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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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圣才出品】

第九章 第三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

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

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无独立请求权的类型辅助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辅助型第三人 辅助型第三人的参加诉讼的条件 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被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一般被动地参加诉讼 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的情形不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第三人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如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这一条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

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三章)


(二)法院调解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三章>>第三节
三、法院调解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
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 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 前提。 (1)程序上的自愿 (2)实体上的自愿

7.确立调解不公开进行的规则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
民事诉讼法
准许。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三章>>第三节
五、我国法院调解原则的建构

8.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
(1)协议立即生效制度
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盖章时起生效。 【注意】一方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 协议的效力。 (2)不签名不影响效力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三章>>第三节
四、法院调解的效力

(一)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89条和第90条: 1.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
力。 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4)协议效力大于调解书效力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 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 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Civil Procedure Law
民事诉讼法
第三章>>第四节
第四节 辩论原则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圣才出品】

第五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法院裁判权:1.法院裁判权的含义(1)法院裁判权行使的范围,实质是法院可以通过裁判解决纠纷的范围。

理论上,只有法律上的争议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2)在我国,由于不同的裁判对象,必须通过不同的诉讼程序,并由法院内部分工不同的裁判机构具体行使,因此,法院的裁判权又具体分为:民事裁判权、刑事裁判权和行政裁判权。

2.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1)审判权包括了法院审理和裁判两个方面的权力和权能,而在法院“主管”的问题法院裁判权的含义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法院裁判权的范围法院裁判权的分类法律规定的范围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 理论上认定的范围判断标准 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 范围变化的原因 表现形式 区分的意义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区分方法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民事裁判权的范围上,实质不是有无审理权的问题,而是法院有无裁判权的问题,即法院有无权力裁决这些纠纷。

(2)在诉讼开始后,关于法院是否对当事人提起的争议拥有裁判权的问题,往往要经过审理后才能判断。

也就是说,法院裁判权行使范围的本质是法院能够作出裁判的争议范围,如果将法院主管的范围等同于审判权的范围,则有可能混淆了审理权和裁判权的界限,因为即使法院对该争议没有裁判权,但并不等于法院没有对该案件是否具有实体裁决要件(诉讼要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3.法院裁判权的分类(1)分类标准①该争议是否属于法院裁判权的对象;②该争议是否属于特定裁判权行使的对象,即该争议的性质。

(2)分类①属于民事方面的争议,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民事裁判;②属于刑事方面的争议,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刑事裁判;③属于行政方面的争议,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行政裁判。

一、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1.法律规定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3条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范围予以了抽象的界定,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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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裁判机关置于中立的地位,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对抗,查明争议的焦点和案件事实, 作出正确的裁判。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是民事裁判公正的保证。
三、辩论原则 1.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该规定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对此,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 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相应地,也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方面、对如何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争 议的问题。 (3)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或“言词辩 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书面辩论主要在其他阶段。 (4)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除特别程序以外,在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贯彻着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叔。 (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论原则,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权利,但 由于法院的保障行为仅仅是让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 法院裁判的约束。可将这种形式上的辩论原则称之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2.约束性辩论原则 (1)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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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涵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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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点 (1)民事纠纷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 的。 (3)民事纠纷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争议。 3.分类 (1)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2)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例如关于婚姻关系的争议、关于收养关系的争议等。 二、民事诉讼 1.自力救济 (1)概念 自力救济是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 护自已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手段和过程。 (2)特点 ①自力救济是在人们相互之间最早采用的、最原始的解决冲突的方法。 ②自力救济是一种最简单的、最直接的方式,在权利救济方面具有其经济性、便利性和 一定程度的实效性。 ③自力救济容易导致暴力行为,使冲突性质发生转化,激化冲突并派生其他争议,缺乏 社会公正性等。 2.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 1949 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对制度目的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制度应有的目的,即目的设定的科学性问题,防止人们主
观的偏识和臆想。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
(1)概念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与民事诉讼的任务
①相同之处是目的和任务都是人们主观上的设定。都是一种主观上的追求。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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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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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性要求
这使得人们不能方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使得诉讼技术有可能成为遮蔽案件真实的
障碍。
六、民事纠纷解决与 ADR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能够替代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 方式。人民调解制度、仲裁制度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团体、组织有关解决纠纷的机制都属 于这种替代方式。除了这类可称为“裁判外的 ADR”以外,国内外也在尝试“裁判内的 ADR”的各种方式及其建构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调解就是一种裁判内的 ADR 制度。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性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审判外或者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各种方法、程序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 ①狭义说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限定在“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范围内。 ②广义说不仅包括狭义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而且包括仲裁及行政机关准司法纠纷 解决程序。 (2)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①替代性。在纠纷解决上,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审判或者诉讼方式的替代。但替 代性并不等于私力救济性;也不意味着它可以取代诉讼。 ②选择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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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民事争议 特点
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的特色
程序的刚性化
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成本较高
存在如何诉讼的技术性要求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依据辩论原则的含义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约束性辩论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合理性理解约束性辩论原则应注意的问题处分原则的含义处分原则的具体表现处分的种类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的重点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关系处分原则的背景及依据我国现有处分原则的误区诚实信用原则的缘起与认识基础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促进诉讼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形 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禁反言诉讼上权能的滥用诉讼上权能的丧失我国的司法语境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指导性规则。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体现在它对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作出了高度抽象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民事诉讼法中的各项具体的制度和关于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落实和具体化。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与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的确定性和精确性的统一,使民事诉讼法构成了一个科学的法律系统。

