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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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延期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6〕120号)的文件

关于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延期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6〕120号)的文件

关于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延期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6〕120号)的文件解读一、《通知》出台的背景自2013定》保障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明确要求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

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

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强化自治自律。

改革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评价等技术服务,严格实施评价公开制度,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

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

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总局规划科技司组织科研单位和专家开展了机构法》2016〔2016一是《通知》明确此次延期换证不受理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也不受理新申办甲级资质申请。

目的是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机构资质延期换证工作。

二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此次换证时,检测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和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的检测检验;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仅限于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原有煤炭洗选业等26个安全评价业务范围不再审批,即:煤炭洗选业、尾矿库、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管道运输业、仓储业、水利、水电工程业、火力发电业、三、进一步健全完善机构监管体系。

《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机构监管工作,一是强调省级及其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甲级资质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明确要求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时,要提前5个工作日按照服务项目审批监管权限,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接受其监督检查。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的资质要求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的资质要求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的资质要求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拥有相应的专业团队和先进设备,以确保其评价、认证、监测、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些机构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不虚构评测结果,不卖人情,不卖面子,如实对安全结果进行评测、认证。

具备国家安全评价标准的机构需要对检查结果负责,因为这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些机构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企业也应当重视安全结果评测,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必须以“安全第一”为指导方针,不弄虚作假,在努力抓好生产的同时,安全也要做到位。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这一规定明确了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为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安全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服务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咨询、管理、标准化达标评审等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安全服务机构。

第三条安全服务机构监管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鼓励安全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各种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等服务活动的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 1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各安全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安全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等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服务机构管理第六条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安全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时确保资质条件。

第七条开展标准化评审等安全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国家、省及××市应急管理局认定的资质条件,并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时确保资质条件。

第八条开展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咨询等安全服务机构或行业社会组织协会,应有相应证照和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新修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新修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从业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从事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及发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另行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评价检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制定评价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对评价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评价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和管理工作.省级以下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第四条(服务原则)承担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3条、第69条)第五条(行业自律)国家支持成立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行业组织,鼓励行业组织建立评价检测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规范执业行为。

(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2条)第二章资质认可条件与程序第六条(资质条件)承担法定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二)工作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档案室100平方米以上,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山东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单

山东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单

山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单一、济南市安全评价机构(13家)1.济南斯泰普咨询有限公司2.山东欣鹏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3.山东中实易通集团有限公司4.济南浩宏伟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5.山东筑本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6.山东知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7.山东新安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8.山东信力安全技术有限公司9.山东省思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10.山东鲁轻安全评价技术有限公司11.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2.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山东总队13.济南实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3家)1.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济南鲁安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3.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鲁特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二、青岛市安全评价机构(7家)1.国家石化项目风险评估技术中心2.青岛新纪元能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3.青岛中油华东院安全环保有限公司4.青岛绿金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5.青岛欧赛斯环境与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6.山东海普安全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7.赛飞特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三、淄博市安全评价机构(4家)1.山东华度检测有限公司2.山东齐信安全评价有限公司3.山东九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4.山东奥萨斯安全咨询评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2家)1.山东齐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淄博鸿德矿用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四、东营市安全评价机构(5家)1.山东实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胜利油田检测评价研究有限公司3.山东匠人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山东胜睿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5.东营开元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五、烟台市安全评价机构(4家)1.山东安本安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山东翔通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3.烟台金邦冶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4.山东省蓬渤安全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六、济宁市安全评价机构(1家)1.济宁永安安全生产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1家)1.山东信力工矿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七、枣庄市安全评价机构(1家)1.中检集团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1家)1.中检集团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八、潍坊市安全评价机构(1家)1.山东永妥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九、威海市安全评价机构(1家)1.威海惠达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十、泰安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1家)1.山东立安工矿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十一、滨州市安全评价机构(1家)1.山东安和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十二、日照市安全评价机构(2家)1.山东瑞康安全评价有限公司2.日照安科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十三、德州市安全评价机构(1家)1.德州聚安特安全服务有限公司十四、临沂市安全评价机构(1家)1.临沂市恒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十五、聊城市安全评价机构(1家)1.山东正信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十六、菏泽市安全评价机构(1家)1.山东诚泰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一、前言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有序开展,提升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建立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

