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政策入宪与总纲的法律属性
宪法问答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一、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何异同?答: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就其法律属性来说,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在于: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的内容在于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总章程。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问题,它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法律基础。
正因为宪法的内容在于确认一国的根本制度,因此有的国家就把宪法与根本法等同起来。
基于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宪法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样具体。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为了体现宪法的权威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定程序。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即所谓制宪权)是一种最高的国家权力,体现着国家的主权。
宪法的以上特征表明了它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和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二、如何理解宪法的概念及其本质?答:在本质上,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但是,在一个已消灭了阶级对抗的社会,宪法本质的表现形式将发生变化。
所以,从更广泛意义上说,宪法客观地反映着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宪法与政治力量对比和政治形势发展变化的关系,表现为:首先,宪法是在政治斗争中取得了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任何一部宪法的产生,都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没有阶级斗争的胜利,没有取得政权并建立起阶级统治的国家,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宪法。
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为了建立适合于本阶级利益的制度,并使社会全体成员都能按照它的意志来行动,这就需要借助于宪法这一工具,来达到它的目的。
其次,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具体历史条件以及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决定并影响着宪法的具体内容。
即使是同一个类型的宪法,其具体内容也会有所不同。
论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目录一、导言 (1)二、当前我国的政策对司法领域的影响 (1)三、通过政策与法律关系的转变分析政策与司法的关系的转变 (3)四、处理政策与司法关系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4)五、结语 (5)参考文献: (5)论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以中国司法现实看待法与政策关系【内容摘要】法和政策是现代法律理论和实践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
在当今依法治国,法制的时代下,对于二者的关系,其讨论意义日渐突出。
法律和政策在国家治理生活中,人民的社会生活以及个人生活中,其作用是无可取代的。
建设法治现代化国家,不能重回“政策至上”的老路,在坚持政策与法律并重的前提下,仍然需要理清二者的关系,法为根本,政策不可或缺。
法制要完善,政策要有合法性。
【关键词】政策司法相互关系依法治国一、导言政策在现代生活中,尤其是在政治生活中使用非常普遍,而且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影响非常重要。
在我们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政策无处不在。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律在中国所扮演的角色,承担的社会使命日益突出。
在法治理念的推动下,法律对于人们的生活而言已然不可或缺。
自人类产生文明社会以来,人类的行动,尤其是社会内部的行动就具有了社会性,从而决定一种有序性。
否则无序的行为将使人们回归自然,回归原始。
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政策和法律相伴人类社会至今。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在十五大上提出的战略目标,同时也已经写入宪法,具有最高指导性和权威性。
在当今依法治国,法制的时代下,随着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司法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步伐日益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对于二者的关系,其讨论意义日渐突出。
本文以全国法院响应“深入贯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广泛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切入点,通过此次活动对法院的司法工作进行分析,并与中国涉及司法的政策相联系,讨论政策与司法的相互影响,并对二者的关系的处理结合当代中国实践阐述一些建议和看法。
