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道路指路标志系统 第1部分 总则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标准状态: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犌犅 5768.1—2009
部分代替 GB576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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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5发布
2009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Ⅰ
犌犅 5768.1—2009
引 言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是 引 导 道 路 使 用 者 有 秩 序 地 使 用 道 路 ,以 促 进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提 高 道 路 运 行 效 率的基础设施,用于告知道路使用者道路通行权力,明示道路交 通 禁 止、限 制、遵 行 状 况,告 示 道 路 状 况 和交通状况等信息。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5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 部分的条 款。凡 是注 日期 的 引用 文 件,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部 分 ,然 而 ,鼓 励 根 据 本 部 分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 是 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部 分 。
Ⅱ
犌犅 5768.1—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1 范 围
GB5768 的 本 部 分 规 定 了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的 原 则 和 一 般 规 定 。 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 会 机 动 车 通 行 的 地 方,包 括 广 场、公 共 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 线。其 他 机 动 车 通 行 的 地 方、停 车 场 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可参照执行。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 GB 5768.4

移动作业
临时作业
短期作业
长期作业
三、术语和定义
渠化设施 作业区用以阻挡或分隔交通流、标明车辆绕行路线、保护作
业现场设施和人员的交通锥、交通桶、交通柱、塑料注水(砂) 隔离栏、活动护栏等设施的统称。
路栏
三、术语和定义
用以阻挡或分隔交通流、标明车辆绕行路线、 保护作业现场设施和人员。根据需要设置于 作业区的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和下 游过渡区的靠近交通流一侧,或对向行驶的 交通流之间。
➢ 作业区结束标志,如图2(c),用以说明作业区 结束位置,设置于终止区之后。
➢ 辅助标志上的数字应取整。
(a)作业区距离标志 (b)作业区长度标志 (c)作业区结束标志
五、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5.1.3 车道数变少标志 根据作业区车道封闭情况,选择车道数
变少标志图案,如图3,设置于警告区中点附 近。
限制速度(km/h) 20、30 40 60 80
缓冲区长度(m) 15 40 80 120
四、作业区组成
4.6 工作区长度应综合考虑交通延误和作业经济 性确定。 4.7 下游过渡区的长度不应小于道路缩减宽度。 4.8 终止区最小长度应按照表4选取。
表4 终止区的最小长度
限制速度(km/h)
终止区长度(m)
“线形诱导标”、“注意交通引导人员标志”、“出口关闭标志”、 “出口标志”、“行人、非机动车通道标志”(见5.1.3、5.1.5、 5.1.6、5.1.7、5.1.8、5.1.9、5.1.10、5.1.11);
一、前言
——“移动性施工标志”改为“移动性作业标志”,并将形状改为三角形(见 5.1.12);
四、作业区组成
4.4 上游过渡区长度根据作业占用道路宽度和设计车速确定 ,取值宜按照GB5768.3渐变段长度的规定。当作业区位于 隧道内时,上游过渡区应适当延长。作业区位于路肩时,上 游过渡区长度可按以上数值的三分之一选取。
成都市道路指路标志系统 第2部分 一般城市道路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DB510100/T 129.2—2013成都市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2部分:一般城市道路2013-12-29发布2014-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系统构成 (1)5 基本要求 (2)6 告知标志 (2)7 确认标志 (12)8 预告标志 (16)9 告示标志 (18)10 旅游区指引标志 (19)11 标志组合设置示例 (20)前言DB510100/T 129《成都市道路指路标志系统》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一般城市道路——第3部分:城市快速路——第4部分:一般公路——第5部分:慢行交通……本部分为DB510100/T 129的第2部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金宝、周伟潮、王毅、朱睿、王旭东、张栋、蒋丽琼、唐旻子、王永红、李娟、陈旭。
