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在巨灾风险中的作用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给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直接经济损失巨大,而巨灾保险则成为缓解灾害带来的损失和风险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围绕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历程以及相应的策略进行分析。
一、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历程巨灾保险是一种针对大规模自然灾害风险的保险形式,其发展历程可以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
我国巨灾保险的起步较晚,直到2005年以后才开始逐步完善。
2008年我国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和利用保险工具的通知》,为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引导。
2012年,国务院批复了《关于发展巨灾风险保险的实施意见》,为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截至目前,我国巨灾保险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巨灾保险产品逐渐丰富,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市场规模扩大,巨灾保险的意识也逐渐深入人心。
我国在巨灾保险的发展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整体发展仍然面临一些问题:1. 产品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巨灾保险产品种类相对单一,覆盖范围较窄,很难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2. 市场发展不平衡。
一些省份和地区的巨灾保险市场起步较晚,市场发展不平衡,保险覆盖率较低。
3. 风险评估难度大。
巨灾保险需要对风险进行准确评估,而自然灾害的发生难以预测,这给巨灾保险的风险评估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缺乏长期资金支持。
巨灾保险需要大量的长期资金支持,目前还缺乏完善的长期资金支持体系。
5. 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的巨灾保险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巨灾保险市场的监管和规范还需进一步加强。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发展巨灾保险:1. 完善产品体系。
巨灾保险产品应该根据不同地区和群体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创新,推出更为灵活多样的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
2. 加强宣传推广。
通过媒体宣传和教育培训等形式,提高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认知和了解,提高巨灾保险的购买意愿。
3. 加强区域风险管理。
针对我国各地的不同自然灾害风险,建立巨灾保险的风险评估体系,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提高保险公司对风险的准确评估能力。
巨灾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与政 府的责任

巨灾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与政府的责任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应对这些可能发生的巨灾,巨灾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在这一制度中,保险公司和政府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制度中的责任。
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机构,其首要责任是设计和提供合理的巨灾保险产品。
这需要他们对各种可能的巨灾风险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包括地震、洪水、飓风等。
通过运用专业的精算技术,确定合适的保险费率和赔偿额度,以确保保险产品既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又能保证保险公司自身的财务稳定。
在销售巨灾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有责任向投保人清晰、准确地解释保险条款和保障范围。
不能使用模糊、晦涩的语言,让投保人在购买时对自己所得到的保障有明确的认知。
当巨灾发生后,保险公司应迅速启动理赔程序。
这要求他们具备高效的理赔服务体系和专业的理赔人员,能够及时到达受灾现场,进行损失评估和核实。
在理赔过程中,要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应有的赔偿,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积极参与巨灾风险的防范和管理。
这包括向社会公众普及巨灾防范知识,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同时,利用自身的技术和数据优势,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风险评估和预警服务,协助制定科学的防灾减灾规划。
然而,仅依靠保险公司的力量往往难以完全应对巨灾带来的巨大损失,这时候政府的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
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的首要责任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通过明确保险公司、投保人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巨灾保险市场的运行。
政府还需要发挥引导和推动作用,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业务。
可以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手段,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其开展巨灾保险的积极性。
在巨灾发生时,政府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救援和抢险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巨灾保险能否顺利落地的思考

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巨灾保险能否顺利落地的思考作者:张曦王宇佳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05期【摘要】“新国十条”中提出要构建属于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在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上,由政府救助挑大梁向商业保险运作转变。
本文首先通过汶川地震分析了我国目前形成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其次分析了我国开展巨灾保险的限制因素,认为我国在短时间内难以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最后对我国开展巨灾保险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巨灾风险;商业保险;地震保险一、汶川地震中中国保险业发挥的作用中国的自然灾害主要有地震灾害、海洋灾害、气象灾害、生物病虫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等。
