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租赁管理(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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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物业公司为了规范房屋租凭行为,保障租客的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订立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住房租赁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物业公司管理的全部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三条房屋基础设施的维护与检查1.物业公司应定期对房屋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电力、供水、通风、照明等设备正常运行。

2.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设施维护和修理保养制度,定期对房屋的电线、管道、消防设备等进行维护和修理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四条防火安全管理1.物业公司应确保房屋内配备必需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灭火栓、疏散指示灯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物业公司应对租赁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及时除去安全隐患。

3.物业公司应定期开展员工消防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本领。

第五条安全设施的安装和维护1.物业公司应确保房屋内安装有必需的安全设施,如防盗门、监控设备、报警系统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物业公司应定期对门禁系统、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3.物业公司应定期为租赁房屋更换门锁和钥匙,并确保租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六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1.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订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应急工作流程。

2.物业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本领。

3.物业公司应加强与本地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建立紧急联络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及时反应和响应。

第七条诚信经营和租赁合同管理1.物业公司应建立租赁合同管理制度,确保租赁合同的合法有效,明确双方权责。

2.物业公司应对租客进行资质审查,确保租客具备合法租赁资格。

3.物业公司应加强对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行为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监督与责任第八条监督与检查1.物业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城投公有物业租赁管理办法

城投公有物业租赁管理办法

城投公有物业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廉洁建设,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资产交易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投公共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同意运营、管理的资产范围内的可租赁资产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竞价交易的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公司拥有、管理、使用的房产、土地及其附属的设施、相关场地,类型包括办公用房、写字楼、商铺、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仓库、文教卫体用房及场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停车场(库)、临时建筑、闲置用地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有物业租赁是指由清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清远市城投公共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将本单位或本公司拥有、管理、使用的物业部分或全部提供给其他自然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单位支付租金等费用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物业返还出租单位的行为。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五条公有物业资产的评估。

公司必须要对拟出租的物业资产进行评估。

物业资产租赁评估应在公示招租前实施。

资产物业租赁评估的程序或方式:(一)参照清远市物价局最新发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结合物业租赁市场供求情况、周边同类同等物业的租金水平等因素。

(二)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第六条评估结果的要求。

所有租赁物业资产的评估结果,必须列明拟租赁资产物业的价值、净值和拟租赁资产物业评估价格即租金三方面的数据。

公司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物业租赁底价。

按清远市物价局最新发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计算,月租金在3万元(含3万元)或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宗物业,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租金水平评估。

第三章公开招租第六条所有资产物业租赁必须采取公开的方式实施招租,特殊情况不公开招租的,逐级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物业租赁管理制度

物业租赁管理制度

物业租赁管理制度一、引言二、租赁合同的签订1.租赁合同应明确标明房屋的地址、面积、租金、租赁期限以及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2.任何一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都应出示真实有效的证件和相关资料。

3.租赁合同的签订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房屋租赁管理1.房东应按时维修和保养出租房屋,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居住环境。

2.租户在入住前应进行验房,如有发现问题应提前与房东协商解决。

3.租户在使用房屋期间应爱护房屋设施和装修,不得擅自改动。

4.在租赁期满时,双方应协商续租或退房事宜。

四、租金和费用支付1.租户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

2.房东应对房屋按时缴纳物管、水电和其他相关费用。

3.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五、租赁期满和解除合同1.在租赁期满前,双方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是否继续租赁或解除合同。

2.在租赁期满后,如双方没有续租或解除合同的约定,应继续履行之前的合同。

六、违约责任1.若租户违反合同规定,房东可以要求返还房屋并要求租户支付违约金。

2.若房东违反合同规定,租户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房东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2.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寻求第三方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他事项1.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共同维护良好的租赁环境。

2.房东和租户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彼此的证件和相关资料。

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房地产租赁市场在合同签订、租金支付、房屋维护等方面的规范性,保障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制度的实施也促进了物业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广大租赁双方提供了更加稳定、和谐的租赁环境。

最终目标是实现租赁市场的规范化、透明化和可持续发展。

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天龙佳园小区物业租赁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天龙佳园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维护小区内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天龙佳园小区房屋出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双方应当按照《东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一)房主的责任、义务: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东方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

