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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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学习之安全设备

《安全生产法》学习之安全设备

《安全生产法》学习之安全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这个是对安全设备的规定,安全设施设计的内容很大一部分就是选用合适的安全设备,一般不包括安全设备的设计。

所谓的安全设备,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设备以及已经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应急救援的设备与机械。

安全设备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能否及时救援、减缓事故后果,减少损失。

质量好坏取决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胎里带的质量,是先天因素,也就是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怎么样。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一款就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护、改造和报废都要满足标准规定。

另外一个方面是平时的使用情况,这是后天的因素。

安全设备安装之后,还必须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以保证安全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二款就规定了使用维护的要求。

由于先天因素不足造成事故的有很多,由于后天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也很多,因此安全生产法对这两方面都进行了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下列行为的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可以责令停产停业、降低级别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责令停职、停岗或者辞退,并可以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停产停业、降低级别或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同时可处以罚款。

这就是说,如果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及严重的事件或事故,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对该单位进行停产停业的处理,以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另外,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停职、停岗或辞退等措施,同时可处以罚款。

这就是说,如果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存在违法行为,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以警示其他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规。

此外,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关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这就是说,如果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存在违法行为,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分,以倒逼其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采取的处罚措施,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通过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可以形成一定的震慑力,
促使各单位和责任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十三)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十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验收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二十七条的修订,与原法相比,增加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规定。

同时,将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这样修改的目的:一是加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要求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

二是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政府部门承担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对安全设施的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释义】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计,予以批准。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擅自烈性设计文件。

凡属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变更和调整,都必须编制施工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这是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一个法定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遵守。

这也是保证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质量的基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因事故引起的死亡、重伤、重大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或者单处罚款。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确保生产过程中无安全事故发生。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在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并对造成的损失负有重大责任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该条款重点强调了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和追责。

如果事故导致死亡、重伤、重大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法定程度,用人单位将面临刑事责任的承担。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尚不具备刑事处罚的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

这一条款的颁布,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它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另一方面,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的用人单位,无论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的程度,都应被追责。

通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安全生产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决心。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
财产安全,对于建设美好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切实履行好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摆在首位,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建设起安全、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安全生产法》释义

《安全生产法》释义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新安全生产法第一节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总则一章共计 16 条,主要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方针和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的原则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概括性规定;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体制;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表明的是为什么要立法,或者说制定这部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社会目标。

立法目的贯穿整部法律制度设计的始终,所有法律条文都是围绕立法目的来设计,并为立法目的服务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据此,本条明确了4个层次的立法目的,互相联系,层层递进,集中展现了《安全生产法》的价值和目标。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直接的目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项只能持续加强而不能有任何削弱的极为重要的工作。

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又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2021版新《安全生产法》解读(添加释义)

2021版新《安全生产法》解读(添加释义)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 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发生事故应及时救治人员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 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七条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是全体人员共 同的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 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 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新版安全生产法36条

新版安全生产法36条新版安全生产法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共计36条。

下面将对这36条进行全面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新版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和意义。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这一条明确了新版安全生产法的宗旨和目的,即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条: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这一条强调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旨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

第三条:国家实施安全生产政策,促进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宣传、执行和监督,加强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

这一条要求国家加强安全生产政策的制定和宣传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的执行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安全生产。

这一条要求各个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在本系统范围内负总责,承担全面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这一条明确了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重视和有效推动。

第六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责任。

这一条明确了对于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追究,为维护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安全生产科技研究、技术改造和推广应用。

这一条强调了安全生产科技研究、技术改造和推广应用的重要性,为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第八条:国家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和安全生产要求,制定和推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这一条明确了国家制定和推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重要性,为安全生产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岗前培训。

这一条要求企事业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和岗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1.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财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化、全民化、法制化,鼓励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重要职责,必须纳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和组织体系,实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生产措施,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七条有关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应当指定组织对产品、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和消防设施等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第八条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事故责任,保障事故损失的迅速控制和恢复重建。

第十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公布,及时通报和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进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访客和协作单位,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三条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卫生、环保和防火标准,不得损害职工、公众和社会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机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消除事故发生的条件和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1、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一项法律,旨在保障劳动者和公众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3、《安全生产法》是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性法律。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2、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是劳动过程中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方针是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一项法律,旨在保障劳动者和公众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2、安全生产法属于国家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要始终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

国家安全涉及的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国家、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首要保障。

科学技术是没有国界的,但知识分子不能没有自己的祖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了我们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

为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中第三十三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条款。

本文将对《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进行详细解读,以便企业和组织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生产安全,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来回顾一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的具体内容。

该条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要求企业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从高层到基层,每个岗位的职责都清晰明确,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在安全生产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职责。

如何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呢?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当涵盖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职业健康保护措施等。

企业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日常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

再次,对于一线从业人员,企业应当确保他们了解并掌握自己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除了制定规章制度和明确职责之外,企业还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这包括对员工的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考核。

通过这种持续的监督和评估,企业可以及时发现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企业还需要注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动态更新。

随着生产技术的更新换代、生产设备的改造升级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也需要相应地进行更新和完善。

这就要求企业保持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关注,及时吸收新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技术,不断优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企业还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举办安全生产知识讲座、安全技能培训、安全体验活动等形式,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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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原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一是提高了罚款的数额,二是增加了适用罚款处罚的情形。

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进行发包或者出租时严格遵守本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释义】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这里所说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指不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相应资质,是指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承包、承租有关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发包或者出租的,实际上是一种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两种: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是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根据本条规定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

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解除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发承包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2.没收违法所得。

即没收因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得到的不正当利益。

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就不必予以上述行政处罚。

3.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里区分违法所得的数额,规定了两种不同幅度的罚款;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应当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应当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也要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予以生产经营单位罚款处罚外,对于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也要同时予以处罚,数额不低于一万元但不超过二万元。

5.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即受损失方可以要求作为发包方或者出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连带责任对于责任人而言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责任方式。

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的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个责任人都需要对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被请求承担全部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不得以自己的过错程度等为由只承担自己的责任。

(2)连带责任对权利人保护得更为充分。

连带责任给了权利人选择权,权利人可以请求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在某个或者部分连带责任人无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权利人的全部债权并不受到威胁。

(3)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责任人不能约定改变责任的性质,对于内部责任份额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根据本规定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这一违法行为,首先应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即责令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在责令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的同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罚款处罚。

一般来说,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即可,可以不再予以罚款处罚;违法情节较为恶劣,甚至造成一定后果的,可以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予以罚款处罚,罚款的数额,生产经营单位是在五万元以下,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一万元以下。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纠正违法行为,则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

◆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原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对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予以罚款处罚的规定。

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成本,促使其守法生产经营。

【释义】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本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目的是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保证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如果各方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不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就可能因为责任不清或者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而酿成生产事故。

各方依法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去履行各自的职责;指定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确保法律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落到实处,才能有效保证同一作业区域内的生产安全。

符合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既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又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既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又不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而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均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这里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从数量上来说至少有两个,包括两个和两个以上。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同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本条规定违法行为的,首先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即责令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采取的行政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一罚了事,而应当要求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不允许其违法状态继续存在下去。

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包括由行政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恢复合法状态。

本条规定的是“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

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还有权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即由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一种行政处罚。

本条规定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是一种供选择的行政处罚方式,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等情况决定是否以罚款处罚以及罚款的具体数额。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卒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资格罚或者说能力罚,它不是永久性剥夺被处罚人已经获得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而只是暂时性限制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

如果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不指定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则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直到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后,才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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