二、当前我国的政策对司法领域的影响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全党兴起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热潮,胡锦涛总书记在对政法工作的讲话中提出“三个至上”重要思想。
宪法内容解读

宪法内容解读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政治体制运行和社会生活秩序的依据。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责任。
宪法的内容包括很多方面,下面我将对宪法中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解读。
第一部分:总纲宪法的总纲是宪法的开篇部分,主要是阐述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
宪法总纲对以下主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基本自由,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等。
第二部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的基本制度是宪法的核心部分,包括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国家机关的权力机构、国家机构的人员和职责等内容。
宪法规定了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职责,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和职权划分。
第三部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宪法对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中,人民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新闻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权保护等。
另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如遵守宪法和法律、参加国家的建设和保卫、维护国家的安全和荣誉等。
第四部分: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
其中,经济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宪法确保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文化制度主要是指国家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并促进全民族的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第五部分:国家安全、国家统一和国防建设宪法规定了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统一和加强国防建设的原则和措施。
宪法要求国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国家的安全防御体系。
宪法解读宪法的法律与公共政策

宪法解读宪法的法律与公共政策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指导意义。
在实践中,对于宪法的解读和运用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到国家的政治、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发展。
本文将就宪法解读的法律依据和对公共政策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宪法解读的法律依据宪法解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宪法中包含的宪法解释权授予了相关的机关和法律主体。
宪法解释权是由宪法本身授出的权利,它确立了对宪法的解释权威,保障了宪法的适用性和权威性。
其次,宪法解释中也需要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特别是宪法实施法和相关修正案。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宪法解释和解读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引。
在运用宪法进行解读时,应当以宪法解释权和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解读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宪法解读的方法和原则在进行宪法解读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和原则。
首先,宪法的解读应当以宪法的语义为基础,注重宪法文本的解释和理解。
宪法的语义是宪法解释的基本依据,对于宪法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都应当围绕着宪法的基本语义展开。
其次,宪法解读需要考虑到其历史背景和立法目的。
理解一部宪法,需要了解它的历史背景和制定的目的,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其规定的含义和目的。
此外,宪法解读还需要兼顾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
宪法作为一部活的法律,应当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三、宪法解读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宪法解读对公共政策具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宪法解读是公共政策设计和制定的基础。
