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渊源: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3、法的要素:法的基本成分,构成法的基本要素。
4、法的效力: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法的适用范围)5、法的体系:是指有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的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6、法的部门:又称“部门法”,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7、法律关系:是法所构建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
8、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9、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0、权利: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11、义务;指设定或隐含在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题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2、法律事实: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或现象。
13、法律行为:指人们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力的、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14、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15、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16、法的历史类型: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17、法系:又称“法族”(资本主义法学常用),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
法理学名词解释

0、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1、法系:依据法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2、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
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3、普通法法系亦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
它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4、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能力或资格。
5、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6、义务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7、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8、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9、法学体系是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体系10、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它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1、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12、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范围和法律上的约束力,即指法律在时间、空间、对象等方面所具有的约束力,是强制人们遵守的作用力。
13、法律类推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14、法律解释是指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的说明。
15、司法是指法的适用,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令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制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展望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
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法的效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学体系:是指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之间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理论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基本理论、原理、概念、制度的法学门类。
4.应用法学:是指以某个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5.国内法学:是指研究国内法的法学门类。
6.国际法学:是指研究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协议的学科。
7.法律史学:是指研究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学科门类。
8.外国法学:是指专门研究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
9.边缘学科(交叉学科):是指法学与其他学科相结合,跨学科研究而形成的法学门类。
Eg 法医学、法医鉴定学、犯罪心理学等。
10.法理学:是指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
法理学就是法哲学。
11.法理学的意义:体现在通过法理学思维能力的培养,帮助人们达到克服法律偏见、超越自身法律经验和尝试的局限的作用。
12.法律方法:指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13.法理学方法:根本目的与法律方法一致,都是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但是法理学方法主要侧重于法律方法的理论方面。
14.神意说: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15.理性说:从法的本体而言,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这意味着只有反映了人们的理性才是真正的法律,否则法律不过是强权意志的宣泄而已。
16.规则说:法即规则。
视法律为一项由国家颁布而人们只能服从的规则体系。
17.名族精神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征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的介入,而是在时空中几点的民族精神的反映,体现了一个特有民族的历史传统和精神风貌。
18.社会控制论:应当从社会生活中去寻找法律的本源。
19.法的定义的基本描述: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综合,它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制于人们的理性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研究法律的概念、性质、结构及其形成和发展的哲学原理和方法的学科。
法理学涉及许多核心概念和名词,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法理学名词及其解释:1. 法律(Law):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构制定,以调整和规范社会行为、保护社会秩序。
2. 正义(Justice):道德原则与法律法规的深层价值,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确保公正、平等和人权保障。
3. 权利(Right):法律赋予个人或集体的特定权益和自由,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4. 法源(Sources of Law):法律法规产生和形成的根本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习惯法等。
5.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和机构组成的整体结构,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分支。
6. 民事法(Civil Law):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个人关系的法律法规。
7. 刑事法(Criminal Law):规范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触犯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8. 憲法(Constitution):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规定国家的最高准则、基本制度、国家权力机构及其权力分配等。
9. 法官(Judge):在法庭审理案件、对案件进行审判并裁决的司法人员。
10. 律师(Lawyer):受聘于特定行业或客户群,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或其他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11. 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强调法律程序公正、透明、公平的法治观念,确保每个人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同等对待。
这些名词仅介绍法理学的部分内容,实际上法理学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这些概念。
分析和研究这些核心概念有助于对法律和法治运行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法理学名词解释120个

法理学名词解释60个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17、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 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s):指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保护个人利益的权利。
主观权利是法律规则赋予个体的,具有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可以通过追究权利主体违反权利客体而采取法律保护措施。
2. 客观权利(Objective rights):指个体从整体上享受的权益,独立于具体个体的主观行为。
客观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法律制度,对整个社会成员都有规范和约束力。
3. 法益(Legal interest):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合法的利益。
法益是法律关系的客观基础,是法律主体享有主观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4. 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指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在法律范围内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客体和对象、内容、权利义务等要素。
5. 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指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者予以责备和追究的制度,是为了维护法益,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规范而设立的。
6. 受害人(Victim):指在犯罪、侵权等行为中直接受到损害的人。
受害人具有权利获得对施害人的救济和赔偿,以及参与犯罪、侵权案件的诉讼权。
7.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指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授予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地位。
拥有法律人格的个体或组织具有享受和承担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资格。
8. 法人(Legal person):指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组织机构或非个体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9.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指规范行政机关组织、职权、作用以及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等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10. 民事法(Civil law):指调整个人或民事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事法规范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11. 刑法(Criminal law):指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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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凡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2分)当代世界主要法系可分为民法法系(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英美法系),以及社会主义法系。
(2分)
(2)政策:是一定阶级、政党、国家以及其他社会主体,(1分)为达到一定目的,(1分)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情况和历史条件,(1分)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1分)(3)法的制定:是法定的国家机关,(1分)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1分)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1分)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1分)
(4)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
(1分)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1分)本国同类(1分)法律规范的总称。
(1分)
(5)法律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分)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1分)对各种法律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2分)
二、1、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2分)行为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
(2分)
2、法制:指三层含义,静态意义上的法律或制度,或简称法律制度;(1分)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组成的系统;(1分)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2分)
3、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2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也属于精神文明范畴的思想道德方面。
(2分)
4、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即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
(2分)法的实施方式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
(2分)
5、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1分)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1分)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分)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1分)
三、
1、答: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
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和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纺织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答:法的效力是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法理学上通常指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尤其是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适用范围,即在适用对象、时间、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3、答: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先例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
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的评价。
4、答:广义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
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5、答:法律规范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
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法的主要构成要素。
四、1、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1分)去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2分)。
2、法律制流是与义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密切联系的一个概念(1分),泛招待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实行某种惩罚措施(2分)。
3、授权法是指全国人大及其记委会为授权国务院或其他国家机关制定某种规范性文件的法律(2分),不包括根据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分)。
4、个别性调整是对某一具体行为的调整(1分),这种调控针对性强,是一次性的(1分),有拒保住和任意性的缺陷(1分)。
5、社会主义法却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的简称(1分)。
内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诸方面的法律制度(2分)。
6、法的概括性是指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1分),它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1分),是反复适用的(1分)。
五、1、答: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2、答:公法主要是指关于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
调整公共利益,涉及的主体为国家机关。
公法以行政法和刑法为核心。
3、答: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4、答:法的效力是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法理学上通常指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尤其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适用范围,即在适用对象、时间、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5、答: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六、1、法的国际化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相互借鉴吸收,逐渐形成共识,即在某些领域中使本国的法律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相互衔接。
其二是指积极参与国际立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签署、批准和加入国际协议,严肃认真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2、民主的法制化指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3、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或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在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关系的法律。
4、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
5、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七、1.又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是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3.运用一定的共同规则,对同一类行为的调整,这类调整反复多次适用一定规则。
4.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表示正式同意,使之成为法律,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步骤。
5.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八、1、.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和态度等。
2、授权立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把自己制定某项或某类法律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行使,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根据授权法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就是授权立法。
3、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4、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与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5、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九、1、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称之为技术规范。
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的简称,内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诸方面的法律制度,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故又称为制定法。
4、权利能力通常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5、法律责任是指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或因法律制定,而应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十、1、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2、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3、法律事件:由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4、法的创制: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定职权和法律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5、司法解释: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