在这些灾害中,地震灾害是影响最为严重的一种灾害。
以汶川地震为例,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发表汶川地震地质灾情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汶川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451亿元人民币。
这还不包括人员伤亡和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再看保险赔款数额:据中国保监会在5·12地震一周年的总结通报,汶川地震理赔数据为16.6亿元,包括人身伤亡赔付。
针对汶川地震,保险业捐款为5.53亿元。
部分保险公司同其他企业合作,通过设立债权投资计划或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支持灾区重建,投资总额超100亿元。
投资100亿元、理赔16.6亿元、捐款5.53亿元合计122.13亿元,这可以作为中国保险业对于汶川地震灾害的量化价值总额。
即使是这三项加总,也只占了直接损失额的1.5%,更不用说保险赔偿金额仅占了0.2%。
而美国的保险赔偿比重达60%—80%,新西兰达70%左右。
截至2009年9月25日12时,各级政府共投入抗震救灾资金809.36亿元:中央财政投入734.57亿元,地方财政投入74.79亿元。
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计594.68亿元。
从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商业保险在地震风险中的作用微乎其微,与发达国家有着巨大的差距,而灾后的救助是国家财政拨款起主导作用。
二、我国目前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采用的形式首先,根据《中国的减灾行动》白皮书,我国在面对巨灾风险时采取了四部门联合,共同开展防灾减灾的结构体系。
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原创版3篇)目录(篇1)一、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1.分散巨灾风险2.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3.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1.保险覆盖率低2.再保险业务发展不足3.政府作用有限三、构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设计构想1.建立巨灾保险分散机制2.发展国内外再保险业务3.设立巨灾保险基金4.政府作为最后再保险人四、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2.完善保险产品和服务3.提高保险覆盖率和保障水平4.加强监管和协调正文(篇1)一、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巨灾保险制度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分散巨灾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巨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分散巨灾风险。
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不容忽视,而巨灾保险制度通过集中管理、分散风险的方式,将个体面临的巨灾风险转移至整个社会,提高了风险承受能力。
其次,巨灾保险制度可以为受灾群众提供及时、全面的救助。
在遭遇自然灾害等巨灾时,保险赔付能够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减轻政府和社会的负担。
最后,巨灾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保险机制,政府和企业可以将巨灾风险转移至市场,降低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
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巨灾保险制度,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影响了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首先,保险覆盖率低。
目前,我国巨灾保险覆盖率尚不足 10%,这意味着大部分群众在遭遇巨灾时仍缺乏充足的保障。
其次,再保险业务发展不足。
再保险是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再保险市场规模较小,再保险业务发展滞后。
最后,政府作用有限。
在巨灾保险制度中,政府应发挥关键作用,但我国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作用仍有待加强。
三、构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设计构想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构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设计构想:首先,建立巨灾保险分散机制。
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制度巨灾保险制度是一种为了应对自然灾害所制定的保险政策,旨在提供对于巨灾的保障和救助。
巨灾指的是规模大、破坏力强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飓风等。
这种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受灾地区迅速恢复,减轻其经济、社会和个人的压力。
巨灾保险的实施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也需要保险公司和全社会的参与和共同努力。
在巨灾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承担了重要的角色。
保险公司通过收集保费,形成了一个巨灾基金。
当灾害发生时,受灾地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会使用巨灾基金来支付赔付金额。
同时,在巨灾发生前,保险公司还可以派遣专业人员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保费的合理定价和制定保险的条款与细则。
这种基于风险评估的方式,可以使巨灾保险制度更加市场化和公平,以及保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以推动巨灾保险的实施和发展。
政府还可以提供经济支持,例如对巨灾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优惠等。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调动社会力量,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巨灾保险,以扩大保险覆盖面和提高保险的可行性。
政府还可以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督保险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管理,保证巨灾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可靠性。
除了政府和保险公司的作用外,全社会的参与也是巨灾保险制度成功的关键。
全社会包括企业、个人和非营利组织等,他们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参与巨灾保险制度。
企业可以购买巨灾保险来保护自身利益,减轻灾害对企业的冲击。
个人可以购买巨灾保险来保护家庭和个人财产的安全。
非营利组织可以帮助推动巨灾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加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认知和了解。
综上所述,巨灾保险制度是一种应对自然灾害的保险政策。
在这个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政府和全社会各方都需要共同努力,以确保制度的顺利运行和有效性。
