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前会议的若干规定试行

刑事案件庭前会议的若干规定试行
刑事案件庭前会议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刑事案件庭前会议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4-5-2216: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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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庭前会议的任务:提高庭审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条在开庭以前,人民法院对与审判有关的程序性问题,可以向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不得作出实体裁决。

二、庭前会议的范围

第四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或者提出其在客观上无法收集而申请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材料);

(五)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六)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以及对于对方提出的拟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业知识的人的名单是否有异议;

(七)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八)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九)是否进行证据展示;

(十)是否申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先行调解,或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并审理将会导致刑事案件的审理迟延,而申请在刑事案件审判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十一)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人民法院已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不宜召开庭前会议。

第七条下列情形,被告人应当参与庭前会议:

(一)被告人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

(二)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

(三)申请证据展示的;

(四)附带民事诉讼方参加的;

(五)其他。

三、庭前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八条公诉机关、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案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建议或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决定是否召开,并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予以答复,同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自行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在庭前会议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要通知当事人参加的,亦应在庭前会议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记录在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参加的,还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参加。对于外国人以及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人员犯罪案件,通知被告人参加的,还应当通知翻译人员参加。对于单位犯罪案件,可以通知诉讼代表人参加。

第十条庭前会议原则上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主持;案件较为复杂的,可以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参加,由审判长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庭前会议采用不公开开会形式召开,除参加庭前会议的人员以及押解被告人的法警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会议现场。

第十二条会议主持人核对与会人员的信息后应宣布会议的主要议题,然后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最后归纳各方意见。庭前会议的情况应由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对于需要证据展示的案件,在审判人员主持下,由控辩双方互相查阅对方所提供的除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之外的其他证据,主要由公诉人指导被告人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无异议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控辩双方可以对庭审时证据举证方式进行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时应当重点调查。

第十四条对于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被告人或辩护人应当提交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线索或材料,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案件承办人在庭前会议五日前应当告知公诉机关相关线索或材料,并要求提供被告人入所健康体检证明、看守所民警谈话笔录、讯问(询问)录音或者录像等材料,必要时可以通知讯问(询问)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

庭前会议时,控辩双方应互相交换相关材料,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人或辩护人要求播放讯问(询问)录音或者录像。

四、附则

第十五条对于在庭前会议中涉及的与审判有关的程序性问题,应当按照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两级法院所办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第二审刑事案件参照本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学术会议交流管理规定资料讲解

医院学术会议交流管理规定 为加强医院学术活动的管理,提高科研学术水平,进一步活跃学术交流气氛,特修订学术会议交流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医院人员参加和举办各类学术会议的管理。 一、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管理程序 (一)参会条件 1.医院原则上只认可由中华系列学会、中西医结合系列学会等中国科协下设并在国家民政部正式注册的学会举办的一、二级学术会议及专业学会、协会会议、卫生行政部门会议。 2.为扩大对外交流,获取科技信息,对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者,如被国内外的学术会议选中该课题论文的均可放宽条件,其费用从课题经费中支付。 3.凡医院需要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研讨会,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参会,但各学术杂志、本地区以外的省地市举办的研讨会不予批准。 4.引进的特殊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各级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医院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及博士在参加学术会议及新技术、新项目学习等,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支持。 5.在国内召开的正式国际性学术会议,大会发言的正式代表准予参会。 6.境外召开的正式国际会议,被邀请的正式代表,经科教科审批后报分管院长,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参加会议。 7.一篇论文只能参加一次学术会议并只限一名作者参加;同一科室的同一学术会议上有数篇论文入选,只能派代表参加。已发表的论文原则上不得再参加学术会议交流。 8. 国家级学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同一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医院派员不超过2人;本市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同一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各专业分会的换届会议可适当放宽参加会议的人数。 (二)审批程序

