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
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2006年1月5日 第21卷第1期 法学论坛Legal F orumJan.5,2006V ol.21N o.1[文章编号]1009-8003(2006)01-0118-08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于改之,郭献朝(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
当今世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颇有影响。
本文分析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构造,比较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异同,并就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借鉴意义作了探讨。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比较;借鉴[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5-11-20[作者简介]于改之(1969-),女,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比较刑法。
Subject:C om paris on between the T w o Crime Systems in the T w o M ain Legal Systems and the Reference to That in ChinaAuthor&unit:Y U G ai-zhi,G UO X ian-chao(Law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Shandong250100,China)Abstract:The crime systems is the core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 inal law,s o s ome people call it as“the crown gem on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 inal law”.In today’s w orld,the crime systems in the C ontinent Legal System which are represe-nted by G ermany’s and Japan’s law and in the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both have significant in fluence.This article ana-l yzes the interior structure of tw o crime systems in the tw o main legal systems,com par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and di-scusses the use for reference of them to that in China.K ey w ords:crime systems;com paris on;reference 犯罪论体系,简言之,就是犯罪成立要件的体系,它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摘要:本文基于对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旨在探讨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异同,以及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借鉴和启示。
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不同国家在犯罪构成理论的解释、适用范围以及立法方法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通过对这些差异的深入研究,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并为中国国内的法律制定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犯罪构成理论,中外比较研究,法律制定引言:犯罪构成理论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理论,还能为我国法律制定提供借鉴和启示。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外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研究,旨在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考。
一、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概念及框架犯罪构成理论是指对犯罪概念以及构成要件的解释和界定。
不同法域的犯罪构成理论有着不同的基本概念和框架。
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主要基于法典的规定,强调犯罪构成要件的立法确定性和严格适用。
而在某些西方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更加重视法官和学者的解释和创造性适用,注重灵活性和公正性的平衡。
二、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适用范围比较中外犯罪构成理论在适用范围上也存在着差异。
在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主要依赖于法典条文的明确规定,相对比较严格。
而在某些西方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更加注重实证研究和判例法的发展,适用范围更宽泛,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比较和分析,以形成更加完善的犯罪构成理论。
三、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立法方法比较中外犯罪构成理论在立法方法上也有所差异。
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制定和适用主要依赖于立法机关的决策,法典是其基本依据。
而在某些西方国家,立法者更加注重学者和专家的研究和建议,立法过程更加开放和透明。
这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法域对于民主和专业性的不同追求。
四、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互学互鉴通过对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在犯罪构成理论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方法。
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朱泽华摘要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法的核心内容,堪称之为刑法的灵魂。
然而,犯罪构成理论学说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一。
主要在于对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学说的理论评价与实践操作。
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的三要素递进式的构成体系与我国以及前苏联四要素平面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出发,通过比较,重点说明了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精华及其优缺点,及其反观我国当下犯罪构成理论的缺点。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递进式耦合式比较犯罪构成作为刑法的核心内容,堪称之为刑法的灵魂。
缺少犯罪构成理论,刑法也就失去了其所为存在与实施的价值。
