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际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

合集下载

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的几点思考

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的几点思考

《经济师》2010年第1期●经济与法摘要:在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浪潮中,金融控股公司以其独特的“集团控股、法人分业”结构,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金融业的重视,如美国的花旗集团、日本的瑞穗控股公司(Mizuho Holdings Inc.)等等。

可以说金融控股公司既是市场竞争推动的结果,也是金融创新及金融一体化推动的结果,而且还是金融制度创新及管制放松的产物。

在我国虽然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也还处在探索阶段,但面对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美国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缺失也是诱因之一),如何未雨绸缪,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有效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将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却是迫在眉睫之事。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环境法律监管中图分类号:D92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1-105-02在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浪潮中,金融控股公司以其独特的“集团控股、法人分业”结构,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金融业的重视,如美国的花旗集团、日本的瑞穗控股公司(M izuho Holdings Inc.)等等。

可以说金融控股公司既是市场竞争推动的结果,也是金融创新及金融一体化推动的结果,而且还是金融制度创新及管制放松的产物。

为了适应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满足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国内金融界也开始探索金融经营体制的创新①。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经过几年探索性的发展,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主要以三种形式存在:第一种是大型国有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是:母公司是主要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银行、信托、证券或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直接由母公司参加另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

第二种形式是大型国有控股公司控股多个金融机构而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是母公司不再是经营机构,而只是一个纯粹的投资控股机构。

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的历史与现状分析

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的历史与现状分析

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的历史与现状分析一、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的历史金融市场监管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

在19世纪中叶欧美各国开始发展证券市场后,监管机构也相继成立。

早期的监管机构除了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外,还承担着货币政策、外汇政策及银行监管的职责。

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成立于1934年,并负责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

在英国,金融市场监管的历史可以追溯至169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

而在欧洲大陆,金融市场监管较为复杂,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监管机构。

二、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的现状1.国际监管机构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加速,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各国监管机构的行动,并制定全球金融监管标准,以确保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透明和健康。

目前,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的主要机构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证券监管组织(IOSCO)等。

2.国际金融市场监管标准为了确保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性,国际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标准和指南。

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银行业监管的协议,它规定了银行业必须遵守的最低资本要求,以确保银行业在遇到风险时能够更好地承受和抵御风险。

此外,监管机构还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指南,如《共同基金法》、《共同基金计划合规要求》等,旨在规范基金业的发展,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的挑战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是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复杂,监管难度也随之增加;二是金融监管可能会削弱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三是各国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监管标准、制度等不同,协调难度较大。

最近几年,金融科技的发展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例如,智能合约、区块链等技术可能会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产生影响,监管机构需要认真考虑如何应对。

三、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的展望在未来,国际金融市场监管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监管机构将继续制定全球金融监管标准,加强跨国财务监管,建立更加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和机制,以保障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透明和健康。

世界银行集团概况和国际金融公司介绍

世界银行集团概况和国际金融公司介绍

世界银行集团概况世界银行集团是全球最大的多边开发机构,其宗旨是帮助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促进可持续发展,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包括5个成员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国际开发协会(IDA)、国际金融公司(IFC)、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按惯例,世界银行集团最高领导人由美国人担任,为期5年。

罗伯特·佐利克为世行现任行长。

一、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一)成员简况IBRD成立于1945年,现有187个成员国。

截至2010年6月30日,对全球共承诺贷款约5236亿美元,其中对中国的贷款总承诺额累计约378亿美元。

第二阶段世行投票权改革完成后,IBRD前5大股东国分别为美国(15.85%)、日本(6.84%)、中国(4.42%)、德国(4.00%)、法国(3.75%)和英国(3.75%)。

截至2010年6月30日,IBRD总认缴股本约1899.43亿美元,其中待缴股本约1784.51亿美元,实缴股本约114.92亿美元。

(二)组织机构世行第二阶段投票权改革完成后,IBRD执行董事会由25名执董组成,其中6名由掌握股份最多的国家美国、日本、中国、德国、法国、英国直接派任,不参加选举。