参加上述学术会议,必须坚持专业对口的原则,且本人为大会发言或有文章交流者,先在科教科领取并填写“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持“申请表”、开会正式通知或邀请函,经科主任初审同意后,至少提前一周报科教科审查、登记。按照程序经科主任、科教科和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参加会议。 临床、医技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经医院同意参加学术会议后,离院前须到医务部登记备案,以便统筹安排医疗业务工作。党务、行政、后勤人员参加学术会议时须经各部门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费用审核和报销程序 凡参加学术会议者,回院后应将参会资料、会议论文等报科教科审核备案,并附上已签字批准的“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财务科根据会议通知规定的费用审核,按照医院差旅费报销办法进入报销程序(详见差旅费报销办法)。报销费用原则上计入科室支出,如有重点学科、科研项目等专项经费的从专项经费支出。 凡超过差旅费报销办法中乘坐交通工具规格的人员,必须在离院前经院长批准同意后方可报销。如有重点学科、科研项目等专项经费支出的可适当放宽报销额度。 (四)效果评价 外出参会人员应将会议情况、学术动态、新技术、新项目等向所在科室汇报或开展学术讲座,有重要内容者可在院内举行学术报告会。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后不到科教科备案会议论文资料,或不在科室内传达会议精神;或借开会之机参加与学术会议无关的活动者,一经查实不予报销外出参加会议的相关费用,并取消其两年内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资格。二、举办学术会议管理程序

会议管理办法

会议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根据《____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__国税发[________]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区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长专题会议、区局国税工作会议、专业会议、部门专题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 (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以下简称“区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决定、指示和有关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的办法和措施; 3.制定区局年度工作计划; 4.学习税收政策,讨论税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审定年度区局国税工作总结; 6.讨论决定局属各单位请示区局的重要事项; 7.分析税收工作形势; 8.互通重要工作情况; 9.审定召开区局国税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 10.研究部署其他重要工作。 (四)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五)局长办公会议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二、局务会议 (一)局务会议由区局领导、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三)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指示,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2.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有关事项的贯彻措施; 3.研究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的制定方案; 4.初审年度区局国税工作总结; 5.制定区局年度阶段性工作计划; 6.通报经济和税收形势; 7.听取局属各单位的阶段和专题工作汇报及下阶段的工作安排,协调工作关系; 8.审议内部工作制度; 9.学习有关税收政策,讨论贯彻落实措施; 10.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至二次。 (五)局务会议议题由局属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交办公室集中,由召集人或主持人确定。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局务会议的,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报告,并指定人员代替出席。 (七)局务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 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共同促进司法公正,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有效发挥律师在查明事实、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是保障各项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保障律师依法参与诉讼,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条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充分尊重律师执业权利,遵循尊重、理解、友善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推进法官和律师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的良性互动。 第三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恪守中立原则,平等对待并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 第四条建立律师安全检查“绿色通道”,对律师参与诉讼或履行职责进入法院时,经查验和登记有效证件,免于安全检查。探索设立律师立案专门窗口,便捷律师立案。 第五条在审判区设置律师工作室,提供桌椅、资料查询终端、WiFi等设备和业务书籍、诉讼资料等材料,为律师提交材料、庭前准备、休息、更换律师袍等提供便利。 第六条支持律师队伍建设,创造条件为实习律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实习律师可持律师授权委托书开展相关立案工作。 第七条进一步便利律师参与诉讼,建立健全诉讼服务体系,确保为律师提供的诉讼服务实现均等化、便捷化、体系化和标准化。 第八条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方便律师通过互联网开展网上预约立案、查询案件审判动态信息、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在立案诉讼服务大厅、审判区等场所配置上网终端设备,方便律师随时查询相关材料。 第九条法院应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各项制度,及时将开庭时间、地点及审判流程等信息告知律师。 第十条确定案件开庭时间后,律师提出调整原定开庭时间申请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审查并告知审查结果。如因法官原因无法按时开庭的,承办法官应在预定开庭时间届至前三日告知律师并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在接到律师提出的阅卷申请后及时安排查阅、摘录、复印案件材料(查阅、摘抄、复印案件材料的范围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因工作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及时向律师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充分保障律师的知情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向法院了解其代理案件进展情况的,除审判秘密外,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告知。以下信息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应主动、及时告知律师:(一)变更合议庭成员的; (二)延期审理的; (三)延长审理期限的; (四)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 (五)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 (六)其他与案件进展有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实行调查令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或在案件执行阶段,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签发调查令,指定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律师申请变更刑事被告人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收到申请后,应及时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会议室、学术报告厅使用管理规定

