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公司控制权之争 案例分析
阿里巴巴为例子股权融资与控制权保持分析思路

阿里巴巴为例子股权融资与控制权保持分析思路随着我国企业日趋规模化和国际化,吸引机构投资者和职业经理人成为了许多企业的选择。
同时,企业内部也开始频频出现企业控制权争夺的问题。
原始控股股东都面临着再发展的融资需求和维持大股东身份的两难选择。
无论是原始股东丧失控制权还是成功控制住企业,管理过程中都会产生高额的治理成本,甚至因为过度内耗致使企业错过良好的发展机遇而衰落。
可以说,关于控制权争夺的企业实践不少,成熟的操作模式和可借鉴的启示却不多。
互联网公司是轻资产运营,并且萌芽阶段风险较高,所以这种矛盾在以互联网公司为代表的新兴技术产业尤其明显。
在我国,互联网行业近年来的成绩有目共睹,对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
可即便是像阿里巴巴这样优秀的企业也备受融资与控制权稀释的困扰,足以见得目前对互联网企业控制权研究的匮乏。
因此,本文就以阿里巴巴控制权危机为例进行分析,从股权融资角度对与企业控制权相关的研究进行梳理,试图找出可供借鉴之处。
本文将阿里巴巴股权融资的过程分解为控制权危机出现前和出现后的两个阶段。
首先,介绍阿里巴巴控制权危机出现前的四轮股权融资,描述在出现控制权危机后阿里巴巴采取的系列维护控制权的举措,比如回购雅虎股份,提出合伙人制度等行动。
随后,分析阿里巴巴出现控制权危机的原因,以及在进行多轮融资后出现控制权危机后阿里巴巴控制权管理的方式。
本文认为阿里巴巴出现控制权危机主要是其股权结构演变为相对控股并且引入的股东与马云及其团队战略意见不一致,以及没有提前协议约定缜密的退出机制所致。
在出现危机后,马云及其团队分别通过股权、投票权、董事会三方面对控制权进行了安排,成功掌握了控制权,并大力提升了公司价值。
最后总结全文中分析所得观点,为其他企业提供在控制权管理过程中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阿里巴巴的股权之争及其融资战略布局案例分析

赴美上市对阿里巴巴的意义 成功赴美上市对于阿里巴巴而言,既 是机遇,也是挑战。 1. 通过上市,阿里巴巴实现了企业资产的 证券化 2. 在美国纽交所实现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 IPO,将给阿里巴巴带来极大的关注效 应,提高其在海外的声誉,提升品牌价 值,积累无形资产 3. 解决网络商城存在的假货问题是阿里巴 巴的当务之急 4. 阿里巴巴的VIE模式也暗藏风险 5. 阿里巴巴务必要做好上市后的各方面管 理工作,以应对严格监管
2012年,国资入股,接手雅虎一半(20%)股权
内外部环境济源
内部资源 外部环境
1 网站拥有三套班子(英、中、日),囊 括的客户群比较广阔,且利于信息互换 ,增加了信息量,更利于造声势,扩大 影响。 2、 阿里巴巴的信息越来越细分化与全面, 这样就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3、 全球最大的华人论坛——以商会友,为 全球的商人交流创造了极大的方便,也 拉近了各处商人之间的距离,也提高了 网站的知名度。 4、 庞大的会员数目, 知名度的提升,品牌的树立使阿里巴巴 的信息覆盖面越来越大, 吸引了商家 的到来。 5 一体化的业务组合,B2B和C2C市场均是 行业领导者 6 营销能力强,.优秀的企业文化 7. 海量的信息流
阿里巴巴集团全资拥有的未上市资产淘宝 网及支付宝价值不菲,投行人士估计淘宝 网价值100亿美元,支付宝价值50亿美元。 市场无法对这两家公司做出准确估值是雅 虎暂时不愿出售阿里巴巴集团股权的原因 之一,雅虎的最佳退出时机或是淘宝网和 支付宝上市以后。
阿里巴巴美国上市
原因: 1. 其主要架构为VIE模式 2. 阿里巴巴早在2012年就 与雅虎达成协议,它必 须在2015年12月前上市 ,才有权回购雅虎所持 部分剩余股份 3. 中国股市从2007年底以 来就持续低迷,整体市 场的估值水平偏低 4. 香港联交所坚持现有规 定,不允许同股不同权 ,而阿里巴巴的决策权 还是被马云所控制
公司控制权之争的案例

公司控制权之争的案例公司控制权之争是商业领域中常见的问题,下面将介绍两个历史上真实存在的案例。
1. 沃尔玛公司控制权之争沃尔玛是全球最大的零售商之一,但在其创始人山姆·沃尔顿去世后,其家族成员之间的控制权之争愈演愈烈。
1992年,山姆·沃尔顿去世,他的儿子罗布·沃尔顿成为公司的主席。
但是,罗布·沃尔顿的姐姐、弟弟和妹妹认为他对公司的管理不称职,于是他们开始联合起来,试图夺回控制权。
在接下来的几年中,沃尔顿家族成员之间的争斗不断升级。
1995年,罗布·沃尔顿被迫辞去主席职务,但他仍然拥有公司的控制权。
