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植物检疫审批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1. 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需要在预计进境时间前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申请时
需提供以下文件:
•进口植物产品的检疫申请书或者进口动物产品的检疫申请书;
•植物健康证或动物卫生证;
•进口者及中转者的营业执照;
•进口合同;
•装船单或空运单;
•运输工具的检疫证及检疫处理结果复印件。
2. 检疫机构预验收,临时验收通关
•预验收阶段:检验检疫机构需对申报植物、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预验收,检查文件齐全性和条目的准确性;
•临时验收通关阶段:当货物到达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预验收结果进行清关,验收完毕后将开放通关。
3. 动植物检疫处理程序
•如果货物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发现有动或植物疫病,应根据国家规定,对货物进行隔离或者销毁处理;
•对于有害生物的检疫情况较为严重,可能需要进行检疫处理,例如熏蒸、菌剂处理等。
4. 检疫工作完成后的进口程序
•检疫工作完成后,检验检疫机构会出具《动植物检疫证书》;
•进口企业根据《动植物检疫证书》和《进口合同》,进行支付及其他进口手续。
5. 注意事项
•进口企业在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时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进口企业应及时了解相关动植物检疫政策和法规的变化;
•进口企业应注意植物、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确保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符合质量卫生要求,不会对我国的植物和动物环境带来任何危害。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申请和核销操作说明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申请和核销操作说明一、检疫审批申请操作(一)第一步:企业备案。
申请单位在“互联网+海关”平台的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申请办理进口肉类产品检疫许可证的,先获得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
1.进出口商备案系统。
(1)网址:;(2)操作界面:2.纸质材料办理。
(1)办理机构:企业注册所在地海关;(2)咨询电话:重庆海关12360热线。
(二)第二步:登录平台。
1.注册。
(1)登录海关总署网页,进入“互联网+海关”。
(网址:;电话:)(2)新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在“新用户注册”上填写注册信息。
(3)已有注册企业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或使用电子口岸法人IC卡登陆平台。
2.登录系统。
(1)点击“登录”,使用“IC卡登录”或账号登录。
(2)进入“行政审批”或“进出口食品”的“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模块。
(三)第三步:填写信息并提交申请。
1.录单,界面如下:(1)进境检疫物信息。
首先,选择HS编码大类,界面如下:其次,在下拉框里选择“HS编码名称”、“CIQ编码名称”。
肉类、水产品、杂粮杂豆应在品名的下拉框里选择,其余产品的品名需要手工填入;然后,依次选择填写“数重量”、“贸易方式”、“用途”、“是否转基因”、“产地(国家)”、“产地(地区)”、“用途说明”。
(2)运输信息。
依次在下拉框里选择“输出国家”、“输出地区”、“运输方式”、“装载方式”、“目的地”、“查验场”,依次选填“受理机构”、“是否过境”、“进境口岸”、“进境日期”、“指运地(结关地)”、“运输路线”。
(3)境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信息、境外生产加工单位信息。
界面如下:分为4块内容,其中:a) “境内生产加工单位”、“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进境肠衣、动物源性中药材等须经海关总署批准境内定点生产、加工的产品,在下拉列表中选择;进境后还需生产加工的产品填写在“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一栏。
办理进口植物检疫许可证流程及操作时间

办理事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申请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进入“行政审批”版块,选择“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项办理。
申请条件(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单位法资格证明文件不再验核)。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的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六)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2.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国境要求不超过4个月,且未经使用;3.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4.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海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具栽培介质的成分检验、加工工艺流程、防止有害生物及土壤感染的措施、有害生物检疫报告等有关材料;5.对首次进口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同时将经特许审批进口的样品每份1.5~5千克,送至海关总署指定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有关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
提交材料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扫描件。
随附单证要求如下。
(一)植物及植物产品部分1.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2.进境水果指定冷库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
3.进境烟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4.进境饲料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从国外进口植物种子如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换单提货。
•
6,植物种子海运到香港码头后,把货提到香港仓库需要3-4天的时间,一般货到香
港码头后并不能马上提货,香港码头有2-3天的开仓期,即货码头后要2-3天以后才能开
仓提货。
•
7,植物种子在香港装柜后,走植物种子拼柜进口方式,开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左
右可以进口清关到深圳。
•
8,植物种子在香港装车后,走植物种子类快件进口方式,一般3-5个工作日就可以
从国外进口植物种子如何 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2.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3.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4.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植物种苗
•
9,植物种子国内运输3-4天就可以派送到门。
• 递进口10要,7植天物左种右子;进速口丰从清国关外公到司国从内香的港合接计货时,效时:效海需运3进天口左要右2。0天左右;空运进口和快
费用
• 1,植物种子空运到香港进口费用 • 2,植物种子从发快递进口到速丰香港货运仓库的费用 • 3,植物种子海运的香港进口费用 • 4,植物种子到香港后的中港货运费用: • 5、香港进口清关换单费 • 6.香港提货费(适合散货植物种子);
• 二、选择有资质的代理公司进口 • 优点:这个方法安全可靠, • 缺点:成本比较高,时效太长,找到这样的代理公司也很不容易 • 且对于单证批文这些必须具备,对资源不足的个人来说实在要求
太高!成本也太高)
• 三、从香港中转进口 • 这才是最适合个人的种子进口清关方式 :种子从香港中转进
口清关 。 (当然也适合想节约成本的公司及个人)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八、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标 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 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 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 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 动。 …… 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 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 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 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十、进境植物及产品加工企业管理要求
(一)、卸载和仓储条件要求
