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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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的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合同履约,提高施工效率和工程管理水平。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发包计价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发包方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发包计价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发包方能够准确、公平地确定工程投标价、发包价和结算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发包计价管理办法:1. 发包准备阶段的计价管理在发包前,发包方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工程量的测算和工程变更的分析等。

发包方应确保招标文件中包含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要求,以便承包方进行准确的投标和报价。

2. 投标计价管理发包方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要求承包方提供详细的投标计价明细,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单价、综合单价等。

发包方应对承包方的投标计价进行评审,确保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3. 发包价管理根据承包方的投标价,发包方应综合考虑工程质量、报价、合同条款等因素,确定最终的发包价。

发包价应符合市场行情和工程实际情况,确保发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理回报。

4. 结算价管理在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

结算价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更量以及工程质量等因素进行调整,并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二、承包计价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承包方负责工程的实际施工和管理工作。

承包计价管理是确保承包方能够合理、公正地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 投标计价管理承包方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确计算工程量和人工材料费用等,并根据工程难度、风险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投标价。

投标计价应充分考虑工程质量和效益,确保承包方能够获得合理回报。

2. 工程成本控制承包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材料、人工、机械设备等成本,并确保实施合理的资源配置和生产组织,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工程成本。

3. 工程变更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是难免的。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在建筑工程领域,合理的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关键。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本文将提供一个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的范本,供业界参考。

建筑工程的施工发包与承包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众多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条款。

为了确保双方权益,避免因价格问题导致的纠纷,制定一套明确的计价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基本框架:**一、总则**1. 明确本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相关定义。

2. 强调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3. 规定了计价管理的基本原则,如透明原则、市场竞争原则等。

**二、发包与承包的计价依据**1. 阐述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原则和方法,包括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定额的选择等。

2. 介绍费用组成,如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

3. 说明变更计价的处理方式,确保变更工作的价格合理。

**三、投标报价与评标**1. 描述投标报价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报价文件的格式、提交的截止时间等。

2. 规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

3. 强调对低于成本报价的识别和处理,防止恶性竞争。

**四、合同价款的确定**1. 详细说明合同价款的确定流程,包括合同谈判、签订等环节。

2. 规定合同价款的支付条件、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

3. 强调风险分担的原则,明确不可预见情况下的价格调整机制。

**五、工程结算**1. 介绍工程结算的程序,包括结算资料的准备、审核等。

2. 规定结算争议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3. 强调结算的时效性,确保工程完工后及时完成结算工作。

**六、监督管理**1. 规定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2. 强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提高行业透明度。

3. 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参与监督,形成多方监管的局面。

**七、附则**1. 说明本办法的实施日期和修订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住建部16号文《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住建部16号文《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工程承包施工管理办法(3篇)

工程承包施工管理办法(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承包施工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筑工程的承包施工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等工程。

三、工程承包施工主体1. 承包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2. 业主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

3. 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程承包施工程序1. 工程招标:业主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承包单位。

2. 合同签订:业主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施工准备:承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等。

4. 施工实施:承包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5. 质量控制: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6. 安全生产:承包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7. 施工验收:工程完工后,业主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

五、工程承包施工管理要求1. 资质管理:承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包相应的工程项目。

2. 合同管理:业主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质量管理: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4. 安全生产管理: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5. 施工进度管理: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

六、监督检查1. 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承包施工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承包施工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3.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承包施工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方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方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的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是工程项目成功进行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工程进度、规范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针对该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计价依据与方法建筑工程的计价应基于合理的依据与方法,确保公正、合理地确定工程价格。

计价依据主要包括机械设备材料的实际投入、劳动力成本、土地与资源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等。

计价方法可以采用单位工程造价法、综合单价法、市场调价法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价方式。

二、计价预算编制与审核在工程发包与承包过程中,计价预算编制与审核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各方应充分沟通、交流,制定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并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

编制完成后,计价预算应进行内部审核,确保计算准确、逻辑清晰,并与参与审核的各方保持充分的沟通与协作。

三、合同签订与履行建筑工程的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合同签订与履行。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与责任,规定工程进度、质量标准、支付方式、索赔与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及时跟进工程进度,保持充分的信息沟通与协作,确保合同按时履行。

四、变更与索赔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合同需要进行调整或索赔。

为了规范变更与索赔的管理,合同应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双方能够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与解决。

