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机构设置情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通知-吉政发[2000]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通知-吉政发[200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62822ce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57.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通知(吉政发〔2000〕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精神,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省政府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要坚持“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针,与调整学校布局结构结合起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质量,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二、除省教委以及省公安厅、省体委继续管理其所属学校以外,省直其他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学校。
(一)普通高等学校。
1.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的普通高校除体育、公安院校继续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外,其他学校均划归省教委管理。
2.属于企业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人、财、物的管理体制暂不变,教育业务由省教委管理。
(二)成人高等学校。
1.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划归省教委管理。
2.成人高等学校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一套管理机构的,实行实体合并,由省教委管理。
3.属于企业举办的成人高等学校,暂由企业继续办学,管理体制暂不做调整,待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剥离社会职能时,再按属地化原则进行调整,划归市、州教委管理,纳入市、州组建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划中统筹考虑。
4.与普通高等学校能够做到优势互补的成人高等学校,也可并入普通高等学校,作为职业技术学院。
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统计报表填报总体说明1.填报范围: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填报本表。
2.报送日期:9月20日前报出。
3.学年:是指教育年度,即从本年的9月1日(学年初)至第二年的8月31日(学年末)。
4.统计时点:是指统计数据的调查截止时间,即本学年初9月1日。
如在校生数、教职工数、占地面积、固定资产总值等指标为统计时点数。
5.统计时期:是指统计数据的调查区间时间,即从上学年度的学年初9月1日至学年末8月31日时间区间。
如毕业生数、复学学生数等指标为统计时期数。
6.归档:本表由学校(机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档管理。
基础基111学校(机构)基本情况一、指标解释1.学校(机构)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备案的实施各级各类教育的单位。
学校(机构)名称:是指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机构)全称。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2.学校(机构)办学类型九年一贯制学校:是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有关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年限的规定组建起来的,贯穿小学与初中教育的一体化学校。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是根据国家教育法有关实施教育年限的规定组建起来的,贯穿小学与中学教育的一体化学校。
少数民族学校:是指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实施初等、中等教育的独立设置学校。
3.学校(机构)驻地城乡类型:是指学校(机构)驻地的城乡分类属性,分为城区、镇区、乡村,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的市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镇区:是指在城市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吉教联字[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吉教联字[2005]30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从今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务必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全面贯彻执行。
省、市两级在新学期开学后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拒不执行或仍然存在违规收费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方案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确保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收费的基本原则是:(一)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
充分考虑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的差异,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深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改革【发文字号】吉政发[2000]18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6.13【实施日期】2000.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内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编办制定的《关于深化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六月十三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实施科教兴省战略,进一步转换高等学校运行机制,增强办学活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化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一)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
按照“转换机制,优化结构,增强活力,提高效益”的原则,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全面实施,突出重点,逐步推进。
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以学科建设为龙头,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改革校内管理模式和组织方式,精简和调整学校内设机构。
按照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组织的内在联系进行教育资源重组,形成科学合理和高效的管理模式,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我国成人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吉林省成人教育现状分析