成都市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2部分:一般城市道路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的术语和定义、系统构成、基本要求、告知标志、确认标志、预告标志、告示标志、旅游区指引标志、标志组合设置示例。
本部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510100/T 129.1 成都市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1部分:总则3 术语和定义DB510100/T 129.1中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主路快速路或主干路中与辅路分隔,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道路。
3.2辅路集散快速路或主干路交通,设置于主路两侧或一侧,单向或双向行驶交通,可间断或连续设置的道路。
成都市交通标志及信号灯设置规则

附件:成都市交通标志及信号灯设置规则一、交通标志及信号灯设置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三)《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四)《成都市道路指路标志系统》(DB510100/T129.3-2013)二、交通信号灯及标志设置规则(一)信号灯设置1.国标信号灯具、倒计时器(西门子信号机单位数倒计时器)。
2.国标信号灯具、倒计时器(国产信号机双位数倒计时器)3.灯具宽度700mm,单位数倒计时器宽度400mm,双位数倒计时器宽度800mm。
当未设置倒计时器时,相邻信号灯具按1600mm间距设置。
(二)路口进口标志设置1.严格按照GB5768-2009和GB51038-2015的规定分类设置交通标志,从路段进入路口依次为:指路标志(距路口停止线80-120米处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标志(距路口停止线30-40米处设置)、禁止行驶方向标志(距路口停止线30-40米处设置,可与车道行驶方向标志组合设置)。
2.按《成都市道路指路标志系统》(DB510100/T129-2013)的标准规范指路标志版面尺寸。
即:机动车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道路版面尺寸为5×3.5米,机动车双向五车道至四车道道路版面尺寸为4×2.8米,机动车双向四车道以下道路版面尺寸为3×2.1米。
3.遇路口密集设置指路标志会相互遮挡的路段(如草市街、北大街),将指路标志与车道行驶方向标志组合设置,或将指路标志与限制机动车行驶方向的禁令标志组合设置。
(三)路口出口标志与信号灯组合设置1.禁止通行、禁直驶入、禁止停车、禁止鸣喇叭、限制速度等禁令标志设置在限制机动车路段的起点,即路口出口的信号灯悬臂上,根据禁令标志的数量组合设置。
2.设置有公交专用道的道路。
公交专用道标志正对公交专用道上方,如标志不能设置在专用道上方,则取消公交专用道标志中的箭头。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 GB 5768.4

操作不规范,事故频发
背景
施工路段通行能力下降、拥堵和事故多发
背景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区的事故发生率呈逐年 上升的趋势。养护作业区死亡事故由原来 的1.5%上升至5%~7%(2005年数据)
公安部白皮书:每年死亡1000人左右; 道路施工的工人死亡率是其他种类施工作
业死亡率的2倍; 道路施工期间发的事故率为非施工期间
二、范围
GB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作业区标志和标线设 置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 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广场、公共停车场 等各类道路上施工、养护等作业时交通标志和标线的 设置。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施工、养护等作业时交 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可参照执行。
三、术语和定义
2012 )
GB 5768.4 内容提要
一、前言 二、范围 三、术语和定义 四、作业区组成 五、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六、作业区布置的一般规定 七、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作业区布置要求 八、双车道和单车道公路作业区布置要求 九、城市道路作业区布置要求
一、前言
GB 5768的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代替GB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道路
≤40
10~30
>40
30
五、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5.1 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 5.1.1 一般规定 由于道路作业而设置的临时警告和指路标志,底色为橙色或荧光橙色;临
时指示和禁令标志,底色不变。照明条件不好、能见度差的作业区,临时 警告和指路标志底色宜采用荧光橙色。作业区临时标志均可采用主动发光 标志。 作业区交通标志宜采用GB/T18833-2012中Ⅴ类、Ⅳ类反光膜。 设置于警告区的标志尺寸根据该路段的设计速度确定,设置于作业区其他 位置的标志尺寸根据作业区的限制速度确定。 作业区交通标志应易于搬动和运输、能简单快速地安装和拆除,安装后结 构稳定。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解析

