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2021)
2021年以来拥军优属方面的工作报告

2021年以来拥军优属方面的工作报告2021年以来拥军优属方面的工作报告一、2021年以来拥军优属工作总体情况自2021年以来,拥军优属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深入开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拥军优属工作,积极推进相关政策和措施的落实,以优质的服务和实际行动回馈军人及其家属的付出和牺牲。
二、加强军人服务保障的举措1. 完善军人就业创业政策,促进安置工作稳步开展。
各地政府加大对退役军人的就业培训和岗位安排力度,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
2. 加强军人伤残救助和康复服务。
各级医疗机构不断完善伤残军人的康复治疗和辅助功能训练,帮助他们尽快康复,重返社会。
3. 完善军人子女教育保障机制。
各地教育部门加大力度,确保军人子女享受到与各地居民子女同等的教育资源和补助政策。
三、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的支持和服务1. 完善退役军人保障政策。
通过提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和养老待遇,提高其生活水平,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2. 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法律援助和帮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军属服务保障的举措1. 完善军属工作安置政策。
各地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为军属提供就业岗位,并给予相应的补贴和扶持。
2. 加强军属心理健康服务。
各级卫生部门加大心理援助力度,帮助军属排解心理困扰,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
五、总结回顾2021年以来拥军优属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切实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力度和广度,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了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也呼吁社会各界继续关注拥军优属工作,共同为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拥军优属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军人及其家属的服务和保障是我们全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军人因国家利益和民族使命而奋斗,其家属也在背后默默支持和付出。
我们应该从政策和实际行动上给予他们更多的支持和关爱。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移交接收第三章退役安置第四章教育培训第五章就业创业第六章抚恤优待第七章褒扬激励第八章服务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1-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八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五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兵役登记第三章平时征集第四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五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六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七章战时兵员动员第八章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第九章退役军人的安置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四条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2篇)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加强军队与民政、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为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拥军优属服务,提高官兵满意度和家属获得感,为军事斗争力提供有力的后方支持。
二、服务内容1.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提供离退休干部关于政策咨询、生活保障等服务,开展离退休干部活动和照料,保证他们的权益和尊严。
2.军人家属服务:为军人家属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安置、子女教育、医疗关怀等一系列服务,解决军人家属关切和需求。
3.军队退役士兵服务:提供退役士兵关于政策咨询、就业安置、创业支持、职业技能培训等一系列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转业、安置就业。
4.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士家属等)服务:提供优抚对象关于政策咨询、经济救助、医疗救助、心理关怀等全面的服务,确保他们的生活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5.军人子女教育服务:为军人子女提供教育资源咨询、入学指导、奖学金申请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三、服务机构1.军地合作机构:与民政、公安、司法、教育、卫生等部门建立有效合作关系,实现资源互通、信息共享,确保服务的覆盖面和深度。
2.军队服务窗口:在各级军队机关设立服务窗口,由专门的人员负责提供服务、解答疑问,确保服务及时、准确。
3.军队服务网点:在各级军营、军区设立服务网点,为官兵及其家属提供便捷的服务渠道,满足他们的需求。
四、服务流程1.接受申请:官兵及其家属、离退休干部、优抚对象等通过电话、网络或亲自前往军队服务窗口或服务网点提出申请。
2.登记信息:服务人员根据申请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记录,确保服务对象信息的准确和保密。
3.需求分析:服务人员与申请者沟通,了解其具体需求和问题,并根据情况进行合理分析和判断。
4.资源整合:根据分析结果,服务人员协调不同部门,整合相关资源,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服务,确保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
5.服务协助:服务人员为申请者提供具体服务协助,包括政策解读、办事指导、审批申请、陪同办理等,确保申请者顺利完成手续。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1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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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XX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26
•【字号】辽政办发[2008]10号
•【施行日期】2008.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
通知
(辽政办发〔2008〕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过全面清理,确认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187件。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的范围,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移交接收第三章退役安置第四章教育培训第五章就业创业第六章抚恤优待第七章褒扬激励第八章服务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拥军优属工作具体规定和奖励办法

某某总公司
拥军优属工作具体规定和奖励办法
为推动本单位双拥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调动优抚对象的工作热情,总公司拥军优属工作具体规定及奖励办法如下:
1.职工子女参军入伍、服役期间享受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抚待遇。
2.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家属给予优先照顾,每年一次的探亲假予以优先安排,探亲差旅费按规定报销,福利待遇正常享受。
3.现役军人配偶或父母在单位上班期间,工作上给予适当照顾,积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
4.现役军人家庭,低于一般职工生活水平的,工会将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5.凡从本单位参军的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的,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奖励标准为:一等功2000元,二等功1000元,三等功500元,以部队喜报为准。
6.春节期间,由工会组织到优抚对象困难家庭进行走访慰问,按照困难程度安排一定的慰问金。
7.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规定要求,在“八一”、春节来临之际,及时向企业军转干部和参战退役人员发放节日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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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2021)
第一条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拥军优属及有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抚恤优待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拥军优属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拥军优属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拥军优属有关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拥军优属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拥军优属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在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日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等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公益宣传,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营造拥军优属的社会风尚。
第六条省、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部队执行战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训练演习、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等任务时,根据部队需求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信息等必要的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
第七条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驻地部队营区、军事设施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部队驻地安全。
第八条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地部队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等物资供应,加强军粮供应站(点)、军供站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保障军事通信和军用物资、军事人员运输。
第九条沿海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驻地部队实际,配合海事部门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确保部队舰(船)艇海上航行、战备训练和渔民海上作业的安全。
第十条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乡镇、村通往部队驻地、重要军事设施的进出道路,纳入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范围。
第十一条部队车辆通过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免收通行费;在各类停车场停放,免收停车费。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和服务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军人军属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省、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举行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时邀请抚恤优待对象代表参加。
县政府在新兵入伍、军人退役期间组织欢送、欢迎等仪式。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武装部门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
第十四条现役军人在部队荣获勋章及荣誉称号、立功的,其家庭所在地政府组织送喜报、慰问军人家庭,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批准其入伍地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给其家庭优待金。
服现役期间的义务兵、士官入伍前及现役军人家属随军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保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成员资格及相关权益予以保留。
第十六条车站、港口、机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军人优先标志,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军人优先窗口、通道和等候室(席)。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第十七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工具:
(二)参观游览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免收门票。
鼓励政府定价管理外的景区景点经营者施行相应优惠措施。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优待,依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现役军人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保障。
探亲期间的工资、奖金正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九条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赁补贴时,按照规定优先予以保障。
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第二十条省、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二十一条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和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退出现役时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军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随军随调配偶自主创业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关于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会同相关部门以及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门做好资格审查、公示、安排入学等工作。
现役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原因,其子女随迁转学或者符合条件临时就读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负有拥军优属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拥军优属义务的,由省、市、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
(二)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抚恤优待证明的:
(三)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的《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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