其余20名执董由其他成员国的理事按地区组成20个选区,每两年选举一次,其中沙特阿拉伯、俄罗斯为单独选区。

二、国际开发协会(IDA)(一)成员简况IDA成立于1960年,现有170个成员国。

IDA的资金来源包括捐款国捐款、净收入转移和借款国对IDA的还款。

截至2010年6月30日,IDA全球累计承诺优惠贷款和赠款约2215亿美元,其中对中国提供的优惠贷款约为100亿美元。

截至2010年6月30日,按投票权比例计算,前5位分别为美国(11.24%)、日本(8.83%)、德国(5.84%)、英国(5.25%)、法国(3.82%)。

中国向IDA认缴份额和已承诺的捐款共计7465万美元,持有 411,541个投票权,占比2.05%,列第10位。

论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及作用

论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及作用

论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及作用作者:雷芳芳来源:《商情》2013年第10期摘要:非政府国际组织是否是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是国际经济法应该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最近,有些学者主张非政府国际组织应当成为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非政府国际组织不能成为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并预测非政府国际组织随着自身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日益扩大,有可能演变为政府间国际组织,从而成为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

关键词:非政府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一、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的定义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享有和国家基本相同的权利,承担与国家基本相同的义务,比如说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在享有在其章程范围内活动时的豁免权。

联合国宪章第105条第1条规定:“本组织享有在各成员国领土内为履行其宗旨所必须的特权与豁免。

”多数国际经济组织及其财产享有法律上的豁免、执行上的豁免,除非其明确放弃豁免。

政府间国际组织就是典型的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它享有国际法上的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非政府国际组织不具备国际经济法上主体资格的条件非政府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具有突出的非国际性和非政府性。

这些组织主要是私人组成、私人设立、私人运作和独立自主的,独立于国家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尽管有些非政府组织有政府作为成员参加,或者有政府官员参加,或者由政府组织设立,或者接受了政府资助,但却不应成为受政府控制的工具。

即使非政府国际组织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影响在日渐扩大,也不能据此认为赋予了其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地位。

比如说联合国经合理事会就给予了一些非政府国际组织以咨商的地位,来参与国际组织的会议、决策,但是非政府组织在表决程序上没有任何权利,换句话说,联合国只是给予了非政府组织一定的建议权,但是这种建议没有任何实质的约束力,其意见可被采纳可不被采纳,非政府国际组织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力。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各国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一切经济事务的 权利,有权自主制定和实施经济政策,管理本国 的经济资源。
遵守国际条约和惯例原则
遵守国际条约
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和国际金融领域的相关条约和协定,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的稳 定。
遵守国际惯例
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各国应遵循国际金融市场的通行规则和惯例,促进国际金融交易的规范化 和便利化。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目录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则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改
革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与中国的实践
01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定义与特点
01
定义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跨境支付与数字货币
金融科技的发展促进了跨境支付和数字货币的使用,这对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如跨境监管合作和反 洗钱等问题。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改革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加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跨境金融 风险和挑战。
完善国际金融法律规则
修订和完善国际金融法律规则,以适应全球化和金融科技的发展需求,提高金融市场的 透明度和公平性。
02
加强跨境监管合作与 信息分享
加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跨境监 管合作和信息分享机制,共同打击跨 境金融犯罪和非法活动。
03
促进金融科技与法律 的融合发展
鼓励金融科技与法律领域的跨界合作 ,推动金融科技在法律框架内的合规 发展,为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提供新的 解决方案和思路。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与中国的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概论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概论
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
包括协定的解释、修订、终止以及争 端解决等问题。各国在执行国际税收 协定时,应遵循协定的规定,并加强 国际合作与协调,以确保协定的有效 实施。
THANKS
感谢观看
风险。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其法律地位通常由公司注册所在地的法律确定。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 需遵守东道国和投资来源国的法律法规。
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遵守国际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反腐败等方 面的规定。同时,跨国公司还需关注其供应链中的法律责任问题,确保供应链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争端的类型
国际投资争端主要包括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投资者之间的争端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私人 主体之间的争端等。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
为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多种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 心(ICSID)仲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等。这些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 化的争端解决途径,有助于维护国际投资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04 国际投资法律制 度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与保护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国际投资主要采取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形式,其中直接投资包括绿地投资、跨国并 购等,间接投资则主要通过国际证券市场进行。不同投资形式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规范
和保护。
投资保护的法律制度
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投资保护公约以及利用国际商事仲裁等方式,对 国际投资进行法律保护。这些法律制度旨在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降低投资
仲裁协议