GB 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解析新的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分为八个部分:总则、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作业区、速度管理、铁路平交口、自行车和行人控制、学校区域。
前三部分已于2009年7月1日开始实施,分别是:GB 5768.1-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 5768.2-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道路交通标线》。
一、GB 5768.1-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原则和一般规定,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
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部分代替GB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规定、相应部分及1999年的1号修改单、2005年的2号修改单。
本部分与GB 5768-1999对应部分及修改单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附录A(规范性附录)“GB 5768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应用程序”;增加了附录B(规范性附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增加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使用的原则(第3章)。
二、GB 5768.2-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尺寸、图形等一般要求,以及设计、制造、设置、施工的要求,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交通标志的制作、检测和设置。
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部分代替GB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规定、相应部分及1999年的1号修改单、2005年的2号修改单。
成都指路交通标志牌的的安装要求

成都有很多交通标志牌的安装需要遵循一定的要求,很多人对这些方面不是很清楚,在安装的时候会犯一些错误,今天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要求。
1、当交通标志采用立柱支撑方式或连接在道面结构柱上时,如信号灯、悬臂标杆等,安装高度为≤2000 mm≤2500 mm;安装在隔离带、绿化带等非行人场所时,安装高度不小于1000(新国标1200),单柱或双柱支撑方式所安装的线性诱导目标的安装高度为1100~1300 mm。
2、指路交通标志牌采用悬臂式支撑方式时,交通标志的安装高度不得小于5000毫米,并应考虑到增加路面养护的因素。
当交通标志采用门式支撑方式时,应根据通行道间隙高度的要求确定,该高度一般应大于5000米。
在两组之间不可能有差异的范围内。
3、同一柱上的指路交通标志牌之间的安装间距一般不大于20毫米。
当标记板安装在柱的两侧时,横向间距为柱直径的1≤3倍。
当标志安装在悬臂和柱上时,安装间距不受这一限制的限制。
如果两组之间不可能有差别,则安装间距不受此限制。
4、交通标志应面对到达方向,尽量减少对司机的眩光。
在不可能对两组人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交通标志应尽量减少眩光。
5、该标志的安装角度应根据设置位置的道路平直曲线线形调整,平坡或下坡高架桥标志的垂直轴线应略微向后倾斜。
在不可能造成两组之间差异的情况下,应调整该标志的安装角度。
6、指路交通标志牌设置路旁标志时,可与道路中心线的垂直线成一定的角度:指示标志和警示标志为≤0°~10°,禁标和标志为≤0°~45°;道路上方标志应垂直于道路中心线,道路垂直线应在0°~10°范围内。
7、指路交通标志牌柱须是垂直的,该栏的倾角不得大于该柱高度的0.5%,亦不得向行车路的一侧倾斜。
四川有很多交通标志牌厂家,正规的厂家会提供安装服务,这也是为什么建议大家找专业厂家购买产品的原因之一了,还有一个原因是正规的厂家生产的质量比较有保障。
成都市道路指路标志系统 第3部分 城市快速路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DB510100/T 129.3—2013成都市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3部分:城市快速路2013-12-25发布2014-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系统构成 (1)5 基本要求 (2)6 预告标志 (2)7 告知标志 (12)8 确认标志 (18)9 旅游区指引标志 (19)前言DB510100/T 129 《成都市道路指路标志系统》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一般城市道路——第3部分:城市快速路——第4部分:一般公路——第5部分:慢行交通......本部分为DB510100/T 129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金宝、周伟潮、王毅、朱睿、王旭东、张栋、王永红、李娟、唐旻子、陈旭。
成都市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3部分:城市快速路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系统的术语和定义、系统构成、基本要求、预告标志、告知标志、确认标志、旅游区指引标志。
