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可抗力一些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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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释义

不可抗力释义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

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

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

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

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包括:不可抗力内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范围。

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

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

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三个“不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自然灾害。

我国法律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

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已不断提高了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但自然灾害仍频繁发生并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阻碍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出现的、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等。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暂时免除或者减轻履行合同的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证明,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

受影响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终止后立即恢复履行合同的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的履行将暂时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各方应协商解决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处理;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各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解除合同后,各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协商处理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后果。

以上为不可抗力条款范本,具体条款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希望以上范本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

研究生开题报告(15篇)

研究生开题报告(15篇)

研究生开题报告(15篇)研究生开题报告1三位老师,上午好:很感谢三位老师能在今天对我的论文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我的论文题目是旅游合同免责条款及其问题调查研究。

之所以确定这个题目,是因为我在中国旅游研究院的网页上,看到了第一季度全国游客满意度调查研究报告成果,在这篇调研报告成果中,游客尤其是散客,不满意以及投诉的重点,在于对旅游合同的履行和旅游合同免责条款的不认同。

比如说,有部分游客对免责条款中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不理解,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游客滞留,这产生的费用游客和旅行社到底谁该负担?比如说,有部分游客投诉说旅行社免责条款中写明,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旅行社概不负责,在学过法律的人士看来,这个免责条款明显是违反《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但是学过法律的旅游者毕竟占少数,这个违法无效的免责条款在一些没有接触过法律的旅游者看来,却真的是旅行社免责了。

这就造成了旅游者利益的损害。

我国现行的旅游合同都是格式合同,国家旅游总局制定的有出境旅游合同和国内旅游合同的范本,同样各个地方的旅游局制定的也有旅游合同的范本,还有部分旅行社自己制定旅游合同,对旅游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违法滥用,这种旅游合同免责条款混乱的局面,也就成了旅游者投诉的一大原因。

之前的老师和前辈的论文和课题中,少有涉及旅游合同免责条款的,对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出倒是很多,关于免责条款的,又是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研究较多。

因不可抗力致合同解除相关问题研究

因不可抗力致合同解除相关问题研究

因不可抗力致合同解除相关问题研究作者:褚桂民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关键词】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一、不可抗力的认定问题我国在合同法中规定了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几种情形,不可抗力是其中的情形之一。

可见不可抗力的发生是法定解除权产生的基础。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是应以当事人的认知能力和预防能力判定还是应以一般人的认知和预防能力判定呢?下文对不可抗力认定的理论依据进行对比和探讨。

总结各种文献之后,对不可抗力的认识有3种学说,即以个体为判断标准的主观说、以一般人为判断标准的客观说和折中说。

主观说以当事人个体的判断能力为标准,考虑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认为尽了最大的注意仍不能避免发生的事件为不可抗力。

①客观说以一般人的判断能力为标准,认为通常人都无法避免的事件为不可抗力。

②客观说更多考虑的是外部事件的性质。

折中说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既要考虑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又要考虑外部事件的性质及其量的因素是否显著。

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是应从主观上来理解还是从客观上来理解呢?学者通说认为《合同法》117条第二款在理论渊源上属折中说。

③即对三个不能的认定要同时考虑具体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又要考虑外部事件本身。

但也有学者认为不可抗力的判断应以客观说为标准。

认为不可抗力的实质要素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要素,并且事件的性质是严重的。

④本人也更倾向于客观说的观点,认为不可抗力的认定不应被具体当事人的认知能力左右。

采用客观标准,有利于法律的适用。

主观标准的个体性,给不可抗力的判断带来困难。

二、不可抗力的判断具有个案性依据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界定采折中说。

同时考虑主观和客观的双重因素。

由此,主观上,在具体案件中的具体当事人其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是不同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认知能力不断提升,也就是说不同时代的人的认知能力可能不同。

客观上,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对客观事件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正经历着由不能到能的过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施工中常见技术问题的研究高鹏朱慧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施工中常见技术问题的研究高鹏朱慧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施工中常见技术问题的研究高鹏朱慧发布时间:2023-06-21T05:38:29.844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3年7期作者:高鹏朱慧[导读] 最近几年随着水利水电工程的不断发展,其技术已经逐渐成熟,不管在学术领域还是在实践领域其都有着一定的重要地位。

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科研以及管理等方面都属于水利水电工程学习的主体范畴。

在实际的施工建设中,还有许多问题出现,需要相关人员对其进行重点关注并深入研究分析。

本文主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施工过程中技术常常会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吉林长春 130000摘要:最近几年随着水利水电工程的不断发展,其技术已经逐渐成熟,不管在学术领域还是在实践领域其都有着一定的重要地位。