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天龙佳园物业收费员缴纳。

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天龙佳园的规章制度,接受天龙佳园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物业租赁管理制度

物业租赁管理制度

物业租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租赁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物业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物业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依法申报租金收入。

第七条物业租赁期间,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维修、管理等工作,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代理人负责。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物业租赁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九条物业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三)租赁期限、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四)房屋用途;(五)房屋维修责任;(六)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费用承担;(七)违约责任;(八)其他约定。

第十条物业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一次性支付租金。

第十一条物业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需继续租赁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书面续租申请。

双方应当在合同期满前达成续租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物业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办理退还租金和押金等手续。

第三章租赁登记第十三条物业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租赁登记事项包括:(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三)租赁期限;(四)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物业租赁安全管理规定(3篇)

物业租赁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租赁安全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物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租赁活动,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物业租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租赁安全管理,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租赁双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安全责任,共同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二章物业租赁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职责:(一)制定物业租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租赁安全责任。

(二)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三)对租赁房屋进行消防设施设备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四)对租赁房屋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五)对租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予以制止。

(六)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租赁双方的安全意识。

第六条租赁双方职责:(一)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二)租赁房屋应保持整洁、安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三)租赁房屋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四)租赁房屋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五)租赁房屋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插座,不得使用电炉、煤气等危险电器。

(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章物业租赁安全检查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一)房屋结构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结构稳定。

(二)消防设施设备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三)用电安全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四)燃气安全检查,确保燃气设施设备安全。

(五)租赁房屋内物品安全检查,确保物品存放安全。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租赁双方通报。

第四章物业租赁安全教育培训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物业租赁管理制度规范

物业租赁管理制度规范

物业租赁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物业租赁管理工作,维护物业租赁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物业租赁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一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原则。

物业租赁管理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条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

物业租赁应是当事人自愿、平等谈判达成的协议,并以有偿为基础。

第三条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物业租赁管理应当公平、公正、透明,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四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物业租赁管理应遵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安全、环保、文明的原则。

物业租赁管理应保障当事人生命财产安全,注重环保和文明秩序。

第三章物业租赁管理的组织管理第一条物业租赁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第二条物业租赁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专业化管理队伍,并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

第三条物业租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租赁管理活动合规进行。

第四章物业租赁管理的业务流程第一条筹备阶段:物业租赁管理单位应当对租赁物业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第二条签订合同:物业租赁管理单位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租金和租赁期限。

第三条履行合同:物业租赁管理单位应当监督当事人履行合同,确保租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四条结束阶段:物业租赁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租赁结束后的相关事务,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章物业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第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物业租赁管理的责任追究第一条物业租赁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租赁管理活动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第二条物业租赁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物业租赁管理规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是物业租赁管理制度规范的详细内容,主要包括总则、基本原则、组织管理、业务流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南府办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直属机构: 《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7日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车库及其他用房。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政策的制定、房屋租赁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以及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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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物业租赁经营管理(试行)规定一、目的为规范集团公司物业租赁管理,确保物业增值和专业市场的培育,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试行)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物业的租赁经营管理。

三、定义本(试行)规定的物业租赁经营管理,是指各专业市场写字楼、商铺、仓库、广告位等物业的出租、协议或合同签订及管理、租金管理、物业装修管理、营业管理、客户管理和市场调查等。

四、管理要求(一)、物业出租1、物业出租分为长期出租、临时出租、免收租金出租(如部分广告位)等。

2、各管理单位与客户洽谈物业出租时,应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在充分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和有利于市场培育的原则下进行。

3、经洽谈和综合评定认为符合公司租赁经营管理条件的,管理单位应及时地将出租完整方案和承租人基本资料逐级呈报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如情况特殊,可直接以电话方式呈报董事长/总经理,获批准后通报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并于次日(如遇节假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按公司要求和管理程序完善手续。

4、主管部门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将出租物业情况进行汇总并制表,呈报董事长/总经理审阅,以及报总经办备案。

(二)、协议或合同签订1、所有物业出租时,均应签订协议或合同。

2、合同签订应做到规范和严谨,以及合同附件资料应完整,具体要求如下:(1)、经办人应根据合同签订的份数(包括补充协议、消防责任书、商场管理规定等)做好充分准备,签约时耐心指引签约人按规范签订。