然而,犯罪构成理论在各个国家的表现又是不尽相同的,其中以大陆法系国家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尤为值得我们关注。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及评价(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也不尽相同,其中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影响最大,因此,本文重点介绍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
德国、日本的犯罪构成体系主要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体系。
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认为“所谓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定型),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构成要件符合性在犯罪构成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要件理论体系中是首要条件,也是基础条件,只有行为在符合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基础上才可以继续进行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
①一般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某种行为符合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类型。
某种犯罪的成立其前提条件必须是有实施该犯罪的行为之存在。
大陆法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内容,乃由犯罪之主体、行为、及行为之客体所组成。
”②行为即身体的动和静,一般又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但是不管怎样,该行为必然是由犯罪主体所发出的,因此,构成要件符合性,大体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
一旦某种行为符合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类型,原则上即认定为犯罪。
所谓违法,就是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反价值的。
我国和大陆法系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差异

商 品 与质 量
21年5论的差异
口李 敏
新疆乌鲁木 齐 80 4 ) 3 0 6 ( 疆大学研究生院 国际法专业 0 新 9级
摘 要: 我国犯 罪构成 包括四 个部分, 即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 、 犯罪主观 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这和 大陆法系的符合性 、 违法性和有 责性 的三要 件构 成说不同, 本文试探讨我国犯罪构成与大陆法 系犯罪构成要件的差异及优 劣 关键词: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要 件 责任
犯 罪构成 的概 念和 特征 ( 西 方早 划刑法 学犯 罪构 成要件 的含 义 一) 从词语 沿革上 讲 , 犯罪构 成的概 念最 早形成 于 1 世 纪意 大利 3 宗教裁 判 f 纠 问程 序”红 这种诉 讼程 序 中。 : 的” , 法官 必须 首先查 清 订实犯 罪事 实的存 在 , F 在证实 犯罪事 实之 后, 才对特 定 的犯罪嫌 疑 人进行 讯 问。 19 年 , 国刑法 学家克 莱 因 首次把 犯罪 构成法 翻 76 德 译成德 语 , 后来 只本刑 法学家 义把 将其 译成 ” 构成 要件 ”构成 要 件 。 起 初只 具有 诉讼法 上 的意义 , 剑 1 直 9世纪 初 , 国著名 的刑 罚学 德 家费尔 巴哈才 明确 把 犯 构成 作 为实 体意义 上的 概念来 使用 。费 尔 巴哈 从罪刑 法定 原 则出发 ,把刑 法条 文上 的犯罪 成立 的要件称 为犯罪 构成 ,认为 犯罪构 成就 是违 法行 为 中所包含 的各 个行为 的 或 事实 的丰客 观要 件 的总和 。它们对 r阻止或 限制 统治者和 法 官 任 意判 人有罪 , 有特别 重要 的意 义。 具 ( 现 代意义 上人 陆法 系 困家犯罪 构成 理论 二) 现代 意义 上的犯 罪构 成理论 形成 于 2 t= 以后 , 困著名 的 O} _ f 纪 德 刑 法学 家 贝格 林首 先系统 提 出 了犯 罪构成 要件 理论 ,使构成 要件 上 升为刑 法总 论的概 念 。此后 ,迈 耶和迈 兹各对 其又有 进 步 的 发展 。 目前 人 陆法 系国 家 的犯罪 构成 要件 理论 形成 了 下通 说: 构 成要件 符合性 , 违法 性 , 有责 性 。可 以看 出, 成要件 符合 性只 构 是 犯罪成 立 的条件之 一 ,必须 还要满 足 后面 的违 法性和 有责 性 才 能 完全成 立 。 ( ) 二 前苏 联的犯 罪构 成理 论 在 的苏联刑 法理论和 刑 事立法 中 , 罪构成 最大 的特点 足: 犯 它 足犯 罪全 部要件 的 总和 , 而 是犯罪 全部要 件之 。《 苏维埃刑 法 典总 则》 中l于犯 罪构 成概念 和 四要件 的划 分足 :依照 苏维埃 刑 关 ” 事立 法, 明~切 行为 , 说 即犯罪 行为 , 也即危 害苏 维埃制度 基础 或 社会 主义秩 序 的法律 行为 的要件 的总 和 , 叫做 犯罪构成 《 罗 就 俄 斯联邦 刑法 典释 义》 中关于 犯罪构 成概 念 的定义是 : 犯罪 构成 , 这 是刑 事法律 规 定的 , 明危 害社会 的具 体行 为是犯 罪 的哪些要 件 说 的总和 。犯 罪构 成要 件既 包含在 刑法 典的 分则J ,义包 含在刑 法 _ 『 1 典的 总则 中 ”要对 实施 危害 行 为的 人追 究刑 事责任 , 须具备 全 ” 必 部 犯罪构 成 要件 , 而具备伞 部犯 罪构成 要件 , 便足 以对实 施危害 社 会 行 为的人 追究 刑事责 任 。” J 在今 日的俄 罗斯 学说 中仍持 犯 日 见, 罪 构成 是犯 要件 总和 的观 点 。 ( 我 图犯 罪构 成理论 的形 成和发 展 四) 我 国的犯 罪构 成理论 是 2 t 5 0f 1 纪 O年代 初期从 苏联直 接弓进 i 的, 它是 在吸 收他 的犯 罪构成 理论 学说 的内容 , 总结我 实践经 验 的基础 上逐 步建 起来 的 。8 年 代 以后 , 论界对 犯罪 的理论 0 理 构 成展 开过激 烈 的争论 。有 的认为 犯罪 构成 不应包 括犯 罪主体 要件 , 有的认 为犯罪 构成 小不应 包括 犯罪客 体 , 还 从而提 出三要件 说。 虽然 我国 的犯罪 构成理 论对前 苏联 的犯罪 构成理 论有 所修 正. 但 基本上 末突 破前 苏联 的理论 模式 。 二、 大陆法 系和 我 国犯罪构 成理 论 的差异 ( 大 陆法系 犯罪 构成理 论 的实质 一) 从前 商可 以看 }, 『 大陆法 系犯 罪构成 包括三 个条件 : 合性 , ; 符 违法 性 , 有责性 。这二 个条 件是 相互递 进 的关系 , 可以称 为过 关式 或线 性式 , 就足 说, 面的条件 满足 后才 能进入 刽后 个阶 段 , 也 前 只有 按照顺 序三 关都 过完 才能构 成犯 罪 。 一步 符合性 足 说法 律 第 条件和 事实 条件 相符 合 , 的 说成 足” 当性”这 是一个 意思 。第 有 该 , 个 的条件 满足 后才能进 入 到下一个 阶段 , 即违法 性阶 段, 这里 的 违法性 判断 是消极 的判 断, 也就 是 说判断有 没有违 法性组 却事 山, 如果有 违法 性阻 却事 山, 前进 的过 程被 阻断 , 为就 构小 成犯 罪 。 行 比如武 警执 行死刑 能 被定 为故 意杀人 罪 ?显然 小能 , 果用此 如 理论来解 释 的话 , 一个 符合性 要件 已经具 备 , f于武警 的仃 为 第 但 f 1 足法 律规 定 的合 法 的行为 , 以不具订 违法性 , 所 犯罪 构成在 此处被 5断 , 能再 继续下 去 , 以此 行 为构不 成犯 罪。第三 个要件 是 仃 R 不 所
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理解

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理解发布日期:2010-08-06 作者:李武平律师匡]三、如何理解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被称为刑法理论王冠上的宝石。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可以对一个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评判,确定一个行为需要具备哪些要件才能构成犯罪,从而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这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犯罪具有指导性意义。