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科研以及管理等方面都属于水利水电工程学习的主体范畴。

在实际的施工建设中,还有许多问题出现,需要相关人员对其进行重点关注并深入研究分析。

本文主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施工过程中技术常常会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施工;常见技术;问题分析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作为我国城市化工程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水利水电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存在的技术问题,要运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法,促进技术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要规范施工人员的操作步骤,提高技术人员的施工水平。

采取高水平的技术措施,继而将水利工程中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起来,促进我国水利水电事业的长久发展。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特点1.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环境复杂,受外界因素影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建筑施工应该根据当地具体的河流水文条件进行施工,这无疑是一项极其精细的工作,所以如果勘测人员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出现一些小小的数据误差,这些误差可能会在日后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而且水利水电工程的建筑施工也会受到当地地形的影响,部分施工团队会适当的使用爆破技术来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的正常推进,但是爆破作业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容易造成安全事故,所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施工应该选择最适合当地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将施工环境等因素对工程施工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2024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范文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日趋复杂,尤其是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本篇论文旨在研究和分析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实践操作以及相关问题,以期为完善劳动法律制度和保障劳动者权益提供参考。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概念及认定(一)概念界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指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或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产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这些变化可能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调整、政策法规的变动、市场环境的剧烈变化等。

(二)认定标准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标准一般包括:一是变化的性质是否具有不可预见性;二是变化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产生明显不公;三是变化是否涉及到劳动合同订立的基础性内容。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基础及程序(一)法律基础《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提供了法律基础。

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程序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一般包括:双方协商、书面通知、支付经济补偿等步骤。

在协商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确保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若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一)法律规定的不足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之处,如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界定、经济补偿的标准等。

这些不足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

(二)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往往难以避免。

一方面,企业可能面临经营困难、调整结构等压力;另一方面,劳动者则关注自己的工作稳定性、经济收入等。

高校长期挂账的往来款的形成原因及对策研究

高校长期挂账的往来款的形成原因及对策研究

ACCOUNTING LEARNING99高校长期挂账的往来款的 形成原因及对策研究邢译水 西北工业大学摘要:高校因部分经济业务形成原因复杂,且历经时间较长,形成了部分长期挂账的往来款,因设备购置、工程建设形成的长期挂账的往来款占有较高比例。

本文从设备购置、工程建设两个主要视角对高校长期挂账的往来款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对应的管理措施与清理措施,以期解决高校往来款管理中的难题。

关键词:高校;长期挂账;往来款引言高校往来款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长期挂账的往来款是高校财务风险的重要监控点,也是法律纠纷的易发点。

深入研究高校长期挂账的往来款管理问题,全面清理长期挂账的往来款,对完善往来款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6年,财政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1]。

2018年,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通知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全面开展往来款项专项清理和账龄分析[2]。

从财政部相继出台的办法、通知可以看出,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

一、高校往来款概述高校往来款包括纳入高校管理的各类经费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往来,具体包括:1.应收及预付款,指高校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

2.应付及预收款,指高校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等。

高校因部分经济业务形成原因复杂,且历经时间较长,存在部分账龄三年以上的往来款。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3]。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对高校经费投入不断增长。

根据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0年,全国高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为2279亿元,2020年,全国高等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为16522.36元、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4183万人,根据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与在学总规模可计算得出2020年全国高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约为6911亿元,较2010年增长203.25%;2010年,全国高校校舍总建筑面积为74604万平方米,2020年,全国高校校舍建筑面积92034.13万平方米[4][5],较2010年增长23.36%。

不可抗力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不可抗力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不可抗力的名词解释民法学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各种意外事件和突发状况时有发生,这些情况往往会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在法律层面上保护个人和团体的权益,民法学中引入了不可抗力这一概念,对于涉及法律责任和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这一概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不可抗力是指在人的控制范围之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难以克服的客观情况下,造成不能履行合同责任的一种情况。

这些情况往往是突发事件或者自然灾害等,无论个人或者单位在此种情况下都无法违背事物的规律来维持诺言或者履行合同。

在民法学中,不可抗力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概念。

人们对于何种情况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及何种情况下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等问题,都有不同的理解和观点。

首先,不可抗力要求具备一定的客观性。

这意味着不可抗力的发生是在个人或单位的控制范围之外,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决策来改变,难以预见和避免。

例如,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或者恐怖袭击、战争等非自然因素,都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况。