然而,在1998年,罗布·沃尔顿去世,他的妻子和儿子继承了他的股份,并试图继续掌控公司。
但是,沃尔顿家族的其他成员不同意这一点,他们提出了一项诉讼,要求重新分配公司的股份。
最终,法院裁定将公司的控制权分配给了沃尔顿家族的其他成员,而不是罗布·沃尔顿的妻子和儿子。
2. 阿里巴巴集团控制权之争阿里巴巴集团是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公司之一,但在其创始人马云决定退休后,公司的控制权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2018年,马云宣布他将在一年后退休,由阿里巴巴的CEO张勇接任。
然而,马云的退休并没有解决公司的控制权问题,因为他仍然拥有公司的大部分股份。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阿里巴巴的股东之间的争斗不断升级。
有些股东支持马云继续掌控公司,而另一些则认为他应该将控制权转移给其他人。
最终,阿里巴巴的董事会决定将公司的控制权转移给了一群高管和投资者,而不是马云。
这一决定引起了一些争议,但阿里巴巴的管理层认为这是最好的选择,可以确保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阿里巴巴控股归并UC的案例分析

阿里巴巴归并UC的案例分析前言:2021年6月11日阿里巴巴宣布,UC优视(以下简称“UC”)全面融入阿里巴巴集团,将组建UC移动事业群,UC董事长兼CEO 俞永福在微博中还透露将担任事业群总裁,并进入阿里集团战略决策委员会。
那时消息一出大家都很惊讶,因为就在一个月前阿里巴巴递交的第一版招股书里,还明明白白地写着:阿里巴巴持有UC的股分比例是66%。
而此刻,“永不被收购的UC”转眼间就以创中国互联网历史纪录的作价整体并入阿里。
但仔细想一想其实早在一个月前的全世界移动互联网大会上,俞永福就有暗示说“做出了一个重要的决定”,从时间点上看指的应该就是与阿里整合这件事情。
由此看来阿里并购UC只是早晚的事情。
阿里投资UC并购进程2021年6月,阿里、晨兴创设、联创策源等3家机构对UC进行约1200万美元战略投资。
2021年3月,阿里花费了31.3亿元对UC进行战略投资。
2021年4月,马云加入UC董事会。
2021年12月,阿里支付11亿元进一步增持,累计取得66%股分。
2021年5月,UC与阿里一路发布旗下移动搜索引擎品牌神马搜索,阿里占股30%,而UC占70%。
2021年6月11日,阿里全资收购UC。
UC为何选择的是阿里?在与阿里归并前百度早成心愿想要收购UC但被拒绝了,仅一年的UC却转投阿里的怀抱,而且UC一直强调独立性宣称“永不被收购”,这显然很矛盾的。
面对外界的疑惑,俞永福自己也承认,对UC公司管理层“有些不舍”,但在衡量再三后,最终仍是做出了“负责任的决定”,将UC与阿里进行全面整合。
我想满意的出资额可能是影响因素,毕竟阿里的报价跟去年百度报出的20亿美元相较,翻了不止一番。
可是百度的价钱放在那时也是UC能够接受的,所以这显然并非是最有力的因素。
俞永福曾经说,UC是阿里之外,没上市的互联网公司里最有钱的,早就不担忧财务问题。
至于最终影响俞永福和UC选择的根本因素,《中国企业家》最近一篇稿件的描述可能比较到位:“有一次聊天的时候,李彦宏谈到对于投资并购的态度,他说你看看Google和微软,他们大体上都是在收购公司,不占少数股权。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互联网巨头凭借其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市场影响力,逐渐形成了垄断地位,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破坏。
阿里巴巴集团作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近年来也被指涉嫌垄断。
本文将以阿里巴巴垄断案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2019年,我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展开反垄断调查。
调查发现,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垄断地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具体表现在:1. 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二选一”等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其平台上销售商品,禁止商家在其他平台销售,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