变更与索赔的管理应公正、透明,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工程验收与结算工程验收与结算是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最终环节。

验收应根据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合格后方可进入结算阶段。

结算应详细核实工程量与计价预算的一致性,并进行支付,确保合同的顺利结束。

六、质量监督与评价为了确保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的准确性与合理性,应加强质量监督与评价工作。

建立严格的质量检查机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一、管理办法概述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

二、工程发承包计价原则公平原则:发包方和承包方在计价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权益的平等。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隐瞒或欺诈。

合理低价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竞争确定合理的最低价,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

工程量清单应详细列明各项工程的数量、单价、合价等信息,确保计价的准确性。

四、最高投标限价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市场行情、合理利润等因素综合确定。

最高投标限价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作为投标报价的上限。

五、招标标底与投标报价招标标底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合理设定。

投标报价应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工程结算与价款调整工程结算应根据合同条款、工程进度、验收合格情况等因素进行。

合同价款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变更设计、增减工程量等。

七、合同价款签订合同价款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并明确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条款。

合同价款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八、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市场秩序的规范。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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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管理办法总则第一章为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第一条作,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建设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号)12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第二条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第三条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其房屋建筑第四条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依法交由建筑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承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依法取得的房屋1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造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交由其他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工程发包第二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发包活动必第五条须依法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第六条承包人。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第七条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同一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建筑施工企业的,视为肢解发包。

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建设工程招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注册地、过第八条高资质等级设置为发包条件,或随意增加资质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工期定额及有关规第九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

确需作出调整的,2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增列赶工措施项目和计算费用。

压缩工期天%。

30 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造价第十条,不得使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似语句。

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用于支付必然第十一条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设为材料暂估价,或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设为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应当按国家和省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估价应当反映市场价格水平。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第十二条规定,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承包人,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承包人签定施工合同。

施第十三条工合同必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第十四条料、设备,应当由承包人采购。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3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建设单位可以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第十五条款。

因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成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垫付拖欠的工资。

工程承包第三章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第十六条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第十七条名义承揽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借资质。

(一)具有投标资格的企业为非本企业人员出具投标委托书或人员资格证明的;(二)现场实际施工方与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之间无产权关系的;(三)现场实际施工方与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的;(四)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与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之间无合法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五)在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编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4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施工单位不得以虚假资质、业绩、人员证照参第十八条与项目投标。

大型或结构复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第十九条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组建第二十条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管理。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不得更换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

承包人不得转包工程。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第二十一条一的,视为转包。

(一)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二)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必备项目管理人员的;(三)未经合法程序同意,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不符的;5(四)工程收款人帐号不属于承包人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施工总承包人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第二十二条理。

总承包人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第二十三条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分包第四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第二十四条必须依法进行。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须经建设单第二十六条位认可并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总承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进行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第二十七条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严禁将专业工程分包6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第二十八条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费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费的支付。

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第二十九条时,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并依法签定劳务分包合同。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履行,要求分第三十条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工程。

承包人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

(一)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三)承包人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分包人的;7(四)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五)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的。

监督管理第五章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第三十二条管部门给予依法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的;(二)非因建筑施工企业原因,不及时确认相应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的;(四)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五)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六)未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理并第三十三条记录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暂停其新开工程。

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时可以限制其商品房预售,一年内资质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申请。

(一)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建筑施工企业的;(二)肢解发包工程的;8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四)指定分包单位或生产厂、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五)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承包单位签订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六)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三十四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采取围标、串标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二)未取得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擅自更换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的;主管部门备案,(三)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四)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各岗位管理人员未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岗位证书的;(五)未依法订立分包合同,并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9(六)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七)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八)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九)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他用的;(十)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三十五条的,在依法处理并记录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限制其在省内承接新的工程。

一年内资质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属省外企业的,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出借资质的;(二)转包工程的;(三)违法分包工程的;(四)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五)因分包工程款、劳务工资支付不及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六)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发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10件的。

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第三十六条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未依法与发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二)未按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

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第三十七条理并记录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限制其在省内承接新的劳务业务。

一年内资质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情节严重的,撤回其资质,原劳务分包企业股东三年内不得再发起组建劳务分包企业。

(一)存在欠薪逃匿行为的;(二)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拒不接受协调处理的;(三)未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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