其次,不可抗力还要求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的困难。

这意味着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无法克服的或者可以说是无法履行合同责任的。

如果只是合同履行变得困难或者有一定的障碍,但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达成约定的目标,那么这并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存在对于民法学来说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它能够减轻当事人的责任,使其免受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产生的损失。

当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时,双方当事人也应该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情况,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责任承担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然而,不可抗力的认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在实际的操作中,不可抗力的判断往往需要考虑各种具体因素,如当地法律、合同的条款、当事人的行为等。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商事合同中通常会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做出一些特殊规定,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是否可以豁免全部责任,还是仅仅减轻责任的问题,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也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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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可抗力一些问题的研究李娜(德州学院政法系山东德州200620302066)摘要:本文对关于民法上的不可抗力问题进行了一些阐述,我们以完善不可抗力制度的实践意义为基点,从不可抗力的历史,性质,民事上的诸多现象,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等方面,对不可抗力制度的重要性进行说明,并对不可抗力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引言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效益,补救其所受到的非法损害,同时制裁和惩戒违法行为人。

如果由于人们自己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又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阻碍了当事人履行其所订立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便要承担造成的损害责任,这不仅达不到民事责任的目的,对于承担责任的人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在逻辑上也无法满足过错责任原则之要件。

不可抗力则是没有履行合同时违约免责的一种各国公认情况。

不可抗力,在各国立法上一般都规定为免除责任的条件,是民商法中一个极普通的条款。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过错原则的体现。

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均使用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普遍确认的,我国民事立法对此也有规定。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不可抗力,在各国立法上一般都规定为免除责任的条件。

”我国民法对此也有规定。

有关不可抗力的诸多理论问题,如判断标准,构成要件,范围,效力等值得讨论的,恰如有的学者所言,尽管“合同法学和侵权行为法学都研究不可抗力,但有关不可抗力的概念和性质,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效力等,学者们均有较大分歧。

”所以说,有关不可抗力的诸多理论问题是需要我们研究和讨论的。

合同法学和侵权行为法学都在研究,但有关不可抗力的问题存在有分歧。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从民法角度对不可抗力制度进行研究和讨论。

一、建立并确立完善不可抗力制度的实践意义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依据此规定,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继续履约,当事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从《民法通则》的定义来看,自然灾害的诸现象对人类所造成的影响非常巨大,超出了人类可控制和防范的范围,而对人类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形成了不能抵抗的干涉。

因此,对诸如地震,海啸等人力不可抗的事件的相应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而要完善不可抗力制度首先要做的就是对自然规律进行深刻的研究,通过研究来加强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在自然规律的指导下对人类活动在受到自然灾害侵袭时的权利义务做出具体规定,并依据规定把灾害给人类社会活动带来的损失最小化。

因此在法律上,我们应该在符合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制定出适当的法律条款,规定规范不可抗力的适用,这也是社会的发展对法律制度所提出的必然要求。

为了更直观的体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人类社会活动带来的影响,我们先看一下以下事例: 1996年,我国水灾的受灾面积18145千公顷,旱灾的受灾面积20151千公顷,水灾共发生36856起,直接经济损失10.29亿元。

[1]2003年突发的“非典型性肺炎”疫情对中国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确诊病历有5000名之多。

[2]2004年岁末的印度洋大地震和海啸事件震悍了整个人类世界,据有关数据显示:在印度洋大地震和海啸中死亡人数已超过12万,这场重大的自然灾害使得整个人类社会遭受到惨重的打击,造成的损失也不计其数。

2008年新年前夕我国南方普降暴雪,暴雪致3000万人受灾损失超过60亿元。

由上述事例我们可以发现,尽管现代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达到一个相当高的程度,但是人类对自然和自身的认识仍然存在种种局限,自然灾害威胁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在社会生活中,各种人为现象也妨碍着正常的贸易交往,使许多合同不能履行。

而不可抗力制度的设计就是人类在尊重客观实际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手段合理分配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的体现。

从法律上看,确立不可抗力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公平原则的实现。

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尽管债权人也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但债务人遭受的损害更大。

因为债务人不仅可能会因标的物造成毁损灭失而使其不能得到相应的履行,同时因合同不能履行,而又不能使其免责,他还应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而债权人仅丧失了履行利益。

可见,不可抗力情况发生以后,若债务人不能不被免责,则将蒙受重大损失,而由于不能履行是不可抗力所致,债务人本身没有过错,在此情况下让当事人承担与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不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后果。

