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制度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创建“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创建“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合建[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创建“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实施意见(合建[2010]22号)三县、四区建设(管)局,三大开发区建发局,各相关委属单位、在肥各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管理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整体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创建“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下称“示范工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改善施工环境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政府组织、企业为主的原则,通过创建“示范工地”,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推进标准化管理,促进我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水平的整体提升。
创建的工作目标:年度内,在全市范围内创建“示范工地”100个,“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优秀企业”30个,“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先进个人”200名和“十佳优秀监督员”。
年度内其它所有在建项目创建工作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二、创建的主要内容依据原颁布的市级优质工程、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评选标准和规范开展创建工作。
实行“两场联动”,做到工程质量管理与工地现场安全管理、文明创建的统一,建设市场与工地现场管理的统一。
(一)质量管理。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
能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通病治理措施得当,竣工验收时无质量通病;分户验收时所有检验内容一次性符合要求;能够确保结构安全和抗震性能,工程各分部观感验收质量为“好”,“禁实限粘”和建筑节能专项治理工作显著,全面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要求。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合建[201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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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合建〔2014〕51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为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落实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严格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现对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规定:一、严格禁止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1.严禁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主城区内围挡必须使用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2014年1月1日后新开工地不得使用各类砌筑墙体围挡)。
2.严禁架体外侧不按规定设置围网(脚手架外侧必须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悬挑脚手架底部必须使用硬质板材满铺,围护高度应超出操作层1.5 米)。
3.严禁车轮带泥出场(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应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4.严禁不按规定频次洒水降尘(洒水频率不得低于《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
5.严禁不按规定现场搅拌(主城区内的建设工程应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6.严禁施工现场黄土裸露(出入口、主干道、作业区加工场、生活区、办公区必须硬化,裸露的场地必须绿化)。
7.严禁渣土、垃圾乱堆乱放(施工现场内堆放的渣土、建筑垃圾,必须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8.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楼层内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密闭容器清运)以及使用鼓风式除尘设备(推广使用吸入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化除尘设备)。
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色使用制度范文

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色使用制度范文一、施工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制度1. 为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确保工人和公众的人身安全,施工单位实行施工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制度。
2. 施工安全警示标志的种类和布置位置应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科学合理地选定,并经相关专业人员审核确认。
3. 在施工现场的入口、围栏等明显位置设置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清晰可见。
4. 施工安全警示标志的图案、文字和颜色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易识别、易理解。
5. 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损坏、模糊或不可辨认的标志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6. 施工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与其他安全措施相配合,提高施工现场的整体安全水平。
二、安全色的使用制度1. 为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警示效果,公司制定了安全色的使用制度。
2. 安全色的选定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的颜色,例如红色、黄色、橙色等,以确保人们能够迅速识别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 安全色的使用范围应涵盖工作场所的各个角落,包括墙壁、地面、设备、工具等。
4. 安全色的使用要符合相关标准,确保颜色的鲜明程度和对比度。
5. 安全色的设置应根据不同的安全隐患和风险来进行,例如在高处设立黄色标识,提醒人们注意高空作业的风险。
6. 对于已经设置的安全色,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清晰可见。
7. 安全色的使用制度对公司员工具有约束力,任何违反安全色使用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8. 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色使用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于安全色的认识和理解。
三、总结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的使用制度对于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设置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使用安全色,可以提醒施工人员和公众注意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的使用情况,确保其清晰可见。
公司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提高施工现场的整体安全水平。
2023年建筑施工施工现场安全色标管理制度