图书馆会议室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图书馆会议室的管理,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利用率,现对学院会议室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图书馆 212 会议室由图书馆办公室管理协调安排使用,并负责卫生、安全以及对室内设备物品的管理和维护。 二、校级会议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院长办公会和办公室牵头承办召 开的各类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做好各项会前准备、会中服务和会后整理事宜。 三、部门承办会议或分管院领导组织的会议,须由承办部门或分管 校领导指定人员,在会议前两个工作日与学院办公室联系(内线电话2494),办理会议室的使用预约手续。 四、办公室按照“系部、处室会议服从院级会议,先定先使用”的 原则统一安排,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保证会议准时召开。 五、使用会议室时,未经办公室和技术部的同意,不得改变会议室 设备、家具的位置,不得将会议室物品携出室外,不得擅自动用室内音响、功放、投影等设备,如需使用应在预约时一并申请,由办公室派技术部人员开启调试。 六、会议室为会议和接待来宾常规备有饮用开水,内部会议一律不 配茶叶、纯净水和纸杯;承办重要会议需要茶水等,须在预约使用会议室时一并申请;有其他需要则自行准备。部门会议请自行做好会务服务

工作。在会议室悬挂、张贴标语条幅,需在办公室专人指导下开展,并在用后及时清除,以保持墙面整洁。 七、会议期间会议室的卫生、照明、空调、设备的使用由承办部门 负责,使用时要爱护各种设施,如有损坏,按照规定赔偿。 八、会议承办部门应提前到达会场,做好会场布置及准备工作。 九、会议所需的笔记本电脑等设备由图书馆技术部提供,也可以由 会议承办部门准备。 十、凡使用会议室的承办部门负责人即为会议期间的防火负责人。 若出现安全问题及其他隐患,学校将追究使用部门的责任。 十一、会议期间请自觉保持室内清洁,会后应及时清理会场,关好 门窗、空调等设备,通知办公室查验设备,并由承办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十二、对于未按规定要求预约、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学院办公室有 权不予适用,并提出批评或通报。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五年七月二十日会议室现有设备:音响设备一套,投影设备一套。开启顺序是:进门电闸,灯,夏季和冬季可以开空调(温度一般设定为 26 度),投影仪,连接电脑设备,打开音响。 关闭的顺序:音响设备,投影仪,电脑设备,空调,灯,电

会议管理制度

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周例会制度 第一条周例会定于每周六上午9:00组织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第二条会议内容:总结、计划、检查工作,讨论、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条参会人员为:公司(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会议中与会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领导或会议主持人应予以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在会上解决的,会后由领导或会议主持人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另行召开专题会解决。 第五条周例会召开时间由人力行政中心负责通知、组织,一般由第一负责人主持召开。 第六条会议出席者应准时到会,如因故无法按时参加,应事先向上级领导请假,会后应及时主动征询内容或补阅会议纪要,了解会议精神。如有迟到者扣发工资 50 元,无故缺席者(迟到3小时以上按缺席处理)扣发当日工资。 第七条参会人员于会议前安排好工作,除非常重要事情外,会议期间严禁随意走动、聊天、接(打)电话,并尽量不影响会议进程与发言,维护会议正常进行。

第八条会议纪要由行政办在会后48小时内拟定并下发相关人员。所形成的决议、决定文稿应妥善保管,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借阅。 第九条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议决议、决定,按纪要的相关要求,于规定完成日期后的首次会议上做出完成情况的简要汇报说明。 第十条人力行政中心(综合部)按会议纪要规定的任务,督促各部门执行,督办情况于每周末将完成情况汇总到总裁办,并在周例会上通报。对会议中形成的决议未按时执行者,由行政人事中心提出意见,由总裁处理。 第十一条会议重要讨论内容,人力行政中心(综合部)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准备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在特殊阶段周例会经过董事长同意后可相应调整。 第二章专题会议制度 第一条在公司集体性会议上不能立即解决和回复的有关工程质量、专业技术、财务税收、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而紧急的问题,可召开专题会议解决。 第二条专题会议需由主要责任单位提出,经总裁批准后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5114963159.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5114963159.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 题的规定(2019年修正) 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前款规定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程序与开庭程序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五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第八条 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5114963159.html,/fg/detail2099874.html

公司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会务工作管理,规范会议组织服务程序,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增强会议效果,降低会议成本,不断提高会务管理服务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会议召开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高效原则。会议召开应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主题鲜明,准备充分,严禁召开没有明确目的、缺乏实际内容的研讨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 (二)精简原则。大力精简会议,尽量缩短会期和控制会议规模,减少与会人员。尽量控制大型会议召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统筹合并召开;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对能会下协调解决或用其他方式解决问题的尽量不开会议。 (三)节约原则。会议要厉行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会议组织管理。 第二章会议的组织管理及分类 第四条办公室为各类会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公司各类会议工作,制定和修订会议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会议提拟人或主办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并有

