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交通局投诉受理中心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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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热线投诉工作制度范本

交通热线投诉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热线投诉工作,提高投诉处理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交通热线投诉工作,是指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渠道,对交通运输行业中的违法行为、服务质量问题等进行投诉举报,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工作。

第二章投诉渠道第四条投诉渠道包括:(一)电话投诉:拨打交通服务监督热线(如12328、96096等),进行语音或文字投诉。

(二)网络投诉: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网络平台进行投诉。

(三)信函投诉:通过邮寄信函至相关部门投诉。

(四)现场投诉:到相关部门现场投诉。

第三章投诉处理第五条投诉处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性原则:接到投诉后,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二)公正性原则: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处理结果公正。

(三)保密性原则:对投诉人信息及投诉内容予以保密。

第六条投诉处理流程:(一)登记: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详细登记投诉人信息、投诉时间、投诉内容等。

(二)核实: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等。

(三)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服务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回复: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并做好记录。

(五)回访: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回访,了解投诉人满意度。

第七条投诉处理时限:(一)一般投诉: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二)重大投诉: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八条投诉处理结果:(一)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二)对服务质量问题,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三)对合理诉求,给予答复或帮助解决。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九条对投诉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投诉人信息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2345”及其它热线投诉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2345”及其它热线投诉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县交通运输局关于“12345”及其它热线投诉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规范12345及其它热线投诉各联动部门的责任追究,提高热线诉求件受理、批转、办理、答复的效率,根据《关于做好12345公共服务热线开通运行工作的意见(试行)》、《**市12345公共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县交通运输系统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三)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四)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三、热线反映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单位分管领导或具体经办人发生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未及时上报更新,导致诉求件“逾期办理”、“过期未处理”的;(二)单位对常见的咨询类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制定标准答案,或在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后的1个月内未主动修改答案内容,导致企业和群众受损失引起投诉的;(三)单位对诉求件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毕报热线审核的;(四)单位收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诉求件,未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热线并说明理由,延误诉求件办理时间的;(五)单位对因答复内容不符合要求被退回重办的诉求件,在3个工作日内仍未作出符合要求答复的;(六)单位对诉求件不认真办理,引起群众不满意投诉,经督查后,情况属实的;(七)单位被指定为牵头负责办理单位或协助办理单位后,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加强沟通配合,导致诉求件“逾期办理”、“过期未处理”或群众对答复不满意投诉的;(八)其他影响诉求件办理效能的行为。

四、有本制度第三条行为之一的,责任单位具体经办人负直接责任;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有本制度第三条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一个月累计满3次、一个季度累计满5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巨大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视情节作出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纪律条规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53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五条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三)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四)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五)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六)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第六条投诉受理条件:(一)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第七条投诉受理范围:(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合同或协议而又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或未提供与其价格相符的服务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等而又拒绝赔偿损失的;(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与其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或服务质量标准的;(七)道路运输经营者其它侵犯投诉人权益、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7•【字号】亳政办秘〔2016〕272号•【施行日期】2016.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亳州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9月17日亳州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12345,电话找政府”市长热线平台工作效率、办理质量和为民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集中民智、维护权益、服务群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长热线考核工作紧紧围绕“深入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奋力走在皖北振兴前列”的目标要求,牢固树立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服务导向、务实导向,以协调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焦点问题、当前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制约亳州长远发展的难点问题“四个点问题”为抓手,积极有效地推进市委、市政府“30个方面清单”事项的解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长热线平台交办事项、承接省长热线交办事项、市领导批示件、呈批单、督办单等落实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对象第四条 90家政务类、服务类单位:涡阳县政府、蒙城县政府、利辛县政府、谯城区政府、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编办、亳州广播电视台、市扶贫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民委(市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农机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法制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招商局、市药发局、市消防支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产局、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息局、市残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处、亳州火车站、市邮政管理局、市邮政公司、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安广网络亳州分公司、中国电信亳州分公司、中国移动亳州分公司、中国联通亳州分公司、市铁塔公司、市铁通公司、市供电公司、市烟草专卖局、市盐务局、新华书店、人行亳州市中支、亳州银监分局、农发行亳州市分行、农业银行亳州分行、工商银行亳州分行、中国银行亳州分行、建设银行亳州市分行、徽商银行亳州分行、交通银行亳州分行、邮储银行亳州市分行、药都银行、人保财险亳州分公司、亳州学院、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古井集团、建安控股集团、市文化旅游公司、亳州新奥燃气公司、亳州建投房产开发公司。