实际上,犯罪构成是一种定罪的思维方法。
对司法人员来说,掌握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一种定罪的思维方法,是极为重要的。
两种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指: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其构成要件为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简称三阶层;二就是前苏联和我国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由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组合而成,简称四要件。
四要件是我国从前苏联刑法理论中介鉴过来的,目前在我国刑事司法理论及实践中仍占具主流,它认为考量一个行为是符构成犯罪,应包括四个条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且在考量时这四个方面是平行的,而且没有先后之分的,这就将正当防卫等排除犯罪的事由很难在逻辑上被包括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中,例如:一个人是否犯有故意杀人罪,用四要件来判断,就是看主体(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有杀人的行为)客体(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即在考量时这上个方面在一个层面,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否承担责任及大小,在考量是否有正当防卫等排除情节,以及法定从重从轻等情节,总之,用四要件归罪大致是这样一个过程。
所谓三阶层即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三阶层)论体系,包括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情,其中,该当性中,包含了主体(纯自然意义上的主体,而暂不考量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内容,违法性中包括了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有责性包括了原四要件中犯罪主体中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主观方面(故意、过失、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等)。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路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却各有其特点和优劣。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直接源自前苏联,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人权、法治日益倡导和强调的时代,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因此,在借鉴国外犯罪构成理论优点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既是现理论界正极力探讨的热门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标签: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研究1 简述现存的三种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第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要件是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组成的综合,这三个要件之间的逻辑结构递进式的,因此称其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第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以判例法为基本特征,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但也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英美刑法中是通过实体(本体要件)和程序(合法辩护)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前者由控诉方证明,后者由被告方证明。
这种具有双层次逻辑结构的犯罪成立条件被称为“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第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部分组成,这种犯罪构成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相统一。
我国犯罪构成评价方面的特征是综合性的一次性评价,被称之为耦合式或四边形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2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2.1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共性(1)历史起源的关联性。
几大理论体系都起源于意大利,创立在德国。
在19 世纪下半叶,前苏联受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开始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得到发展。
20 世纪50 年代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同根同源的。
英美法系国家是不成文法、判例法国家没有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影响和逐渐融合,英美法系受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也逐渐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2.迈耶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征表,因此构成要件与 违法性的关系就是烟与火的关系,构成要 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认识根据说) 例外 原则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
违法性推定机能
构成要件
3.麦兹格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是违法类型 或不法类型。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构成要件结果 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故意 构成要件过失 目的等
构成要件的机能 (1)罪刑法定主义机能 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将不符合刑罚处罚规定的行为排除在处罚 对象之外,以此保证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 (2)犯罪个别化机能 构成要件作为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犯罪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犯罪概念:符合(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 有责的行为。 犯罪的构成要素: 行为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犯罪论体系: 各要素的组合方式与运作方式