国际投资学习题7及答案

《国际投资学》课程模拟试卷七姓名班级学号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1.西方海外直接投资的主流优势理论是以西方大型跨国公司为参照的,重点探究跨国公司海外投资行为的发生机理,其中包括从产业组织理论切入的和从国际贸易学说衍生的,以及整合二者的。

2.“世界银行”一词系指两个在法律地位和财务上独立的实体:和;另外,也是世界银行重要的附属机构。

3.国际金融公司(IFC)的投资原则包括、和。

4.融衍生产品以及对相关联的不同股票进行实买空卖、风险对冲的操作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可规避和化解证券投资风险。

5.官方与半官方是与私人部门相对应的范畴,官方是指,半官方则是指超国家的。

二、单选题(每题1分,共10分)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视为对企业实施有效控制的股权比例一般是()?A 10%B 25%C 35%D 50%2.下面哪一个不属于折衷理论的三大优势之一()。

A 厂商所有权优势B 内部化优势C 垄断优势D 区位优势3.一个子公司主要服务于一国的东道国市场,而跨国公司母公司则在不同的市场控制几个子公司的经营战略是()。

A 独立子公司战略B 多国战略C 区域战略D 全球战略4.下面不属于共同基金特点的是()。

A 公募B 专家理财C 规模优势D 信息披露管制较少5.以下不属于官方国际投资内容的是()。

A基础性、公益性国际投资 B出口信贷 C国际储备营运 D 辛迪加贷款6.被誉为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先驱的是()。

A 纳克斯B 海默C 邓宁D 小岛清7.根据折衷理论,三种优势都具备时,厂商应选择的经济活动形式是()。

A 出口B 许可证交易C 战略联盟D 直接投资8.与代理行功能接近的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是()。

A 代表处B 经理处C 分行D 联属行9.下面不属于共同基金特点的是()。

A 公募B 专家理财C 规模优势D 信息披露管制较少10.下面描述不属于国际合作经营的特点是()。

A 股权式合营B 契约式合营C 注册费用较低D 合作双分共担风险三、是非题(每题2分,共10分)1.跨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都必须具备独立法人地位。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考试试卷(54)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不定项选择题(1分,每题1分)1. 中国甲公司(卖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由设在中国境内的丙银行通知并保兑。

信用证开立之后,甲公司在货物已经装运,并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丙银行通知,称开证行已宣告破产,丙银行将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

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0年法考真题]A.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B.乙公司应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C.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D.因开证行已破产,甲公司应直接向乙公司收取货款答案:A|C解析:项,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是开证行或指定银行。

乙公司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是开证申请人,付款人是银行。

三项,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保兑行对相符交单独立承担类似开证行的义务。

UP600第8条第2款规定,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保兑行的责任具有独立性。

相对于受益人,保兑行相当于开证行;相对于开证行,保兑行是保证人,开证行是被保证人。

因此,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2、单项选择题(4分,每题1分)1.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一情况时,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2015年法考真题]A.开证行的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B.受益人交付的货物无价值C.受益人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D.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串通提交假单据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②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③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④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关于国际经济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作用和地位