2023年建筑施工施工现场安全色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切实保障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建筑施工行业所有在施工现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色标的目的安全色标的目的是用明显的颜色标识物体,以达到提醒、警示的作用,保障施工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牌和标识第四条安全色标的种类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以下安全色标:1. 红色:表示危险禁止区域或设备,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入。
2. 黄色:表示注意区域或设备,要求进入者提高警觉。
3. 蓝色:表示警告区域或设备,要求进入者采取相应措施。
4. 绿色:表示安全指示,标识逃生通道、安全出口等。
5. 橙色:表示警告标志,标识施工区域或设备的危险性。
6. 紫色:表示禁止使用或特殊警示。
7. 白色:表示信息标志,标识施工现场的各类信息。
第五条安全标志的布置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区域的特点,布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和标牌,保障施工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1. 危险禁止区域:应设置明显的红色标志,禁止未经授权者进入。
2. 注意区域:应设置黄色标志,提醒进入者注意安全。
3. 警告区域:应设置蓝色标志,提醒进入者采取相应措施。
4. 安全指示:应设置绿色标志,标识逃生通道、安全出口等。
5. 施工区域:应设置橙色标志,提醒进入者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
6. 禁止使用或特殊警示:应设置紫色标志,禁止非授权者使用或提醒特殊危险。
7. 信息标志:应设置白色标志,标识施工现场的各类信息。
第六条安全标志的维护施工单位应负责对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持其良好的状态,确保标志的清晰可见度。
如有损坏或过期的安全标志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第三章安全色标管理第七条标志设置的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安全标志。
1. 标志设置的位置应合理,明显,易于被发现。
关于印发《施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网上曝光程序

关于印发《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网上曝光程序》的通知合建质安〔2013〕29号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建设工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建设行为,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4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要求,现将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网上曝光相关程序予以印发,并从通知下发起实施。
2013年4月6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4月10日印发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网上曝光程序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建设行为,督促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自觉履行质量安全法定职责,认真做好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减少和控制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4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以下简称“制度和意见”)要求,在本市统一实施“红、黄”牌警告网上曝光制度,具体程序如下:一、网上曝光要求1、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挂“红、黄”牌警告的项目,须由市城乡建委在“合肥建设网”上统一对外曝光。
2、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市建筑市场监督处应根据“制度和意见”对决定挂“红、黄”牌警告的项目,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并拟出通报报审稿,由委质量安全处审核后报委领导批准。
3、委领导带队的暗访组可直接依据施工现场违法违规情况,依据“制度和意见”发出通报,并进行挂“红、黄”牌警告曝光。
在委领导审批通报之前,应将相关现场证据资料和通报报审稿送委质量安全处,由委质量安全处审核后报委领导批准。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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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为认真吸取桐城“3.21”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控制、减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现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主体责任1、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建设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经费,并保证支付,督促施工企业在现场足额投入。
2、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工程发包,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严禁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3、监理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主体,必须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每个项目监理部都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工程安全监理。
4、监理单位要重点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经费使用等情况;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验收情况;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进行跟班和旁站,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或不按指令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5、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施工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企业所属的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企业必须配齐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不得随意变更和辞退;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必须佩戴专用袖章、安全帽,每天必须认真开展现场的隐患排查工作。
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制度通知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合建质安监[2011]47号关于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促进各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效率,现将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制度通知如下,各单位务必遵照执行。
一、质量安全例会制度1、会议时间:单月24日上午8:30,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会议地点:霍邱路182号负一楼会议室;3、参加人员:我市在建市政工程的施工企业相关负责人(本市施工企业分管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外地来肥施工企业驻肥机构的总经理)、在建市政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二、质量安全管理报告制度1、施工企业按公司管理制度要求对合肥市在建市政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检查、整改材料汇总后以纸质形式(加盖公章,可以盖公司质量安全职能部门公章)报我站监督六科,联系人:朱仁超,联系电话:2844919;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六之前将本周项目质量安全检查、整改情况以电子版形式报责任监督员;3、见证取样检测和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每周六之前将本周项目检测情况以电子版形式报责任监督员。
三、《“大建设”质量与安全周报》回复制度《“大建设”质量与安全周报》中存在问题的施工企业要在收到《周报》后一周内予以整改回复,逾期未整改回复的,该工程将被列入“预警工地”,实行重点监管。
