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文件
处分决定送达书

处分决定送达书【篇一:2008129141300处分决定送达书】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书学院(盖章):填表时间:【篇二:违纪处分送达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文件)送达书受处分学生所在系:(公章)同学:你于年月日因的违纪行为,学校依据《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你处分。
现将处分决定书(文件)送达给你本人,请签收。
如果你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经办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接收人(受处分学生、委托人或受处分学生家长)签名:年月日时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备注:说明:1、本送达书一式三份,学生处、学生所在系、学生本人各执一份;2、送达方式填写“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必须寄挂号信,寄挂号的凭证必须粘贴在本送达书背面),送达日期以接收人(受处分学生、委托人或受处分学生家长)签收日期为准;3、如接收人拒绝签收,送达人须在备注栏作文字说明,并有2名以上证明人签名;4、本送达书一律用黑色墨水钢笔填写。
【篇三: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文件)送达书】安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文件)送达书受处分学生所在系部:同学:如果你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填写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接收人(受处分学生、委托人或受处分学生家长)签名:年月日时送达方式:备注:说明:1、本送达书一式二份,学生所在系部、学生本人各执一份;2、送达方式填写“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必须寄挂号信,寄挂号的凭证必须粘贴在本送达书背面),送达日期以接收人(受处分学生、委托人或受处分学生家长)签收日期为准;3、如接收人拒绝签收,送达人须在备注栏作文字说明,并有2名以上证明人签名;4、本送达书一律用黑色墨水钢笔填写。
教育部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授予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师范大学部分学科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评审权的批复

教育部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授予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师范大学部分学科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评审权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6.11.23
•【文号】教职改办[2006]3号
•【施行日期】2006.1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授予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师范大学部分学科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评审权的批复
(教职改办[2006]3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师范大学申请增设部分学科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请示》(津教委人[2006]20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授予天津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科教授评审权以及信息与通信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等3个学科副教授评审权。
同意授予天津师范大学工商管理,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等2个学科副教授评审权。
请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应学科教师职务的聘任工作。
专此批复。
教育部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公寓住宿须知

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公寓住宿须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整洁、文明、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违规违纪处分规定》(师大政发〔2017〕1号)等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须知。
第二条学生公寓是住宿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构建安全和谐校园的基本单元和着力点。
第三条学生公寓生活管理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公寓中心)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
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公寓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建设;学生公寓日常维修、保洁卫生及安全管理;宿舍内务检查;公寓服务人员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须知适用于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内所有在住学生(以下简称:住宿学生)。
第二章学生入住、调宿与退宿第五条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天津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及非全日制研究生,愿意遵守本须知的,均可以入住学生公寓。
第六条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的要求,学生住宿安排遵循年级、学院相对集中、男女分宿的原则进行,由公寓中心根据宿舍房源情况,统一安排到指定宿舍住宿。
住宿学生本科4年、硕士3年、博士4年,因未达到毕业要求需要延期的,公寓中心原则上不予安排宿舍。
住宿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寓中心安排其他人员入住或以任何方式、途径使室友从宿舍搬出。
第七条住宿学生须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自在校外住宿。
如特殊情况在校外租房住宿者,必须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学生校外租房退宿申请表》,经家长签字认可,经所在学院批准,公寓中心审核通过,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在校外租房期间应注意自我保护和人身安全,产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完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换宿舍的学生,需本人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调宿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后,交公寓中心审批,批准后予以安排。
天津师范大学学分制社团管理办法(2012年10月修订)

天津师范大学学分制社团管理办法(2012年10月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生社团在促进学风建设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拓展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活跃校园学术氛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学分制社团德育、智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规范学分制社团的管理,促进学分制社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分制社团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全校学分制社团工作的开展。
学分制社团工作委员会由教务处、校团委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学分制社团的日常管理等工作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教务处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
第三条学分制社团是指通过学分制社团工作委员会审批,符合相应要求,达到规定标准,具备学分制社团资格,试行或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社团。
第四条学分制社团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学分制社团工作委员会是最终评审、确认和取消学生社团学分制社团资格的唯一机构。
第五条学分制社团分为试行学分制社团和实行学分制社团两类。
第六条学分制社团指导教师是全校学分制社团(含试行学分制社团和实行学分制社团)工作和各学分制社团发展的重要力量,教务处根据指导教师的实际课时量核定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学分制社团指导教师的课时费按公共选修课课时费标准发放。
二、学生社团试行学分制的申请第七条学院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每学年按本学院院级社团总数(含校级社团院级分会)的20%为名额限制推选符合条件的社团申请学分制社团资格。
校级社团由校级社团管理部门协调后,每学年可申报一定数量的校级社团申请学分制社团资格。
第八条申请学分制的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具有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颁发的《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认证书》,是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满一年的学生社团;2. 有明确的社团工作计划和较为优秀的社团工作业绩或成果,有社团品牌活动;3. 有固定的与社团宗旨相关的教学课程,有明确的课程名称、专用教材或辅导材料、专题学习目标设计及考核方式、学习形式及课时量分配等相关内容。
天津师范大学学分绩点规定