关于国际经济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作用和地位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交流日益频繁,我国对外贸易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国际经济法作为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作用以及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等方面展开论述。

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一系列法律规则的总称。

它涵盖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多个领域,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律学科。

国际经济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国际经济法为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规则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等文件,规范了各成员国在贸易领域的行为,为国际经济活动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

国际经济法促进了全球跨国公司的投资与合作。

国际投资法为跨国公司的投资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企业可以在国际范围内开展业务,并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合作与投资。

这有利于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各国经济的发展。

国际经济法在促进国际金融合作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际金融法规范了国际金融交易的行为准则,保障了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促进了国际金融合作与发展。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性金融机构在国际经济法的指导下,为全球经济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国际经济法为我国出口企业提供了国际市场准入的法律保障。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对产品的质量、标准、关税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规定,国际经济法规范了这些规定,为我国出口产品提供了国际市场准入的依据,保护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

国际经济法为我国对外贸易提供了争端解决的法律途径。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贸易摩擦或争端,国际经济法为我国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提供了多种法律途径,例如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等,为我国维护国际贸易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经济法为我国在国际投资合作中提供了法律框架。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我国在国际投资合作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国际经济法为我国在国际投资合作中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经济合作与发展。

解析国际金融法全球金融体系与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定

解析国际金融法全球金融体系与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定国际金融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规定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促进经济合作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国际金融法中全球金融体系和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一、全球金融体系的法律规定全球金融体系是指由各国之间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行为等组成的具有全球性特征的金融网络。

其发展离不开国际金融法的法律规定。

目前,主要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金融组织的法律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是国际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的设立和运作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等文件的规范。

2. 国际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各国制定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法律,如《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资本协议》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反洗钱国际标准》等。

这些规定在金融市场的监管、风险控制和防范金融犯罪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3. 国际金融合作的法律规定:为了促进各国之间的金融合作,各国签订了一系列的国际金融协定,如《跨境支付与国际金融合作公约》和《关于透明度和信息交换方面的多边协定》等。

这些协定在金融交流、投资合作和金融信息共享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定金融交易是国际金融领域的核心活动,其法律规定涉及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等方面。

以下是几个主要的法律规定:1. 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各国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经营行为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如《银行法》和《证券法》等。

这些规定包括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监管要求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确保金融机构在合法、规范的框架内开展业务。

2. 金融产品的法律规定:金融产品的设计、发行和交易行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如《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金融衍生工具管理条例》等。

这些规定对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风险评估和交易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 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定:金融市场的运转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如《证券交易法》和《期货交易法》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析国际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关键词: 国际金融公司国际组织附属性专门机构开发性内容提要: 国际金融公司是一个开发性国际金融组织,却兼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某些特点。

它在法律上附属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实际上却基本独立。

它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而且是独立性最强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

我国的法律文件一般赋予国际金融公司境外金融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的法律地位。

一、国际金融公司是开发性国际金融组织(一)它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符合国际法的协议而成立的,并且具有常设体系或一套机构,其宗旨是依靠成员国的合作来谋求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

[1]从这个一般的定义可以看出,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以下简称IFC)是若干国家以减轻全球贫困和提高人民生活为目的,依据IFC协定建立的一个常设性机构。

它是国家间进行多边合作的一种法律形态。

[2]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组织,IFC具有如下法律特性:1.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其参加者全部是国家。

成立时有成员国31个,2007年6月发展到179个。

[3]但是,它不是超国家的世界政府机构。

2.它依据并经由国家间的正式协议而创立。

这里的协议主要是指IFC协定。

该协议规定了IFc的宗旨原则、组织机构、职权范围和活动程序以及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为IFC的合法存在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

