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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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同5篇

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同5篇

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乙方(企业):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企业财产保险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的企业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财产。

具体保险财产范围、项目、价值等详见本合同附件的保险财产清单。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双方根据实际评估或约定的价值,确定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

具体保险金额以双方在保险单中载明的金额为准。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保险责任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对乙方企业财产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意外事故;4. 其他约定原因。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保险金额及双方约定的费率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详见保险单。

乙方应及时支付保险费,如未按时支付,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赔偿处理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完整理赔材料后,及时进行核定。

如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 乙方在保险期限内未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或终止情形。

八、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乙方企业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战争、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2. 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3. 乙方违法经营行为导致的损失;4. 其他约定免责情形。

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财产保险合同范本4篇精选

财产保险合同范本4篇精选

财产保险合同范本4篇精选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协议。

财产保险合同主要以补偿或者填补财产的实际损失为目的,也被称为“损失保险”。

下面是小编精选的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范本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财产保险合同范本1订立合同双方:保险方: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投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第一条保险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

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条座落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

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

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合同无效。

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必须减去。

) 第四条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

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救护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保险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除外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险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保险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 第六条补偿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被保险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保险方应偿付全部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范本6篇

财产保险合同范本6篇

财产保险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财产投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1 甲方将其所有的财产向乙方投保,保险标的具体范围、价值等详见本保险单所附的保险标的清单。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2.1 甲方投保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支付保险费,具体金额以乙方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三、保险期限3.1 本保险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四、保险责任4.1 乙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5.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如地址变更、保险标的价值变动等。

5.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5.3 乙方应对甲方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慎评估,并出具保险单。

六、赔偿处理6.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6.2 乙方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核定损失并进行赔偿。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7.1 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甲方在保险期间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3)保险标的转移或价值减少,甲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7.2 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3)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保险标的全部损失。

八、争议解决8.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5篇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5篇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投保财产一切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甲方就其所有的财产向乙方投保,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他财产。

具体保险标的范围详见本合同附录一《保险标的清单》。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限额详见本合同附录二《保险责任及赔偿限额》。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甲方投保的财产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具体保险费金额及支付方式详见本合同附录三《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投保人、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如保险标的物有所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向甲方支付保险金。

3.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维护保险合同的效力。

六、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核实,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金。

3. 若甲方提供的索赔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争议,乙方有权暂缓支付保险金。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保险期满。

2. 保险期间,若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改正或解除合同。

3. 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投保,应在本合同到期前与乙方协商续签保险合同。

八、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财产保险合同6篇

财产保险合同6篇

财产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就其财产向乙方投保,乙方承保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

具体保险标的的范围、价值等详见保险单。

二、保险责任乙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2.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保险标的损失;3. 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4. 其他约定在保险单中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甲方投保的财产金额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2. 甲方应支付的保费共计人民币______元。

3. 保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的期限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保险标的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标的的价值、存放地点、保管状态等。

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费。

3. 在保险期间内,如有保险标的的重大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4. 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护。

六、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3. 经核实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4. 属于非保险责任的,乙方应书面说明理由。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期内解除本合同,解除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2. 合同到期后可自动终止,双方不再续签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3. 合同终止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财产保险合同5篇

财产保险合同5篇

财产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所投保的财产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就其拥有的财产向乙方投保,具体保险标的(即被保险财产)详见投保单。

2.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保险标的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标的的地点、数量、价值等。

二、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碰撞、飞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甲方投保的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具体金额详见投保单。

2. 保费: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具体金额详见投保单。

四、保险期间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甲方需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及时续保,若未提前通知乙方并办理续保手续,则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时终止。

五、理赔事宜1. 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理赔所需材料。

2.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

如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乙方应按约定支付保险金。

3. 若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存在欺诈行为,乙方有权拒绝理赔。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

2. 在保险期间内,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若需解除,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 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若甲方需要继续投保,应在保险期间届满前与乙方协商并办理续保手续。

