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GDB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Code for design ,installation & acceptance ofthe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2021-XX-XX发布2021-XX-XX实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目录前言 (3)1、总那么 (4)2、标准性引用文件 (4)3、术语 (4)4、系统设计 (5)5、系统安装施工 (1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标准 (12)7、系统的验收 (13)8、系统的维护管理 (14)附录A 〔标准性附录〕 (15)附录B 电气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 (16)附录C〔资料性附录〕 (19)前言本标准的第1章、第4章、第7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标准性附录,附录B为电气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标准化协会消防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福瑞特国际电气〔中山〕中山市公安消防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奕之、王丹晖、傅玉祥、杨焕龙、洪声隆本标准2021-XX-XX首次发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1、总那么1.1 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并明确验收要求和方法,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平安,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古建筑及家庭住宅等场所。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平安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的规定。
2、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2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2.1 一般规定
2.1.1 防爆电气设备的鲤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2.1.2 防爆电气设备应有“ EX ”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的标志的铭牌,并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 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2.1.3 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支架应牢固,有振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将Ⅱ类(工厂用电设备)为分阿
A、 B 、C 三级。
2.2.3 隔爆型电机的轴与轴孔、风扇与端罩之间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碰擦。
2.2.4 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电弧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其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而壳盖打开后电源 不应接通。用螺栓紧固的外壳应检查“断电后开盖”警告牌,并应完好。
1.0.2.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1.0.2.5 蓄电池室。
1.0.2.6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1.0.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2.4.5.1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为 1 区时,应能可靠地切断电源。
2.4.5.2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为 2 区时,应能可靠地发出警告信号。
2.4.6 运行中的正压型电气设备内部的火花、电弧,不应从缝隙或出风口吹出。
2.4.1.4 保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完好。
2.4.1.5 密封衬垫应齐全、完好,无老化变形,并应符合产品技
2.4.2 进入通风、充气系统及电气设备内的空气或气体应清洁,不得含有爆炸性混合物及其它有害物质。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1 总则1.0.1 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1.0.2.1 矿井井下。
1.0.2.2 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1.0.2.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1.0.2.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1.0.2.5 蓄电池室。
1.0.2.6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1.0.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1.0.5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1.0.6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1.0.6.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1.0.6.2 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1.0.6.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1.0.6.4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1.0.6.5 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必须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
对重要工序,必须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0.8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8.1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计及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一、通用规定1、本规程适用于由电源和示波器、继电器、控制器、电动机、调节器、自动装置等电气设备组成的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的施工、安全检查及验收。
2、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安全检查及验收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并不得违反有关事宜。
3、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施工应由具有管理安装合格资格的电气安装企业进行。
二、安全检查与验收1、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规程和施工文件的要求对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组件进行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内容应包括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施工质量,检查结果应写入安全检查记录表。
3、仪表、电机、继电器、控制器、隔离开关和绝缘材料等关键零、部件安全检查应使用专业仪器进行。
4、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施工完成后,要优先进行静态试验验收。
5、在满足可靠程度要求的前提下要满足有关可靠性性能指标控制要求。
6、动态试验应根据电气装置试验方案进行,检查结果符合要求后才可验收通过;若不符合要求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整改措施,通过检查方可进行验收。
三、安全保护1、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必须进行安全保护设施检查,确保装置未辰铺制正确,安全保护措施控制恰当;2、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烟尘、物体等可能对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的损坏;3、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开关部件安装时必须注意安全防护,避免火焰上升,用防火挡板加固;4、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接线要根据供电电气规程和示范进行,配线箱要正确接线,不允许相互接通;5、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施工完成后,安装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清理安装现场,留下相关施工资料,才可验收通过。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2122—2012

目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系统设计 (2)5 施工安装 (3)6 系统调试 (4)7 系统验收 (4)8 系统维护 (4)附录A(规范性附录)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6)附录B(规范性附录)装有传感器的配电箱一次回路接法 (7)附录C(资料性附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元祥、王忠、黄凤梅、李智勇、陈建国、唐绍峰、孙厚杰、韩晓杰、王然、王琳。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术语和定义、系统设计、施工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系统维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及工业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287(所有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电气火灾传感器(包括漏电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电流传感器)及系统总线组成的实时报警系统。
3.2电气火灾监控主机接收和监控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报警信号的装置。
3.3电气火灾监控器接收电气火灾传感器信号,并具有现场报警功能的监控装置。
3.4漏电传感器采集监测回路的漏电信号(或漏电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装置。
3.5测温式传感器采集监测回路线缆温度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3.6电流传感器采集监测回路各线缆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系统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与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955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与运行GB 14287.1-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远程监控城市内各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的系统,该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有线网络组成。
3.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探测器及系统总线网络组成,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
3.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能够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一般设置在消防控制中心。