本部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510100/T 129.1 成都市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1部分:总则DB510100/T 129.2 成都市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2部分:一般城市道路3 术语和定义DB510100/T 129.1中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主路快速路或主干路中与辅路分隔,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道路。
3.2辅路集散快速路或主干路交通,设置于主路两侧或一侧,单向或双向行驶交通,可间断或连续设置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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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网络体系的分级和指示功能的不同,成都市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由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 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和高速公路指路标志、一般公路指路标志、慢行交通指路标志等子系统构成。如图 1所示。
成都市道路指路标志系统
一般城市道路 指路标志系统
城市快速路 指路标志系统
高速公路 指路标志系统
一般公路 指路标志系统
三环路:凤凰立交、成渝立交、天府立交、苏坡立交。
6.2 信息选取
指路标志信息选取按主要交通流对指路标志信息的需求而定。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地区名称:各行政区划名称,即市、区(县)、镇、村; ——道路名称:城市道路、县乡公路的名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的名称及编号; ——交通枢纽:飞机场、火车站、主要客货运场站等重要场所,大型立交桥; ——旅游区:旅游景点、自然保护区、文化地标、博物馆、纪念馆等; ——重要地物:产业基地、开发区、重要文化体育设施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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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指路标志字体采用交通运输部《国家高速公路网相关标志更换工作实施技术指南》中规定的交 通标志专用字体或黑体。
7.4.3 城市主干路的汉字字体高度统一为 40cm;次干路的汉字字体高度为 35cm;支路的汉字字体高度 为 25cm。字体宽度和高度比例宜为 1:1,特殊情况字体宽度不小于高度的 3/4;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 指路标志的汉字字体高度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5.3 醒目性
指路标志应设置在易于发现的位置,并避免被其他物体遮挡,在所设置环境中应醒目,不应与道路 交通无关的信息混设;标志版面的规格、字符、信息量的设计应依据设计速度并充分考虑道路运行速度。
5.4 清晰性
指路标志中的符号、文字与其背景应有足够的对比度。应保证符号和文字的细节之间容易区分,图 形符号与文字之间及标志与标志之间相互关系的清晰。
表 2 其他文字与汉字高度的关系
其他文字 拼音字母、拉丁字母或少数民族文字
阿拉伯数字
大写 小写 字高 字宽 笔划粗
与汉字高度(h)的关系
1h
2
1h~1h
32
h,小数点后的数字为1h
2
3h
5
1h
6
7.4.5 指路标志中的文字间隔、行距等应符合表 3 的规定,保证交通标志版面的视认性和协调美观性。 表 3 文字的间隔、行距等的规定
GB 5768(所有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18833-2012 道路交通反光膜 DB510100/T 009 公共场所双语标志英文译法 第1部分 道路交通和旅游景点 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84)中地字第17号 国家高速公路网相关标志更换工作实施技术指南(交通部2007年第30号公告)
根据区域路网的结构特征,以高速路连接段、一般公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重要道路及上述道 路的交叉口作为指路标志信息选取的重要参照要素,选取东、南、西、北、中的主要道路和重要地点为 基准方向。
示例:成都市中心城区定位规则 以天府广场为中心,市区内的四条环状道路和四条放射状交通性主干路作为中心城区指路标志信息选取的重要参照 要素: ——四条环状道路:一环路、二环路、三环路、绕城高速; ——四条放射状道路:北为人民北路人民中路一线、南为人民南路天府大道一线、东为蜀都大道东段一线及其延长
7 标志的设计
7.1 颜色
7.1.1 除特殊说明外,标志颜色应符合如下规定: a) 一般城市道路和一般公路指路标志:蓝底、白字、白图形、白边框、蓝衬边; b) 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指路标志:绿底、白字、白图形、白边框、绿衬边; c) 慢行交通指路标志:蓝底、白字、白图形、白边框、蓝衬边; d) 告示标志:白底、黑字、黑图形、黑边框,版面中的图形如果需要可采用彩色图案; e) 旅游区指引标志:棕底、白字、白图形、白边框、/T 129.1—2013
成都市道路指路标志系统 第 1 部分:总则
2013 - 12 - 29 发布