只有各方合作,并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完善和稳定的巨灾保险制度,为受灾地区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保险公司承保巨灾实施方案

保险公司承保巨灾实施方案一、前言巨灾是指由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引起的严重社会经济损失的灾害事件。
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制定有效的巨灾承保实施方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灾事件,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巨灾风险评估首先,保险公司需要对巨灾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通过对历史巨灾事件的研究和分析,结合气象、地质、人口等相关数据,对可能发生的巨灾风险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确定巨灾风险的概率和影响程度。
同时,还需要对巨灾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和更新,以确保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产品设计和定价在巨灾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保险公司需要设计相应的巨灾保险产品,并合理定价。
巨灾保险产品应当充分考虑巨灾风险的特点和影响,针对不同的巨灾风险类型和程度,设计相应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保险费率,确保保险产品的可持续性和盈利性。
四、风险管理和再保险在巨灾保险业务中,风险管理和再保险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巨灾风险的监测和控制,提高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降低巨灾带来的损失。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通过再保险等方式,将巨灾风险进行有效的分散和转移,降低自身承受的风险压力,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
五、应急响应和理赔服务一旦发生巨灾事件,保险公司需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为被保险人提供及时、有效的理赔服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团队,加强与政府、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的合作,提高应急响应的效率和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六、宣传和培训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巨灾保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认知和了解。
通过举办巨灾保险知识讲座、发布巨灾保险宣传资料等方式,增强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认同和接受度。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巨灾保险业务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七、结语保险公司承保巨灾实施方案是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的重要保障措施,关系到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保险业应成为抗击灾害的重要力量
中国经济周刊年第期网址:www.ceweekly .cn产业INDUSTRY保险业应成为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厦门分公司廉卫2008年,我国接连遭受了冰冻雨雪天气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两次严重的自然灾害。
不仅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也暴露了我国目前在自然灾害补偿体系中保险功能的严重缺位。
一旦保险业化解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不济,每一次重大自然灾害都有可能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沉重枷锁”。
自然灾害给保险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年新春伊始,我国南方就遭遇了50年不遇的大面积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全国有21个省区市不同程度受灾;3月,海南遭遇1号台风袭击;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地震,43个县镇被夷为平地,成都、重庆多处建筑物垮塌或受损,受灾人口超过1000万,经济损失将达到3000亿。
这时,保险公司会部分或全部地,为灾区民众提供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补偿。
而保险作为防范自然灾害一种积极有效的经济补偿手段,各国都在研究如何使保险业在灾害补偿体系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西方国家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时,构建的补偿体系分为三部分:首先是保险理赔,其次是国家救助,最后是社会救济。
许多发达国家保险理赔占灾害直接损失的比例高达50%,一般发达国家也可以达到30%。
相比之下,目前我国的保险理赔占灾害直接损失的比例是非常小的。
2005年6月,湖南洪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亿,保险赔款只有300万左右;2008年,南方雪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0亿,保险赔款也只有33亿左右,换算平均占比为2%上下,这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也相去甚远。
在我国灾害补偿体系中,政府冲在了最前面,其次是保险和社会募集善款。
有时候,社会救助的作用甚至超过了保险公司,如汶川特大地震,社会各界捐款捐物超过400亿,大大超过保险理赔预估金额。
目前,我国的保险业覆盖的深度和密度还都很低,以至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中,只有一小部分损失得到保险补偿。
由此可见,我国自然灾害补偿体系中,保险公司的角色分量过低,作用十分有限,未充分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引言自古以来,人类面临着各种自然灾害带来的巨大损失和风险。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我们对于灾害的防范和应对能力有了显著的提高。
然而,巨灾仍然时有发生,给经济和社会造成巨大的冲击。
为了减少巨灾对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损失,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什么是巨灾保险制度巨灾保险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旨在提供对于巨灾风险的保障和赔偿。
巨灾包括地震、暴风雨、洪水等极端天气事件以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建立专门的保险产品和机构,为个人、家庭和社会提供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赔偿。
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具有以下重要性:1.风险分散:巨灾保险制度可以将巨灾风险分散到更广泛的群体中,减少个人和家庭承受的风险和损失。
2.经济稳定:巨灾保险制度可以缓解巨灾对经济的冲击,降低金融风险和市场不稳定性。
