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护师现场确认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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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护师现场确认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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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护师现场确认时间安排

我们将第一时间更新2015年初级护师考试真题、报考指南、报名入口、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敬请关注:/QCYR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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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护师网上报名时间、现场确认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4年现场确认时间初级护师考试报名包含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

1、《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一份(A4规格);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原件或聘用证明原件;

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原件;

6、工作岗位变动的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现岗位的有关证明;

7、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以往考试成绩单或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考生在确认单上签字后,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指定考点或其下设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2.考生持所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并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考生应携带申报表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还需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并在确认个人报名信息后签字、交费。

(二)现场确认

1.具体确认时间:请考生密切关注本地区现场确认时间的通知。

2.报名确认:考生请携带申报表和相关证件,在各地通知的时间内,到规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3.注意事项:考生在确认单上签字后,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所选考点或其下设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初级护师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护理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含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社区护理六个亚专业)。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初级护师考试在两天内完成四个科目的考试,考试方式采用笔试方式。

二、初级护师资格取得方式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初级护师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已参加过初级护师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自2003年度起,护师资格考试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例:

1、2003年考生甲报考了护理学(师)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2004年报考了护理学(师)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师)专业的考试;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甲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甲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师)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师)专业的考试。

2、异地考生

2003年考生乙在北京报考了护理学(师)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因工作调动原因,2004年在天津报考了护理学(师)专业的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师)专业的考试,由天津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天津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考生专业资格证书;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乙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乙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师)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师)专业的考试。

护理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二)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三)高级护理专业技术资格拟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通过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考试科目

护理学专业(初级护师)考试科目与内容相应关系见下表:(对应表内容仅供参考,详细内容参见考试大纲)

科目类别考核内容科目类别考核内容

基础知识

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病因

及发病机制专业知识

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表现、

护理问题、护理措施

相关专业知识临床常见病、多发病辅助检

查、治疗要点

专业实践

能力

护理学基础的有关理论与操作技术

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一)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二)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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