货物到货后,企业应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取得联系,未经检 验检疫人员允许,不得擅自对货物卸载,企业配合检验检疫 机构、对进厂过程进行监管。并根据到货情况签署进口植物 及产品回执单,并做好对调入车辆的影照记录。 卸载现场、运输途中货物撒漏的货物要有专人负责收集,并 在专库存放,定期进行无害化处理;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一、进境植物及产品范围 新疆口岸进境植物及产品包括:
一、水果类:(樱桃、芒果、柑桔) 二、粮谷类(如小麦、玉米、大麦等); 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蚕豆、鹰嘴豆、干瓜尔豆、 干芸豆等); 四、油料类(如红花子、葵花子等)作物的籽实(非繁殖 用),以及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葵花子粕、红花子粕) 五、饲料类(棉籽粕、菜籽粕、麦麸) 六、棉类、(棉花、棉短绒、棉籽) 七、木材类、(原木、板材) 八、植物源性食品(如干果类、药材类等)
安全卫生检验项目
2014年度进口小麦安全风险监控物质推荐表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1.受理报检1.1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1)入境货物报检单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适用于水果、粮食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要审批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适用于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4)产地证书5)品质证书(适用于粮食等)6)卫生证书(适用于粮食、水果等)7)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8)海运提单或装箱单9)代理报检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报检时用)1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2003年9月20日前)和转基因产品标识文件(适用于转基因产品)11)其它单证和资料1.2受理报检评审1.2.1报检资格审查: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
1.2.2单证的完整性审核:要求上述报检资料齐全、完整和清晰。
1.2.3单证的有效性审核: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必要时需进行验证。
1.2.4单证的一致性审核:审核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审批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内容是否一致,报检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2.5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
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1.3受理与时限规定1.3.1入境清关货物,应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入境清关货物,需调离到指运地实施检验检疫或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在入境口岸完成检验检疫的货物,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办理相关调离手续,并将货物流向的有关信息(通关单流向联或电子转单信息)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1.3.2入境转关货物,除国家质检总局特殊规定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检疫审批要求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应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附件1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一、动物检疫审批1、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鱼、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2、动物源性食品,但不包括: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原毛(包括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二、植物检疫审批1、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2、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3、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高粱等。
4、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5、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
6、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7、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
三、特许审批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动物尸体。
土壤。
四、过境动物检疫审批过境动物。
附件2:需提交材料目录一、特许审批申请单位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以及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
二、过境动物检疫审批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过境路线、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三、进口肉类、肠衣等检疫审批(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前一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核销记录);如已在网上核销,需提供最近的一份预核销单;(二)进口肉类等供宾馆、饭店、国际航班作配餐用的动物产品,须提供用货单位名单和用货单位证明,并须注明产品名称、产地、及具体数重量;(三)申请单位为质检总局批准的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或加工单位的,可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非质检总局批准的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或加工单位的,申请时须随附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与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和加工单位签订的存储协议或加工合同。
境外引种检疫流程

境外引种检疫流程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须知一、办理部门《植物检疫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包括赠送、交换)应在引进前,事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办理须知1、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签订贸易合同、协议前30天,向所在地的省森检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申请报告》1份,如实写清楚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植物种名(包括中文名、拉丁名)及分类地位、品种名称、繁殖材料类型(种子、种球、种苗、接穗、插条等)、引进数量、原产地、隔离试种地点、引种用途等;(2)试种单位对引进繁殖材料的详细隔离试种计划和管理措施;(3)引进繁殖材料在原产地的病虫害发生情况;(4)再次引进相同品种繁殖材料时,需出示国内种植地森检机构的疫情监测报告。
2、对符合引种条件、材料齐全、且引种数量在引进限量之内的,省防检局自收到《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20日内予以审批;对超出引进限量,或超出年度引进限量的林木繁殖材料和观赏植物,以及重点工程造林苗木、草坪种子,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不予审批。
3、引种单位引种时,应将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
引进时,需取得输出国或输出地区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符合我国检疫要求。
4、繁殖材料引进后,引种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审批机构审定的地点和认可的措施进行隔离试种,并及时报告种植地森检机构,主动接受当地森检机构的检疫监管。
5、隔离试种场所必须是具有国家林业局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种植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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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检疫审批
第二节植物检疫审批工作程序
1.申请
1.1 申请单位
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
1.2申请方式
1.2.1 一般审批采用电子申请的方式。