公共政策的设计和制定需要依据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确保政策的合法性和符合宪法的要求。
其次,宪法解读是公共政策执行和评估的依据。
公共政策的执行和评估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和原则,以确保政策的效力和合理性。
此外,宪法解读对于公共政策的调整和改进也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当公共政策存在法律和实践上的疑点和问题时,宪法解读能够为政策的调整和改进提供重要的依据和方向。
综上所述,宪法解读的法律依据和对公共政策的影响都是至关重要的。
应当以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为准绳,通过合法的解读和运用,为国家的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发展做出贡献。
论国家政策入宪与总纲的法律属性

内容摘要:宪法文本结构中的总纲属于国家政策。
国家政策入宪是宪法理念与社会现实变化的综合结果。
总纲的效力不同于宪法正文,它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法规范属性。
作为方针条款或者国家政策指导原则,其实施有待立法裁量,并排除司法审查。
关键词:宪法结构,总纲,国家政策,宪法效力引论在以往的宪法学研究中,对宪法序言与正文的效力已有较多与翔实的分析,[①]而总纲的宪法地位与效力还没有得到更多的关注与讨论。
与纯粹具有法规范性质的宪法正文不同,宪法文本中“总纲”的地位比较特殊,它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规范,但也不同于非法律文件的道德宣示,而是具有独特的法律意义。
考察“总纲”的内容,其中多数属于国家的政策规定,故也可称为基本国策或者国家政策。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对宪法中国家政策给予不同的性质认定,有的称为“方针条款”,[②]有的称为“政策指导原则”,[③]也有的称为“宪德”,以区别于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规范或者“宪律”。
[④]作为“方针条款”或者“政策指导原则”,虽然总纲与宪法正文的纯粹法规范对国家诸机关所产生的拘束力不完全相同,但它们又并非没有任何拘束力,而是以区别于宪法正文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和社会生活事务产生影响。
在法学理论上,原则和指导方针与严格意义上的法规范具有很大差异。
原则是笼统的,法规范是具体的;原则是待执行的,需要进一步的立法才具备实施的基础,法院不可以此作为裁决纠纷的依据,法规范是自身可以执行的,也是法院可以直接实施的依据。
原则与法规范在特性与法律效力上的差异决定了国家政策特殊的宪法形式。
总体而言,宪法中的国家政策规定与一般意义上的宪法规范有三方面的差异:一是在名称上,其内容多被称为国家政策;二是在宪法文本结构上,其不被置于正文之中,它们或者在总纲中,或者在章节上单独列出,或者被置于其它部分,如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等处;三是在宪法效力上,国家政策不像普通宪法规范那样产生直接的拘束力,它是宪法对国家机关发出的指示与委托,其实施有待立法机关进一步制定法律,以明确具体概念、实施的标准与程序。
考研知识点归纳中国法律法规与政策

考研知识点归纳中国法律法规与政策考研知识点归纳——中国法律法规与政策中国法律法规与政策是考研政治科目的重要内容之一,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
本文将对中国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以供考生参考。
一、中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和各级政府的组织形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其中,宪法修改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并符合法定程序。
二、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国民法是规定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它以保护个人的人格权利和财产权益为出发点,体现了平等、自愿和公平的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责任主体的自负责任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
三、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正适用原则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正适用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个人和组织采取行政处置措施时,必须以事实为基础,遵循法定程序,实事求是,公正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正适用原则体现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服务性,旨在保证公民的权利受到公正的保护。
四、劳动法律法规与政策在中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和谐与稳定。
同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也规定了劳动标准、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五、经济法律法规与政策中国的经济法律法规与政策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反垄断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自由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中,《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责任与义务等方面的内容,《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反垄断法》规定了反垄断行为的禁止与制裁等方面的内容。