3.4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包括剩余电流式探测器、测温式探测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等。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规范一、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具体设计安装位置由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建筑设计规范,而不是电气火灾报警系统产品检验标准,更不是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因此,条文要求比较粗,造成目前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没有明确标明,势必影响到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工程的顺利施工和运行,影响其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
1.1根据国标《电气火灾监控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中,关于分级保护的规定,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火灾监控装置时,应对建筑物内防火区域作出合理的分布设计,确定适当的保护范围、预定的电气火灾监控动作值和动作时间,并应满足分级保护的动作特性要求,缩小故障切断电源时引起的停电范围。
因此,设计时首先应对控制配电系统的相关参数有一个比较清楚的了解,研究有关控制配电线路的相关图纸,并将建筑电气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查,确定配电设备(配电箱、盘、柜)的位置,把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分配到相应的配电设备上,根据实际情况、如:整定电流、正常泄露电流的估算、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数量配置。
为避免重复设置,分配原则如下:根据建筑用电负荷和线路具体情况,确定采用两级或三级保护模式;一般所有的两级开关处都要安装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三级处开关是否安装应根据负荷实际情况和建筑用途、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确定。
在确定了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安装位置后,应以总线方式设计、布线,总线制为四芯线,应形成独立的系统总线,四芯总线经总线制传送仪数据转换成RS232串口,与终端控制台(漏电报警系统主机)构成的电气火灾报警系统。
总线制传送仪和终端控制台(漏电报警系统主机)应安装在消防中心或值班室。
1.2重要负荷:包括消防、安防、应急电源、通道照明线路及不允许断电的重要场所,根据GB139554.6规定,应安装报警式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具有采集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超过设定值时,只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但不切断电源,同时将采集的信号,通过总线方式,传送到控制中心,可设置手动断电模式,既保证了用电安全又保证了供电的不间断性。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96条文说明1总则1.0.2本规范不适用的环境,是指不是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而引起,而是由于其它原因构成危险的环境。
对于这些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其各专用规程执行。
1.0.3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
1.0.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采用的电气设备和器材,设计时根据其环境危险程度选用适合环境防爆要求的型号规格。
所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有接线板的防爆接线盒出厂时,根据产品标准的规定,也应有铭牌标志,故也应视为设备对待。
1.0.6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验收,通过验收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施工安装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1.0.7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进行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尤其是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必须事先制定并严格遵守。
1.0.8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一些规定不完全适合电气设备安装的要求,如建筑工程的允许误差以厘米计,而电气设备安装允许误差以毫米计。
这些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应在电气设计图中标出,但建筑工程中的其它质量标准,在电气设计图中不可能全部标出,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为了尽量减少现场施工时电气设备安装和建筑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做到文明施工,确保设备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规定了设备安装前及设备安装后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具备的一些具体条件和应达到的要求。
1.0.11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用于这类环境的电气设备有防爆电气设备,也还有大量的普通电气设备,而且防爆电气设备除了在外部结构、温升控制等方面有些特殊要求外,在许多地方跟普通电气设备是近似的,故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系列中的“高压电器”、“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母线装置”、“旋转电机”、“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电缆线路”、“接地装置”、“电气照明”、“配线工程”等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以及其它各专业标准规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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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规范
1、总则
. 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并明确验收要求和方法,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 本规范适用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古建筑等重要防火场所。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系统的验收
2.1.系统竣工验收
2.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2.1.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
列技术资料:
(1)竣工图;
(2)监控设备及探测器安装记录;
(3)系统调试记录;
(4)安装工程质量检查记录;
2.1.
3.竣工验收实施方法为:
(1)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 3 次切换实验,每次实验均应正常。
(2)监控设备及探测器应进行试验报警功能和消音复位功能的测试,反复测试3次。
(3)任意将探测器的电流互感器或者温度传感器的链接头拔出,监控设备及探测器应发生故障报警信息,并且能够消音和复位。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线路异常响应实验:
a、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模拟测试箱可调开关旋,逐渐增大电压,当模拟线路电流超过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能发出报警信号,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显示探测器发出的报警信息,其中应包括回路号、地址码及报警类型,并同时记录当前状态并可查询。
试验3次,应均可靠动作,不应有误报警现象。
如果动力线路装有自动切断开关继电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产生报警同时,继电器应能动作。
b、使用高温机体靠近任意探测器任意温度传感器,并且高温机体的温度高于报警预设值,探测器应能产生超温报警,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接收并显示报警信息。
c、一个在消防控制中心,操作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控制系统,应能对任意的故障监测点进行操作控制,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控制系统应能自动接收显示故障状态、地址码,同时记录当前状态并可查询。
d、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检。
e、复检时,对有抽样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抽样。
复检不合格者,为验收不合格。
2.1.4.竣工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提交本规范附录A中所述文件。
2.1.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开工报告
工程名称编号开工报告
单元名称工程地点工程类别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质量监督单位
物资储备
情况、一
平、图纸会
审、开工条
件、三通
工
程
内
容
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工程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表
用户单位名称地址工程单位名称地址设备厂家名称地址监控探测器型号
监控主机型号
电流传感器型号
温度传感器型号
远程监控设备型号
安装人员安装时间
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序号部位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备注
1
信号探测器
(电流互感器,安装部位与图纸一致
布线有序、标号清晰、接线紧固、正确固定完好
2 监控探测器安装部位与图纸一致固定完好
测点正确
电源取自消防电源
3 监控主机安装部位与图纸一致固定牢靠
通讯线连接正常
3 远程监控设备安装部位与图纸一致固定牢靠
通讯线连接正常
4 通讯联机运行检查
通讯正确、显示、报警正常
安装负责人:年月日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记录
编号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记录工程名称生产厂家
系统图或系统图图号:
设备类型地址编码规格型号
调校结果
自检报警复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现场代表:
年月日技术负责人:
质量检查员:
试验班(组)长:年月日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交接清单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合同编号
验收依据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结论备注
说明: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单位名称:
检查人员:
年月日项目负责人:
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交工验收证书
工程名称编号交工验收证书
单元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年月日交工日期年月日
工程验收意见:
验收单位代表:
年月日工程质量评定结论:
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
年月日验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单位(章):
代表:
年月日单位(章):
代表:
年月日
单位(章):
代表:
年月日
单位(章):
代表:
年月日
工程中间交接记录
编号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工程中间交接记录
工程名称
单元名称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工程图号
交接日期
工
程
内
容
检
验
意
见
接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单位(章):
代表:
年月日单位(章):
代表:
年月日
单位(章):
代表:
年月日
单位(章):
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