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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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对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企业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对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企业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对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估值方法与上市公司的股权估值方法存在一些差异。

由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特殊性,其公允价值估值方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以下将就公允价值估值的概念、方法和应用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公允价值估值的概念。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自愿交易时,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价格。

用于估计非上市公司股权公允价值的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其次,市场比较法是估算非上市公司股权公允价值的主要方法之一、这种方法将企业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与类似公司股权的交易作为依据,通过比较相似公司的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

市场比较法需要选择合适的交易对照公司,比较其财务状况、行业地位、发展潜力等因素,以求得合理的公允价值。

再次,收益法是另一种估算非上市公司股权公允价值的常用方法。

此方法基于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将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归结为与其相关的现金流量的现值。

在使用收益法进行估值时,需要根据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具体经营状况和前景预测未来现金流量,再按照合理的折现率计算出公允价值。

最后,还有一种方法是成本法。

成本法是基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重建成本,来确定其公允价值。

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无法进行市场比较或预测现金流量的特殊情况。

成本法将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重建成本用作其公允价值的下限,因为市场交易往往会追求增值,所以实际公允价值往往高于重建成本。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所述的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并不能孤立使用,通常会结合多种方法进行综合估值,以提高估值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企业在进行公允价值估值时应全面考虑相关因素,包括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经济前景等综合因素。

总结起来,企业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需要进行公允价值估算。

常见的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这些方法的选择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最终确定合理的公允价值。

非上市公司财务监督规定

非上市公司财务监督规定

一、引言在现代经济体系中,财务监督规定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至关重要。

非上市公司指的是那些没有在证券市场上挂牌交易的公司,这些公司通常是由私人所有,无法进行公开募股。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特殊性,需要建立一套相应的财务监督规定,以确保其财务运作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非上市公司财务监督规定的重要性、现行规定的不足以及可能的改进方案。

二、非上市公司财务监督规定的重要性1.保护投资者利益非上市公司财务监督规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并不公开交易,投资者往往无法准确了解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

因此,非上市公司财务监督规定的确立,可以强制公司公开其财务信息,提供给投资者进行决策参考,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促进公司透明度非上市公司财务监督规定还可以促进公司的透明度。

通过规定公司的财务报告透明度要求,如要求定期发布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可以让公司的具体财务状况对外界可见,提高公司的信任度和声誉。

对于那些希望与非上市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或进行投资的企业和个人来说,透明度是一个重要指标,可以降低交易风险并增加信心。

3.防止财务舞弊非上市公司财务监督规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防止财务舞弊。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公开交易,财务舞弊的可能性较高。

财务舞弊不仅会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利益,还会对整个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建立有效的非上市公司财务监督规定,例如加强财务审计、追踪公司资金流向等,可以降低财务舞弊的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三、现行非上市公司财务监督规定的不足目前,非上市公司财务监督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1.法规缺失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规定,目前尚缺少一套完整的法规体系,存在一定的法律真空。

这导致监督和执法部门的权益有限,难以有效管理和监督非上市公司的财务活动。

2.监管力度不足非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管通常由部门、协会和行业组织来实施,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

这使得监管力度有限,效果不尽人意。

由于监管部门和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监管部门很难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活动。

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对于企业来说,是否选择上市,一直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权衡的问题。

不同类型的公司在市场中有着各自的优势和劣势。

本文将探讨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差异以及各自的特点。

一、关于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是指未在证券市场进行公开交易的公司。

这类公司通常是由私人创办和控制,没有股东和投资者的广泛参与。

相比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享有更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权。

首先,非上市公司在经营决策方面拥有更大的自由度。

由于没有上市公司需要考虑股东的利益,非上市公司可以更加专注于长期发展和战略规划,而不会受到股价波动的干扰。

这种自主权意味着非上市公司可以在业务拓展、市场创新以及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具备更大的灵活性。

其次,非上市公司在企业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方面拥有一定的保密性。

由于不需要进行公开财务报告,非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细节可以更好地保护起来。

这种保密性可以使非上市公司更有机会进行秘密的投资、企业并购以及制定更为灵活的财务战略。

然而,非上市公司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由于缺乏公开市场的融资渠道,非上市公司在资金筹集方面可能会面临困难。

其次,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较为困难,因此股东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此外,非上市公司的管理规范和监管程度相对较低,容易导致内部治理问题的产生。

二、关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通过向公众发行股票,并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公司。