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全县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处理或对特定的争议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以不特定的相对人或一般管理事项为对象制定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受理辖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投诉举报:(一)认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二)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三)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四)认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六)认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七)认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八)发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四)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交通运输局或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

市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12328(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服务热线)。

第四条各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尽可能要求所举报的情况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第五条受理举报电话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于实名举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人不愿提供本人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六条各部门和单位接到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超出管辖权限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告知其有权处理机关。

第七条各部门和单位接到涉及安全生产的举报电话、信函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立案查处。

一般举报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情况严重、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案件,要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办理完毕,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涉及多个部门的举报案件,主办部门可要求其他部门联合办案,共同配合查处。

第八条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要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状态,消除事故隐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凡受理的安全生产实名举报电话、信函处理完毕后,由受理部门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凡收到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信函,办理完毕后,也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来函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交运管理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交运管理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交运管理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1. 引言交运管理处作为交通运输管理的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负责处理和解决各类投诉和举报。

为了建立一个健全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确保公平、透明、高效地处理每一起投诉和举报事件,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交运管理处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2. 背景作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运管理处负责监管和管理道路交通运输、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出租车服务等。

在日常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符合规定或者不符合道德伦理的行为,这些行为需要通过投诉和举报来进行揭露和解决。

3. 申诉渠道交运管理处提供多种途径供公众进行投诉和举报,确保每一个人都能方便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下是交运管理处的申诉渠道:3.1.电话投诉公众可以通过拨打交运管理处的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向工作人员提出投诉和举报。

交运管理处将会在收到电话投诉后进行记录,并尽快处理投诉事宜。

3.2.书面投诉公众也可以选择以书面形式提交投诉和举报材料。

书面投诉可以是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公众可以将投诉内容发送到交运管理处的指定邮箱或邮寄地址。

4. 申诉受理流程为了确保投诉举报的处理流程规范和透明,交运管理处建立了申诉受理流程,并对每一起投诉和举报进行系统化管理。

以下是交运管理处的申诉受理流程:4.1.受理与登记当交运管理处接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将会进行受理和登记。

工作人员会对投诉和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记录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和投诉事宜的基本情况。

4.2.初步调查在进行受理和登记后,交运管理处将会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的目的是获取更多的相关信息和证据,以便后续的处理和调查工作。

4.3.案件立案在初步调查后,如果投诉和举报的事实基本属实,并且涉及到违规或不当行为,交运管理处将会立案处理。

立案后,交运管理处将会指派专人负责案件调查和处理。

4.4.案件处理案件调查和处理阶段,交运管理处将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投诉和举报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在处理中,将会给予投诉对象一个合理的时间,让其提供相关证据和解释,以保证处理过程的公平和客观。

交通运输部投诉处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投诉处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交通运输部投诉总则第一条交通运输部投诉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投诉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投诉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投诉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投诉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一)交通运输部投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交通运输部投诉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三)交通运输部投诉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四)交通运输部投诉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五)交通运输部投诉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六)交通运输部投诉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投诉投诉受理条件:(一)交通运输部投诉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二)交通运输部投诉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投诉投诉受理范围:(一)交通运输部投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合同或协议而又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二)交通运输部投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或未提供与其价格相符的服务的;(三)交通运输部投诉道路运输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等而又拒绝赔偿损失的;(四)交通运输部投诉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五)交通运输部投诉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六)交通运输部投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与其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或服务质量标准的;(七)交通运输部投诉道路运输经营者其他侵犯投诉人权益、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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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交通局投诉受理中心工作暂行规定
涡阳县交通局投诉受理中心工作暂行规定
涡阳县交通局投诉受理中心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诉受理工作,保证投诉受理高效有序进行,根据《安徽省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中心工作规则》、《涡阳县经济效能建设110工作暂行规定》、《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投诉受理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快速、高效、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做到有投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复。