(2)、填写合同应使用黑色签字笔,不准涂改;(3)、合同所增加的条款或内容,双方应在增加处进行签名和盖章确认;(4)、承租人为自然人,签约时应加按手指印;如承租人委托第三人签约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核对原件)。

(5)、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签注“此复印件由本人提供,与原件相符,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加按手指印进行确认,证照员(或经办人)应签注“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6)、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员对合同加盖公司法人公章时,应对主合同与附件一并加盖骑缝章,完毕后根据要求将合同和附件原件交档案室建档管理。

3、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安排审核人现场审核,确保不让承租人重复或“回头”签约,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经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同意的物业出租,主管部门应根据总经办批复要求,在1周内完成合同签订手续并及时填写《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使用审批表》,逐级呈报董事长/总经理批准,杜绝拖延和累积其他批复一并申请用印。

超过期限未完成签订手续和申请用印的,主管部门应向总经办报告并说明事实情况及明确完成时间,同时总经办将进行核查。

5、合同续签管理要求。

(1)、根据所签订的物业出租协议或合同约定期限,主管部门应在期满前2-3个月做好合同续签工作准备,将市场经营数据、续约摸查情况、物业出租条件方案(包括租期、租金标准、保证金等)和终止合同通知书、续约通知书、合同文本等逐级呈报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审批和实施过程中,权责部门和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严禁向外泄露经营信息。

(2)、主管部门应根据董事长/总经理批准的方案,提前30天(具体按合同规定期限要求)向原承租人发出续约通知书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公司其他部门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3)、主管部门与相关联部门应积极做好物业收回、合同续签工作,具体是:A、对批准不续签合同的,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物业收回;B、对批准续签合同的,主管部门应根据续签总量进行分批、规定时间和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好续签工作安排,保证工作有序。

C、主管部门每天应做好数据统计,并于当天17时向董事长/总经理呈报,同时报总经办。

(三)、商户合同档案管理1、商户合同档案管理分为二级管理,对主要和重要文件资料原件全部由集团公司总经办档案室归档,各商场管理处留存复印件并按要求建档和管理。

2、商户主合同和相关附件、补充协议,以及其他与主合同密切相联的相关文件等原件均归集团总部档案室归档,具体包括:A、主合同;B、补充协议;C、消防责任书;D、商场管理手册;E、身份资料(包括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等);F、公司发出的知会函、催租函、收回商铺知会函、律师函等往来文件;G、以EMS特快专递送达的凭证原件;H、照片、数据电文和音像等原材料;I、保证书、暂缓租金申请书和公司批复函;J、其他与主合同相关联的文件资料(如证言证词)。

(四)、租金及相关费用管理1、商户租金等费用缴纳严格执行每月1—5号(具体按合同规定执行)到各商场财务室缴纳,同时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商户缴租提醒工作;2、对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的商户,应及时按公司管理程序发出《知会函》、约谈等方式进行催缴;3、如欠费一个月租金的租户提出困难申请暂缓缴纳、减免和优惠租金的,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并由承租人提出申请,呈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具体如下:(1)、在未获批准同意之前仍按公司管理规定执行催缴;(2)、申请暂缓期限天数、减免和优惠标准均以董事长/总经理最终批准为准;(3)、承租人提请暂缓缴纳、减免租金申请获批后,承租人申请书原件和公司批复文原件均由集团总部档案室归档,商场客服部和财务部留存复印件。

4、对于本(试行)规定实施之前的长时间欠费租户,主管部门应及时清理,并提出处理方案和解决时间表,逐级呈报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5、收租、催租和收铺管理按《收租和欠费催缴工作基本流程》、《收铺工作基本流程》、《商户欠租遗弃物品处理基本流程》规定执行,所发函件按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确定的格式文书(见附件)进行,如因实际情况需作调整,前提应在格式文本的框架下略微调整并保证内容的严谨性。