1.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 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2.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 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 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 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3.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 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 ④期待可能性
诸种行为论 1.因果行为论:贝林 — 李斯特 行为指基于人的意思所引起的客观的外部活 动—— 有意性 有体性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2.目的行为论:威尔兹尔(Welzel) 行为是指基于目的支配的身体活动 人类以其因果性认识为基础预见自身活动所 能产生的结果,并以此设定诸种不同的目 标,从而为实现此目标,有计划地操纵自 身的活动。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过失行为的目的性问 题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犯罪构成理论是研究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论体系,它对于研究和解释犯罪行为以及刑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的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争议。
其中,三阶层和四要件是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对比它们的立场走向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和演变。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种重要流派,它主要由国内学者梁光烈提出并得到广泛传播。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行为要素、结果要素和主观要素三个阶层。
行为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结果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主观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
三阶层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行为要素:三阶层理论强调行为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行为要素是构成犯罪的基础。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行为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法定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兼顾:三阶层理论认为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两个侧面,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关系需要平衡和协调。
这种立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不仅需要有明确的主观方面,还需要有明确的客观方面,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另一种重要观点,它主要由国内学者郭建华提出并得到广泛认同。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正面要件和反面要件四个要件。
主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客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正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肯定要件,反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否定要件。
四要件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主观要素:四要件理论强调主观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主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核心。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主观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要求,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正面要件与反面要件兼顾:四要件理论认为构成犯罪既需要有明确的正面要件,也需要有明确的反面要件,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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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
一、理论发展概况
犯罪构成这一概念,是由德语的tatbestand一词翻译而来,而德语中的这一概念是由诉讼法上的概念演变为实体法的概念。
据考证德语这个词又最早译自拉丁文的corpus delicti(罪体)这一概念。
在此之前最早使用的是犯罪的确证这一概念。
近代社会初期,意大利刑法学者法利那丘斯于1581年采用罪体这一概念,用来表示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本证明的犯罪事实。
后来这一概念传至德国在普通法时代被广泛采用。
1796年德国学者克莱因把这一概念翻译为Tatbestand一词,不过这时它还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直到后来费尔巴哈、施就贝尔等人采用后才被赋予实体法的意义。
在当时,争论的中心是关于如何确定犯罪构成的范围,特别是犯罪的结果是否属于犯罪构成的问题。
施就贝尔是19世纪初的主观主义、特别预防主义者,他认为犯罪是主观的犯罪意思的表现,因此,犯罪的结果不属于犯罪构成。
而费尔巴哈却从一般预防主义、客观主义的立场出发,主张犯罪的结果也属于犯罪构成。
在十九世纪的刑法学中,Tatbestand所表示的是犯罪事实或者是在法律上制约犯罪成立的诸条件或者要素。
它被从诉讼法上移到实体法上,就从表示事实本身的概念而变成抽象的法律上的概念。
因此当时的刑法学中,把犯罪构成分为一般的犯罪构成和特殊的犯罪构成,主观的犯罪构成和客观的犯罪构成。
但还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是在进入20世纪以后才建立起来的。
这一理论的研究是由德国学者贝林格所开创。
贝林格建立犯罪构成理论的思想基础是想通过犯罪构成来排除审判过程中的法官的恣意裁断,以从实质上实现罪刑法定主义。
对于贝林格来说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有关犯罪的特别规定是至关重要的,所以他着眼于研究这种特殊化了的犯罪构成,即所谓特别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他不仅仅把这种特殊化了的犯罪构成作为刑法各论的内容加以理解,还努力以此为基础来建立刑法总论的一般的理论体系。
这种理论研究由贝林格所开创,然后由麦耶基本完成。
这就是所谓的犯罪构成理论。
这一理论的基本点在于,把握刑法分则中特殊化了的犯罪构成。
犯罪首先是符合这种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的行为。
不仅如此,刑法总论的诸问题,特别是违法性、责任、未遂犯、共犯、一罪与数罪等理论问题,都要通过与犯罪构成这一概念的关系来解决。
这样,就建立起了以犯罪构成理论为中心的犯罪的一般理论体系。
贝林格认为,只有与刑法分则所记载的犯罪构成相一致的行为,即只有符合类型化的犯罪构成的行为,才能被称之为犯罪。
这样在他看来,犯罪是客观的、记述的犯罪类型的轮廓,不包括故意、过失这种主观的要素和属于价值判断的规范要素,它是独立于违法性和责任之外的犯罪成立要件,因此,犯罪构成应该是客观的、记述的、无价值的。
因此,他提出了犯罪构成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犯罪论体系。
贝林格理论的矛盾。
犯罪构成是否是客观的,记述的和无价值的?是否存在于违法性、责任完全分离的犯罪构成?