2. 在支付领域,阿里巴巴通过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强制要求商家使用其支付服务,排除了其他支付服务商的竞争。
3. 在云计算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云栖大会等活动,推广自家的云计算服务,排挤其他云计算服务商。
三、法律分析1.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认定垄断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排除、限制竞争。
2. 阿里巴巴垄断行为的认定(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②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③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④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根据调查结果,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且具有较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较高,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较大。
因此,可以认定阿里巴巴在这些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①拒绝交易;②限定交易;③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④掠夺性定价;⑤差别待遇;⑥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阿里巴巴公司控制权之争 案例分析

(一)回购股票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尽管以马云为代表的创始团队和核心管理层,并不持有多数股权,但在阿里巴巴集团整体上市之前,尤其是在2010年10月之前,马云对阿里巴巴的控制权问题,并不会过于担忧。
因为,虽然阿里巴巴的创始团队和核心管理层并不持有多数股权,但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他们依然牢牢掌控着公司的控制权。
但随着阿里巴巴集团业务的高速增长和2012年阿里巴巴集团整体上市计划的启动,对于马云来说,也就意味着“失去阿里巴巴控制权”的巨大风险,马云及其团队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避免失去对阿里巴巴的控制。
其中一个方法是回购雅虎手中的股权。
2011 年9 月,阿里巴巴启动了员工股权购买计划,“长征计划”即回购雅虎股权计划随后展开。
2012 年5 月,阿里巴巴集团与雅虎签署协议,允许阿里巴巴集团分阶段回购雅虎持有的股份。
该协议规定:阿里巴巴将以76 亿美元回购大约50%雅虎持有的该集团股份。
根据2005 年阿里巴巴集团与雅虎签署的协议估算,该笔回购使雅虎的持股比例由原来的40%减少到20%。
该协议还规定,如果阿里巴巴集团上市,阿里有权在上市时以IPO 价格回购雅虎剩余股份的一半,其余的股份可以在阿里巴巴集团上市禁售期过后选择出售。
在2012年9月阿里巴巴成功回购了雅虎手中一半的股权股权(20%)。
作为回购交易的一部分,雅虎放弃了委任第二名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同时也放弃了一系列对阿里巴巴集团战略和经营决策相关的否决权。
在支付了76亿美元的赎身款之后,马云不无得意地说:“股份回购计划的完成,让公司的股份结构更加健康,也意味阿里巴巴集团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的确,在此次交易之后,虽然阿里巴巴为了融资不得不引入了中投等新投资方,但这些机构持有的股权更为分散,软银和雅虎联手即可绝对控股的格局,不复存在。
可以说,76亿美元买回来的,不仅是20%的股份,而是让马云重新夺回控制权。
(二)创新公司治理机制,实行合伙人制度在此次回购完成之后,阿里巴巴的整体上市计划正式启动了。
马云如何重获阿里巴巴的控制权?