(五)、物业装修管理1、承租人对所承租物业提出装修申请的,应按《商场装修管理规定》要求向管理处提出申请。

管理处受理承租人装修申请,应严格把关,确保审核依据材料的完整和规范,并按公司规定逐级呈批。

2、为加强内部审批权限规范,特规定审批简易程序(即由管理处直接审批的项目)和普通程序(即需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批准的项目),杜绝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具体如下:(1)、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审批项目:A、单元内的墙身(含天花)粉刷、翻新粉刷或修补;B、一般性的电路、照明维修;C、单元内地面维修或改造翻新;D、单元内柜台、展示架维修或翻新改造;E、其他微小项目的维修、改造且不违反普通程序审批项目的装修。

(2)、适用于普通程序的审批项目:A、改变商场规划或格局的;B、改变原物业面貌的,包括间隔、改变物业面积和外立面装饰要求的;C、动用消防设施的;D、涉及主体结构的;E、除前A、B、C、D项规定项目外,各管理处无法准确把握的装修项目审批。

3、为加快装修审批效率,提高服务质量,特规定审批时间如下:(1)、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审批项目,应在3个工作以内完成审批;(2)、适用于普通程序的审批项目,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如遇董事长/总经理出差或公务繁忙等),同时主管部门应站在公司的立场上向申请人作好解释工作。

(3)、各管理处认为较重要或紧急的,可直接或通过行政总监向董事长/总经理电话等方式进行请示,获批准后通报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同时,次日(如遇节假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应按要求和管理程序完善手续。

4、适用于普通程序的物业装修项目,各管理工作处应根据董事长/总经理批复及时跟进,不得故意拖延、隐瞒、刁难申请人,甚至要求申请人“请吃、请喝、送礼”等。

5、对批准同意装修的单元应张帖《装修许可证》和《动火许可证》等,并且许可证所载明的装修项目应与所批准的项目相符,否则权责部门(含监督部门)在巡查中一经发现可立即要求停止施工,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6、对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实际装修项目与批准项目不符、无张贴许可证、施工人员无出入证、未在规定时间装修、装修材料不符合规定等情形,一经发现将严格按公司规定对权责部门或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7、除前述规定外,其他装修规定和要求按现行《商场装修管理规定》执行,如《商场装修管理规定》与前述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六)、营业管理1、主管部门应根据《商场管理规定》负责营业管理,包括持证经营、合法经营、开门营业、空置物业出租、占道经营、服务维修等。

2、主管部门应会同职能部门加强消防、治安、车辆秩序、公共秩序、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

3、主管部门对承租人、经营人或其他客(商)户等反映或投诉的事项和申请解决的事项应予以重视,并积极给以解决,严格贯彻“生意你做,服务我做”的服务理念。

(七)、客户管理1、主管部门应积极加强与客户间的沟通和互动,建立培养一批结构合理、价值可靠、忠诚度高的客户群和储备客户。

2、主管部门应将客户进行科学分组管理,根据专业市场特性可按“经营种类、客户籍贯、经营状况”或按“重要客户、潜在客户、一般客户”等形式进行分类。

3、主管部门每月月底应及时统计、汇整客户管理数据及建议,填写《呈阅件》后按机密等级呈报分管领导和董事长/总经理审阅,并报送总经办。

4、对客户反映、投诉和建议事项应积极面对,及时解决,确保服务质量。

5、加强与客户的密切沟通,客观收集客户建议、要求,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按机密等级呈报分管领导和董事长/总经理审阅,并报送总经办。

(八)、市场调查和信息收集1、主管部门应建立科学的市场调查、信息收集要求和计划安排,明确市场调查、信息收集的目的和方向。

2、调查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素质,全面深入的进行市场调查、信息收集,内容包括市场背景、市场规模、经营模式、管理硬件设施、客户类型、营销方式、租金和费用管理等。

3、在市场调查和信息收集中,应严格遵循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等三大原则。

4、主管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周边市场、同行业市场进行调查和信息收集,并作出全面分析、汇总和建议,及时填写《呈阅件》后按机密等级呈报分管领导和董事长/总经理审阅,并报送总经办。

五、附则(一)、如现行运营管理制度与本(试行)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试行)规定执行;(二)、本(试行)规定制订权和修订权归集团公司总经办。

(三)、本(试行)规定自董事长/总经理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1、《封铺物品清单》;2、《呈阅件》;3、《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使用审批表》(新版本);4、《文件审批表》(新版本);5、《知会函》、《律师函》、《解除场地经营合同暨收回商铺知会函》等格式文本。

董事长/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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