),规范有关考核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考核大纲和安全生产知识基础题库,建立和维护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等。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云交基建〔2016〕621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细则的通知云交基建〔2016〕621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投资公司,中交云南公司,省建投集团公司,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65号),经研究,制定印发《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细则》,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内设厅安全研究中心、省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培训中心)开展具体考核工作。
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与省交通科学研究院统称考核机构。
二、决定从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设为过渡期,期间新、老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并用。
2017年1月1日起,公路水运工程领域只认可由交通运输部安管人员考核管理系统制作打印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的有效性以证书二维码确认。
三、本年度考核证书未到期的,企业自愿提出换发申请,考核部门直接换发证书。
换发证书后可进行个人信息变更,工作调动办理,遗失补办等程序。
本年度已延期的证书,企业应主动完善相关资料。
本年度证书到期需要延期的,根据考核管理办法复核要求,由企业补充相关资料并提出复核申请,复核通过的,可进行个人信息、工作调动、遗失补办等办理再进行换发证书。
复核不通过的,不予延期,证书失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8.04•【文号】交办安监〔2017〕11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办安监〔2017〕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已经交通运输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8月4日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平安交通建设,提高安全发展水平,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长江航务管理局、部直属海事局(以下统称部属单位),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平安交通建设评价,对部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三条考核评价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部安委会)负责组织,部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安委办)负责实施。
第四条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评价指标包括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平安交通建设评价指标和部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
第六条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安全责任、法规制度、体制机制、预防控制、支撑保障、事故和重大隐患情况等。
第七条考核评价实行千分制,按指标逐项评分。
第八条考核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括本数):得分90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800分以上900分以下为良好;得分600分以上800分以下为合格;得分60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定义如下: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以下分别简称为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实施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
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及未分资质等级的专项资质施工企业(以下简称 “一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以下简称 “二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流航道二级企业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申请受理、公示公告、岗位登记和信息查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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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交安监发 [2016]65 号 发文日期: 2016 年 04 月 15 日 索 引 号: 2016-00299
发布机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
主 题 词: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 口航道管理局: 现将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式样) 2.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编号规则 交通运输部 2016 年 4 月 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下统称安管 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 以及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 具体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 作的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制定相关 规章制度和统一样式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编号规则(见附件 1、附件 2) ,规范有关考 核工作, 包括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考核大纲和安全生产知识基础题库, 建立和维护安管人员信 息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等。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 核的申请受理、考试组卷、组织考试等考核工作,以及核发、变更、注销等证书管理工作, 并实施监督管理。
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有
关机构统称为考核部门。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具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
应为与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被正式任命或授权任命相关职务及岗位的在岗人员。
经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且上一年度至考核时无严重安全生产失信信息记 录的,经考核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并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 对安管人员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考核方式包括笔试 或网络考试等,得分率不低于 60%。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 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 安全生产方面 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基本理论和管理方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 生产技术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或执行力、建立 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
第八条 申请考核人经所在施工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 (自治区、 直 辖市)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考核材料。
申请考核材料信息不全或信息内容不 符合要求的,考核部门不予受理并告知企业理由,整改后可再次提交。
申请考核材料信息的真实性由申请考核人及其所在施工企业负责。
第九条 申请考核人的申请考核材料经考核部门审核合格后,对其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 的,其考核结果须经 7 天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 20 个工作日内由省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过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省际之间不得重复考核,证书有效 期为 3 年。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时,应持有相应行业一个管理 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变更证书有关个人信息,应由其所在施工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向考核 部门申请。
考核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工作调动的,原企业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向相关考核部 门办理调出注销申请。
由新聘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向相关考核部门办理调入登记申请。
考核部 门均应在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 安管人员申请不同管理类别或行业类别考核的,由其所在施工企业通过管理 系统向考核部门申请。
考核合格的, 给予核发相应管理类别或行业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考核部门应在考核合格结果公示期满后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公路行业和水运行业领域通用。
第十五条 各地考核部门应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失信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安管人员的考核部门依据管理系统中 的安全生产失信信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失信信息包括: 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在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中责任认定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每 3 年对安管人员就其与施工企业劳动关系、 相关职务及岗位存续, 以及安全生产失信信息等方面开展 1 次复核工作。
复核通过的,证书有效期予以延期 3 年; 复核不通过的,证书有效期不予延期,应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七条 安管人员及其所在施工企业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非法手
段获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不得转让、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考核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4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原《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 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质监发〔2009〕757 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公路、道路、水运)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局(站) ,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部内有关司局。
1. 附件.pdf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维护单位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ICP 备案编号 京 ICP 备 0504683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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