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细化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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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8.06•【文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流程图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流程图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流程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即行政执法机关正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附下列材料: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职负责人或者主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持工作的负责人决定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应当自接到报告批准者鉴定结论;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之日起3日内作的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件的书面报告报本机关出批准移送或者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不批准移送的决事责任的作的负责人审批定决定不批准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的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书面通知移送案认为有犯罪事实,资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的行政执法机需要追究刑事责料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关任,依法决定立案归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档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属于本公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安机关管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辖的查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公安机关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3日内作出立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正所谓:“穿金戴银能怎样,平平凡凡又如何,只要你能知足,就什么都不缺”要.知道有的人虽然贫穷,但感觉很幸福;有的人虽然富有,但浮而不实,忧虑重重。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 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人民警察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 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第四十七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 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时,发现不适宜 快速办理的,转为一般案件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 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 款: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 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 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 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 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 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 地、使用地、销售地。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对恐怖活动 嫌疑人实施约束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批准;
(二)告知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的理由、依 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三)听取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出具决定书。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 方式对被约束人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 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约 束人。”
将第四十七条改为二条,作为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修改为: 第六十条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
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 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 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 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

法律行政案件办理流程(3篇)

法律行政案件办理流程(3篇)

第1篇一、案件受理1. 立案审查(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后,应当进行立案审查。

(2)立案审查包括:审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是否属于本案件类型等。

(3)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

2. 受理案件(1)立案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受理案件。

(2)受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基本情况、权利义务、办理期限等。

(3)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调查取证1. 侦查机关调查取证(1)侦查机关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进行侦查活动,收集、调取证据。

(2)侦查机关可以采取讯问、询问、勘验、检查、鉴定、扣押、冻结等措施。

(3)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检察机关调查取证(1)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提起公诉。

(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证据。

(3)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 法院调查取证(1)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2)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询问、勘验、鉴定、扣押等措施。

(3)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审理1. 开庭审理(1)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2)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有权参加庭审,发表意见,提供证据。

(3)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判决。

2. 评议与判决(1)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2)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3)判决书应当载明判决依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

四、执行1. 执行机关执行(1)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依法执行判决。

(2)执行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强制执行等措施。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办理行政案-PPT课件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办理行政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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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第三部分:办理行政案件 第二节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现场调解(略)
1.当场处罚的条件——2.决定当场处罚——3.当 场处罚的程序——4.备案——5.送达被侵害人— —6.信息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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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第三部分:办理行政案件 第二节 一般程序
1受案——2调查取证——3告知当事人应 有的权利——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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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 性质
是各级公安机关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指 引,又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强制性规范。
• 总要求
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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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 总体架构
共四十四章,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 第二部分:办理刑事案件 第三部分:办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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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 总体பைடு நூலகம்构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 这一部分对制定《细则》的目的和依据、《细
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 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 视情给予处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修订和施行时间
本细则每年进行修订,必要是,随时修订。本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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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 总体架构
第二部分:办理刑事案件(略) 第三部分:办理行政案件 第一节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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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第三部分:办理行政案件 第三节 听证程序 消防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是:拟作出责令停 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较大数额罚款的 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两 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 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 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甘肃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和立卷规定

甘肃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和立卷规定

甘肃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和立卷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06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办理行政案件流程,是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定程序和工作规范;本规定所称立卷,是指公安机关行政案件案卷的归档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承担行政执法工作职能的执法办案单位。

第二章行政案件办理流程第四条行政案件办理流程为:受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听证、行政处罚的决定、治安调解、涉案财物的处理、执行、案件终结、立卷。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

(二)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四)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行政案件,决定机关应当制作《指定管辖决定书》,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根据《指定管辖决定书》管辖行政案件。

第六条办案单位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并连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同时告知报案人。

第七条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臵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二)违法嫌疑人正在逃跑的;(三)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四)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五)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六)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8.24•【文号】公通字[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14年7月2日)废止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6〕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在总结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公安部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已于2006年8月24日以公安部第88号令颁布施行。

为了做好《程序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认识,抓紧做好《程序规定》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量大面广、与人民群众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实现公平和正义,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公安执法工作中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但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和倾向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中仍然存在,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效率。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对维护法制统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抓紧做好《程序规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要将组织学习《程序规定》作为近期学习培训工作的重点,组织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执法一线的公安民警和分管领导认真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程序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向有 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接收自行书写材料、进行辨认、履行处罚前告 知程序、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
委托代为询问、辨认、处罚前告知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列出明确具 体的询问、辨认、告知提纲,提供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和陪衬照片。
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检查时的全 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 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办理行政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 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公安机关接到请求协作的函件后, 应当办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 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 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 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 行询问。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 款修改为:“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 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 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 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 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 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 容及取证过程。”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 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 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 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 等作文字说明。

第四十六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 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 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 行政处罚。
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 款: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 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 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 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 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 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 地、使用地、销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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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
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住处或单位进行调查
传唤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终止调查
处理程序
无违法事实 有违法事实
处理程序
处理程序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以调解的
拟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细化流程图
受理登记程序
调查取证程序
处理程序
决定程序
听证程序2000元以上
告知程序
执行程序
结案程序
受理登记程序
单位、个人报案、控告、举报
违法嫌疑人投案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
司法机关移送
公安机关工作发现
及 时 受 理 并 登 记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属于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
简易程序(200元以下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表明执法身份
口头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被处罚人
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
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报所属的公安机关备案
听证程序
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决定程序
决定、执行程序
决定程序
对不提出听证、申辩或者经过申辩、听证程序,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将决定书副本一并送达被侵害人。
告知程序
告知程序
告知程序
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属于听证范畴的,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
不属于听证范畴的,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诉权、申辩权,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
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调查程序
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调查取证程序
调查程序
扣押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登记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检查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关的场所,人身
物品
先行登记保存
抽样取证
执行程序
被处罚人拒不执行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被处罚人对治安行政处罚无异议的,执行治安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近亲属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行政拘留决定暂缓执行
结案程序
结案程序
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等决定,且已执行完毕的
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已调解终结的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不予处罚的
违法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具有上述情形的,予以结案
依法需要予以劳动教养的,依法呈报劳动教养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或者转为刑事案件处理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处罚
对需要给予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调解达成协议,不予处罚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予履行的
告知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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