上市公司必须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

相对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和流动性。

首先,上市公司享有更可靠的融资渠道。

通过公开市场的股票发行,上市公司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用于企业的扩张和投资。

同时,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发行新股、债券和银行融资等方式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其次,上市公司具备更高的流动性和转让股权的灵活性。

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进行买卖,股东可以随时将股权出售或者转让给其他持股人。

这种流动性使得股东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股权转让,实现投资回报。

新三板所谓的非上市的公众公司

新三板所谓的非上市的公众公司

新三板所谓的非上市的公众公司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新三板市场日益受到关注。

新三板是指中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发展而设立的非上市交易市场。

在新三板市场中,有一类公司被称为“非上市的公众公司”。

本文将探讨这类公司的意义和特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非上市的公众公司”是指那些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它们可以一定程度上通过公开融资来实现发展。

这类公司虽然不同于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但依然具有一定的公众性质,即股东、投资者等人群可以通过购买公司股票来参与公司的发展和共享公司的成果。

新三板所谓的非上市的公众公司相较于传统的非上市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更高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在挂牌之后,这些公司会接受更多的监管要求和约束,比如定期公布财务报表、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等。

这种公开透明的制度安排可以增强市场对这些公司的信心,降低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

另外,新三板所谓的非上市的公众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更好的融资渠道。

相较于传统的银行贷款或其它融资方式,通过公开融资可以为这些企业带来更为灵活和多样化的融资工具。

同时,由于挂牌公司的信息更加透明,投资者可以更准确地评估风险和收益,从而增加企业融资的可持续性。

此外,新三板所谓的非上市的公众公司也有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新三板相较于主板和创业板市场相对较为小众,投资者群体相对有限,市场流动性较差,这给这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融资带来一定的限制。

其次,相较于上市公司,这些公司在资本市场上获得的关注度也较低,很多人对它们的了解程度有限,这也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综上所述,新三板所谓的非上市的公众公司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具有积极的意义。

它们通过公开融资和更高的透明度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更好的融资渠道,增加了公司的融资能力和可持续性。

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类公司所面临的挑战和限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市场机制和制度安排,为这些公司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性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性

现行《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又以其是否发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而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是以等额形式存在的,也就是说其资本不是单位化的,上市问题无从谈起。

非上市公司中就包含了有限责任公司和部分股份有限公司。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相关立法中,一般是将公司分为公众公司(即上市公司)和封闭公司(即非上市公司)。

在我国,也有研究结论认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运做中和规范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所以建议在《公司法》修改中重新划分公司的类型,不再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立法,而是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作为公司相关立法中对于公司的基础性分类。

上市与不上市的区别有哪些?

上市与不上市的区别有哪些?

There is no so-called genius in this world, and there is no reward for nothing. Every glamorous person you see has made shocking efforts behind i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上市与不上市的区别有哪些?上市与不上市的区别有上市公司相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对财务批露要求更为严格;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挂牌自由交易流通,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证交所交易流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他们的问责制度不一样。

一、上市与不上市的区别有哪些?区别一:1、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2、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区别二: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2、没有上市的公司则不能享有这样的福利区别三:1、公司上市是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发展需要资金。

而上市就是吸纳资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场,设置一定的价格,让这些股份在市场上交易。

股份被卖掉的钱就可以用来继续发展。

2、而没上市的公司则不能。

区别四:1、上市对大部分企业来讲,公司股票有一个流通的市场,股东可以收回创业投资,风险资本有一个退出渠道。

公司的形象大为改善,知名度大为提高,在同行中的信誉和竞争力大大增加。

上市公司有利于公司用股票而非现金进行收购或兼并。

2、上市公司则不能。

区别五:1、公司的价值可通过市场确定,增加公司市值和财富。

私人公司一般是由税务部门或贷款商来估值,通常是利得(Earnings) 的1-2倍。

上市后,投资大众对公司的估值通常在利得的5-30倍。

我国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特点

我国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特点

我国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特点我国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特点概述: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是指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通过私下交易等方式进行的股权转让活动。

与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相比,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特点多样且独特,涉及到公司治理、交易方式、信息披露等方面。

本文将围绕我国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特点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司治理特点:1.权力集中: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中,权力往往集中在大股东手中,造成公司决策的集中性,并可能发生个人意志行使的情况。

2.没有上市监管:未上市公司不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缺乏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披露等规定,可能导致交易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3.建立相对简单的企业治理结构:对股东的规范要求相对较低,公司内部治理可能较为灵活。

二、交易方式特点:1.私下交易: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一般以私下交易为主,涉及的交易主体、条件、价格等双方可自行商定,较为灵活。