申请单位需安装电子申请系统,取得电子申请资格。
1)申请单位向北京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电子智能密钥)IKWY),安装申请平台。
或者九城软件开通检疫许可证申请功能。
2)申请单位持数字证书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
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审批企业注册申请表。
1.2.2 办理特许审批的,采用书面申请形式。
1.3 申请单位资格和应提供的初审材料
1.3.1初审材料
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电子页,提交直属局,并提交初审相关的附件材料。
初审机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受理日期自申请企业提交齐全的附件材料之日算起。
有关证明材料应包括: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同一申请单位再次申请时,应附上一次《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3)烟草类、粮谷类、大豆、木薯类、植物源性饲料等,由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对进境加工使用企业的考核报告。
4)第一次进口植物栽培介质的,需提供栽培介质的来源、成分、生产工艺流程等的有关说明材料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提供1.5-2kg检测样品,并在提交电子申请时注明已送样检测。
5)进口玉米、小麦,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复印件。
1.3.2因科学研究需要引进国家禁止进境的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使用方式及管理措施,另外还应提供科研立项报告及相关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及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境后保存、使用场所出具的考核报告。
1.4初审机关
1.4.1 大豆、玉米、小麦、大麦、木薯类、水果、冷冻玉米、退运货物的受理机构为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
1.4.2进境烟草类、植物栽培介质、特许审批的受理机构为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1.4.3烟草类、粮谷类、大豆、木薯类、植物源性饲料等,由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对进境加工使用企业的考核报告,并经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
1.5初审要求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1.6 初审结果
1)初审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初审机构签署初审意见,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初审机构将所有物理材料存档。
2)初审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未获批准通知书》,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3)不属于审批范围的,向申请企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国家质检总局受理和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1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核情况,自收到初审机构提交的初审资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进境动植
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单》。
2.2 初审受理机构打印《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签字并加盖受理机构检疫审批专用章后发放申请单位
2.3 受理机构及时将许可证第二、三联分送入境检验检疫局及目的地检验检疫局。
许可证第四联随申请单位物理文件存档,存档期为长期
3. 许可证变更
取得许可证后,申请单位需要进行变更的,需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事项,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与许可证原件一并邮寄质检总局办理。
变更进境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还需要随附加工厂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考核报告。
4.备案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检疫审批单,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拒绝办理备案手续。
5. 使用
5.1 申请单位在货物进境时凭审批单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
5.2 旅客携带物,邮寄物,申请人凭《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到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登记和报检手续。
5.3 进口转基因产品的,应在报检时提供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
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6.报检验证
检务工作人员在受理报检时,应仔细核对进境植物检疫单证的有效性,申请单位与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收货人应一致,要特别核对货物装船日期是否在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之后,如果货物在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之前装船,应不受理报检。
7.核销
检疫许可单证所批准的数量需多次核销的,进境时需在入境口岸按许可要求核销进口的数(重)量。
进境核销使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一联背面所附的核销表或各直属局印制的核销表作核销登记。
1)核销手续在入境口岸报检和查验时同时进行,必须由两名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核销表上签字方为有效。
受理报检时,检务人员作验证核销,在核销表上签名;现场查验时,查验人员作查验核销,报检的数(重)量与实际的数(重)量相一致时,查验人员在核销表上签名,核销有效。
否则应当重新报检,重新核销。
2)用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背面所附的核销表或直属局核销表但余有一定数量尚未进口的,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货主可凭许可证和用完的直属局核销表向检验检疫机构领取加页。
3)核销表应如实填写,任何人不得涂改、变造或故意损毁核销表。
核销表应妥善保管,如遗失,应先登报申明遗失的核销表作废,
并出具单位证明和最近一次的报检核销记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办。
8.重新办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的《引进植物种子、苗木审批单》:
1)变更入境货物种类或超过许可数量的5%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3)变更入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9.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5号令)
5)《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号公告)6)《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7号局令)
7)《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0号局令)
8)《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3号局令)
9)农业部《关于加强进口粮食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检疫发
[1996]9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农业部1997年第72号公告)
11)《允许加拿大烤烟对华出口》(农业部2001年第37号公告)12)《允许美国烟叶对华出口》(农业部2001年第151号公告)13)农业部、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1999]7号)
14)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同意有条件试进口意大利混配烟片的函》(国检动函[2000]249号)
15)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同意从法国摩迪公司进口中国烟草原料加工的烟草薄片的函》(国质检动函[2001]353号)
16)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2]559号)
17)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的公告》(2003年36号)
18)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11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