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将依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制度》要求进行处理。
四、关键的分部、分项(施工)工程验收告知制度以下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时、或隐蔽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提前半天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责任监督员。
1、桩基成孔;2、支座安装;3、预应力张拉施工;4、钢梁安装、焊接;5、梁(板)的钢筋;6、台背填土;7、排水管道安装;8、功能性试验;9、道路结构层。
五、质量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制度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我站。
建筑施工施工现场安全色标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施工现场安全色标管理制度建筑施工施工现场是一个复杂而危险的工作环境,为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建立一个安全色标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一个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色标管理制度的参考:1. 安全色标的意义和作用:安全色标是在施工现场中使用的特定颜色的标识,用于提醒和警示工人和其他人员注意危险区域或安全设施。
安全色标的作用包括:标识安全通道、标识气体、液体及其他有害物质的管道、标识危险设备和危险区域、标识紧急出口和逃生通道、标识消防设施等。
2. 安全色标的标准和规范:在建筑施工现场中,安全色标的选择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一般来说,建筑施工现场常用的安全色标包括:- 红色:用于标识禁止区域、危险区域和紧急停止设备;- 橙色:用于标识警告区域和危险材料存放区域;- 黄色:用于标识注意区域和注意设备;- 绿色:用于标识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 蓝色:用于标识指示物、指示牌和标识;- 紫色:用于标识放射性材料和危险区域;- 白色:用于标识特殊设备和特殊工艺。
3. 安全色标的应用管理:- 安全色标应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确保容易被工人和其他人员看到。
- 安全色标的使用应与建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相符,确保准确传达相关信息。
- 安全色标的维护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修复,确保标识清晰可见。
- 工人和其他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安全色标的意义和作用,遵守相关规定。
4. 违反安全色标管理制度的处罚:违反安全色标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被视为违反工作纪律,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罚款、停工整改等。
以上是一个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色标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的管理细则需要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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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制度
第一条为有用遏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促进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高质量安全意识,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
第三条“红、黄”牌警告管理制度是指为强化对建设工地质量安全的动态监管,实施差别化监督,对发生危机违章、存在隐患拒不整改的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工地悬挂黄牌、红牌予以警告的制度,被警告的工地将作为辖区内监管和市城乡建委督查的重点。
第四条市城乡建委负责“红、黄”警告牌的制作、编号,以及登记发放(收回)和公示等手续。
第五条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及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工程监管范围,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执行“红、黄”牌警告制度,认真对照“红、黄”牌警告工地条件,收集现场违章施工和存在隐患拒不整改的证据材料(附照片和相关监督意见等),并及时向市城乡建委书面报告,办理领取“红、黄”牌手续,同时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在现场醒目位置(如“五牌一图”处)悬挂“红、黄”牌。
市城乡建委在定期开展的层级暗访督查活动中,对督查发现存在巨大隐患、危机违章和隐患拒不整改的建设工地视情形当场悬挂“红、黄”牌进行警告,并按照相关要求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黄牌”、“红牌”警告悬挂(公示)时间分别为15天、30天,按“合肥建设网”公示时间算起。
悬挂(公示)期间,同时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将工程详尽名称和建设、监理、施工等责任单位,以及工地负责人、项目总监和总监代表,持续(黄牌5
第七条建设工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工整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或违章继续强行施工的,挂“黄”牌警告:
(一)未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电工、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做到持证上岗的;
(二)将建设工程或其分部分项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脱岗(特别是节假日),且现场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和审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专家论证的或擅自修改调整论证后的专项方案又不从头组织专家论证的;危机违反标准规范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
(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评分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六)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证明)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
(七)未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八)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存在巨大结构变更;
(九)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砌筑砂浆强度、钢材力学性能达不到设计要求;
(十)基础与主体结构存在开裂等影响结构安全的危机质量缺陷;
(十一)施工现场存在其它巨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施工企业有一个工地被挂“黄”牌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不良行为一次,视情暂扣责任人执业资格、限制责任单位承接新项目,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同一施工企业有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被挂“黄”牌的,本地企业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进肥企业暂扣《进肥备案登记证》。
第八条施工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挂“红”牌警告:
1、发生死亡事故的;
2、“黄牌”警告公示期满,经二次复查主要隐患仍然整改不到位的;
3、虽未发生死亡事故,但有3人及以上人员轻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企业工地被挂“红”牌的,建议发证部门吊销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执业资格证书、本地企业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企业暂扣《进肥备案登记证》。
第九条市城乡建委建委公用事业监察大队根据创建“双示范”活动领导小组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条本制度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黄(红)警告牌样
二O一O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