所以,对此种情况,最好的办法是使债务人被免除责任。

另一方面,法律确认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可以促使人们在从事交易活动中,预先确定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从而准确的计算风险,在出现风险以后合理的解决风险的负担问题。

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有利于提高效率,并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二、不可抗力制度的历史不可抗力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多种表现形式。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法制体系也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一)西方国家对不可抗力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可抗力概念可追溯到公元前20-18世纪西亚两河流域的成文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第244、249、266条就具体情况规定,牲畜因雷击、瘟疫而死或为狮子所噬食,租用人或牧人免负责任。

[3]而不可抗力的概括性规则是起源于罗马法。

[4]罗马法将因不可规则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发生损害的情形称为事变,如自然灾害,战争,交通阻断,法令改废等。

事变分为轻微事变和不可抗力两种,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通常不能预见或虽能预见也无法抗拒的外部事实,如地震,海啸,海盗,敌人入侵等,若因此而发生债务人给付不能的后果,债务人可以据此免责。

[5]“罗马法上的不可抗力当初是作为债务人承担无过失责任场合的免责事由而予以承认的”罗马法的这一制度为大陆法系各国民商立法所继承。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不能归究于其的外来原因时,即使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债务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第1148条规定:如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不测事变,不能履行其承担的给付或作为之债务,或者违约进行对其禁止之事项,不引起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从上述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国是把不可抗力规定在了外部原因之中。

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在第285条规定:“非由于债务人的过失而未给付者,债务人不负迟延责任。

”在第287条规定:“债务人不迟延中对于一切过失负其责任。

债务人在迟延中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给付不能者,也应负责。

”[6]综合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不可抗力制度的存在,是有着渊远的历史传承的。

(二)中国对不可抗力制度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是我国当前对不可抗力进行的最完整的阐述。

从制度上对不可抗力做出了规定。

我国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也是逐步的完善起来的,从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开始,到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再到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1989年颁布的《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从以上列举的种种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可抗力制度,是逐步的走向成熟的。

但是,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律制度会出现不适应时代发展的现象,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的去完善法律。

三、不可抗力的概念和要件(一)不可抗力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具有客观性,同时也要具体情况而定。

目前,各国判例和学说对不可抗力的结实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7]第一种是主观说:认为当事人主观上已尽最大的注意,但仍不能防止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发生,那么已发生的事件便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是债务人主观上不能防止的事件,即使债务人能预见并已尽了最大注意,但事件的发生仍不可避免,德国学者歌德斯密特指出,损害人虽然予以最大的关心与注意,仍不能预见和不能预防的事件,既为不可抗力。

[8]这些观点都认为,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主观上尽其最大注意仍未能防止其发生的事件。

第二种是客观说:认为不可抗力事件是与当事人主观因素无关,发生在当事人外部的,非通常发生的事件。

与主观说的观点不同,客观说强调不可抗力事件是发生在当事人意志之外的,是当事人不可预见和避免的,而主观说认为不可抗力并非完全独立于当事人的意志之外,有时当事人是能预见的,只是不能避免。

第三种是折中说:认为应采主客观的标准来判断不可抗力。

从性质上说,不可抗力具有客观性,他是发生于当事人外部的事件,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左右。

但是确定不可抗力事件,要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做到了应有的注意,以此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凡是基于外来因素发生的,当事人以最大谨慎和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的事件为不可抗力,而事件的发生是客观的,但当事人能够预见而由于疏忽没有预见,或未尽最大努力加以防止,则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不可抗力不能成立。

[9]我认为,主观说和客观说均保持了各自观点学说的统一性,各有其优点。

但是也都有其不足之处,主观说将不可抗力的判断标准限定于加害人的主观方面,必然导致执法任意性的发生。

而客观说完全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也同样是不可取的,因为有些客观事件在当事人尽力而为的情况下也是有可能减少损害的。

而折中说,集合了主观说和客观说的有点,避免了主客观学说的局限性。

完善了不可抗力制度的理论。

我国现行立法采纳折中说的观点,要求在确立不可抗力时,不仅要考虑客观因素,而且也要考虑主观因素。

(二)不可抗力的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律中的三个“不能”大体上能说明不可抗力的定性问题。

一,不可预见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

从法律上来讲,衡量能否预见的标准应是客观的,同在当时的科技水平条件下,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人,是否合理的预见。

当事人对于其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而未能预见的,不能够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

具体来说,这个标准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客观方面,既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

如果对该项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的专门知识,只要具备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该合同当事人自应能够预见。

二是主观方面,就是在某种具体条件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发育情况,知识水平,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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