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权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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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分录例题

股权激励分录例题

股权激励分录例题限售股也称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售股并从中获益。

企业对职工进行激励时,常采用限售股政策进行激励。

一、限售股激励的一般账务处理1、授予日收到认股款时,借:银行存款,贷: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借:库存股,贷:其他应付款——限售股回购义务2、等待期内,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分配现金股利根据下表进行会计处理4、解锁日,对未达到限售股解锁条件而需回购的股票,借:其他应付款——限售股回购义务,贷:银行存款;同时,借: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贷:库存股。

对达到限售股解锁条件而无需回购的股票,借:其他应付款——限售股回购义务、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贷:库存股。

二、例题A公司为上市公司,采用授予职工限售股的形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2014年1月1日,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1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万股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授予价格为每股6元。

当日,100名管理人员全部出资认购,总认购款项为6 000万元,A公司履行了相关增资手续。

该限售股股权激励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每股6元。

激励计划规定,这些管理人员从2014年1月1日起在A公司连续服务满3年的,所授予股票将于2017年1月1日全部解锁;期间离职的,A公司将按照原授予价格每股6元回购。

所授予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上市流通或转让;激励对象因获授限售股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对于未能解锁的限售股,A公司在回购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股利。

2014年度,A公司有5名管理人员离职,A公司估计3年中离职的管理人员合计为10名,当年宣告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1元(限售股持有人享有同等分配权利);2015年度,又有2名管理人员离职,A公司将3年离职人员合计数调整为8人,当年宣告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1.1元;2016年度,A公司没有管理人员离职,当年宣告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1.2元。

企业持有限售股的会计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持有限售股的会计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取得限售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会计规定 企业应按照所持限售股的控制权和该限售股的来源方式,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规定作账务处 理。限售股依不同情形,可被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常为交易性 金融资产)。 企业对被投资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限售股,不
2.税法规定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属于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属 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投资资产。企业持有限售股的计税基础按如下方 式确定:①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限售股,以购买价款为成本;②通 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限售股,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 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持有限售股期间该限售股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其计税基础。 例如,H 公司于 2001年 1 月上市交易,股票总数为 10000万股,每股 面值 1 元。A 公司、B 公司、C 公司为发起人。A 公司出资 6600万元持有 H 上市公司 6000万股的限售股,占 H 上市公司 60%股份,为 H 公司的控 股股东。B 公司、C 公司各出资 110万元持有 H 上市公司 100万股限售 股。发起人持有的限售股解禁期为 3 年。其余为流通股,股数为 3800万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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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取得的还是 IPO形成的,均应确认 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限售股, 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 资本公积。除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外,企业应将其确认 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之二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如何确定公允价值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之二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如何确定公允价值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之二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如何确定公允价值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之二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如何确定公允价值2009-07-28限售股的存在是我国资本市场独有的一种特殊现象。

我国企业持有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股权分置改革,第二是上市公司IPO(首次公开募股)。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明确了股权分置改革中限售股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对于IPO过程中形成的限售股一直没有明确说法,导致不同企业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会计处理方法却明显不同。

例如,对所持招商轮船的限售股,3家公司在2007年半年报中的会计处理方法各不相同:中海发展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中集集团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深圳华强则将其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如此乱象,曾引起市场广泛热议。

限售股权重新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以下简称“解释3号”)明确,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以外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既可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可以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我们注意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362页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在这里,没有区分限售股是否由股权分置改革取得,而且分类的首选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综合上述规定,显然,本解释对限售股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有所松动,其中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部分,其公允价值变动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解释3号之所以明确要将企业持有的对上市公司在重大影响以下的限售股权进行合理分类,是因为划分为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其会计处理不同,而不同的会计处理又会影响到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为企业管理层操纵利润提供可能性。

【知识点】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知识点】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知识点】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实务中,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安排中,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常见做法是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规定锁定期和解锁期,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不得上市流通及转让。

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通常由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立即进行回购。