3.它设有一套职能性的常设机构,包括最高权力机构、执行与主管机构以及行政与管理机构,还有一些辅助机构和一个司法机构。

4.它有一定的自主权。

它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拥有成员国赋予的若干职权。

它的一系列决定既可由成员国作出,也可通过相对独立于各国政府的决策机构作出。

自主权能使IFC作为一个有别于其成员国的代理者而运作。

[4]5.它具有高度的国际合作功能。

各国要共谋全球发展,就必须建立一些组织进行全球资源的重新配置,以实现全球分配正义。

[5]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的是,它不仅与政府合作,也直接与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合作。

[6](二)它是一个金融组织IFC属于金融组织,它除了有着一般国际组织的共性外,也有自己独特的个性,主要表现在:第一,金融性。

作为一个管理国际金融事务的专门机构,它具有提供融资便利,在全球范围内合理配置金融资源等职能。

第二,企业性。

这种特性主要体现在组织形式、管理模式和业务方式等方面。

它的组织形式类似于股份公司。

只不过,它的股东是各成员国政府,股份也不能自由认购和转让。

它有理事会、董事会和总裁,与股份公司的机构设置相似。

它开展投资与信贷业务的机制也与金融企业基本相同。

与其他国际金融组织相比,IFC应当是企业性最强的。

因为企业的最显著的特征,是它的赢利性。

而IFC在所有的国际金融组织中,赢利的倾向是最明显的。

第三,表决制度的特殊性。

它实行加权表决制,而不是一般国际组织的一国一票制或集团表决制。

这一特性加大了IFC决策机制的复杂性,从而引发了诸多争议。

[7](三)它是开发性金融机构IFC属于资源开发型组织,或称开发性金融机构。

所谓开发性金融机构,是指在市场缺失和市场机制形成不充分的条件下,提供信用支持,运用金融机制开发市场、建设市场,以带领商业性金融、推进发展经济的金融关系和金融活动的组织。

[8]其中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是一些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提供资金援助和专业咨询的组织。

一般是指IFC和世行以及四大地区性开发银行[9]。

二、国际金融公司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附属机构虽然根据IFC协定,“IFC是独立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IBRD)的商业实体,IFC与IBRD的资金也各自分开单独管理。

”而且,“本《协定》不得使IFC对IBRD的行动和债务承担责任,或使IBRD对IFC的行动和债务承担责任。

”[10]但是,从IFC的组织结构来说,其附属于IBRD 应当是其主要特征,因为IFC的宗旨之一就是“补充IBRD的各项活动”[11]。

IBRD在后来的业务运行中遇到的困难促成了IFC的成立:一是贷款给私营企业必须有政府担保,这种事不仅政府不愿意,私营企业也不愿意;二是IBRD不能从事股权投资。

这两大困难使IBRD认识到,由于这些限制,它将不会在它所工作的私人领域进行大量融资。

[12]因此,IBRD要发挥它在私人领域的作用,就必须寻找一种新的办法。

[13]后来,IBRD的职员提出一个想法,如果IBRD拥有一个涉足私人领域的附属机构,那么许多的难题就会迎刃而解。

[14]刚开始担心在建立这样一个机构的过程中会遇到法律难题,但最终表明如果IBRD在设立它的附属机构时没有使用它自己的资源,这些难题就不存在。

[15]洛克菲勒报告也建议,IFC作为IBRD的一个附属机构并以名义上认缴表决股的方式成立。

[16]IBRD后来向联合国提交的报告与洛克菲勒报告中的建议大体一致。

[17]建立IFC的决定作出之后,具体的事宜就由IBRD全权操办。

IFC协定由IBRD职员起草,由IBRD执行董事会讨论和决定,然后向IBRD成员国开放签字。

参加IFC的成员国必须是IBRD的成员。

值得注意的是,1956年12月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签订《联合国与国际金融公司关系协定》(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的不是IFC,而是IBRD。