[国人,意义,权入宪]浅谈我国人权入宪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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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人权入宪的意义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一系列宪法修正案,其中在宪法的第三十三条增加了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将人权概念引人宪法,庄严宣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在长期的法律和社会发展中对实践合理性的运用的结晶。
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宪政发展和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其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本文简要从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历史及新的历史时期人权入宪对我国人权事业和法制建设事业的促进作用,及人权入宪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谈一点感想。
1自新中国成立,中国人权的发展经历的历史阶段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获得国家独立和国家权力,也获得了生存和发展的政治保障。
改革开放至今,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得到进一步改善。
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人权入宪的意义人权入宪对中国法治具有重大的影响。
人权入宪为权利的发展和实现提供了政治前提,促进了法律的独立性发展,提升了法律的地位,从而为法治奠定了制度性的基础。
人权地位的提高,提高了民众的权利观念,从而为最终实现法治目标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2. 1人权入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人权入宪,清楚地表明我国政府对人权的态度,这将极大地促进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就人权问题进行交流,也将有助于国际社会更好地了解我国的人权状况;人权从政治概念成为法律术语,尊重和保障人权自此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一项政策成为核心的宪法原则;表明我国政府已经接受人权的基本标准,尊重和保障人权将成为国家的法定义务,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将受到追究;对今后立法将产生深远影响:由于立法要符合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对现有法律、法规要依据人权原则进行清理和审查,如有违宪的规定则要修改或废止。
宪法政策与人权保障

宪法政策与人权保障提要:宪法政策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政策无法像宪法规范一样以直观的适用方式来对公民的人权进行保障。
宪法规范可以要求国家进行硬性和具体遵守,但是宪法政策可以通过其特有的方式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
关键词:宪法政策;印度;人权保障;指导原则;宪法权利;司宪性一、宪法政策的含义宪法政策是宪法构成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中规定的基本国策或者国家政策。
宪法政策与宪法规范存在明显的差异,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从宪法文本结构方面来说,宪法政策一般不被置于正文中,而是在总纲中,或者在章节中单独列出,或者被置于其他其他部分。
在效力方面,宪法政策不同于宪法规范有直接的拘束力,而很大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是宪法向国家机关发出的指示和委托,有待于立法机关作出进一步的立法。
宪法政策在宪法中的存在有其特殊意义,有必要对针对这个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一方面看宪法政策在各国宪政中如何发挥其特殊的宪法效力;另一方面,进一步从宪法理论角度来探讨宪法政策的对人权保障的实践意义。
二、各国宪法政策适用情形简述德国学者提出了“宪法委托”理论,认为宪法政策体现于宪法之中,而对于某些事项没有做出详细规定,而是委托立法者制定法律来实行之,并适用宪法政策来审查相关立法,以此来体现宪法政策的效力。
印度宪法规定了政策不具有司宪适用性,但是在实践中,宪法政策实际上得到一定程度的适用。
印度法院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的影响。
受到美国的影响,印度最高法院对宪法政策的条文适用也予以重视。
①对那些体现关怀弱势者权利的政府行为确认其合宪性。
司宪机关经常把宪法权利与宪法政策之间结合起来适用。
相比于印度宪法,美国宪法对于这个问题没有过多涉猎。
美国是一个福利国家,社会权利的实现不是靠宪法指示而是出于国会和州立法机关的恩典。
美国宪法中没有政策条文。
社会权方面的政策主要是在立法中,而社会立法政策实际上受制于宪法的调整。
从而一般的法律政策带有宪法政策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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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宪法文本结构中的总纲属于国家政策。