第二章受理范围第三条局投诉受理中心受理投诉的范围主要有:
1、交通行政许可工作中,.freekan.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服务承诺不兑现等行为的投诉;
2、交通行政执法中违法行政,滥用职权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作风蛮横粗暴等行为的投诉;
3、交通行政管理工作中办事推诿拖拉,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投诉;
4、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以权谋么等行为的投诉;
5、在征费管理中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的投诉;
6、道路运输经营、公路工程建设、招标采购等经济活动违规行为的投诉;
7、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上级规定的受理事项。

第四条信访事件或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件,按照信访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投诉受理第五条局投诉中心接受上级转办投诉件(包括《行风热线》投
诉),也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形式直接接受投诉事件。

第六条压滤机滤布投诉办理的方式有移交有关单位办理、跟踪督办和直接调查办理。

有下列情形的投诉移交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1、对执法站队一般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投诉;
2、对涉及局部、情节简单的一般问题的投诉;
3、对属于执法机构具体职责的管理问题,以及监管的道路运输经营和服务质量、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规费征稽有关问题的投诉;
4、上级指定或局领导批示移交办理的投诉。

第七条局投诉受理中心直接调查以下投诉:
1、对局属二级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本文来
自.gongwen123.站队负责人有关问题的投诉;
2、对交通工作全局具有较大影响的投诉;
3、需要局跨部门协调的投诉;
4、上级指定或局领导交办直接调查的投诉;第八条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整理投诉内容,报告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批示,及时办理,并对投诉人、投诉内容严格保密。

第四章调查处理第九条有关单位接到移送投诉事件,由一把物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和具办人员,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实行限时办结制。

第十条投诉办理单位有权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滤布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员,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局投诉中心可以抽调有关单位人员,成立调查组,并有权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投诉现场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依法受理的投诉事件应该在受理后十日内办结上报,市
长热线、行风热线投诉三至五日内办结,必要时经局领导批准延长七日,办结后五日内答复投诉人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投诉受理、调查、处理档案,定期进行分析总结,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经调查核实被投诉人行为确属违法违纪的,对交通系统单位内部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行政监察法》、《涡阳县机关工作人员交通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文件,酌情予建议或以效能告诫和党纪、政纪处分,对交通管理相对人,依据行政法规和交通法规处理;对超出交通部门管理权限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对办理投诉事件工作不认真、调查不细致及推诿拖延、敷衍了事、袒护包庇、整改不力等情形的,对有关单位下发《投诉事件办理催办单》,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本规定由局投诉中心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涡阳县交通局投诉受理中心工作暂行规定》
附送:
涡阳县交通局服务新农村汇报材料
涡阳县交通局服务新农村汇报材料
真抓实干加快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各位领导、同志们:
交通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工作密切相关,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作为交通主管部门,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政协的监督指导下,在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配合下,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抢抓机遇,把握政策,合理规划,加快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目前全县拥有公路3000公里,其中:
省道102公里,县道425公里,乡道343公里,村道2128公里。

初步形成了一个以省道为骨架,县乡公路为依托,乡镇驻地及较大集镇为结点,乡村公路为环绕,辐射到每个行政村、自然村的四通八达公路网络,乡村公路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虽然我们在过去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深知这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我县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要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为此,我局结合自身实际,经过局党政班子认真研究,按照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好公路建设,发挥交通先行作用。

