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北京大学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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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11.01•【文号】国办函[2001]58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58号)体改办、教育部:你单位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科技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等部门研究提出的《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指导意见(体改办、教育部二00一年十月九日)改革开放以来,部分高等院校利用自身优势创办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弥补学校经费不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高校校办企业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校办企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开始暴露出来,突出表现在校办企业产权关系不顺、学校直接承担企业运营风险,管理体制不规范、学校对企业行政干预过多,经营性资本难以自由流动、缺乏投入撤出机制,等等。

为了尽快按照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进一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教学、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拟选择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以下简称两校)进行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规范试点工作。

现就两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试点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1.通过明晰校办企业产权关系,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验制,完善校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以资本为纽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校办企业成为承担有限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依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有效规避校办企业经营风险。

2.逐步建立和完善学校在创办高科技企业中的投入与撤出机制,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雇用的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和工作内容的劳动者。

第四条本企业将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管理纳入人力资源规划,按照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需要实行合同制聘用。

第五条本企业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不享有企业员工的一切待遇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公积金等。

第七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如符合条件,可申请转正为正式员工,需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需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事项,以确保合同双方权益。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反约定。

第十一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间如需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权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实际需要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十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薪酬待遇第十四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并提供工资条单据。

第十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工作,如加班等需额外付酬。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定期评价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绩效,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岗位安排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合同制聘用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合理安排岗位。

第十九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领导安排。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为合同制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制定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员工工作质量。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管理工作,保障聘用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制员工,是指经学校批准在学校机关、直属单位、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机关管理岗位,在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及工勤岗位,以及在其他阶段性、临时性、特殊性岗位工作的、按合同聘用方式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聘用合同制员工工作的各学院、机关、直属单位。

第四条学校为合同制员工提供社会化的薪酬福利待遇,逐步建立合同制员工参与校内岗位竞聘、长期化聘用、转入事业编制等职业发展机制。

第二章分类与聘用第五条学校合同制员工分为Ⅰ类人员和Ⅱ类人员。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为Ⅰ类人员:1.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且本科、硕士阶段均为国内重点院校毕业(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

(二)不符合Ⅰ类人员条件的均为Ⅱ类人员。

- 1 -第六条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

(二)招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委托有关机构发布招聘启事。

(三)Ⅰ类人员的招聘程序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校人字〔2011〕31号)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4月、11月统一组织实施。

(四)Ⅱ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对全部应聘人员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聘人选,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聘用。

(五)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管理中介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Ⅰ类人员档案由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哈尔滨工程大学人事代理站保管,档案保管费用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

Ⅱ类人员的档案托管原则上自行解决。

属于应届毕业生的,经个人申请,人力资源公司可协助办理就业派遣及档案托管手续,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北大人事制度改革时间

北大人事制度改革时间

北大人事制度改革时间
北大人事制度改革时间可分为研究与规划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改进阶段。

首先,在研究与规划阶段,北大需要组织一支专门的研究团队,由人事管理、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开发等相关专业的教授和专家组成,负责对现行人事制度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

这个阶段重点是获取各部门和各类别员工对现行人事制度的意见和反馈,通过问卷调查、深入访谈等方式,收集员工的问题、需求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研究团队还要对国内外一些优秀高校的人事制度进行横向比较,以获得借鉴和启发。

接下来,在实施阶段,北大根据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和员工的反馈,确定改革方案,并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

该阶段的实施计划应考虑到各类人员的权益和利益,并在尊重北大优良传统和文化的前提下进行。

改革的实施需要高度的组织协调和沟通,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改革能够顺利进行。

实施阶段还需要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方案。

最后,在评估改进阶段,北大会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改革效果进行评估,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改革前后的人事制度进行比较,评估改革的成效和问题。

评估结果将反馈给北大的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用以改进和完善改革方案。

北大还应建立一个长期的监测机制,持续对人事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随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总的来说,北大人事制度改革时间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需要经历研究与规划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改进阶段。

改革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和建议,注重员工参与,保证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改革方案应重视人的因素,尊重人的权益,同时也要注重改革效果的评估和持续监测,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成效的实现。

北京大学劳动合同书无期限版

北京大学劳动合同书无期限版

北京大学劳动合同书(无固定期限)甲方:【北京大学+具体用人的二级单位】乙方:【劳动者姓名】签订日期:年月日北京大学人事部监制使用说明1、本合同书作为我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范本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必备条款不得删减。

2、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3、签订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或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公章为具有人事权的二级单位公章。

职工签约必须是本人,不得代理,姓名应与本人身份证一致。

4、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四条中写明。

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6、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7、统招统分在校学生或是其他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身份的,不得订立劳动合同。

北京大学人事部2018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北京大学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第一条甲方基本信息。

第二条乙方基本信息。

备注:1.乙方为统招统分在校学生或是其他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身份的,不得订立劳动合同。

2.甲乙双方的联系地址为各自送达的具体地址。

任何一方联系地址发生变化,均应当在联系地址发生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甲乙双方在向对方列示的联系地址送达有关文书时,如果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其它无法送达情形的,则从发件人寄出文书之日起视为已经送达对方。

3.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上表中“紧急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和解、调解及接受、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暂行)规定(校发[2004]21

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暂行)规定(校发[2004]21

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暂行)规定(校发[2004]21号)为改进和加强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精神,结合高等教育的特点和北京大学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的原则1.指导思想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原则,建立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分级流动、岗位管理的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教师队伍的竞争力,以适应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要求。

北京大学教师实行全员聘任制。

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学校与受聘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岗位分类和职责学校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教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岗位、专任教学岗位和专任科研岗位,实行分类管理。