国家政策入宪是宪法理念与社会现实变化的综合结果。
总纲的效力不同于宪法正文,它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法规范属性。
作为方针条款或者国家政策指导原则,其实施有待立法裁量,并排除司法审查。
关键词:宪法结构,总纲,国家政策,宪法效力引论在以往的宪法学研究中,对宪法序言与正文的效力已有较多与翔实的分析,[①]而总纲的宪法地位与效力还没有得到更多的关注与讨论。
与纯粹具有法规范性质的宪法正文不同,宪法文本中“总纲”的地位比较特殊,它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规范,但也不同于非法律文件的道德宣示,而是具有独特的法律意义。
考察“总纲”的内容,其中多数属于国家的政策规定,故也可称为基本国策或者国家政策。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对宪法中国家政策给予不同的性质认定,有的称为“方针条款”,[②]有的称为“政策指导原则”,[③]也有的称为“宪德”,以区别于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规范或者“宪律”。
[④]作为“方针条款”或者“政策指导原则”,虽然总纲与宪法正文的纯粹法规范对国家诸机关所产生的拘束力不完全相同,但它们又并非没有任何拘束力,而是以区别于宪法正文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和社会生活事务产生影响。
在法学理论上,原则和指导方针与严格意义上的法规范具有很大差异。
原则是笼统的,法规范是具体的;原则是待执行的,需要进一步的立法才具备实施的基础,法院不可以此作为裁决纠纷的依据,法规范是自身可以执行的,也是法院可以直接实施的依据。
原则与法规范在特性与法律效力上的差异决定了国家政策特殊的宪法形式。
总体而言,宪法中的国家政策规定与一般意义上的宪法规范有三方面的差异:一是在名称上,其内容多被称为国家政策;二是在宪法文本结构上,其不被置于正文之中,它们或者在总纲中,或者在章节上单独列出,或者被置于其它部分,如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等处;三是在宪法效力上,国家政策不像普通宪法规范那样产生直接的拘束力,它是宪法对国家机关发出的指示与委托,其实施有待立法机关进一步制定法律,以明确具体概念、实施的标准与程序。
目前,虽然国家政策入宪仍然不属于一个普遍的宪法现象,但却是一个值得在宪法理论上加以探讨的宪法问题。
为了对国家政策入宪及其宪法效力获得更为深刻的认识,本文将通过两种实证方法开展分析:一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实证方法,目的是探求宪法结构形式变化的现实基础;一是法律科学意义上的分析实证方法,目的是探求宪法总纲及国家政策宪法效力的特征。
一、国家政策入宪的原因国家政策入宪与宪法文本结构变迁是一种伴生现象,它是国家和社会关系变化与宪法理念变迁所导致的宪法调整内容变化的宪法形式表现。
国家政策也称为基本国策,是国家就社会生活发展所确立与制定的基本方针、原则与指导思想,包含了对未来社会生活的政治期待。
有学者认为,“基本国策,指的是国家一切政策所应遵循之基本政策,而为全国上下必须共同努力之目标。
”[⑤]由于法治国家以宪法作为规范国家总体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形式权威,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文件,故指导方针与政策载入宪法,以宪法形式表现。
国家政策入宪具有象征意义,标示着异于传统宪法文本结构的时代意义。
作为高度形式化的宪法,其发展变化也遵循“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是内容的反映”这一基本的哲学律例,因此,宪法文本结构变迁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宪法现象,而是社会现实与宪法理念变迁综合作用的结果。
考察近代第一批政治宪法,无论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还是1791年的法国宪法,除字数少量的序言外,其宪法文本结构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设定国家机关之权限,一部分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并未出现一个可称为国家政策的部分与内容。
将基本国策这一“软条款”或者弹性条款体现在宪法文本结构中是其后的事情,它在实际上得益于一系列因素的综合。
首先,国家与社会融合是国家政策入宪的社会现实基础。
决定传统政治宪法内容二分性结构即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与政府组织和职权的现实基础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
在这样的结构之下,宪法一方面既规范代表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一方面又保障属于私人性质的公民权利,亦即宪法只规范政治生活,对市民社会的经济文化等活动则保持沉默。
但是,国家与社会的融合改变了政治宪法所赖以生存的现实基础,政治宪法进而开始调整传统其不予介入的社会经济文化领域,宪法范式遂出现了相应的改变。
[⑥]传统政治宪法属于限制宪法或者消极宪法[⑦],调整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宪法则为干预宪法或者积极宪法。
干预宪法与限制宪法不同。
限制宪法为国家权力设定界限,具有确定性,积极宪法则表现为宪法赋予国家权力。
国家在什么方面深入社会生活,干预到何种程度,采取什么方式,何时制定法律等又带有一定的机动性,需要国家相机行事。
并且,国家干预并不是,也不可能通过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过程中的方法、标准与程序而进行,而只能笼统地规定一般原则与指导方针,故而干预的内容就以国家政策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规范形式表现。
其次,国家政策入宪是社会法治理念的形式表现。
政治宪法在宪法理念上秉承自由法治传统,自由法治传统奉行极端个人主义,认为宪法的作用只是通过规范政治与国家机构,确保属于社会领域的事务如经济与文化等私人活动的自由。