2014 - 01 - 01 实施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10100/T 129.1—2013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系统的构成 ........................................................................ 2 5 基本原则 .......................................................................... 3 6 定位规则和信息选取 ................................................................ 3 7 标志的设计 ........................................................................ 4 8 标志的设置 ........................................................................ 6
5.5 协调性
在整个指路标志系统中,表示相同含义的图形符号或文字说明应相同,各要素的设计应与周边环境 其他路面市政设施相协调,同一道路上,同类标志的设计风格、版面尺寸、颜色、设置方式和设置高度 宜相同。
5.6 安全性
指路标志的设置,不应有造成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
6 定位规则和信息选取
6.1 定位规则
7.2 形状
指路标志板的形状为长方形或正方形,四角边角为圆弧形。
7.3 反光膜
7.3.1 一般城市道路、一般公路采用 GB/T 18833-2012 中Ⅳ类反光膜。 7.3.2 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的指路标志采用 GB/T 18833-2012 中Ⅴ类反光膜。
7.4 字符
7.4.1 指路标志应使用规范的汉字。路名牌采用汉字与汉语拼音的对照形式标注,汉语拼音的拼写方 法应符合《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其他指路标志宜采用中英文双 语标注,其英文翻译应符合 DB510100/T 009-2006 的规定,并且采用首字母大写,其余小写的形式;对 城区主干道名称字数较多的,可进行简化标示。
7.1.2 一般城市道路和一般公路的指路标志在反映高速公路或快速路信息时,应符合有关高速公路和 快速路指路标志使用颜色的规定。 7.1.3 道路编号标志的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国道编号标志:红底白字白边; b) 省道编号标志:黄底黑字黑边; c) 县道编号标志:白底黑字黑边。 7.1.4 标志杆立柱采用深灰色,悬臂采用浅灰色。 7.1.5 标志板背面颜色应与标志所附着的杆件颜色一致。
3 术语与定义
3.1 城市道路 在城市范围内,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
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和居民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包括一般城市道路和城市快速路。 3.2
一般城市道路 除快速路外的城市道路,包括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 3.3 城市快速路 以立体化连续交通流为原则,快速车道数不少于双向四车道,全线主线无信号控制、快慢分离,运 行速度不低于40km/h的全封闭城市道路。 3.4 主干路
II
DB510100/T 129.1—2013
成都市道路指路标志系统 第 1 部分:总则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成都市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的术语与定义、系统的构成、基本原则、定位规则和信息选 取、标志的设计、标志的设置。
本部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指路标志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7.6 方向标
将东、南、西、北四个方向按 90°的夹角划分为四个方向指示区域,根据当前道路所处的方向指示 区域选择相应的方向指示,其中方向标的角度与所在道路实际走向一致。如图 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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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方向标 7.7 支撑方式
指路标志的支撑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类: ——柱式,包括单柱式、多柱式; ——悬臂式,包括单悬臂式、双悬臂式; ——门架式; ——附着式,包括上方附着式、路侧附着式。 同一路段,同类标志支撑方式宜保持一致。 8 标志的设置 8.1 位置 指路标志一般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左侧或左右两侧 同时设置。 8.2 角度 8.2.1 标志安装角度宜根据设置地点道路的平、竖曲线线形进行调整,应尽量减少标志面对驾驶员的 眩光,路侧标志板面应与道路中线垂直或成 0°~10°。 8.2.2 指路标志采用悬臂式、门架式或车行道上方附着式的支撑方式时,标志板面应垂直于道路行车 方向,并且板面宜倾斜 0°~15°。 8.3 安装限界 8.3.1 指路标志采用柱式或附着式时。一般距车行道或人行道的外侧边缘或土路肩不小于 25cm;标志 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一般为 150cm~250cm。设置在有行人、非机动车的路侧时,设置高度应大于 180 厘米。柱式标志内边缘不应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8.3.2 指路标志采用悬臂式、门架式时,标志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宜大于 5.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