3.社会公平:巨灾保险制度可以提供给低收入和弱势群体相对较低的保险费用,保障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
4.鼓励防灾减灾:巨灾保险制度可以通过降低保险费率来鼓励个人、家庭和社会采取防灾减灾措施,提高整个社会的抵御灾害的能力。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挑战虽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诸多的好处,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1.风险评估:巨灾风险的评估是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基础。
需要投入大量的科研力量,获取准确的风险数据和模型,以便进行风险评估和定价。
2.保险产品设计:巨灾保险产品的设计需要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和个体差异,平衡保费收入和赔偿支出之间的关系,从而保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3.保险市场发展: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充足的保险公司和资本,以及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
这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
4.公众认知:巨灾保险制度的成功实施需要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和理解。
需要宣传和教育,以提高公众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接受度和参与度。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措施为了建立有效的巨灾保险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风险评估:加大对巨灾风险的科学研究力度,建立准确的巨灾风险模型和数据,为保险产品设计和定价提供科学依据。
发挥保险核心功能 应对巨灾风险损失
发挥保险核心功能应对巨灾风险损失2016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033亿元。
目前灾害的损失补偿以传统的直接行政救灾为主,市场化的保险赔付占比非常低,受灾的家庭和企业难以得到充分的经济补偿。
为了有效应对巨灾风险,个人、家庭和企业要提升保险意识,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的核心功能,分散和转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同时,政府要运用保险放大保障的杠杆作用,提升财政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率。
另外,保险业要充分发挥风险管理的优势,积极防灾减损,利用专业的风险管理技术减少巨灾风险给社会财富造成的损失。
提升保险渗透率发挥经济补偿功能保险的首要功能是经济补偿,即集合与分散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风险,高效率地转移巨灾风险,使得个人、家庭和企业在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
通过保险机制应对巨灾风险,已经成为全球的普遍共识。
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研究,2016年,全球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等巨灾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高达1750亿美元,占全球GDP的0.24%。
其中保险赔偿540亿美元,约占巨灾损失的31%。
由于各地区保险发展程度不同,保险赔偿占巨灾事故损失的比例的差异也很大。
2016年,北美地区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95亿美元,占全球经济损失的34.1%。
由于北美地区家庭和企业的投保比例高,保险赔偿高达304亿美元,占全球保险赔偿的56.6%,保险赔偿占经济损失的比例为51%。
2016年4月,袭击德克萨斯的冰雹灾害是北美地区造成损失最大的巨灾,共造成35亿美元的经济损失,其中保险赔付了30亿美元,即约83%的损失都由保险赔偿。
由于大多数家庭和企业都投保,所以大规模冰雹灾害给他们造成的严重财产损失获得了较为充分的保险赔偿。
相反,我国由于家庭和企业的投保比例较低,保险赔偿占经济损失的比例非常低,巨灾造成的损失难以通过保险机制转嫁,不利于受灾的家庭和企业恢复生活与生产。
2016年7月,我国长江流域的的超强降雨导致11个省份出现暴雨、河流洪水以及山体滑坡,经济损失高达220亿美元,成为1998年以来损失最严重的洪涝灾害。
保险公司和政府为应对自然灾害带来的重大损失的风险管理方法
保险公司和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方法摘要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频繁,据联合国统计资料显示,自20世纪以来中国是继美国、日本之后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巨大的损失。
特使2008年的南方冰雪灾害和汶川地震给我们留下了惨痛的记忆。
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不足与缺失。
自然灾害导致的巨灾风险是保险公司需要面对的重大风险事件,巨灾事件带来的损失巨大一般保险公司无法承担,这样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有效进行风险监管,提高偿付能力已经成为保险业生存和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加强风险监管以维持自身经营的稳定性,同时保障受灾人民的生活?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保险公司和政府双方共同合作推进巨灾保险的制度完善。
关键词: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政府保险公司引言中国社会已步入一个历史性的风险高度累计的发展阶段,在这样的环境中,以损失补偿为主要功能的保险业是否有足够的损失偿付能力就成为一个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保险业的稳定事关重要。
近年来的数次大型自然灾害带来的巨大损失也使得保险行业在整个社会的作用、功能和存在的必要受到了严厉的拷问。
诚然,巨灾事件所具有的低损失频率和高损失幅度的特点使其与经典的可保条件想去甚远,因而一般情况下巨灾风险并不在商业保险的可保风险范围内。
但从实践来看,商业保险主动承担和承包巨灾风险已并不仅仅是保险业拓宽可保风险范围以持续发展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从社会和利益的层面看,也是保险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为社会重大损失事件提供必要补偿渠道的结果。
而目前我国巨灾保险业务发展较为缓慢,尚不能满足国家和社会对巨灾保险管理的需要,在灾害来临时无法弥补巨灾所带来的高额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给付金额。
由于巨灾风险保险公司难以运动传统技术手段对其进行有效地风险分散、转移和平衡,巨灾保险也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仅无法盈利,还有可能亏损,甚至还有威胁公司财务安全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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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巨灾风险中的作用
【摘要】:近年来,我国重大灾害频频发生,地震、雪灾、洪灾、旱灾、泥石流等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失,如2008年的雪灾、2008年汶川大地震、2010年舟曲特大泥石流、2010年上海特大火灾事故、2011年温州动车事故等等。
而面对这些大灾难带来的严重损失,我们该如何应对?保险在这些巨大的灾难面前又是如何发挥其作用的呢?