天津师范大学文件师大政发〔2005〕55号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行为,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在原《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第十六条学生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评定,并实行学分绩点制以确定学生在学习质量上的差异,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
绩点规定如下:五级记分制百分制成绩成绩等级绩点优90-100分 A 4.085-89分A- 3.782-84.9分B+ 3.3良78-81.9分 B 3.075-77.9分B- 2.772-74.9分C+ 2.3中69-71.9分 C 2.065-68.9分C- 1.761-64.9分 D 1.3及格60分D- 1.0不及格<60分 F 01. 课程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转换为绩点数,再乘以学分数,即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所得绩点数2.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3.平均学分绩点只记载到小数点后1位。
小数点后两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4.军训、军事理论、形式与政策、各类讲座、自主修读、创新学分、社会实践、心理健康、生活健康与生殖健康所获成绩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天师大14年招生简章

2014年天津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天津师范大学自1979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是国家教育部首批批准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现有6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8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1个专业学位授权学科。
2014年我校89个学术型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和11个专业学位共招收1100余名硕士研究生,拟招生数中含推荐免试生数。
一、培养目标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3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4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士学位部分节选)第三章学士学位第十二条学术水平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能够基本掌握一种外国语。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者。
(第四条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道德品行端正,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2.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者。
3.外语专业的学生未通过全国外语专业四级考试者。
4.非英语专业的学生(艺体类学生除外)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全国大学英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CET)四级考试成绩者。
5.考试作弊者。
6.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7.因各种原因受过记过以下(含记过)行政处分,毕业前未取消者。
8.原按结业离校,后经考核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者。
凡因考试作弊或受留校察看处分而影响学位授予者,若在校学习期间能充分认识自己所犯错误,待解除行政处分后,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授予学位。
1.获得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关的学科级竞赛省部级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及其以上;2.经审核在最新版《中国核心期刊目录》认可的期刊中,以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身份、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文章;3.毕业资格审查时,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其以上,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秀;4.在毕业前,经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并已领到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5.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特别突出成绩(或事迹)。
上述条款自2014级学生开始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天津师范大学奖学金评比方案