2.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交易一般需要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来进行约定,约定转让的股权份额、交易价格、双方权责等事项。

3.股权评估:股权交易过程中,对未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确定交易价格,通常需要借助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三、信息披露特点:1.信息不对称:由于未上市公司不受上市公司披露规定的约束,信息披露较为不完善,买方与卖方在交易中信息不对称较为常见。

2.权益保护难度大:未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对较为困难,投资者在交易前应尽可能获取准确的信息,并要求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

四、涉及附件:1.交易合同样本: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评估报告等。

2.公司章程:未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作为交易的依据,规定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权益等事项。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双方就股权转让相关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2.信息披露:未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发布公司信息,以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度。

3.公司治理:公司内部管理与规范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以保证公司健康发展和股东利益。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股权转让已经成为企业发展、资本运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尤其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股权转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本文将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背景和意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相比上市公司而言,其股权转让往往在更小的范围内进行,交易流程也较为简便。

然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同样承载着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

1. 经济意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可以促进资产的优化配置和资源的流动。

通过股权转让,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出售给资金实力更强或具备更好发展前景的投资者,以实现股权价值的最大化。

另外,股权转让还可以帮助公司实现产权调整、增强企业的经营实力和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公司战略调整和转型升级。

2. 法律意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股权转让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如《公司法》、《股权转让协议》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股权转让的程序、条件、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股权转让涉及到的合同和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股权转让还需要遵循市场竞争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以确保股权交易的合法、公正和诚信。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主要方式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交易双方的需求来选择。

1. 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最常见的股权转让方式之一。

在协议转让中,出让方和受让方通过签订协议,明确股权转让的条件、方式、交割等事项。

协议转让相对灵活,双方可以就转让价格、方式等进行自由协商。

2. 招标转让招标转让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出让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吸引潜在投资者参与竞标。

招标转让具有公开透明、价格合理公正等特点,适用于大规模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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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性现行《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又以其是否发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而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是以等额形式存在的,也就是说其资本不是单位化的,上市问题无从谈起。

非上市公司中就包含了有限责任公司和部分股份有限公司。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相关立法中,一般是将公司分为公众公司(即上市公司)和封闭公司(即非上市公司)。

在我国,也有研究结论认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运做中和规范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所以建议在《公司法》修改中重新划分公司的类型,不再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立法,而是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作为公司相关立法中对于公司的基础性分类。

笔者此前也曾很赞同这种观点,并进一步按照这种思路设计具体的操作步骤,指出就非上市公司而言,如何安排公司的资本,可以完全体现股东的意思自治,由章程加以约定具体是采取股份有限形式将股本划分为相等份额,还是采取有限责任形式由股东直接按照比例约定持有。

公司只需要就此等情况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即可。

但是,笔者近期在对这个问题的研修中又有不同心得,认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特殊性,不能简单地建议在《公司法》修改的时候不再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理由如下:第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与中等规模的商事实体相对应的法律形式,它的存在是适应实际需求,体现商事主体类型多元化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角度出发可以看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承接资本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资本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之间的一类资本规模中等的公司。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其所从事的行业的不同,分别规定为50万,30万和10万元。

尽管目前也有学者在探讨是否取消或降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问题,但是事实上,应该说现行《公司法》中对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并不高,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符合此等资本规模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小型的。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符合《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万元”。

这是与中等资本规模相对应的公司。

上市公司,其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万元。

上市公司的资本规模都相当大。

从20XX年5月1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中小,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股票发行上市指南》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其发行和上市的标准与程序与主板市场完全一致,也就是说上市公司中所谓的“中小”,其最低股本总额仍然不低于5000万元。

从这方面可以看出,在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本规模跨度非常大,由非上市的股份公司来进行过渡,是非常必要的。

从股东人数来看,非上市的股份公司也体现出了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型向上市公司的高度开放形式过渡的特点。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在2 人以上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5人以上,上市公司更是为了保证其社会性和股份的流通性,要求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可以降低至15%以上。

从实践中的情况看,股东人数在50人以上的公司很少采取有限责任形式。

这是与有限责任公司一些制度设计上的资合兼人合的固有属性相的。

如果股东人数太多,很难在公司的经营中体现出信任和合作,从这个角度来看,股东人数在50人到1000人之间的公司采取非上市股份公司形式是比较适宜的。

第二,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审批进行宏观调控。

现行《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可以通过这个环节进行宏观调控。

比如,从1995年到20XX年间,根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北京市发布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至少有5个。

