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清单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清单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推动可持续发展。
该法规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2.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和治理,保护大气环境质量。
该法规规定了大气污染的监测、控制、排放标准、管理和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3.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用来预防和治理水体污染问题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水污染的监测、控制、排放标准、水资源保护、环境管理和处罚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水资源的质量,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
4. 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专门针对噪声污染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安宁。
该法规规定了噪声污染的监测、控制、限制标准、管理和处罚等方面的内容,以减少噪声对人们的干扰和伤害。
5. 生态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法是用来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制度、管理和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6.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专门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置,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该法规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以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7. 农药管理法农药管理法是用来加强对农药的管理和控制的法律法规,旨在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减少农药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该法规规定了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保存、检验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8.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法是用来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法律法规,旨在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东莞相关法规政策和环保知识

东莞相关法规政策和环保知识1. 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了东莞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要求,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城市环境保护等内容。
2. 东莞市土地利用管理条例:规定了东莞市土地利用的管理要求,包括土地出让、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内容。
3. 东莞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东莞市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内容。
4. 东莞市空气污染防治条例:专门针对东莞市的空气污染问题制定的法规,提出了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等要求。
5. 东莞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了东莞市水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和监管措施,要求对水污染源进行监测、排放控制和治理。
6. 东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了东莞市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包括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7. 东莞市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了东莞市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程序,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监督。
8. 东莞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定了东莞市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要求,包括资源节约利用、废弃物资源化等方面的内容。
9. 东莞市绿色建筑推广和应用办法:促进绿色建筑在东莞市的推广和应用,鼓励节能、环保的建筑设计和施工。
10. 东莞市生态环境保护奖励和补偿办法:鼓励和奖励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
环保知识:1. 环境保护是指保护自然环境、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类健康的一系列行动和措施。
2. 空气污染是指大气中气体、颗粒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一定限值,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的现象。
3. 水污染是指水环境中富集有大量化学物质、微生物或生物体,使水质降低,对水生生物和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现象。
4. 土壤污染是指土壤中物理、化学、生物学及放射性污染物质的累积,超过自然水平,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产生危害的现象。
5. 固体废物是指生活中产生的垃圾、废旧物品等固体废弃物,应该进行妥善处理和回收利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标准

备注
填报登记表 类的建设项 目
1
环 影 评 文 未 批 未 批 的
境 响 价 件 报 或 经 准
填报报告表 类的建设项 目
1
特别 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社 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可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情形分类
轻微 一般 填报登记表类 的建设项目 严重 特别 严重 轻微 一般 填报报告表类 的建设项目 严重 特别 严重 轻微 填报报告书类 的建设项目 一般 严重
参照执行各单行法律、 法规的裁 量标准。
轻微 填报登记表 类的建设项 目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 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的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 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 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 5 万元罚款
一般
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裁量标准
可处 5 万元罚款 可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可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
2
环境影 响评价 文件未 报批或 未经批 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 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 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程度和情节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通告(2018年发布)