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罚。 第六条各项会议依据公司召开会议的性质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共同完成。主办部门会议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统筹完成会议各项工作;协办部门需在主办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完成会议有关工作。 第七条公司召开的会议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省公司、集团公司到公司内视察、调研、检查、指导、接洽等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召开; (二)省公司本部各部门、外省公司、兄弟地(市)公司在我公司召开的与公司经营业务有关的会议,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办公室给予配合; (三)省公司、集团公司在我公司举办或由我公司承办的大型会议及交流研讨会,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办公室给予配合; (四)公司组织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表彰会,由办公室负责召开; (五)专业研讨会、部门日常工作等内部各类会议,由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 (六)其它需要公司承办的各类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第三章会议提拟与审批 第八条为充分有效利用公司会议资源,公司各类会议的召开必须由主办部门提前提拟,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组织

关于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短期培训班的管理规定(1)

关于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短期培训班的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为加强我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和短期培训的管理,形成一套规范、统一、高效的管理和办事程序,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参加人员资格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短期培训的人员,须是取得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含中级)的在职在岗人员,且参加学术会议、培训班内容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一致;参加各级学术年会的人员必须是该学会的委员(参加国家级学会年会必须是该学会的省委员或以上)。 ㈠学术会议、短期培训班的类别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参加的学术会议必须是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针灸学会、康复学会等国家一级学会举办的三级学科以上的学术会议、中南六省学术会议及湖北省医学会在本省举办的学术会议,且属继续医学教育范围内的可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会议。短期培训班须是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㈡每年参加学术会议和培训班次数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和培训班一般1年不得超过1次(凡担任省级以上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以上职务者,或学术刊物的编辑委员及以上职务的可酌情增加会议次数,下同);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和培训班一般2年不得超过1次;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和培训班一般3年不得超过1次; 4、担任医学学术刊物的编委会成员(编委委员及以上职务)可参加该杂志社召开的学术会议。 5、重点专科参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参加的会议如协作组成员单位会议、重点专科工作会议,另作具体安排。 二、申请及报销程序 ㈠申请程序:医务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须持会议通知或培训班邀请函,经医务科或护理部同意,业务院长审核,再到科教科备案,报分管领导、院长审批。 ㈡报销程序:经费的报销经所在科室主任同意,科教科核实,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同意,财务科根据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 三、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会议或者培训班,原则上1次只派1人参加。在本省、本市举办的学术会议或者培训班参加人次数可适当放宽。 四、差旅费报销项目不得超标,交通不得绕道,严格按照会议日程返回。 五、会议结束回院一周内,应向所在科室及科教科提交一份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学习内容、学习收获及体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复印件。必要时向科内或者全院作反馈报告。 六、未尽事宜由科教科和财务科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暂行规定》自行废止。