(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宪法原则是针对整个法律体系而言的,具有更高的抽象度和涵盖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比宪法原则更具体化,能反映本法域的基本特点。

(5)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为一种原则性规范,也是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不过它与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要求仍有所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三章——审判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三章——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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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绝对不公开(法定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相对不公开(申请不公开): 离婚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案件 四、公开审判制度的功能 (一)有利于促进和保证司法公正。 (二)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 行诉讼义务。 (三)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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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回避的方式 (一)自行回避 (二)申请回避 七、回避的程序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八、回避的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 ,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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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陪审团的组成对判决结果的影响
9 名黑人、2 名白人和1名 刑事案件 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 西班牙裔组 成的陪审团
辛普森对其前妻尼科尔及其男友戈 陪审团中有9 德曼的谋杀负有责任,并判辛普森 民事案件 名白人,没 向戈德曼的父母赔偿850 万美元。 有一名黑人 5天以后,同一陪审团再度判辛普 森支付2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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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回避制度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 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 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 一、回避的法定原因和适用对象 回避的法定原因: 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判 的。 适用对象: 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执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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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制是相对独任制而言的(合议庭人员须为单数) 第一审合议庭 可以吸收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只能参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审合议庭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重审合议庭 原审法院应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不适用独任制。 再审合议庭 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能适 用独任制。 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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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度 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
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
合议庭的构成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
合议庭的内部关系
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 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
回避事由
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
公开审判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多重审级制度的利弊与审级的多元化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含义
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1.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主要规定了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和结构,具有界定民事审判
自身特色的作用。

2.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相比更加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是民
事审判基本价值要求的制度化。

3.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规定主要依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有关制度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体现。

4.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侧重于从审判主体的角度加以规范。

二、合议制度
1.合议制度的概念
(1)合议制的含义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与独任制
①独任制的概念
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②合议制与独任制的比较
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的形式公正;但提高了审理的成本。

2.合议庭的构成
合议庭由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
①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
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陪审员在诉讼中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

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③由非司法职业的公民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称为陪审制。

通过公民的参与体现司法的民主性;借助参审人员的专门知识,解决案件审理中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

(2)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的成员必须全部是审判员,合议庭的组成人数仍为奇数。

(3)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审程序的合议庭有陪审员参加的,再审时,陪审员仍然可以参加。

再审的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即原来的审判人员不得再作为合议庭的成员,目的是保证再审的公正性。

(4)合议庭的内部关系
①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不参加合议庭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合议庭的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

②合议庭成员在对案件进行评议和议决时,具有同等的权利。

当合议庭成员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决原则,以多数成员的结论为合议庭的结论。

少数成员的观点虽不作为合议庭的结论,但应当如实地记人笔录。

(5)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①审判委员会的任务
a.总结本法院审判工作的经验。

b.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问题。

c.其他与审判相关的工作。

②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基本关系
审判委员会在审判业务上对合议庭实行指导和监督,具体体现在:
a.本法院院长或副院长认为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不当时,可以将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提交审判委员会。

b.合议庭评议案件未形成多数意见时,应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c.对于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该决定对外仍以合议庭的名义作出。

d.审判委员会对本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三、回避制度
1.回避制度的概念
(1)回避制度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2)回避制度的意义
①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②维持审判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回避的主体范围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其中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3.回避事由
(1)从回避主体与案件的关联方面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④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⑤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⑥除发回重审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案件外,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

(2)从回避主体的行为方面
①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②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③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④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⑤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⑥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⑦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4.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①积极回避又称为主动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退出审理或诉讼程序。

应当回避的主体在知道具有回避情形时可以提出回避请求。

②消极回避又称为被动回避,是指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申请,或者院长、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退出本案的审理或诉讼。

申请人应当在案件审理开始时或辩论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回避主体回避的申请。

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

(2)回避的批准程序
①院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其是否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③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回避决定的做出
①除了案件的处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回避申请提出之后、人民法院作出回避主体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回避主体应当暂时退出案件的审理或停止参与案件的有关工作。

②对申请回避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可以不退出诉讼,继续参与案件的有关工作。

四、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将其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

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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