(一)授予日的会计处理1.收到认股款借:银行存款(企业有关限制性股票按规定履行了增资手续)贷: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借:库存股(按照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贷: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二)等待期内的会计处理1.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会计处理按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确认与计量原则处理。

【提示】(1)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解锁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限制性股票分批解锁的,实际上相当于授予了若干个子计划,应当分别根据各子计划的可解锁数量的最佳估计在相应的等待期内确认与股份支付有关的成本费用。

2.分配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现金股利可撤销与现金股利不可撤销的限制性股票在会计处理上有其共同点:一是都要求对未来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进行合理估计,并且这一估计与上述进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进行的估计应当保持一致。

二是对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应分配的现金股利,都视为对股东的利润分配。

现金股利可撤销与现金股利不可撤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区别主要在于:不满足解锁条件的情况下,被回购限制性股票持有者是否有权享有其在等待期内应收或已收的现金股利,有权(三)解锁日的会计处理1.对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而需回购的股票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应支付的金额)贷:银行存款同时:借: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贷:库存股(按照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对应的库存股的账面价值)2.对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而无需回购的股票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按照解锁股票相对应的负债的账面价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贷:库存股(按照解锁股票相对应的库存股的账面价值)【例题】甲公司为上市公司,采用授予职工限制性股票的形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试析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会计处理

试析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会计处理

值得 一提 的是 , 某些 企业会在利 益驱使 下 , 了达 为 到调控利润 的 目的 , 可能会通过大量发 放企业 自产产品 给职工 以调增利润 , 或者通过大量解 除职工劳动关系发 生的辞退补偿 以调减利润 , 这都必将对企业会 计信息质 量带来较大影响 , 以至误 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 出错误决 策, 因此 , 府应加 强和完 善这些方 面 的相关 政策法 规 政
费用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新准则 取消企 业职 工福利 费按 工资 总额 的 1%计 4
损益 的金融 资产 。 其 中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部分 , ” 其公允价值变 动可 以计人 当期损益 。 3《 业会 计准 则解 释第 3 》 财 会 [0 9 8 ) . 企 号 ( 2 0  ̄ 号 规 定 :企业持有上市公 司限售股权 ( “ 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 中持有 的限售股权 )对上市公 司不具有控制 、 同控制 , 共 或重 大影 响的 , 当按 照《 应 企业 会计 准则 第2 号——金 2 融工具 确认和计 量》 的规 定 , 该限售 股权划分 为可供 将 出售金 融资产或 以公允 价值计 量且其 变动计人 当期损
预计 负债处 理 , 必然对 企业的流动负债及 当期 损益产 这 生一 定的影 响。 对于职工辞退补偿确认的预计负债并而 列入 的当期 损益应 予以严 格定 义和限制 , 除非有 确凿的 证据 表 明企 业很可 能有发生 解除 职工 劳动关 系而产生
现金 流 出 , 则不能 确认预计 负债列 入 当期损 益 , 否 确凿 证据 可定义 为企业与 职工代 表大会或 工会组织 已达成 正式 的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计划或协议 。
试析上市 g司 试析上市- 司限售股的会计处理
限售股 的存在是 我 国资本 市场独有 的一种 特殊 现 象 ,随着经济 的发展变化 ,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第 1 、 《 号》 追溯调整 , 资本公积 ” 《 计入 。 准则解释第1 以“ 号》 对被投 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 响” 为界线对股改限售股 的处理 不 同 ,1符合在重大影 响以上 的 , 当作为长期股权投 () 应 资, 视对被投资单位 的影 响程度分 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 法核算 ;2 不 具有重大 影响 的应 当划分 为 可供 出售金 () 融资产 。 准则解释第 1 》 《 号 对分置改革 中限售股 明确 了 会计处理方法 , 而对于首发过程 中形成 的限售股未作规 定 ,由此导致不同企业持有 同一上 市公 司的限售股 , 其