会议制度管理办法

会议制度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各专业会议的有序组织和管理,确保会议召开的质量和效率,使工作沟通更加顺畅,结合各专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组织会议要求 (一)凡是会议,必有准备:永远不开没有准备的会议,在会议前,必须把会议材料提前发给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提前看材料并做好准备,不能进了会议室才开始思考。没有准备好的会议必须取消。 (二)凡是会议,必有主题:开会必须要有明确的会议目的,为会议准备的资料,必须显示会议主题。会议的主题,要事先通知与会人员。 (三)凡是会议,必有纪律:主持人担任会议纪律检查官,在会议前先宣布会议纪律,对于迟到要处罚,对于会议不按流程进行要提醒,对于发言带情绪要提醒,对于开小会私下讨论的行为要提醒和处罚,对于在会上发恶劣脾气和攻击他人行为进行处罚。 (四)凡是会议,会前必有议程:在会议之前要有明确清楚的会议议程,会议组织人员要在APP(口袋助理)下发会议通知时告知各参加会议的人员,使他们能了解会议的目的、时间、内容,使他们能有充分的时间准备相关的资料和安排好相关工作。 (五)凡是会议,必有结果:开会的目的就是解决问题,会议如果没有达成结果,将是对大家时间的浪费,所以,每个人都要积极的参与到会议议程中来,会议主持人设置时间提醒,会议中有权利打断那些偏离会议主题的冗长的发言,会议时间最好控制在0.3-1.5小时以内,太长的时间会超过人的疲劳限度。 会议的决议要形成记录,并当场宣读出来确认。没有确认的结论,可以另外再讨论,达成决议并确认的结论,马上进入执行程序。 (六)凡是开会,必须守时:设定时间,准时开始、准时结束 (七)凡是开会,必有记录:一定要有一个准确完整的会议记录,每次会议要形成决议,会议的各项决议一定要有具体执行人员及完成期限,如此项决议的完成需要。 多方资源,一定要在决议记录中明确说明,避免会后互相推诿,影响决议的完成。会议记录必须在会后当天通过APP发通知告知全部与会人员,主送主管领导及项目经理。 (八)凡是散会,必有事后追踪:记住“散会不追踪,开会一场空”。建立会议事后追踪程序,会议每项决议都要有跟踪、稽核检查,如有意外可及时发现适时调整,确保各项会议决议都能完成。 (九)三个简单却很有意义的公式: 1、开会+ 不落实= 零 2、布置工作+ 不检查= 零 3、抓住不落实的事+ 追究不落实的人= 落实 三、会议分类 (一)专业周会制度 1、会议组织者:专业周会由各专业主管指定人负责,主要职责: (1)会议的通知、会议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根据要求发放给所有参会人员、会场布置;(2)做好会议记录,控制会议进程; (3)整理会议纪要、监督并跟踪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4)会议所有准备及跟踪情况向专业主管直接汇报。 (5)无特殊情况容县、北流、平政各专业例会由维护站主管或指定负责人组织。 3、参会人员:各专业所有员工(有线专业乡镇装维人员未能参加会议者,会议公布决议等内容,务必用微信、电话或短信通知到本人)。由于出差或是其他原因不能参会,应提前向

论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

目录 诚信承诺书 (1) 毕业论文 ........................................................................................................................ 2-12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 一、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涵义与价值 (3) (一)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涵义 (3) (二)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 (3) 二、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不足 (5) (一)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单一 (5) (二)庭前会议的主持人不明确 (6) (三)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不顺畅 (6) (四)庭前会议的效力不确定 (7) (五)庭前会议封闭运作,缺乏监督 (7) 三、域外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 (8) (一)英国答辩和指令听审程序 (8) (二)美国的庭前会议程序 (8) (三)德国的中间程序 (8) 四、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改进 (9) (一)扩充庭前会议启动权 (9) (二)明确庭前会议的主持人 (10) (三)明确被告人参与会议的情形 (10) (四)确认庭前会议的效力 (10) (五)建立会议的监督机制 (11)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论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 [摘要]庭前会议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有助于保障案件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最终实现程序公正。我国2012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但对于该制度如何运作并未作出详实的规定,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启动方式单一、会议主持人不明确、被告人参与会议不顺畅、庭前会议效力不确定、监督不健全等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域外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合理之处,从扩充庭前会议启动权、明确庭前会议主持人、保障被告人的会议参与权、确认庭前会议的效力、建立庭前会议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完善 [Abstract] The pretrial meeting system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rocedure systems. It helps to ensure the concentrated trial of cases,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litigation, and finally achieve procedural justice. China's 2012 "Criminal Procedure Law" established the pretrial conference system, but the system did not make detailed provisions on how to operate, leads to the existence of single, start meeting host is not clear, the defendant in court before the meeting is not smooth,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retrial conference of the uncertainty, the lack of supervision and other issues effectively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We can learn from the reasonable extraterritorial criminal pretrial conference system, from the expansion of the pretrial conference starting right, clear the pretrial conference host, the protection of the defendant's right to participate, to confirm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retrial conference, the perfection of the criminal pretrial conference system to establish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the pretrial conference. [Key words] Criminal action; Pretrial meeting system; improvement 2012年我国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它是新法中的一大亮点。庭前会议制度的加入是为了适应我国司法资源有限的现状。它有助于更好的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实现程序的公正。由于刑诉法对该制度如何运作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各地不一的状况,很多法院也做了相应的试点。因此对于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问题的研究有着很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114963159.html,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制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庭前会议规程》),目的在于规范庭前会议的适用,解决与审判有关的程序性事项,提升庭审效率和庭审质量,实现庭审实质化,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庭前会议规程》共计27条,规定了庭前会议的功能、适用范围、基本规程、主要内容、效力以及与庭审的衔接方式等。 一、明确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 1.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申请和异议,确保庭审集中审理、持续审理。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理有关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在公诉方提起指控之后,辩护方可能提出各种程序性申请和异议,例如申请回避,申请特定证人出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或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对于上述申请或者异议,通过庭前会议集中解决,可避免庭审中断。