就《关于加快发展本市股份有限公司若干意见》来分析,其中的所有规定都是针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内容直接体现出了指导思想部分所阐述的促进国有资产与其它经济成分的融合,扩大国有资产的支配力,引导增量资金投向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有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鼓励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通过资产重组等宏观调控的目的。

对于公司设立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探讨很多。

笔者赞同简化程序,体现高效率运作的要求,但是否认全面废止审批的观点。

因为将公序良俗原则延伸到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中,用以制约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某些非理性行为是必须的,这一思想在公司设立方面也应该有所体现。

现在无疑已经将公司作为社会的重要构成部分来看待,公司的行为也已被当作社会行为来认识,公司及其行为的价值己不仅仅体现为增进微观利益,其经济价值只有在符合或有益于社会整体功利的前提下才能得到肯定性的评价。

(注:卢代富、吴春燕:《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研究》,: s:///sfxz/jingji/lwj/,20XX年6月17日访问。

)所以说,对于资本规模中等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设立仍然进行审批是实现宏观调控的必要方面。

第三,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拆细股份。

所谓拆细股份又称股票分割,是指股份数增加,每股票面价值减少的行为。

拆细股份后,公司的总股本并不改变。

通过股票拆细可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增加公司股权的流动性。

拆细股份是公司资本运作的方式之一,在我国目前采用这一方法比较多的是非上市股份公司。

但是在1998年的时候,国务院曾经下发规范性文件,把产权拆为标准单位交易的“拆细交易”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都定性为“场外非法股票交易”。

之后,各地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也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问题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规范和整顿,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注:《非法股票为何总拿产权交易说事》,,20XX年4月27日访问。

)这中间反映出的深层问题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如何合法流动,如何为这些公司提供合法的渠道,满足他们的融资需求。

在现行公司和证券法律框架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流动是通过产权交易来实现的,其规范的交易场所是各地的产权交易所。

证券交易的合法场所是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

产权交易和证券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产权交易主要是挂牌披露信息,通过双方协议成交;而证券交易则是挂牌上市,集合竞价成交。

后者的流动性更强,价格发现机制更加合理和科学。

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是托管在产权交易所的,产权交易所在设计上是进行整体性的产权交易和非标准化的部分产权交易。

笔者同意这样的观点,认为将拆细股份定性为非法交易的诸多原因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交易难以监管,很不规范,是一个重大隐患。

但是简单地禁止非上市股份公司拆细股份进行交易,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应该通过完善股权拍卖,规范股份性质,设定并明示不同标难,鼓励多种交易方式(包括拆细)进行交易等方法来解决。

第四,规范一类主体,以便于与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相匹配。

现在,就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不同主体从不同角度出发为其勾勒轮廓或致力于其中某一部分的建设。

笔者主张,不少理想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应该是依托银行柜台交易系统,发展股票场外交易市场,从而形成由证券交易所市场、中小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即OTC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和代办股份转让市场构成的一个体系。

(注:井涛:《退市法律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169页。

)在这个体系中,各个层次的市场的定位与功能要存在不同,相互之间的分工要有差异性,市场之间要具有明显的相互承接性,从而形成一种梯状的、能进能退的、体系健全的“梯级市场”体系,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连接渠道应该是畅通的。

由此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资源互换,各个层次市场之间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形成良性循环。

在不同的市场上,要有不同的主体。

上市公司是与证券交易所市场相适应的主体形式 .在资本市场中,因为特别强调流动性,资产必须是单位化的,所以在其他层次的资本市场中,其主体都应该是非上市股份公司。

由此可见,就其设立,以及股份的发行和转让等问题,由法律直接规定一些统一和定型化的条件和标准,而不是由章程来自行设定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东西是十分必要的。

第五,公司上市前的必要过渡性形式。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和上市可以采用通过募集设立方式一次性完成。

但是,根据1999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规定,从1999年开始,我国国有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改制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并运行一年以后方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另外,在20XX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要求:“自20XX年 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3年。

”因此,就目前来看,募集设立的方式在实际中已不再采用了。

(注:顾功耘、井涛:《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参见第13章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部分。

)也就是说,在新的规则下,公司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过渡才可以上市。

过渡期是十分必要的,在这个阶段,公司的资产和经营等方面都可以进行有效的融合,可以避免出现股东投入资产不能有效结合,公司缺乏控制权等问题。

而公司在上市前是以非上市股份公司形式存在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公司法》的修改中仍然应该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给予重视,应该就其设立和规范运用针对性地加以规定。

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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