会计干货之限售股送股、转股、派息——个税、增值税税基如何确定

会计干货之限售股送股、转股、派息——个税、增值税税基如何确定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限售股:送股、转股、派息——个税、增值
税税基如何确定?
有读者对12月17日《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疑难问答》中九、十两道例题有疑问,解析如下:
一、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限售股持有期间发生送、转股,在计算增值税时如何确定买入价?
例: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B上市公司限售股100万股,首次IPO发行价10元,限售股持有期间发生10送10,A公司将200万股股票全部售出,平均售价12元/股。

问:A公司转让200万股股票,如何确认买入价与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会计处理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会计处理

800 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 股份支付
借: 生产生本
20 年1月3 日பைடு நூலகம்09 2 1
800 00
800 10 800 10
贷: 应付职工薪酬—— 股份支付 借: 生产生本
金, 该增值权应在2 1年 1月3 日之前行使 。 01 2 1 甲上市公司估计 , 该增 值权在负债结算 之前 的每一资产负债表 日以及结算 日的公允价值 和可行权后的每份增值权现金支 出额如表l单位 : ) ( 元 :
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 合同或协议约定 但
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 通过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取得 的长期股权投资 ,
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 币性资产 交换》 确定 ; 通过债务 重组取得 的长期股权投 资 , 其初 始投资成本 应当按 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债 务重组》 2 确定 ; 由此可 以看 ” 出, 如果不是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 通常 以取得股权投资 付 出的资产公允价值 , 作为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
表 1 单位 : 元 支付 现 金
800 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 股份支付 贷: 银行存款
80 0 00 19 0 15 0
50 0
年 份
2 0 07 2 0 0 8
公 允 价 值
2 0 21
借: 应付职工薪酬—— 股份支付 10 0 200
应 交 税 费— — 应 交 个 人 所 得税 2 1年 1月 3 日 00 2 1
【 甲上市公司20 年1 日为其生产车问的 10 例] 0 7 月1 5 名核心生产 技术人员每人授予 10 ) 0(" k现金股票增值权 ,这些职员从20 年1 0 7 月1

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会计核算与转让的个税处理

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会计核算与转让的个税处理
中持 有对被 投 资单位 不具 有 控制 、共 同控 制或 重大 影 响 的股权 . 当划 分 为可供 出售金 融 资产 . 公允 应 其 价 值 与账 面价值 的差额 ,在 首次执 行 日应 当追 溯调
征 收个 人 所得 税 。 对 限售 解 禁股 转让 所 得 征 税 , 是
对长 期 以来模 糊不 清 的“ 股权 转让 税 收 问题 ” 进行 规 范, 同时也有利 于增 加 国家税 收 , 间接 对证 券市场 做 出贡 献 , 利于 促 进 我 国资 本 市场 长 期健 康 稳 定 发 有
企 业根 据《 业会 计准 则 第 2 企 8号— — 会 计政 策 、 会
计 估计 变更和 差错 更正》 的要 求进 行 会计处理 , 笔者
认为, 应作 为会 计 估 计变 更 , 采用 未 来适 用 法 , 需 不 要追 溯调 整 ,但 对部 分上 市公 司 2 0 0 9年 的业绩 可 能会 产 生一定 影响 。
《 解释 第 3号》 规定 与 以上 内容 基本 一 致 , 同 不
的是增 加 了一条 限制 性规 定 . 上 市公 司 限售股权 即“ 不包 括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持有 的限售股 权 ” 。
1 7号 ) 6 ,为进 一 步 完善股 权 分 置 改革 后 的相 关制
度 , 好地发 挥税 收对 高 收入者 的调 节作 用 , 进 资 更 促 本 市场 长 期稳定 发 展 . 国务 院批 准 , 2 1 经 自 o O年 1 月 1 日起 , 个 人 转让 上 市公 司 限售 股取 得 的所得 对
限 售股 一直 没 有 明确 说 法 , 致不 同企 业持 有 同一 导 上 市公 司的 限售股 , 会计 处理 方 法却 明显 不 同。
《 企业会 计 准则讲 解 ( 0 8 》 2 0 ) 规定 , 业持 有 上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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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权的会计处理所谓限售股权,就是有一定时间,一定条件限制出售的股票。