IFC董事会先授权IBRD与联合国签订协定,而且规定,除了要由联大和IFC董事会核准之外,还要由IBRD董事会核准。

IFC与联合国的关系也大体参照IBRD与联合国的关系。

[18]这一切安排都源于IFC协定的如下规定:“IFC应通过IBRD与联合国达成正式安排,也可通过IBRD与在相关领域担负特别职责的其他公共国际组织达成此类安排。

”[19]三、国际金融公司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1957年2月20日,联合国大会核准了《联合国与国际金融公司关系协定》。

据此,IFC成为联合国一个专门机构。

[20]相应地,这个协定也成为IFC与联合国关系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法律基础。

由于IFC与联合国关系协定的签订要通过IBRD,而且,该协定的基本内容就是IBBRD与联合国关系协定的基本内容。

因此,考察IFC与联合国关系的特别之处,实际上就是分析IBRD和其他非金融性专门机构与联合国关系的不同之处。

IBRD的独立意识很强。

它认为联合国的政治性会影响其正常的、技术性的业务操作,担心与联合国建立关系会导致联合国对它实行政治上的控制,进而损害它在华尔街等国际资金市场上的AAA和3a级信用。

所以IBRD坚持获得和保有一定特权,以使它们与联合国保持适当的距离。

[21]体现在它们之间的关系协定中,就有许多保留性的条款。

例如,这些协定第1条都规定,由于其国际责任及协定条款性质的理由,它们将作为,而且必须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而活动。

[22]具体来说,它有如下不同:第一,其他关系协定都规定,联合国代表应被邀请参加本机构的所有会议并参加讨论。

但是,该协定规定,一般仅限于参加理事会会议。

第二,对于联合国建议列入的议题只是予以“适当考虑”,而不是像其他机构一样,必须列入。

第三,联合国在向IFC和.IBRD提出任何建议前,同意事先与其协商。

其他专门机构就没有这个特权。

第四,联合国承认,在理解宪章第17条第3项有关审查和协调各专门机构预算的规定时,应考虑到IFC和IBRD并不依赖其成员国分摊年度预算,因此,IFC和IBRD享有决定其预算的形式和内容的完全自主的权利。

相比之下,其他专门机构由于需要成员国分摊会费,因此,在预算和财务方面,与联合国关系更密切。

[23] 四、国际金融公司在中国的法律地位IFC作为一个重要国际组织,不仅具有国际法律人格,而且还有国内法律人格。

因此,IFC可以在中国取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签订合同,取得并处理动产和不动产,进行法律诉讼。

[24]同时,IFC依法独立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不过,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IFC与中国进行业务交往时很少作为国际金融组织或国际组织对待。

笔者查阅了我国从1984年8月至2005年2月这20多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标题中注有“国际金融组织”字样的法律法规有24个。

在这些法律文件的表述中,国际金融组织一般是向政府提供贷款或由政府担保贷款的组织,而且也特别提到了“世行”,但从文件的内容和文义来看,文件中的世行不包括IFC,有的甚至还把IFC明确排除在文件规定中的世行之外。

[25]那么,IFC在中国开展业务时,它的法律地位究竟是如何呢?从目前中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一般赋予IFC境外金融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的地位。

1.境外金融机构。

自2003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世行及其附属机构、其他政府间开发性金融机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国际金融机构。

”[26]可见,IFC应当属于境外金融机构中的国际金融机构,因为,此时应当包括在世行[27]的“附属机构”的范围之内。

它要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并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和管理。

不过,要提请注意的是,此前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包括IFC。

[28]2.国际开发机构。

2005年2月,由央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公布实施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对国际开发机构进行了界定:“本办法所指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29]注释:[1]See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Vol.5,North Holland 1983,p.162.[2]参见梁西:《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3]See IFC Annual Report 2007,p.12.[4]See Georges Abi—Saab,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Paris 1981,p.53.[5]参见黄志雄:《WTO体制内的发展问题与国际发展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10页。

[6]参见饶戈平主编:《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16页;梁西:《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7]参见李仁真主编:《国际金融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