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费:(1)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2)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导致乙方风险增加;(3)发生战争、类似战争紧张状态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7篇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7篇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家庭财产向乙方申请保险保障,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具、电器、现金及其他贵重物品。

具体保险范围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条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甲方所投保的家庭财产,其保险金额及保险价值应合理确定。

双方应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及可能遭受的风险进行约定,确保保险金额的准确性。

第三条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洪水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2. 除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对甲方因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也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和条件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申报投保财产的情况,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3. 甲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六条保险公司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赔偿甲方的损失。

2. 乙方应对甲方的咨询和索赔请求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 乙方应对甲方的个人信息和投保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条除外责任下列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甲方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2. 不可抗力因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失。

财产保险合同通用版6篇

财产保险合同通用版6篇

财产保险合同通用版6篇篇1财产保险合同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及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书。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财产包括建筑物、设备、存货等非人身财产。

第四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的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保险费及赔偿等内容。

第五条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保险费。

第六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对于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标的有关的资料和证明。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九条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财产进行赔偿。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第十一条本合同所称保险标的是合同中约定的需要保险的财产。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是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额上限。

第十三条保险金额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双方应当就保险金额及赔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四条若保险金额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应当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章保险期间及保险费用第十六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

第十七条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

第十八条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九条保险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

第二十条若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章保险责任及赔偿方式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财产受损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负有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资料和证明。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应当尽快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定,并按照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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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摘要:因为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各国保险法一般都规定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有违法行为或重大的、特别规定的违约行为,从而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我国法律虽有规定,但在保险实务中仍有很多问题难以认定和解决,所以深入研究保险合同基本法理,准确把握财产保险合同解除事由的内容和范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无裨益。

关键词:财产保险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义务作为保险业务的经营者、格式合同的拟定者,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十分明确,故其一旦订立合同后,就应该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以不得解除合同为原则,以能够解除合同为例外。

所以,各国保险立法一般都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做出明文规定。

本文主要讨论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如实告知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保险法上的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相关重要情况向保险人所作的如实陈述。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一方面能使保险人准确估计危险,从而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另一方面使得保险人不必对每一笔保险业务都亲自调查,降低了其签约成本,也使保险活动的普及和发展成为可能。

但并非只要投保人未就相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就当然能够解除合同,应视其所未告知的事实是否为重要事项而定。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升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可认为是对“重要事项”的具体描述。

现代保险法理论和实务已广泛认为,“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隐匿非重要事实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如投保人所投保车辆的颜色为紫色,但其误告为蓝色,此事项和保险标的的危险水准无关,故即使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也不能解除合同。

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对于告知义务的违反,有的国家适用“无效主义”,而美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均采用“解约主义”。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除有权解除合同外,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能够退还保险费。

3.未告知事项和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关系时保险合同的解除的规定未告知的事项和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关系时,保险人是否能够解除合同?对此问题,各国立法大体上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非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投保人只要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不论其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能够解除合同。

其理论基础“显然侧重于投保人的诚实信用原则而忽略对价平衡性。

保险人一概免除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并不公平。

”另一种是因果关系说,即只有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事项和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才能够解除合同。

因果关系说克服了非因果关系说有时显失公平的缺陷,但其对保险人限制过严,又会造成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利益关系新的不平衡。

依作者之见,若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属于投保人拒绝承保的事项,或者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和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无论投保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都能够解除合同;若无上述两种情况,则投保人系故意不如实告知方可解除合同。

这种做法既考虑了诚实信用原则,又兼顾了对价平衡原则,也有助于对实践中保险纠纷的公平解决。

二、违反安全维护义务1.义务主体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该义务的义务主体是被保险人,这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场合并无问题,但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为何一个合同关系人不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会使保险人获得合同解除权呢?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自罗马法以来始终被两大法系所承认的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不过随着近代商业活动范畴的日益扩大和内容的错综复杂,合同的相对性受到了冲击和突破,越来越多的第三人被法律直接纳入到合同的保护和规制范围之内,体现出国家基于契约正义、社会政策等的考虑,对契约自由实行了一定水准的干预。

