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型与选择型区别
复议前置的六种情形

复议前置的六种情形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复议前置的六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呢,就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比如说,让咱交税交多少,要是咱觉得不合理,那可不能直接就去打官司,得先复议才行哟。
这就像是游戏里的第一关,得先过了这关才能往下走。
再来说说第二种,对海关的纳税争议。
海关那可是很严肃的地方,要是在交税这事儿上有不同看法,也得先复议。
这就好比是要先跟海关好好沟通沟通,看看能不能解决问题。
第三种呀,是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专利可是个高大上的东西,要是对这方面的决定不服,也得先走复议这条路。
感觉就像是先找个内部的“裁判”再评评理。
还有第四种哦,对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省部级单位,听起来就很厉害,不过要是觉得他们处理得不对,还是得按规矩先复议。
第五种呢,是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这就好比人家满心期待一个回复,结果啥也没有,那可不行,不过也得先复议。
一种,是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这时候,别着急上火,还是先复议看看。
呢,这六种复议前置的情形大家可得记住啦,不然搞错了步骤,那可就麻烦啦。
遇到事儿的时候,别慌,按照规定来,准没错!怎么样,朋友们,是不是对这六种情形有点清楚啦?。
行政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行政法部门所特有的,统帅,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的法律原理或准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制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予才能存在。
(2)>(3)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4)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行政法律规范的依据(5)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1))(2)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3)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行政行为的内容合乎情理,不得反复无常2、行政立法的性质答: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一);(二)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1)行政立法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3)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事务(4)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三)…(四)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1)行政立法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2)性质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规范的活动。
(3)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4)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三)从属性立法行政立法不从属于权力机关,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5、行政处罚的种类答:6、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答:(一)保障公正的基本制度(1)回避制度。
(2)合议制度(3)听证制度(4)调查制度{(二)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的基本制度(1)表明身份程序。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重要的作用。
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
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级主管部门。
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5)审理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较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
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12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6、行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ab(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复议前置的6种情形

复议前置的6种情形复议前置,听起来像个专业名词,其实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情况下,咱们得先搞清楚事儿,才能继续。
生活中,总有那么几种情形,让人不得不说,哎,得先复议。
就像你吃饭前得看看菜单,看看有没有你想吃的,才不会点到不合胃口的菜。
今天就来聊聊这六种情形,保证让你听了哈哈大笑。
第一种呢,就是“程序不当”。
事情处理得特别稀里糊涂,就像家里搞派对,结果邀请函发错了,来的人都是不相干的朋友。
想想看,你觉得尴尬吗?程序不当就像是我们在开车,结果导航一会儿转左一会儿转右,把我们带到了一个陌生的小巷里。
这时候,我们就得复议,重新审视一下流程,确认是不是走了岔路。
嘿,谁能容忍这样的糗事呢?咱们再说说“事实不清”。
这就像是朋友之间传话,结果最后传得七扭八歪,大家都搞不清楚到底发生了啥。
想象一下,你的朋友跟你说她在商场碰到个男生,结果聊着聊着,故事越来越离谱。
事实不清就是这个道理,有时候一项决定做得仓促,结果背后的真相却像一团乱麻。
这时候,复议就显得尤为重要。
先理清楚事实,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再来谈谈“法律适用错误”。
听起来高深,其实就是用错了法律,就像考试的时候,选择了错误的答案。
你觉得是不是特别痛苦?比如说,有个朋友被罚款,但他其实并不知道那条规定,像是考试时读错了题目,这可不能让人接受。
这样的时候,复议就是纠正错误的关键。
要不然,谁都想当个聪明人,可偏偏在关键时刻给搞错了。
咱们要聊的就是“证据不足”。
这可真是让人捧腹大笑。
想想看,你去买菜,老板问你要多少钱,你却忘了带钱包,空手而归。
这种情况下,你说多尴尬呀。
就像某些决定,需要的证据不够,得复议。
搞清楚证据的真相,才能让事情水落石出。
不然,大家都在这里争论个不可开交,谁也拿不出真正的证据,这场闹剧可真没完没了。
然后呢,有一种情况叫“裁决不公”。
说白了,就是有些人觉得判决不合理,就像你跟朋友打游戏,结果他一直作弊,最后居然赢了。
这个时候,心里可真是七上八下,谁都想为自己争个公道。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都有哪些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都有哪些一、行政复议前置案件都有哪些(1)一级复议前置。
一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级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对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先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⑤《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⑥《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试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试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摘要: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最初是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的配套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作为这一制度建立标志的《行政复议条例》与《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基本上保持了一致,但是由于立法上的限制这一制度在实施中没有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新的《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从立法上改变了这一状况。
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成熟与完备,而《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在不少制度的设定方面相互不能衔接,存在着相互脱节的现象。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作为救济途径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为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而设置的。
因此,制度设计者应当相信作为“理性人”的相对人为了维护其权益完全能够作出理智的选择。
在日益崇尚个人自由的时代,尊重相对人对法律救济程序的自主选择越来越成为各国的共同趋势。
尤其是对于正处在行政法治初建时期的中国而言,只有在相对人的自由选择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优劣才能为相对人所实际感知;也只有通过相对人的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才能在彼此激烈的竞争中获取相应的生长空间。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属性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复议权的机关申请,由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1]。
行政诉讼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
两者在许多方面有着紧密联系,其共同属性在于:首先是救济性。
即对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以及其他公权力的行使对公民的权利或者利益所造成的侵害进行救济,其最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对公民权利的有效救济;其次是监督和控权。
即对行政机关来说,这两种制度是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有效和有力的监督方式。
从两种制度的实质上来看,二者也存在许多不同。
从监督权的来源上考量,可以这样认为,行政诉讼是一种制度外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是外部监督,而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
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

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
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纳税人不满意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当纳税人对税务机
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满意时,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
务核定、税务征收等方面的处理决定,纳税人有权利向税务机关提
起复议。
2. 纳税人提起复议的时间限制,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
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复议。
如果纳税人
逾期未提起复议,将无法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复议程序,纳税人在提起复议时,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填写复议申请书,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在收到复议申
请后,会组织复议委员会进行复议,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复议决定。
4. 复议结果,税务机关在复议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决定
书送达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满意,可以继续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税务纠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特定的税务案件可能直接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无需经过复议阶段。
总之,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是指纳税人在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满意时,必须先提起复议,等待复议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一种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解决税务争议的程序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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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与行政复议选择案件的区别
2015-11-16 13:33 来源:纠错 | 打印 | 收藏 |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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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笔者会经常碰到一些行政复议案件的救济途径具体适用问题,这就需要对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与行政复议选择案件的区别作出明确的分析。
首先,我们来对行政复议作个基础性认识: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是既行政诉讼、信访这两种法律救济途径之后,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又一种行政救济方式,其便民、高效的特点是其他两种方式所不具备的,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来实现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与行政复议选择案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概念不同。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选择案件,是指当事人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行政复议选择案件以复议选择为原则,以复议选择兼终局型、复议前置为例外。
二、是否可以直接起诉不同。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选择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复议机关不作为,是否可以起诉原行为不同。
复议机关不作为(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既可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右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而且对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只可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作为。
四、常见的类型不同。
常见的复议前置案件有: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
5、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
6、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6、工伤保险案件。
7、对价格违法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