2.组织证据展示,明确事实、证据争点,确保庭审充分审理、高效审理。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由于控辩双方的争点在庭审前就已经初步明确,法庭就可以围绕上述争议问题组织控辩双方积极举证、质证和辩论,突出庭审调查的针对性,提高庭审辩论的充分性,确保庭审的成效。 3.庭前会议不能弱化庭审,更不能取代庭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开展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该条明确了庭前会议召开目的是开展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因此庭前会议可以进行证据展示,但不能以证据展示取代庭审举证和质证;可以整理事实和证据争点,目的是为了突出庭审重点,确保庭审质效,不能弱化和取代庭审调查、辩论等。 二、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1.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如:涉及多个罪名、多起事实或者多名被告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等,庭审的事实、证据调查工作量较大,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整理事实、证据争点。通过庭前会议有效区分存在争议和无争议的事实、证据,能够确保庭审更具针对性,大幅度提高庭审效率。 2.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一些案件事实并不复杂,当

浅谈庭前会议制度

浅谈庭前会议制度 【摘要】2013年实施的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审前会议制度,使庭审程序更加合理。但该规定较为模糊,部分规定过于原则,与实践相差有一定距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庭前会议;涵义;问题;完善 一、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国外的相关立法 实施庭前会议制度较完善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制度虽各有区别,但都是庭前审查程序。美国有传讯、答辩、审判前的诉状和动议、辩解和异议程序及庭前会议制度;英国的“答辩与庭审方向听证”、“审前裁断”程序、“预备听证”程序;日本规定了庭前协商程序(检察官与辩护人的协商和联系)和法院的庭前准备程序(法院与检察官、辩护人的庭前协商程序);法国的预审法官制度;德国的准备审判程序;我国香港地区的审前讨论会制度。 (二)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 1.节约诉讼资源,保障庭审顺利进行 庭前会议旨在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可能影响庭审顺利进行、制约庭审效率的突出问题、争点整理等,避免法庭审理因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交织而出现混乱,可以确保庭审集中、高效进行,节约诉讼资源。

2.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庭前会议使辩护人的准备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为辩护人充分履行辩护职能提供了保证,增强了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成为现实,能够避免司法实践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诉讼的平衡,进而影响庭审公平进行的情况发生。 3.是公平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体现 庭前会议的确立,有助于强化控方的证明责任意识和辩方的辩护意识,促使当事人在庭审中积极开展有效对抗,提高审判的实质程度。同时,庭前会议将以前不透明的法官审查改为当事人参与的透明会议,使诉讼全过程均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增强实体裁决的透明度和社会的信任感。 二、庭前会议制度概述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涵义 本文中的庭前会议仅指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程序,不包括法院审前阅卷等内容,是指在法庭决定开庭审判之后,开庭之前由审判人员召集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共同参加的解决案件有关程序性问题,旨在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保证法庭审理顺利进行。并不是每个案件都经历庭前会议程序。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称修改后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

医院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医院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医院学术会议流程,提高医院学术研究水平,扩大医院的学术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办(承办)学术会议的相关规定 (一)医院鼓励各部门积极举办(承办)各类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学术会议。学术会议是指同行专家一致公认的、由权威学术机构组织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学术会议。如中华学会及其各专业委员会等组织的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以及国外、境外学术机构在国内举办的学术会议或全国性的医学继续教育项目。 (二)面向全国的大型学术会议,由医院统筹举办(承办);各专业方向的学术会议由医院办公室统筹,各部门牵头举办(承办)。 (三)举办(承办)学术会议需提前3个月持学术会议举办或者承办的书面函,填写《医院举办(承办)学术会议申请表》经主管院领导审批,报医院办公室备案,提交至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四)学术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向学校等相关部门进行会议报备、场地协调、接待安排等工作;宣教科负责会议宣传。学术会议的其他工作由申请部门全权负责。 (五)学术会议相关费用参照《会议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邀请专家讲座 (一)医院鼓励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每半年邀请1位国内外知名专家举办学术讲座,在每年3月1日、9月1日前填写《医院专家讲