天津师范大学文件师大政发…2010‟13号关于修订《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机关各处部、处(室),各业务服务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主题词:教育学校奖学金△办法通知(共印5份)天津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0年4月27日印发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及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奖学金评审机构第四条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终审工作,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院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
校学生处负责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颁奖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以及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汇报等工作。
校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
(一)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及学院负责人代表组成,学校主管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二)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班主任、班导师代表、辅导员等组成,组长由院主管领导担任。
第三章奖学金种类第五条学校面向本科学生分别设立以下两类奖学金:(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专业奖学金;(二)专项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奖和其他种类专项奖;第四章评选办法第六条学校依据下列办法评选各类学生奖学金:(一)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新学年的九月份开始评选上一学年的奖学金,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毕业年级的奖学金评选工作在第二学期初进行,奖学金的金额按照学年度金额的50%发放;(三)按照《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附后),以班级为单位,计算所有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根据成绩排名,依次评选;(四)专业奖学金以综合测评中智育成绩的排名先后作为评选依据;(五)学校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各项之间不可以兼得;但可以和其他各类奖学金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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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文件(2014年7月修正)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行为,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在原《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入学1.新生入学,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因不可抗力除外)。
未经请假超过两周未报到者或准假后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学校要在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3.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身体康复后应在新学年开学前持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到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注册1.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应缴纳本学年学费及相关费用。
对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期交费者不予注册。
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证明已注册且为本学期有效学生证。
学生证遗失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具证明,到教务处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
2.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3.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 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离校的学生,复学前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注册。
二、修业第三条学分制管理学生入学后即可按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修业。
凡在我校修业的本科生,一律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四条修业年限1. 学校按照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本科生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可在三至六年内浮动。
2. 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业成绩优良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可提前一年毕业,符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并可提前报考研究生。
学生提前毕业应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3. 对在标准修业年限内达不到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二年。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凡有四门以上不及格课程者,按编入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凡有四门及其以下不及格课程者,按修读课程学分缴纳学费。
4. 基本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在第六学期开学后8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并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计划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第八学期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条总学分各学院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实修学分若超出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2%(不含)以上者,超出部分按学分另行收费。
第六条创新学分为培养创新人才,鼓励学有专长的学生脱颖而出,学校设立创新学分。
在学科竞赛、科学研究、文体活动、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及有关部门审核,可认定一定额度的学分计入选修课学分中,具体办法见《关于加强素质教育推进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奖励办法(试行)》[师大教字(2001)6号]。
第七条自主修读学分允许学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有一定比例的自主修读学分。
学生可在教师指导下,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途径和考核办法。
允许学生跨校修读课程。
具体操作办法见《关于我校学生自主修读课程管理办法》[师大教字(2002)20号文件附件2]。
第八条课程的自修和免修1.学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对培养方案中的某些课程申请自修。
①自第二学年开始,学生每学期可申请一门课程自修。
②学生自修过程中须根据该课程的考核要求,参与平时的教学活动(如阶段测验、作业或实验等)。
③学生须参加自修课程期末考试,考核成绩及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以总评得分记载。
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④学生申请自修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经任课教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在本院备案(审批手续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2.学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对培养方案中的某些课程申请免修(一学期内可批准学生有一门课程免修)。
凡申请免修者,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达到80分以上方可准其免修。
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取得该门课的学分。
学院应将免修课程申请表报教务处备案。
免修课程考试和审定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前进行。
3.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及实践类课程不得申请自修和免修。
第九条学业预警为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学业指导,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
学业预警工作按学期进行,分为黄色学业预警、橙色学业预警和红色学业预警三个层次。
具体操作办法见《天津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实施办法》[师大政发(2014)4号]。
第十条辅修本(含双学士学位)、专科专业和专业方向学生学籍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
学生如学习勤奋、学业优良、学有余力,可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个人志趣和条件按学校有关规定再选择一个专业辅修本(含双学士学位)、专科专业和专业方向。
在辅修过程中,学校提倡文理渗透,学科交叉。
具体修读办法及管理按《天津师范大学辅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须参加所修各门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可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校提倡考核形式多样化。
第十三条必修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各学院可按30-50%(平时)、70-50%(期末)的范围确定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的成绩比例,并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
第十四条选修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以结课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其比例关系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六条体育课为必修课程。
因生理缺陷或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正常参加体育教学活动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公共体育教研室审核批准后为其安排体育保健课。
第十七条学生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评定,并实行学分绩点制以确定学生在学习质量上的差异,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
绩点规定如下:五级记分制百分制成绩成绩等级绩点优 90-100分 A 4.085-89.9分 A- 3.782-84.9分 B+ 3.3良 78-81.9分 B 3.075-77.9分 B- 2.772-74.9分 C+ 2.3中 69-71.9分 C 2.065-68.9分 C- 1.761-64.9分 D 1.3及格 60-60.9分 D- 1.0不及格<60分 F 01. 课程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转换为绩点数,再乘以学分数,即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所得绩点数2.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3.平均学分绩点只记载到小数点后1位。
小数点后两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4.军训、军事理论、形式与政策、各类讲座、自主修读、创新学分、社会实践、心理健康、生活健康与生殖健康所获成绩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八条重修、重选、缓考、补考1.学生在学期间所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者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自学重考或课程重修,具体修读办法及管理按《天津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修读实施细则》执行。
2.必修课程不及格原则上必须重修或自学重考,重修次数不限,自学重考仅限一次。
学生在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仍未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终止其修业,办理离校手续并依据所取得的学分作结业、肄业等处理。
3.选修课程不及格可重修也可重选。
重修和重选课程的考核成绩以总评得分记载。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者须申请重做,重做合格者可取得学分。
5.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须持相关证明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为其安排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正常考试后两周之内,如遇正常考试后为假期,则将缓考安排在开学后四周之内。
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或重选。
6.学生如遇主修课程与辅修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可事先向本学院说明情况,并提出缓考申请。
学生所属学院应与其辅修学院取得联系,同时索取相关考卷,并对该生考试时间做出调整。
调整后的时间一般应为主修专业统一考试结束后的两个小时。
组织及监考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7.大学英语课程按《天津师范大学大学英语课程学分规定及管理办法》办理。
8.凡重修、重选的课程及重做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按学分收费。
第十九条凡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计。
视其态度决定是否给予重修(重考)机会,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只给予一次重考或者重修机会。
考试作弊者,按照我校有关文件规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不能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缺课时数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未按任课教师要求交纳作业,累计交纳数量不足总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实践教学环节中,实验课、实习课按课程要求进行考核;毕业论文必须通过答辩,学生方可毕业。
四、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可采取休学的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1.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疗养的时间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2.在一个学期内因病需要请假将造成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3.女生怀孕生育者;4.经学校批准停学创业者;5.自费留学者;6.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一年内必须申请复学。
除参军年限外,其在校修业年限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六年;7.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1.学生因故休学,须持有关证明办理休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