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知识专题讲座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规范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5]18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范中央在湘和省属单位土地使用权处置行为,促进省直管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关于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湘编发[2014]1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人民政府直管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包括:中央在湘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办事机构,以及中央各部门投资设立并管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省本级党政群团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省编委批准成立并由省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省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投资设立并管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军队、铁路、高速公路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其它应纳入省直管的国有划拨土地。
二、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不得多头审批和越权审批。
三、凡涉及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包括出让、转让、租赁、置换、抵押、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土地使用者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
拟处置的土地应由申请人按规定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拟处置土地单位,应将省国土资源厅拟受理的相关资料送当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
市或县国土资源局就土地权属、地价水平、土地利用现状等,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凡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的,需经当地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并出具新的规划设计条件书。
土地管理知识培训讲稿

土地管理知识培训提纲各位领导:大家好!今天,我主讲的主要内容一是宣讲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二是就国土资源管理主要业务知识做简要叙述;三是针对当前用地难、办证难的原因,做一简要分析.由于水平有限,不足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作为国土资源部门,主要的职能和任务:一是为领导和领导机关决策服务;二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三是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服务.一、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对土地实行了最严格的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宏观调控。
"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严格实行问责制。
2007年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出台正是这一政策精神的体现,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督察、百日行动、15号令等一系列关键词,反映了中国的土地管理方式正在悄悄发生变化.(一)15号令的颁布实施2008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即15号令,在全国成立9个督察局,全面启动问责制,督察和问责当地政府。
15号令第三条明确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这些行为是:1、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2、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开展卫片执法检查活动国家利用卫星遥感定位技术开展卫片执法检查活动,结合“金土工程"建设,达到“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管理模式,在全国掀起了保护国土资源的高潮。
土地法讲座心得体会

一、讲座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规范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地法律法规。
为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普及土地法律法规知识,近期,我国某城市举办了土地法讲座。
我有幸参加了此次讲座,受益匪浅。
二、讲座内容概述本次讲座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1. 土地法律法规概述:讲座首先介绍了我国土地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使我对我国土地法律法规体系有了初步的了解。
2. 土地征收与补偿:讲座重点讲解了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政策,包括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使我对土地征收与补偿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3. 土地承包与流转:讲座详细阐述了土地承包与流转的政策法规,包括承包期限、流转方式、流转程序等,使我对土地承包与流转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心得体会1. 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本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土地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土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民生福祉。
了解土地法律法规,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遭受损失。
2. 增强法治观念,促进社会和谐土地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维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学习土地法律法规,我们能够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理解政策法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讲座中提到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承包与流转等政策法规,为我们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
了解这些政策法规,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 提高维权能力,应对土地纠纷土地纠纷在我国时有发生,了解土地法律法规,有助于我们提高维权能力,正确应对土地纠纷。
在讲座中,讲师结合实际案例,讲解了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土地纠纷,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5. 倡导节约用地,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讲座强调了节约用地的重要性,倡导我们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土地管理法讲稿

土地管理法讲稿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土地法制讲稿定义: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我国制定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主文:1、我国土地分为哪几类分为:(1)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2)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3)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属于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哪些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使其使用权。
2 、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同时,也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
这一规定使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为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振兴提供了法律保障。
3、《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5、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土资源厅举办田土资源法律政策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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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山青厅长在开班仪式上为 部职工谈思路明确要求
朱小川副厅长 为干部职工 作 相关土地管理方 面的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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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 广大干部职 工更好地掌握 国土资源法 律法规和 政策 ,进一 步解放 虽,提 高创造性贯彻 落实国家方针 政策的 能力和本领 ,指导好全 省国土 京 作 。1月 1日至1 日 ,省国土 资源厅 党委组 织干部 职工集 中开 展 了 工 0 8 9 I 源法律 法规政 策专题讲座 。刘 山青厅长 ,宋建 国、朱 小川 副厅 长 , - 资 己 委常 甘 生书记 ,厅 长助 理 张辉 ,贾 玉仓 副巡 视员 出席 开班 式 ,厅 机 厅直属 事业单位 全体 干部职 工共 10 4 多人听取了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 刘 山青厅 长在法律法规 专题讲座 开班式上介 绍了厅党委 开展干部 职工 法规知识 再学习活动的 思路 ,并 就组织好法律 法规知识 学习 、加 强学 机关建设提 出了明确要 求。他指 出 ,干部职工 特别是领 导干部要指 导 芑 省的国土 资源工作 ,就 要在 学法 、用法 ,特别 要在结合 实际贯彻落 实 家 的大政方针上狠 下功夫 。不仅要认 真学习法律 、法规和 政策 ,更要深 里 解政策制定 时的历史背景 和依 据 ,结合 实际贯彻落 实到工作 中 ,推动 页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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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小川副厅长作 了 《 土地 管理 有关问题 思考 》的讲座 ,对 《 地管理 土 } 几次修编和即将开始的第4 轮修编情 况进行了深入 细致的讲解 ,还就土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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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4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征收征用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具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和批次用地论证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或批次用地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3、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4、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5、符合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
第四条建设用地按审批权限实行分级预审。
1、需各级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
2、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
3、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城关镇政府所在地)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出具初审意见。
土地管理知识讲座