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2.1 概念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活动,专门为企业和单位提供安全技术服务、安全管理咨询和培训等工作的机构。

安全评价是对企业或单位安全状况和安全管理水平进行评价和监督的过程。

2.2 安全评价内容安全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及其安全技术状态;•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事故预防控制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完备性。

2.3 安全评价等级安全评价按照评价等级可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及格”等,评价结果将会反映在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档案中,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参考。

2.4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需要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才能进行安全评价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将根据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和安全评价业务能力,对其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安全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三、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3.1 概念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是指依法开展安全检测检验工作,提供企业和单位的产品、工艺、设备、系统等各种安全性能检测、鉴定和评价的机构。

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保障检测检验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

3.2 资质认定分类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根据其能力水平、信誉度和行业地位等评价指标,可分为A 级、B级、C级和D级等,从高到低排列。

A级机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国内前列水平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

B级机构:能够为用户提供优质、可靠、高效的检测检验服务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

C级机构:具备安全检测检验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

应急管理部1号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1号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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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从业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从事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及发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另行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评价检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制定评价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对评价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评价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和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第四条(服务原则)承担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3条、第69条)第五条(行业自律)国家支持成立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行业组织,鼓励行业组织建立评价检测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规范执业行为。

(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2条)第二章资质认可条件与程序第六条(资质条件)承担法定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

(二)工作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档案室100平方米以上,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评价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评价师的专业能力必须能够满足技术服务需要(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

(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9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8条)(四)承担单一行业(领域)安全评价的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25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应按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5名专职安全评价师。

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应高于20%,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比例应高于50%,注册安全工程师占比不少于30%。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七)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

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经历8年以上。

(八)建有与承担行业(领域)安全评价相对应的技术专家库。

(九)建有正常运行,可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资质条件)承担法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4条)(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1200万元以上。

(二)工作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800万元以上。

(三)承担单一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5名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分别不低于50%、25%。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历。

(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经历8年以上。

(七)满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相关标准要求,有健全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八)有正常运行,可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公开承诺)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条件的评价检测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网站公告所具备的资质条件、业务范围,并公开承诺对所公告信息真实性负责。

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本机构的资质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纸质件和电子版报送机构注册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九条(申报受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结果公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评价检测机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公开有关信息(详见附件3),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评价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资质证书的式样和编号规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先证后核)首次申请单一行业(领域)评价检测机构资质的,可实行“先证后核”。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后,颁发资质证书,但不予公告。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在评价检测机构向委托方提交首份技术服务报告前,应对评价检测机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审查不合格的,收回资质证书,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作出资质认可决定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资质延续的评价检测机构应在资质有效期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且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变更增项)评价检测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注册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评价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评价检测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调整评价业务范围、检测检验对象的,应当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评价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注销其资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纳入评价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一)法人资格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四)被依法撤销资质的。

(五)不宜继续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技术服务活动第十五条(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选择具有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取得本办法规定资质证书的评价检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评价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3条)第十六条(委托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评价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时,双方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委托范围之内,受托评价检测机构的行为后果由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3条)第十七条(自查整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对评价检测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及时落实。

(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2条)第十八条(收费原则)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评价检测机构应当公布本机构的技术服务收费参考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

(注:依据《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第十九条(从业禁止)评价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开展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二)不满足规定资质条件开展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三)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的。

(四)擅自更改或简化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五)专职安全评价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从业的。

(六)安全评价项目组长及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七)承担现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开展检测检验活动的。

(八)冒用他人在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九)不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条(过程控制) 评价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质量)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

安全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项目组组成人员应满足安全评价专业能力配备要求。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控与信息公开)评价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时,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质量)、现场勘查情况,并同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查图像影像按规定网上公开。

第二十二条(从业告知) 评价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按照服务项目的审批监管权限,书面告知(详见附件4)项目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未明确项目审批监管部门的,告知委托方工商登记注册地区(县)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结果公告)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加强和规范监督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第二十四条(执法计划)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评价检测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年度执法计划,应当保证三年内覆盖本地区注册的全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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