建 终身 教育 体系 和学 习 型社 会 的 必要 条件 , 担负 着 提 高 劳动者 素质 , 培养 各业 人才 的重要使命 , 于促进经 对 济 社会 发展 , 全面建 设 小 康社 会 , 建 和谐 社 会 , 构 促进 人 的全 面发展 , 具有 极其 重要 的意义 和作用 。
一
未 能放开搞 活 , 教 育机 构 的结 构 布 局 、 业设 置 、 对 专 教 育 资源 的调配缺 乏 长期 安 排 和统 一 考 虑 。同 时 , 各级 政 府对成人 高等 教育行 政干 预过多 , 管得 过死 , 统 在专 业 设置 、 生 、 招 收费等 方 面指 令 性 政 策 多 , 导 性 政 策 指 少, 学校缺 乏 主动适 应 经 济建 设 和 社会 发 展 的办学 活 力, 缺乏 面 向社会 办学 的 自主权 。
没 有更 多的精力 和时 间用 于 学 习 , 再加 上 有 的 成人 高 校 在管理上 要求不 严 , 律 松 弛。所 以有 些 学 员不 按 纪 时参 加面授 , 最后 只 是 为 了应付 考 试 。学 员 们 对学 习 的态度使教 师在讲 授过程 中也 是马 马虎虎 , 敷衍 了事 。
摘 要 : 成人教育是 我国教育事业 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 的必要 条件 , 担负着 提
高 劳动 者 素 质 , 养 各 业 人 才 的重 要 使 命 , 于 促 进 经济 社 会 发 展 ,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 建 和 谐 社 会 , 进 人 的全 培 对 全 构 促
要 求 , 富等教 育基本 上 沿袭 了普通 高等 教育 的做法 , 教 在
学计 划 、 学 内容 、 教 教学 方 法 、 学手 段 和 学制 等方 面 教 味 向普 通 高教看 齐 。轻 实 际 能力 培养 , 视 对学 员 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非常设机构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非常设机
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19
•【字号】吉政办函[2010]45号
•【施行日期】2010.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非常设机构的通
知
(吉政办函[2010]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求,按照《省直非常设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政府对非常设机构进行了清理,现将保留和撤销的省政府非常设机构予以公布。
其中,保留的非常设机构部门和成员有变化的,请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履行调整手续,不再重新发文。
附件:1.保留的省政府非常设机构名单
2.撤销的省政府非常设机构名单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
保留的省政府非常设机构名单
附件2。
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研究

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研究【摘要】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在应用型人才培养方面具有一定的特色,本文通过对该领域的研究分析得出结论。
文章介绍了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为后续内容提供了理论支撑。
然后,对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现状进行了详细分析,探讨了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特色进行了深入探讨。
接着,针对现有培养模式进行了创新性探讨,提出了实践教学改革的方向。
结论部分对研究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发展。
本文的研究结果为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研究、现状分析、理论基础、培养模式、创新、实践教学、改革、结论总结、未来展望、研究启示。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吉林省作为东北地区重要的教育基地,民办高等教育在近年来蓬勃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才需求的日益增长,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已经成为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
目前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如培养模式单一、教学资源不足、实践教学环节不足等。
有必要对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特色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培养更多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本研究旨在探讨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特色,并提出相关建议,为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与进步提供参考。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特色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探索培养模式创新和实践教学改革的有效途径。
通过深入研究,旨在为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可行性建议和改进措施,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通过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可以为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提供指导意见,加强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理念和方法探讨,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与发展。
此研究旨在为吉林省民办高等教育院校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人才培养与科研能力的提升,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升级提供有效保障。
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工作的意见-吉教联〔2020〕6号

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工作的意见正文:----------------------------------------------------------------------------------------------------------------------------------------------------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工作的意见吉教联〔2020〕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人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教育局、人社局,各高职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 4号)文件,落实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 11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全省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做好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要求,指导支持办学规范、质量较高的技师学院尽快达到标准,符合条件的,依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省教育厅会同省人社厅等部门在统筹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报请省政府审批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
纳入省高校设置规划的技师学院,达到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根据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程序履行相关申报手续。
进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的技师学院专科层次的招生计划,纳入我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平台,统一录取。
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执行。
二、建立统一的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平台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 1号)要求,健全教育、人社等相关部门招生工作协调机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教育机构设置情况
.省教育厅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的实施办法,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
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省级课程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省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
制定高等教育教学指导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省属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的意见,负责“工程”和“工程”的协调和实施。
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础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统筹管理各项教育贷款及其他教育援助。
(八)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九)指导高校党的建设工作。
协助省委组织部管理省属本科院校副职和专科(高职)院校领导;代省委协助国家有关部委管理其在吉林省的直属高等学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指导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
统一管理省、部属高校党组织关系及与省教育厅有业务指导关系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党组织关系。
(十)负责检查、监督高等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情况。
指导协调高校的统战、群团工作。
(十一)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协调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稳定工作。
(十二)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
国家颁布的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意见。
(十三)负责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
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四)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省创新体系建设和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协调、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负责省内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的审批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七)负责实施国家学位制度。
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八)负责协调我省有关部门开展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
工作职责: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新闻发布等工作。
.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工作职能:
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起草教育事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全省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根据国家关于教育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省教育行政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和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发展规划处
主要职能:
拟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承担省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