【关键词】:保险巨灾风险风险管理
一、巨灾风险及保险
巨灾风险是指因重大自然灾害,疾病传播,恐怖主义袭击或人为事故而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
加快建设和完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减少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具有极大的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保险有通过风险分散机制的设计实现风险从个人或者企业到保险公司之间的转移,通过保险公司合理有效的管理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为国家经济与人类文明保驾护航的作用。
此外通过保险这种“事先安排”的损失补偿机制,能够增强社会的自愈能力和修复功能,保险业在风险识别、评估、防范和化解能力的提升,有助于降低社会的灾害易损性。
因此在这里我们要分析一下在中国保险在大灾难来临时的作用。
二、保险在巨灾风险中的作用
我国保险业尽管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保险业在巨灾风险管理和灾后救济与赔付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却仍然微乎其微:2008年初我国南方低温冰雪灾害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仅为60.39亿元,救灾比率仅为3.98%;2008年的汶川地震中,相对于8451亿元的巨大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仅为7.13亿元,救灾比率仅为0.08%;2010年,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的理赔案件仅仅为76件,所能评估的可赔付损失仅仅为900余万元,保险赔付占舟曲泥石流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比率少于0.001%;2010年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中经济损失逾5亿元人民币,而上海保监局所通报的关于“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保险排查理赔情
况显示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约为1023万元,保险损失与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将小于2%。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灾害管理体系中保险业的作用十分有限。
以2008年度为例,我国商业保险赔付在灾害直接损失的分摊比例仅仅为0.59%,远远低于国际上的平均水平36%。
目前,我国灾害救济体系中除了依靠国家财政和社会捐助的资金对灾区损失进行补偿外,实际上灾区人民承担了绝大部分由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总体来说,在我国作为损失补偿和风险转移的最佳手段,保险应对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职能一直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防损和社会管理的功能还有待加强。
虽然在大灾难发生之后我国保险也能够在第一时间认真排查灾区承保情况和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并立即开展保险理赔服务工作,但是保险赔付额在灾难造成的损失中所占的比例是非常小的,并不能补偿大多数灾民的经济损失。
绝大多数灾难造成的损失都是由灾民承担的。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保险对于灾害风险的管控主要有三个环节:首先是风险识别和评估,其次是在此基础上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最后是风险分散和转移。
传统的商业保险往往注重风险的分散和转移,忽视风险控制和损失的降低;注重损失补偿,忽视防灾防损;注重“存量”风险的处理,忽视风险“减量”工作;注重灾后的社会“可恢复性”问题,忽视社会的风险暴露和灾害“易损性”问题。
实际上,灾中的抢险救灾和灾后的恢复重建并不能显著改善社会面对灾害的脆弱性,风险分散和转移也并不能真正降低风险。
保险业在灾前的风险转嫁和灾后的损失补偿职能,固然能够调节经济波动,接续社会发展链条,但并未真正减少人民生命财产和总体经济的损失。
三、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我国保险业塑造灾害管理主力军地位面临着诸多困难。
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经济人的趋利性使得保险公司缺少开发相关保险险种的动力,另外由于巨灾数据的掌握和模型构建上的难度造成灾害保险产品费率难以厘定,加之巨灾损失的累积性和集中赔付对保险公司承保能力提出的挑战,以及投保人保险意识薄弱导致保险需求减少和费率增加等等因素,使得保险业在全球灾害环境下发挥积极作用显得困难重重。
国际间保险业参与管理灾害的各种模式为我国推动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的作用提供了借鉴。
以上挑战,完善我国灾害管理体系有赖于政府、保险公司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