以前的上市公司(特别是国企),有相当部分的法人股。

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权,但成本极低(即股价波动风险全由流通股股东承担),唯一不同的就是不能在公开市场自由买卖。

后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企业所有股份自由流通买卖。

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 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 个月内不得超过10%。

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

新准则下投资分类的演变《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缩小了适用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旧准则规定一律计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新准则区分是否可以获取可靠的公允价值,将那些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归为长期股权投资,适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对于可以可靠地获取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限售股权会计处理的发展过程《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三期)》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规定与以上内容基本一致,不同的是增加了一条限制性规定,即“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

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权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 号》对股权分置限售股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 号》对股改限售股的处理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在重大影响以上的,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界线之下的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股权分置限售股权与其他限售股权的不同我国股市一直存在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两类股份,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也就是股权分置。

由于历史原因,股权分置成为困扰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

股权分置改革,就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和谐发展。

股权分置限售股权与其他限售股权的不同是,重大影响以上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股权分置限售股权,只能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不能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这是由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同决定的。

1.持有意图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太明确。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归属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前者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者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3.减值的计提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可以计提减值准备。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随着市场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存在着大量与股改有关的限售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对股改限售股的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一些上市公司将股改限售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引起的股市震动,也缩小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

案例与分析1.2008年3月10日,三和公司购买利达上市公司限售股权300 万股,成交价为14.98 元,另付交易费用6 万元,占利达公司表决权的5%,经董事会决定,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2008年12 月31 日,该股票每股市价为11 元,三和公司预计股票价格下跌是暂时的。

3.2009年12 月31 日,由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利达公司限售股权每股市价上升为14 元。

4.2010年该限售股解禁期满,允许上市流通,三和公司以4300 万元出售该限售股票。

要求:编制三和公司有关限售股权的会计分录。

假设每步都考虑所得税的影响,所得税率是25%,以上两个公司都是居民企业,单位为万元。

1.2008年3月10日购买利达公司发行的股票,成本为300X 14.98 + 6=4500 (万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4500 贷:银行存款45002.2008年12月31 日,该股票每股市价为11 元,公允价值变动为4500-300X 11=1200(万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2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2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00 (1200X 25%)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00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得贷记“所得税费用”。

3.2009年12月31 日,每股市价上升为14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900[300X(14-11)]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回以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25(900 X 25%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254.2010年以4300 万元卖掉此股票:借:银行存款43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00 投资收益125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45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25另外,由于该资产已经离开了企业,所以将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全部冲回。

借:所得税费用7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75( 300-225)注:由于限售股权已经处置,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数额已经全部释放到损益类科目,所以此时应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

延伸分析:如果将该限售股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条件不变,暂不考虑所得税会计处理。

1.2008 年3 月10 日:4494投资收益6贷:银行存款45002.2008 年12 月31 日,该股票每股市价为11 元,公允价值变动为4494 —300 X 11=1194 (万元)。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194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1943.2009年12 月31 日,每股市价上升为14 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900 [300 X( 14—11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9004.2010年以4300 万元卖掉此股票。

借:银行存款4300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194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4494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94《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缩小了原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对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新准则不再像旧准则那样一律记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是区分是否可以可靠的获取公允价值,只有对那些在活跃市场中投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才归为长期股权投资,对于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按照管理者的意图,分为四类金融资产。

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实务中较难划分。

特别是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处于限售期的法人股的投资,是列为长期股权投资,还是列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抑或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许多同仁较难求解。

1.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区别。

(1)持有意图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太明确。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归属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前者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者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将“资本公积”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3)减值的计提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可以计提减值准备。

2.限售股权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三期)》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一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 股权分置限售股权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 号》对股权分置限售股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股改限售股可以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不可以划分为交易性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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