8、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含义: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开发 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是对 总体规划的逐年的具体落实。
(2)年度计划的内容----三项指标 A、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农
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耕 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及土地开发整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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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确保耕地总量18亿亩的目标。我州确保耕地总量322.87万亩(地方),现状耕地384万 亩。
二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是实行占一补一制度。 四是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各乡镇划定基本农田予以保护,签订协议、设立保护牌。 基本农田是“高压线”,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建设不得占用。 五是运用经济手段保护耕地。 征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大城市0.5—1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0.4—8元/平方米,小城 市0.3—6元/平方米,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平方米,我州执行情况0.45—3元/平方 米。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1000—10000元/亩。(不包括建制镇) 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006年11月财政、国土、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知提高新 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在原来基础上翻一番。库尔勒市政府2007年向中央和自治区库缴纳 新增费1887.6万元,2008年缴纳948.4万元。
一、土地管理基本制度
二、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三、基本农田保护
四、建设用地审批
五、土地征收
六、宅基地管理 七、土地开发整理
主要内容
八、土地供应
九、土地登记
十、土地宏观调控有关政策
十一、村委会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土地管理基本制度
(一)土地公有制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包括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加强对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树立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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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用地项目和禁止用地项目(国土资源部
2006年
2009年
2012年
国家发改委)
(九)节约集约用地 1、国发3号文件 2、清理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4
2012·7)
(十)地方政府违规进行土地抵押贷款
三、土地管理法的基本规定
(一)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 2、土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出让)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四)要高度警惕在执法活动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保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要宽严相济,做到 公平和公正
(六)关于对执法监察业务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的理解 1、关于罚与不罚界限的掌握 2、关于一事不两罚的原则 3、关于行政处罚的时效
4、关于行政罚款的执行
5、关于地上建筑物没收、拆除措施的执行
6、关于对结案的理解
途有严格限制;分期建设的工业用地;法律法规或者出让合同 规定必须收地的除外)。
C 授权经营 D 作价入股和作价出资 E 国家租赁土地 F 留地安置
(五)严厉的土地法律责任制度 1、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 a. 法律责任的概念 b. 法律责任的构成(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件) 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c.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责任方式) 惩罚: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四、关于做好土地执法监察的几个问题
(一)土地执法监察的概念、地位、作用和历史沿革
(二)要在降低执法难度和执法成本上下功夫 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营造执法监察良好的外部环境 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并形成互动
(三)加强执法监察队伍的执行力 提高土地执法监察的理论水平 积累土地执法监察的实际经验
注意发挥执法监察骨干的力量
(二)解放后(1950-1962)
1、土地改革法 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全国人大《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中国共产党《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 3、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这期间,废除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先是建立了农民土 地所有制,后又逐渐形成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初步建立了 国家的土地征地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下面是基本法律,再往下是普 通法律,土地管理法是普通法律。
宪法
土 地
基本法律
管 理
普通法律
法 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中央各部委规章
法 规
省级人大地方性法规
体 系
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规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规定
二、土地立法的历史沿革
(一)解放前(1927-1949)
7、关于对法条竞合的理解
8、关于土地违法行为的分类 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批地、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1、民国政府立法: 中华民国土地法 中华民国民法 ·物权 中华民国宪法
2、中国共产党立法: 井冈山土地法 兴国县土地法 苏维埃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3、抗日战争时期:中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 (主要实行减租减息政策)
4、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 中国土地法大纲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一轮1985-2000 第二轮1997-2010 第三轮2006-2020 农用地 耕地 未利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三)特殊的耕地保护政策
基本农田
耕地占补平衡
(四)严格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1、 建设用地审批的两个层次:
批次批地--农用地转用 征收土地的审批
赔偿和补偿:民事赔偿、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强制: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 d.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归责: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相当或过罚相当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 责任的减轻与免除: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和立功免责、
补救免责、协议免责或议定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2、土地法律责任的概念和追究土地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 a. 土地行政处罚 b. 土地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c. 土地刑事处罚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知 识专题讲座 湖南省国
土资源厅
国家必须依法管地,土地使用者必须依法用地。无论是国家管理土地, 还是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都必须依据土地管理法。
从土地管理法的性质来看,它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土地管理法的主 要任务,是解决如何管理土地问题,所以被称为管理法。
从广义上看,除了专门的土地管理法外,还有宪法、民法、房地产 管理法、国务院行政法规、作为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部 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规 定等等。
供地审批--批准供地 实施供地
2、供地的主要方式:
A 划拨方式: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 B 出让方式: (招标 拍卖 挂牌 协议)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经营性用地 工业用地 协议出让范围:
a.原有划拨工业用地和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手续; b.搬迁工业企业用地被收回重新供地; c.采矿、采石、采砂、盐田地面用地和尾矿堆放用地; d.国有企业改制; e.经批准改变用途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者补签合同(但对土地用
(六)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1997--1998) 中发11号文件 停止审批建设占用耕地一年 全面修订《土地管理法》 土地用途管制 耕地占补平衡
(七)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清理整顿开发区) 工业园区、各类开发区的土地管理体制 国发28号文件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八)土地政策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
1、国发31号文件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 土地立法全面停滞
(四)改革开放初期(1979—1982) 1、全国人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国务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4、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五)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6--1997) 1、 中发7号文件:制定《土地管理法》 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5号令) 3、1988年修订《宪法》 修订《土地管理法》 4、1994年制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