等 。 正 因 为 有 这 些 前 车 之 鉴 , 阿 里 巴 巴 集 团 创 始 管 理 人 马 云 和 大 股 东 雅 虎 再 次 上 演 了 创 始 人 与 资 本 的 对
决。
雅巴控 制权 争夺战的背景
此 杨 致 远 将 雅 虎 在 阿里 巴 巴 的 角 色 定 位 为 纯 粹 的财 务
投 资 者 ;第 四 ,马 云 的 自信 ,忽 略 了 资本 残 酷 与 贪 婪
份 — — 创 始 人 、 管 理 人 和 小 股 东 。 雅 虎 是 互 联 网 鼻
祖 , 在 全 球 有 着 极 高 的 影 响 力 ,作 为 阿 里 巴 巴的 大 股 东 , 给 这 个 新 公 司 带 来 了 资本 和 品 牌 效 应 , 同 时也 取 得 了 公 司 的控 制 权 。马 云 与 雅 虎 在 阿里 巴 巴集 团 中是 创 始 经 理 人 与 大 股 东 的角 色 ,他 们 之 间 的 矛 盾 仍 然是 委 托 与 代 理 问 题 。后 来 马 云 借 助 支 付 宝 的 股 权 变 动 和 价 值 重 估 重 新 取 得 了 阿 里 巴 巴的 控 制 权 。这 个 事 件 跌
为 经典 的 案例 ,并 从 中得 出宕 发 。
商 企 业 阿 里 巴 巴 时 ,显 得 水 土 不 服 。 据 媒 体 报 道 , 巴
2 0 0 5 年雅 巴之间合作 协议 中的股权 隐患 ,导 致了后续
一
系 列 雅 巴之 间围 绕 着 股 权 争 夺 事 件 的 发 生 。
马 云 是 阿 里 巴 巴 的 创 始 人 ,董 事 会 主 席 ,但 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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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 Tl C E
公司治理股权控制权案例

公司治理股权控制权案例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不断扩大,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关注。
公司治理是指管理层在合法和道德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控制机制来确保公司能够有效地进行经营和管理,并保护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治理中,股权控制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决定着公司的经营方向、战略决策以及权益分配等方面。
下面将介绍一些关于公司治理股权控制权的案例,以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概念。
案例一:雪球控制权之争雪球是中国领先的个人投资者社交平台,旨在提供专业、真实、及时的金融信息和服务。
在雪球创办初期,公司由一小部分创始团队成员控制,这使得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方向容易被少数人左右。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些围绕着股权控制权的争议。
2018年,一些新投资者入股雪球,并希望获得更多的控制权。
这引发了创始团队和新投资者之间的争夺。
创始团队认为他们对公司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应该保持股权控制权。
而新投资者则认为他们的资金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应该获得更多控制权。
最终,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决定增加新投资者的股权比例,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股东利益的措施,以确保公司治理的公平和透明。
案例二:阿里巴巴股权架构调整阿里巴巴是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公司之一,也是全球领先的互联网公司之一。
在阿里巴巴的发展过程中,股权控制权一直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
在上市前,阿里巴巴由一小部分创始团队成员控制。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业务的复杂化,这一股权架构被认为不利于公司治理和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阿里巴巴于2011年进行了一系列股权架构调整。
首先,公司设立了合伙人制度,允许一些重要的管理人员成为合伙人,并在股权控制上享有特殊的权益。
其次,阿里巴巴引入了可枚举普通股(E股)和不可枚举普通股(I股),以区分不同股东的权益和控制权。
最终,阿里巴巴在香港和美国两地上市,通过双重架构来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利益。