麦耶的“认识根据说”。
麦耶注意到了犯罪构成于违法性之间的联系,认为两者之间如同烟与火的关系,某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违法性存在的征表,因此,犯罪构成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
麦兹格在麦耶的违法性认识说的基础上又前进了一步。
认为犯罪构成是违法行为的类型,犯罪构成与违法性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人是根据,还是存在根据。
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原则上就成为违法性的根据---违法类型说。
这样,关于犯罪的成立要件,他提出了行为、违法性、责任,从而形成了与贝林格不同的犯罪论体系。
到了晚年,贝林格又在《犯罪构成的理论》的论文中,提出了犯罪构成是犯罪类型的指导形象。
在这里,他把犯罪类型与犯罪构成区分开来,认为在各种行为中,只有经过犯罪构
成作为指导,才能认为是犯罪。
即首先要有一般的指导行为,然后才将犯罪构成与违法类型统一为犯罪类型,仅仅有违法类型和责任类型都不是犯罪。
因此,犯罪构成在理论上是先于犯罪类型的指导形象。
以后,犯罪构成理论又传到日本,并得到很大的发展,尤其是由日本刑法学者小野清一郎提出的独自的违法责任类型说,即犯罪构成作为犯罪类型,不仅是违法类型,同时也是责任类型。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原则上就可以推定为违法、有责的行为,但是在特殊情况之下,即在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或责任阻却事由的时候,才能排除这种推定。
违法责任类型说成为后来日本刑法学界的通说,它又反过来对德国的刑法学产生了影响。
社会主义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
最值得一提的是苏联学者特拉伊宁。
他是苏联刑法学中最先努力以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来建立犯罪论体系乃至整个刑法学理论体系的代表人物。
苏联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要点是:(1)刑事责任的唯一基础是犯罪构成;(2)犯罪构成是事实要件的总和;(3)任何犯罪都是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4)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场合不存在犯罪。
二、两大不同类型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
(一)关于犯罪构成的基本性质
社会主义刑法学坚持具有实质特征的犯罪构成,大陆法系主张形式特征的犯罪构成。
这是这两种犯罪构成理论最为显著的区别。
这与他们各自的犯罪概念的性质不无关系。
在德日刑法学中,尽管也有实质的犯罪概念和形式的犯罪概念之分,但他们一般都着眼于形式的犯罪概念,并以此为基点来展开刑法学中的各种理论。
而在社会主义的刑法学中,坚持犯罪概念的实质特征与形式特征的统一,即首先揭示犯罪的社会政治特征——社会危害性,在此基础上阐明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
在这种实质的犯罪概念的指导下,当然强调具有实质特征的犯罪构成,认为社会危害性既是犯罪概念的本质属性也是犯罪构成的本质属性。
(二)关于犯罪构成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符合性不能最终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从而也就不能最终解决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但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学中,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要件的全体这一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最终决定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从而最终解决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它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三)关于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作为犯罪成立的一个要件被包涵在犯罪概念中,这种关系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国家,犯罪构成是独立于犯罪概念之外的,但是以犯罪概念为基础,这种关系是是一种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四)关于犯罪构成的要件
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的要件分为主观的要件与客观的要件,客观的要件包括行为以及行为以外的客观方面,即行为的主体、对象、状态、结果等等;主观的要件包括故意、过失等一般的要件,以及目的、内心倾向、内心状态等特殊的主观要件。
这些要件被认为与行为本身有关,而其他与行为本身的特征无关的要件,则分属于违法性与责任之中。
这样犯罪构成要件的全体并不等于犯罪成立要件的全体,因此,这种犯罪构成只是犯罪成立的要件的一部分。
我国的犯罪构成意味着犯罪成立要件的全体,犯罪构成包含了犯罪成立所必须的全部内容。
(五)关于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法律性质
大陆法系刑法学由于主张形式的犯罪构成,把它与作为实质要件的违法性相分离,而且
是先于违法性的独立判断过程。
因此,对于正当防卫等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评价上,就认为,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存在的场合,可以排除违法,而并不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
我国刑法学中,强调实质的犯罪构成,认为犯罪构成是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统一,形式要件以实质要件为基础,实质要件的排除同时也意味着形式要件的否定。
非犯罪行为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它首先缺少实质要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此基础上也就缺少形式要件——刑事违法性。
也就是说,正当防卫等排除犯罪性行为,没有犯罪构成形式的存在。
因为,随着社会危害性被排除,刑事违法性也被排除,犯罪构成也就当然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