座申请表》,经主管院领导审批,以部门为单位向宣教科备案,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临时性的专家讲座需要提前7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经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二)审批确定的学术讲座由科室按照《医院专家讲座宣传素材模板》提供材料,办公室负责专家接待安排,宣教科负责场地联系、宣传工作、人员组织,所在部门负责专家协调联系和具体接待工作。 (三)学术讲座相关费用参照《会议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讲课费标准(税后): ①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不超过1000 元; ②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不超过2000 元; ③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 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教职工参加学术会议管理规定 (一)医院鼓励教职工参加各种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学术会议。这类会议是指同行专家一致公认的、由权威学术机构组织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学术会议。如中华学会及其各专业委员会等组织的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以及国外、境外学术机构在国内举办的学术会议。 (二)凡收取高额会务费的会议以及在各旅游点举办的各类高收费培训班或学习班,一般不派员参加。特殊情况需要参加会议的,由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会议管理办法83646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各级会议流程和管理,确保会议召开的效率及效果,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会议。 3、职责: 3.1行政部 3.1.1负责公司会议制度的执行检查和监督工作; 3.1.2负责公司级会议的组织、传达、记录及会议记录的管理和决议的跟踪检查; 3.2各部门 3.2.1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公司级会议和参与公司级会议; 3.2.2负责本部门会议的组织、记录、以及会议决议提报和执行; 3.2.3负责各类会议涉及到本部门的相关会议决议的执行工作; 3.3会议主持人: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和执行会议纪律和控制会议流程; 3.4与会人员:负责遵守会议管理制度和会议决议的执行; 4、内容及要求: 4.1会议类别: 4.1.1按级别分类:公司的会议分为(一级)公司级会议、(二级)部门级会议共二级。 4.1.1.1公司现根据人员职能状况暂分为7个部门。其中三个部门(不含)以上的会议即为公司级 会议,分管该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参加;由组织会议部门负责通知和召集并进行会议记录; 4.1.1.2部门级会议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由部门内指定人员做会议记录; 4.1.2按召开时间规律分类:公司的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4.1.2.1定期会议主要包括:公司周例会、部门周例会、部门日例会、月度总结会、年度总结会等; 4.1.2.2临时会议主要包括:专题业务会议、管理工作会议等因工作需要组织的会议; 4.2会议通知 4.2.1公司周例会由各部门经理于每周二上午9:40准时参加,开会时间原则上1个半小时,即11: 10结束,不作另行通知,如果会议时间地点等发生变化由行政部提前通知; 4.2.2各部门每周第一天由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人员开部门周例会,其他工作日开日例会;部门领 导不在时由其他领导代为主持或部门成员轮流主持开会,会后以周计划的形式或会议记录 形式提交给主管领导,日例会不用提交会议记录; 4.2.3月度总结会由各部门经理于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二下午14:30准时参加,不作另行通知,如果 会议时间地点等发生变化由行政部提前通知,逢周六、周日或节假日顺延。 4.2.4年度总结会由各部门员工于每年1月12日14:00准时参加,会议内容为总结上一年度工作 内容汇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逢周六、周日或节假日顺延。 4.2.5其他公司级会议由发起部门负责起草书面通知报公司领导同意后,由发起部门负责安排相关 通知;部门级会议由发起部门负责人确定即安排通知; 4.2.6会议通知的形式为:书面、面对面口头、电话形式,通知人应及时做好相关的通知反馈记录;

新规丨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

新规丨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 点击上方“律海扬帆”可以订阅哦自今年7月1日起《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 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试行)》开始实施,原1997年5月1日施行的《陕西省人民法院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废止,今天律海扬帆将新的规定全文**给大家。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试行)为正确实施修 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体现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提高办案质效,规范庭审活动,依据《刑诉法》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规程。一、审查立案第一条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 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 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九)有无《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形。第二条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 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对可能判处死刑的公诉案件是否立案受理,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决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立案决定书》随案移送审判业务庭,立案审查时间不计入审限。二、开 庭前的准备第四条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 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

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委托代理,刑事案件诉讼阶段的委托辩护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本规程第二条的活动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刑事委托代理或辩护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参与代理或辩护活动,应与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或辩护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第八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九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具体列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第十条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有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 第十一条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十二条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检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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