1、抓好统筹规划,实现道路通行量的和谐发展。

“要想富,先修路,富不富,先看路”,加快交通发展是直接服务于“三农”的具体实事之一。

我们按照县委、县政府“加快发展,富民强县”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确定了本世纪前10年全县公路建设目标。

按照发展规划到201X年,全县将建立起水、陆并举,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的新型综合交通体系,全面提高县道公路等级,建立和完善县城连接全县27个乡镇和集镇的“七横七纵一循环”(七横:
青李路、.freekan.刘张路、张义路、宿涡路、涡青路、十临路、西高路;七纵:
濉石路、青蒙路、丹史路、涡新路、涡五路、耿王路、标张路;一循环:
以县城为中心,以义门、高炉两座大桥为控制点,沿途经高炉、林场、曹市、青町、马店集、大曹、牌坊、周桥、义门、花沟、标里、临湖、店集、楚店、双庙、西阳等十五个乡镇,构成一个经济大循环)。

争取到201X年末,交通运输与国民经济的关系由基本缓解向总体适应跨越,计划每年投资4000万元用于公路建设,新建三级路218公里以上,高级、次高级路面达到695公里,使全县每个地方,在30分钟之内能够到达县城。

2、抓好今年重点工作建设,实现通行总量的不断提升。

在国债项目方面:
一是确保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涡新路21公里的全部接转任务;
二是到9月底前完成牌胡路10公里的建设任务;滤布
三是争取年底前完成曹淝路60公里建设任务。

在通达工程方面:一是争取年底前完成西高路46公里的接转任务;
二是十临路25公里的建设任务,视配套资金和备土到位情况,争取全部完成;
三是完成耿王路义门至周桥10公里的建设任务;
四是6月底前完成单西路11.7公里的接转工程;五是9月底前完成郑刘路9.5公里的建设任务;六是完成王齐路18公里的建设任务。

在“村村通方面”:
省厅第一次GPS定位普查我县的通村道路636.8公里,第二次定位普查是1491.8公里。

201X年上报计划348.3公里(均为第一批GPS 定位,设计施工图已完成),在条件成熟的乡村多实施第一批GPS定位范围内的“村村通”工程,今年争取完成300公里。

目前地方筹集
建设资金到位402.6万元,可建设里程近120公里,今年建设总里程可达500公里。

其他工程:
义门大桥维修改造工程、青李路涡包河中桥工程现已开始施工建设,武家河桥、新泗沟桥等四座国债通达工程大、中桥建设正在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压滤机滤布抓好客运站建设,改善农村运输条件。

按照“路通、车通、人心通”的目标,为进一步方便广大农民进城办事,规范客运场站建设,我局研究制定了到201X年,全县所有乡镇均要建成五级以上客运站,70%以上的行政村建成招呼站或侯车亭。

为确保目标的实现,在未来的五年内将按照“切合实际、先易后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中、远近结合、逐步完善”的原则分期实施
三、抓好渡口码头建设,建立健全水陆并举的运输体系。

当前我县的渡口码头也已纳入省交通厅GPS定位建设的范围之内,现我局正配合省厅、市局技术力量进行渡口码头定位普查。

同时,为适应今后煤矿开发带来的巨大运输压力,充分发挥水运载重量大,运输成本低的优势,拟新改建义门港、桥口港、建港、南园港、马寨港、程庄港、本文来自.gongwen123.高港、西阳港8个货运港口,改造全县27个客运码头,完善与旅客上下相适应的附属设施。

四、抓好工程质量和队伍建设,确保不出腐败工程。

在工程建设方面,严格按照上级关于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健全制度,强化质量控制。

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业主负责和施工单位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不断加大监理力度,切实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以利推进县乡公路建设健康发展。

在市场管理中,不断细化和完善各项制约机制,特别是对重点岗位、重要部门公开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职
责权限和服务时限,杜绝“推、拖、卡、要”等不良风气的存在。

在狠抓制度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强人员的思想教育,强化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努力做到“涡阳村村通,交通树立新风”。

总之,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真抓实干地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涡阳县交通局服务新农村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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