28
东环办
〔2010〕1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环保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9
东环
〔2012〕11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环保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东莞市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2010-2025年)的通知
东环
30 〔2014〕105
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财政补助实施方 案》的通知
文件宣布失效。予以保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予以修订的文件适时进行修订后另行发 布,被废止、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8日
附件1:
保留文件目录(共计43份)
序 号
文号
文件名称
东环
1 〔2013〕140 关于印发东莞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31
东环
〔2016〕64号
关于印发《家具制造行业VOCs治理技术指南》和《制鞋行业VOCs治理技术
指南》的通知
东环办函 关于进一步明确挥发性有机物整治类和提升类企业环评文件及环保验收要求
32 〔2016〕73号 的通知
东环办函
关于印发《东莞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33 〔2016〕146 指引》的通知
东环办函 关于转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18 〔2013〕86号 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东环办
19 〔2014〕57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用约谈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东环
20 〔2014〕190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印发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生态环境规划(2015~2030)的通知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文件目录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文件目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文件目录[TOC]一、大气污染防治法1.1 法律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2 实施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3 相关规章《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大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大气污染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大气污染防治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二、水污染防治法2.1 法律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2 实施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2.3 相关规章《水污染防治法执行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监督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处罚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征收水污染排放费暂行办法》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3.1 法律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2 实施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条例》3.3 相关规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行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监督管理办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罚办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4.1 法律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4.2 实施条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4.3 相关规章《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执行条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监督管理办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处罚办法》《放射性污染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五、噪声污染防治法5.1 法律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5.2 实施条例《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5.3 相关规章《噪声污染防治法执行条例》《噪声污染防治法监督管理办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处罚办法》六、环境影响评价法6.1 法律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2 实施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条例》6.3 相关规章《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监督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处罚办法》七、生态环境保护法7.1 法律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7.2 实施条例《生态环境保护法实施条例》7.3 相关规章《生态环境保护法执行条例》《生态环境保护法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处罚办法》以上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文件的目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生态环境保护法等各个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文本、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标准清单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标准清单一、简介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善,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
本文将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归纳整理,旨在提供一个清晰的参考清单。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境污染控制的基本原则、责任、行政监督等内容,是中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管理措施、责任追究等内容,为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控制要点、排污许可、监测与控制等内容,旨在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水资源。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置、利用等内容,为实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提供了法律规范。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评价、控制等内容,保障公众免受噪声污染的侵害。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管理措施、生态损害责任等内容,促进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保护。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管理措施、责任追究等内容,保障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法》该法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管理、保护与利用等内容,推动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自然生态的保护。
三、环境保护标准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限值,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技术支持。
2.水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各类水体的质量标准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水环境保护提供了依据。
3.土壤污染控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土壤中各种污染物的限值和管理要求,为土壤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提供了基准。
4.噪声污染控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不同环境和用途场合下的噪声限制和控制要求,保障市民免受噪声污染的侵害。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和《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和《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3•【字号】东府[2008]144号•【施行日期】200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和《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的通知(东府〔2008〕1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和《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三日东莞市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大气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本环境空气区划适用于东莞市市区,包括东莞市区所辖的陆域和水域,即莞城、南城、东城、万江及寮步镇西北的7个自然村的行政用地,市区总面积237.6k㎡。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
三、各类标准适用区划分将东城同沙水库、虎英公园附近区域划为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蓝色),市区其余部分划为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管理上作为控制开发执行。
一、二类功能区之间的缓冲带范围较宽(以紫红色斜条表示)。
各功能区详细划分见表1及附图1所示。
四、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实施与管理(一)一类、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别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级、二级标准。
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12月14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24年1月12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和政务环境第三章先进制造环境第四章科技创新环境第五章国际化环境第六章法治环境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立足东莞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的城市发展特色定位,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优化市镇村(社区)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强化重大规划、重大平台、重大项目、重大民生布局、重大基础设施的市级统筹,进一步平衡利益、强化协调配合,激发镇村(社区)发展的动力和执行力。
第四条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畅通政企互动沟通渠道,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在法治框架内探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总结、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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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
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版本:2004/7/23
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清单
6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全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符合
7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全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参考
臭氧层保
护1
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
(修订稿)
10/1999 全文臭氧层保护符合2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
书》(伦敦修正案)
20/08/1992 全文臭氧层保护符合
资源能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01/01/1998 第 21 .22.条节约能源(电力、油类) 符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01/10/2002 第.32, 34条水资源节约符合
其它1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01/07/2003 全文排污收费规定符合
2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01/07/200
3 全文排放污染物规定符合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9/11/1998 第.3.5.6.7.8.10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符合
4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6/10/1997
第.2.3.5.14.15.21.22
.条
建设项目的环保符合5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14/08/2001 第7,8(4),12条关于ISO14001认证管理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