具体到经济生活方面,自由法治观认为,国家的职能仅在于以消极方式保证个体的经济自由与交易安全,国家不应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社会经济生活属于私人领域,应依其自力自由发展。
社会法治观与自由法治观不同,社会法治观在观念上坚持团体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国家的职能不仅仅是维护与促进个体的经济自由,它还负有促进平等的使命,而要促进平等,国家就必须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这就表现为宪法对社会经济事务的规定。
由于促进平等需要国家主动作为,故无法像传统自由宪法那样明确设置国家行为的界限,宪法只能做出政策性规定,为国家机关明确工作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除少数国家外,当今多数国家的宪法是不同理念混合的结果,并非表现为绝对的自由法治观或者纯粹的社会法治观,既不采行极端的个人主义,也不采行极端的团体主义,而是将各种不同的法治理念融为一炉,确立对各类事务不同程度与不同方式的保护,促进其均衡发展。
国家政策入宪的实质是国家责任的扩大。
古典政治宪法所体现的是消极国家责任,表现为只要国家不靠近市民社会,只被动履行维护秩序的责任就可保障公民自由。
但是,干预宪法与之不同,国家不仅需要被动地履行消极责任,还必须主动采取行动,才能促成纲领性目标的实现,这一过程也是国家责任扩大的过程。
具体表现为立法机关得制定法律,行政机关须采取措施。
考察宪法文本,其中国家政策多以这样的方式表述国家责任,如“国家促进……”、“国家发展……”、“国家鼓励……”、“国家培育……”、“国家指导……”、“国家保护……”、“国家推行……”等字样[⑧].“促进”、“发展”、“鼓励”、“培育”、“指导”、“保护”与“推行”都意味着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这与早期消极宪法对国家责任的不作为表述方式形成了反差。
消极宪法中的国家责任主要是防禁性的规定,宪法的职责就是负责关住国家这头“怪兽”,使其不能为所欲为,相应地,宪法条款在表述方式上也多为:“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民团……不得侵害人民备带武器的权利”(权利法案第二条):“未经房主的许可,平时不得驻扎军队于民房”(权利法案第三条)。
[⑨]“不得”是“离我远点”,是禁止性规定,在不出现纠纷或者个人不求助之时,国家只要袖手旁观就可以:“保护”、“发展”、“促进”等则意味着国家趋身向前,伸出双手进行救助。
虽然这一救助过程可能伴随或者导致国家对私人生活安宁与自由的侵扰,但毕竟救助是一种主动承揽的积极作为责任,与消极不作为的责任方式与范围有很大不同。
那些积极的国家责任好比是一只伸长的臂膀,必须以恰当方式在宪法文本结构中有所体现,以区别于传统政治宪法所规定的消极国家权力。
这一恰当的文本形式就是国家政策。
国家政策入宪改变了传统宪法结构。
由于传统宪法结构根据宪法目的设定宪法的两大任务,宪法只规定国家机构的权限,列举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通过避免政府滥用权力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国家政策入宪则使宪法包容了属于政策性的内容。
宪法中的国家政策虽然不是刚性条款,但其是“国家发展的指针”与方向,这无疑是对国家各机关发出了指示,意味着所有的国家权力均有遵循的义务。
这样,国家政策就成为传统宪法国家机关与人权规定之外的内容,构成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独特的、有异于传统宪法规范的效力亦不可等闲视之。
二、国家政策的宪法内容宪法中的国家政策是指那些不具有明确的规范力,不是法院可以执行即不具有司法适用性,但却对国家生活具有指导价值和意义的方针条款。
考察各国宪法,入宪的国家政策多包括这样一些内容。
(一)国民经济国民经济是国家关于经济生活所采取的政策,它是宪法中典型的带有政策性质的内容。
宪法中的经济政策主要体现经济公平,是对古典宪法所奉行的经济自由的一种补充。
古典宪法是政治宪法,宪法只规范政治生活,认为经济属于市民社会的范畴,国家政治权力不予介入,不对之进行干预,经济生活依其自力自由发展,其经济自由表现为宪法对经济生活保持沉默和中立,因此,第一批宪法中几乎没有有关国家经济方面的内容,而只是笼统地规定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
在宪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有关经济内容的宪法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
此时的魏玛共和国试图调和、缓解阶级对立,在经济上奉行积极的干预政策,宪法中规定了许多有关经济内容的条款。
魏玛宪法在结构上辟“经济生活”作为专章,以第一五一条至一六五条共15条的篇幅规定有关经济生活的内容。
由于宪法经济政策贯彻国家对私人经济生活干预的精神与方针,所以,这些条款的内容主要体现的是经济公平,而非严格的自由主义理论之下的经济自由,表现为多数条款在坚持经济自由的前提下,又对经济自由进行限制。
如魏玛宪法第一五一条规定:“经济社会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
在此范围,各人之经济自由,应予保障”。
此外,其它条款也体现了经济公平精神,如宪法对有关契约自由(第一五二条),所有权,征收,土地的分配和利用,私人企业的社会化,及劳工、工会等都进行了限制。
其后,由于很多国家调整经济政策,不再奉行严格的自由主义,这些国家的宪法也先后参照魏玛宪法的结构,规定属于经济政策的内容,贯彻经济公平。
如意大利宪法,独立后的非洲国家的宪法,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华民国宪法,都用较大的篇幅规定经济政策内容。
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也体现了这一点,宪法从第六条至第十九条共14条,规定了有关经济政策的内容。
这些经济政策涉及所有制、财产权、土地、自然资源、各种经济形式、企业管理制度、积累与消费、经济手段如计划和市场等,具有典型的社会主义宪法特质。
这是因为,与资本主义宪法相比,传统社会主义宪法在价值理念上更加关注平等而非自由,特别是经济平等,且为了实现平等,在所有制形式上实行公有制,在经济手段上实行国家全面管理经济生活的计划经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