这一股权架构调整使阿里巴巴能够更好地平衡股东的利益和公司治理的效果,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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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票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尽管以马云为代表的创始团队和核心管理层,并不持有多数股权,但在阿里巴巴集团整体上市之前,尤其是在2010年10月之前,马云对阿里巴巴的控制权问题,并不会过于担忧。
因为,虽然阿里巴巴的创始团队和核心管理层并不持有多数股权,但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他们依然牢牢掌控着公司的控制权。
但随着阿里巴巴集团业务的高速增长和2012年阿里巴巴集团整体上市计划的启动,对于马云来说,也就意味着“失去阿里巴巴控制权”的巨大风险,马云及其团队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避免失去对阿里巴巴的控制。
其中一个方法是回购雅虎手中的股权。
2011 年9 月,阿里巴巴启动了员工股权购买计划,“长征计划”即回购雅虎股权计划随后展开。
2012 年5 月,阿里巴巴集团与雅虎签署协议,允许阿里巴巴集团分阶段回购雅虎持有的股份。
该协议规定:阿里巴巴将以76 亿美元回购大约50%雅虎持有的该集团股份。
根据2005 年阿里巴巴集团与雅虎签署的协议估算,该笔回购使雅虎的持股比例由原来的40%减少到20%。
该协议还规定,如果阿里巴巴集团上市,阿里有权在上市时以IPO 价格回购雅虎剩余股份的一半,其余的股份可以在阿里巴巴集团上市禁售期过后选择出售。
在2012年9月阿里巴巴成功回购了雅虎手中一半的股权股权(20%)。
作为回购交易的一部分,雅虎放弃了委任第二名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同时也放弃了一系列对阿里巴巴集团战略和经营决策相关的否决权。
在支付了76亿美元的赎身款之后,马云不无得意地说:“股份回购计划的完成,让公司的股份结构更加健康,也意味阿里巴巴集团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的确,在此次交易之后,虽然
阿里巴巴为了融资不得不引入了中投等新投资方,但这些机构持有的股权更为分散,软银和雅虎联手即可绝对控股的格局,不复存在。
可以说,76亿美元买回来的,不仅是20%的股份,而是让马云重新夺回控制权。
(二)创新公司治理机制,实行合伙人制度
在此次回购完成之后,阿里巴巴的整体上市计划正式启动了。
一方面,不管是软银等早期投资者,还是新近进入的中投、中信资本等财务投资者,均有比较急切的套现需要,另一方面,根据回购雅虎所持股份时签下的协议,如果阿里巴巴集团在2015年12月前IPO,阿里巴巴有权在IPO之际回购雅虎持有剩余股份(另外约20%)的一半。
对于上市,马云并不陌生。
早在2007年11月6日,阿里巴巴就将B2B业务在香港挂牌上市,发行价为13.5港元。
不过,仅仅5年后,2012年6月,阿里巴巴B2B业务已宣布退市,价格还是13.5港元。
,此次B2B业务的上市,对阿里巴巴创始团队和核心管理层的控制权,毫无影响,因为阿里巴巴集团当时持有上市公司超过70%的股权。
2012年9月阿里巴巴“整体上市计划”宣布之后,它的首选上市地,仍是香港。
但是这次阿里巴巴集团的整体上市,马云却面临着失去控制权的巨大风险。
以香港为例,根据“同股同权”的上市原则,一旦上市成功,马云将无法继续通过类似“股东协议”的方式,对股东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力进行节制。
并且,在阿里巴巴的股权获得流动性之后,阿里巴巴遭到恶意收购(被绝对控股)的风险,也将急剧放大。
而他可能的选择,就是“双层股权结构”和“合伙人制度”。
据海外媒体报道,阿里巴巴曾试图参照Facebook,设计一种“双层股权结构”。
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公司
可发行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权的两类股票,因而创始人和管理层可以获得较大的表决权。
所谓的“双层股权结构”,也即“AB股制”。
据Facebook招股书披露,其采用的“双层股权结构”,即,将普通股分为“A系列普通股”和“B系列普通股”,其中,1个B系列普通股对应10个投票权,而1个A系列普通股对应1个投票权。
其中,B系列普通股,被称为“复数表决权”普通股,扎克伯格等Facebook的高管,通过持有B系列普通股,来放大其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
若阿里巴巴实施“双层股权结构”,仅以持股约7.43%的马云为例,其个人在股东大会上拥有的投票权,将是现在的10倍。
由此,在所有的投票权中,马云一个人就可以掌控约43%。
不过,作为阿里巴巴的上市首选地,香港证监会并不允许上市公司采用“双层股权结构”。
于是阿里巴巴力推了另外一种制度“合伙人制度”
从2010 年7 月开始,马云及其团队就开始了另一种公司治理创新: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
但一直到去2012回购雅虎20%股份,阿里引入‘国家队’博裕投资、国开金融和中信资本的时候,才作为公司的章程固化下来。
这些后进入的机构,本身对马云和管理层的经营比较认可,追求的也只是财务上的回报,因此,合伙人制度对管理层和创投机构来说,这是一种你情我愿的产物。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一家公司的两大核心权力机构。