教学科研岗位教师承担教学和科研双重任务;专任教学岗位教师、专任科研岗位教师的任务分别以教学、科研为主。

教师原则上必须承担学校分派的社会服务工作。

3.职务级别教学科研岗位和专任教学岗位教师职务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专任科研岗位教师职务分为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4.总量控制学校对教学科研岗位教师、专任教学岗位教师和专任科研岗位教师的基本编制,按照各单位的工作需要进行总量控制。

各院系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和科研经费预算设置专任科研岗位,按《北京大学专任科研岗位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5.公开招聘教师岗位采取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的方式或对外招聘与内部晋升相结合的方式,平等竞争,择优聘用。

坚持质量第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学缘结构,原则上不从本院系单一学缘的应届毕业生中直接招聘教师。

6.学术评审和行政审核学校实行学术评审和行政审核相结合的机制,确定教师的聘任和职务晋升。

学术评审的主体是各级学术委员会;在职务晋升中,引入“教授会议”评议机制。

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关键流程-北京大学人事部

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关键流程-北京大学人事部

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关键流程流程1:入职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特制定以下入职流程:第一步,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依据校人事部劳动合同范本签订劳动合同(三份);第二步,人事干部经由校人事系统(劳动合同制——合同初订——单位维护拟进人员——增加)网上提交职工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社会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参考附件1~5),需保证网上提交信息与合同信息的一致性;第三步,经系统打印“经费保障证明”、“保险个人登记表”、“加入社会保险申报表”,并在相应位置签字盖章;第四步,人事干部持劳动者工商银行存折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经费保障证明”前往校财务部工薪办公室办理经费保障备案、个人工资账户备案;第五步,在确认财务部审核已通过后,携带三份合同原件前往校人事部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办公室,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第六步,在确认合同审核已通过后,持“保险个人登记表”、“加入社会保险申报表”前往校人事部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办公室办理社保起缴手续(若有公积金,则会在下一月自动起缴)。

流程2:离职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特制定以下离职流程(合同解除或终止):第一步,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依据校人事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协议书范本(附件7)签订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协议(三份);第二步,人事干部经由校人事系统(劳动合同制——合同管理——提交申请——合同解除或终止)网上提交合同解除或终止信息;第三步,人事干部携带三份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协议前往校人事部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办公室办理合同解除或终止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人事部打印结算单;第四步,单位确认结算单内容后签字盖章,返回人事部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办公室,加盖劳动合同备案章;第五步,持劳动合同制职工转移或停缴社会保险申报表(附件6)前往人事部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办公室办理社保转移或停缴手续;第六步,持结算单前往财务部工薪办公室办理工资结算。

流程3:合同变更第一步,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依据校人事部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范本(合同范本中已含)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三份);第二步,人事干部经由校人事系统(劳动合同制——信息维护——制单)网上提交合同变更申请;第三步,人事干部携带三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前往校人事部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办公室办理合同变更审核。

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北京大学人事部

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北京大学人事部

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校发[2010]115号(2010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章人员聘用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五章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第六章考勤及考核第七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八章档案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及企业编制管理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人事户头的学校二级单位,包括院系(所、中心)、党政职能部门、后勤单位、直属附属机构等.第四条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北京大学职工的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校人事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相关政策咨询与培训.第六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统一纳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干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七条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岗位设置年度计划报校人事部审核,并依据校人事部核定的岗位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八条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经费,确保合同期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第三章人员聘用第九条用人单位成立聘任小组,负责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宜.用人单位的下属机构、挂靠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人事主管负责人作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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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
校发[2010]115号
(2010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章人员聘用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五章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六章考勤及考核
第七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及企业编制管理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人事户头的学校二级单位,包括院系(所、中心)、党政职能部门、后勤单位、直属附属机构等。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北京大学职工的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校人事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相关政策咨询与培训。

第六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统一纳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干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七条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岗位设置年度计划报校人事部审核,并依据校人事部核定的岗位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八条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经费,确保合同期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第三章人员聘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成立聘任小组,负责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宜。

用人单位的下属机构、挂靠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人事主管负责人作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须参照北京大学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结合本单位实际,补充或细化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校人事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必须在本次劳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

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在本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

未经审批而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依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劳动合同制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学校人事部不定期发布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作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标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岗位职责、经费预算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实行实名发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发放单,由校财务部通过银行代发系统按月统一发放。

对于未在校人事部备案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得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学校统一发放工作证件。

图书借阅、食堂就餐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党团组织关系、工会组织关系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报条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学校协助申报。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

若所申报系列不在社会化评审范围内,在北京大学连续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经用人单位同意及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委托,可申请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代评。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第六章考勤及考核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考勤考核具体办法,并报校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做好考勤记录工作。

考勤记录应按实际上班时间进行记录,能反映正常上班时间的小时数,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当天加班的小时数。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制职工试用期满和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考核办法对劳动合同制职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工作档案。

第七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争议发生的原因及处理结果报校人事部。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人事档案原则上应存放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由本人办理个人存档手续。

符合集体存档条件的,可将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务机构的北京大学集体户。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日常考勤、年度考核材料、奖惩记录材料、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等。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作档案在其离开用人单位后还应保存2-3年,工作档案需要归入本人档案的,应即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人事主管及人事干部应当实时关注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的劳动用工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政策培训。

学校鼓励用人单位聘请专业机构为本单位制定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或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隶属北京大学的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同时接受校人事部的监督;如需通过学校办理相关事务,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向学校缴纳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2010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执行,《北京大学流动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北人发2000[10]号)、《北京大学聘用各类非正式编制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校发2003[6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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