故被保险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但其行为与合同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有密切关系时,法律直接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某些行为视为投保人的行为,从而使保险人取得合同解除权。

2.义务实质是否被保险人只要有不遵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方面规定的行为,未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就能够解除保险合同?作者的意见是否定的,原因之一是国家相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非常之多,如果这些规定没有订入合同,被保险人很可能难以了解这些规定,让合同当事人履行他所不知的义务,于理不通;原因之二是这些规定既有实质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对某些程序性规定的违反,根本不可能导致危险发生,不区分情况,就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是不符合对价平衡原则的。

三、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谎称发生保险事故1.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在此要讨论的问题主要有三:(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但并没有欺诈保险金目的,此时保险人能否解除合同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在保险立法中除了要充分考虑到如何规制与防范道德危险外,还必须考虑到该条款适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如果行为人能从一个非法行为里获得法律承认的利益,这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了保险事故,不论其主观上是否为骗取保险金,保险人都可解除合同。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是否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制造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必要?作者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是意欲人为地促成保险赔偿责任的发生,严重背离了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不符合保险合同作为射幸合同其责任的承担取决于偶然事件的要求。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使得合同失去了履行的基础,故不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制造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中的一部分人故意制造了保险事故,保险人能够据此解除合同,对其他享有受益权的人是否公平?在此以一人身保险合同为例,但其理同样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如某女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栏填配偶、父母。

合同签订后不久,该女被其夫杀死。

在此案中,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解除合同,那么徐某父母的受益权也就被无端剥夺,这无疑是极不合理的。

依作者之见,当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让其丧失受益权远比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更为合理。

2.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有学者认为,“被保险人等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但对价平衡原则并未遭到破坏,不应赋予保险人解除权。

”作者认为,对价平衡原则仅仅某些法定解除事由的立法根据,但非所有法定解除事由的立法根据。

而最大诚信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确立法定解除原因的最根本依据。

因为“保险业从根本上讲就是以诚信为本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石。

背离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制度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所以,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行为虽未破坏对价平衡原则,但严重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此时赋予保险人以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妥当的。

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一样,对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也应作一定的限制,即当受益人为此行为时,法律不能赋予保险人解除权,而应规定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四、违反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1.危险增加的内涵和特征危险水准的大小,是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

保险费率是根据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状态确定的,若在合同成立后危险增加就使“保险合同的基础发生了根本变化或动摇,原合同下的权利享有和义务的负担失去了平衡,继续按原合同的约定维持合同效力,将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

所以,当出现了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所无法预见的相关保险标的的危险因素及危险水准的增加情况时,投保人应将此事实即时告知保险人,使之能采取相对应的措施补救。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实际上是基于情势变更原则而适用的,增加的危险应具备重要性、持续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点,如果增加的危险在合同订立时已为保险人预见或估计在内,那么增加的危险就在原合同风险范畴之内,无需通知。

2.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对于投保人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如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损失系由属于“危险增加”范围内的危险因素所引起,保险人对之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损失系由上述范围之外的危险因素所引起,保险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当被保险人履行了“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时,保险人能够要求投保人增加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也能够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关系。

该条立法的缺陷在于“对保险人利益保护至周,而忽视了保险合同对投保大众的风险保障功能。

”因为增加的危险分为主观危险和客观危险,在客观危险增加的场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样,都对增加的危险不可预见,但法律赋予保险人解除权,却让投保人独自承担危险增加的不利后果,有违保险保障的初衷。

所以要对客观危险增加的合同解除权作必要限制,在客观危险增加的情况下,首先应加收保费,不得解除合同,除非该增加的危险是保险人不予承保的事项。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参考文献:1施文森.保险法总论M.北京:三民书局,1985.2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徐卫东.商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孙积禄.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J.比较法研究,2004,(4):68-71.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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