如果说,“双层股权结构”寻求的是在股东大会上的主导权,那么,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寻求的就是董事会的主导权。
也就是说,在这一机制下,虽然以马云为代表的创始团队和管理层,并不拥有阿里巴巴的多数股权,但却可以掌控董事会的多数董事席位,进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主导。
根据阿里巴巴集团2014 年8 月招股说明书所述,阿里巴巴合伙人既是公司的
股东,又是公司的运营者、业务的建设者和文化的传承者。
在阿里巴巴工作5 年以上的员工有资格当选集团合伙人。
新合伙人入会时,需要取得原来所有合伙人75%的同意,所有合伙人为一人一票的原则。
该制度允许合伙人在上市后提名半数以上的董事,以保证对公司的控制权。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其核心在于合伙人具有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款:合伙人提名董事会中的多数人选,而不是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分配董事提名权。
如果合伙人提名的董事会成员被否决,新提名人仍将由合伙人提名。
合伙人提名的董事会成员,经股东大会投票通过可获任命。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实际上将公司的控制权归于30 人左右的核心高管团队,形成了“合伙人决定董事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决策过程。
合伙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否决了主流公司治理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从而实现了创始人及其高管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和个人利益。
启发:
一、董事会结构决定着公司实际控制权。
从某种程度上讲,董事会席位比股权更为重要。
因为除了股权外,创始人对企业战略、人事安排的影响也是一种实际控制权。
随着阿里巴巴集团的上市,其独特的“合伙人制度”更从制度上保证了马云作为公司创始人在公司选举董事会等重大战略决策中的权威。
从表4可以看出,以马云为核心的阿里巴巴合伙人行使其“独家提名多数董事会成员”的权力,任命四名合伙人进入董事会,即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执行主席马云、董事局执行副主席蔡崇信、首席执行官陆兆禧和首席运营官张勇。
软银仍提名孙正义担任非执行董事,杰奎琳·里塞丝代表的雅虎董事会席位退出,另选出杨致远等四名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
“合伙人制度”和较多的董事会席位从制度上保证了马云作为高科技公司创始人的权威。
(二)高科技公司创始人应当拥有公司的控制权
第一,高科技公司创始人拥有控制权是由人力资本的特殊性决定的。
相对于传统物质资本密集型产业,高科技公司其核心资源是人力资本,即创始人及其创业团队。
他们拥有公司的核心技术并创造了公司的独特文化,以支持公司实现高速增长。
从表面看,创始人以少数股权获得公司控制权违反了主流公司治理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但实质上是非人力资本提供者对人力资本提供者经营决策能力的认可而作出的让步,是各利益相关方自愿达成的协议。
正如阿里巴巴集团大股东软银的总裁孙正义所说:“这些年来,阿里巴巴为股东创造了巨大的价值,成绩惊人。
阿里巴巴特殊的企业文化是其成功的核心,保持这种文化对企业继续向前发展非常重要。
因此,我们非常支持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
第二,高科技公司创始人拥有控制权是最优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
“最优公司治理结构应当是一种状态依存控制结构,也就是说,控制权应当与公司的经营状态相关,不同状态下的公司应当由不同的利益要求者控制”(张维迎,2005)。
在高科技公司,由于创始人权威的存在,使得创始人对高科技公司的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
“公司治理可以理解为公司的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组合约安排,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在不同的公司参与人之间分配公司的控制权”(张维迎,2005)。
由于合约的不完备性,按照“资本多数决”的传统公司治理结构安排并不能有效地激励创始人及其创业团队,而应当让创始人拥有控制权,才符合最优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
第三,高科技公司创始人拥有控制权有利于实现公司经营的长远目标。
对于高科技公司而言,创始人最初只有创意而缺乏资金,在公司引入风险投资的同时股权也被不断稀释。
大股东将控制权让渡给创始人,可以使创始人按照公司长远规
划实现经营的长远目标,避免由于担心控制权变动而导致的短期行为,从而使所有利益相关者实现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