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与税收新理念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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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法财税方面的几点思考

关于电子商务法财税方面的几点思考

关于电子商务法财税方面的几点思考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法已经成为议论的热点之一。

关于电子商务法在财税方面的影响,有几点思考如下:一、税收政策的调整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传统的税收政策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新的商业模式。

对于电子商务征税的方式和税率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新兴的商业形态。

电子商务平台的税收规则、跨境电商的征税政策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针对电子商务的纳税监管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和有效征收。

二、电子商务税收风险的防范电子商务具有跨境、虚拟、高速等特点,这为税收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在电子商务中,很容易出现逃税、偷税、漏税等行为,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税收风险防范机制。

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建立全面的税收档案管理和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合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税收的合法、公平、有效征收。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对于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和项目,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进行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电子商务企业的产业园区、孵化基地等,也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鼓励相关企业和项目的集聚和发展。

四、加强税收征管技术的建设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传统的税收征管手段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需要加强税收征管技术的建设,推动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智能化和网络化发展。

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税收信息平台,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分析,提升税收的征管效率和水平。

加强征管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探索新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提升税收征管的能力和水平。

电子商务法在财税方面的影响是深远的,需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加强立法和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推动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加强税收征管的技术建设和能力建设,保障税收的公平、有效征收,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尽快推出相关政策和举措,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政策环境。

对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收问题的思考

对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收问题的思考

对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收问题的思考电子商务即通过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和流通活动,以电子方式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行机制,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扩大宣传、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

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的。

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并涉及国际税收关系和国内财政收入等一系列有关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引发税收新问题(一)电子商务引发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定和选择在现行税收法规中,电子商务导致税收管辖权重新确定和选择的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有的是以行使属地原则,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

如果以居民管辖权原则进行税收管辖,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先进的产品和服务优势,将会不公平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收益,而发展中国家的涉外税收几乎为零。

如果以所得来源地原则进行税收管辖,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会使所得来源地确认困难,属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难度增加。

(二)电子商务交易隐匿化而引发的问题电子商务使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

而税收征管电子化相对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税务部门如何追踪、掌握、审计有别于纸质交易凭证的电子数字交易数据,进而对交易隐匿的电子商务进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现在,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在一些问题上已达到一致,或趋于一致,有些问题则尚未定论。

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网络和通信新技术的采用,还会出现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问题。

(三)税收管理缺位,税收大量流失由于电子商务带给用户更加便捷的交易方式和更加便宜的交易成本,以致电子商务越来越被跨国公司所采用。

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最大的500家公司已有85%加入了国际互联网,营业额达到40亿美元之巨。

正确认识电子商务 再谈电子商务税收

正确认识电子商务 再谈电子商务税收

正确认识电子商务:再谈电子商务税收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市场的日益融合,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现代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子商务以其高效便捷的特点,改变了传统商业模式,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增长。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税收问题也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正确认识电子商务,并重点探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定义和特点电子商务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业活动,包括线上购物、在线支付、电子票务、网络广告、电子合同等各种电子交易形式。

相比于传统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具有以下特点:1.全球化:电子商务突破了地域限制,可以进行跨国交易,打破了传统商业的地理壁垒。

2.高效便捷:电子商务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交易的自动化和即时性,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和用户体验。

3.多样化:电子商务提供了多种交易方式和支付方式,满足了不同用户的需求和偏好。

4.数据化:电子商务产生了大量的交易数据,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和挖掘提供商业决策的依据。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各国政府纷纷开始关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特殊性质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些挑战和难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1. 跨境电商税收问题跨境电商是指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

由于电子商务的全球化特点,跨境电商涉及多国的税收主体和税收法规。

不同国家对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导致了税收征管的难题和争议。

2. 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征税问题随着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快速发展,如云计算、数字内容和在线服务等,在线交易模式面临着诸多税收问题。

由于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无形性和跨境特点,传统的税收模式和规则往往无法适应新的商业模式。

3. 纳税主体的确认问题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服务费用的征税主体,以及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纳税人身份的确认,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中介性质,税务机构很难准确判断税务主体。

4. 税收的合规和征管问题电子商务广告税收的合规和征管也是税务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

最新-电子商务税收理念与制度探析 精品

最新-电子商务税收理念与制度探析 精品

电子商务税收理念与制度探析1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模式的财务静态分析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所提供的商品和劳务的共性表现为1两者所提供的商品和劳务都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体。

换言之,电子商务所提供的商品与劳务最终都要反映其价值与价格,—形成卖方的收益。

2两者所提供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一般都包括成本与利润两部分构成。

从个性来分析1两者所提供的商品的形式有所不同。

在传统商务模式下,可提供有形商品、无形商品如专利权等特许权、劳务;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除了可提供有形商品、无形商品、劳务之外,还可提供数子化产品,如在网上出售与购买下载软件等。

2两者所提供的商品的成本有所不同。

与传统商务相比,一方面,电子商务能够通过更快捷、更方便、更价廉的运作,降低商品的成本;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所提供的商品,除了具有正常的生产成本外,它的交易成本还应该包括商家所有应用于其中的软硬件配置、网上支付、信息安全、物流配送、售后服务以及商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需的费用总和,其中,技术成本、安全成本等是其特殊成本。

3交易活动的场所不同。

传统商务的交易活动场所是有形市场的有形空间;而电子商务的交易场所却是虚拟市场的广阔空间。

2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模式的财务动态分析从动态来看,传统的商务交易模式一般表现为物流商品与劳务与资金流。

而电子商务运动与传统商务运动的本质区别在于,它除了具有物流与资金流之外,还延伸出了信息流。

尤其是在电子商务在线服务的形式下,信息流是数字化产品的载体。

综上所述,数字化产品的交易是电子商务中的显著代表,它既具有一般商品共有的价值形态属性成本构成有其特殊性;又具有非物化无形化、信息化的使用价值形态特征。

税收理念的发展演化分析。

电子商务税收理念与制度探析

电子商务税收理念与制度探析

电子商务税收理念与制度探析电子商务税收理念与制度的探讨是当前国际国内税收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

随着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发展,传统税收制度和理念已经无法完全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变革,因此需要对电子商务税收进行探析和研究,以便为制定合理有效的税收政策和制度提供参考。

1. 电子商务税收理念的转变:传统税收制度主要依靠实体经济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来征收税收,而电子商务的特点是网络化、数字化和虚拟化,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面临挑战。

因此,电子商务税收理念的转变在于从依赖实体经济的环节来征税转变为更加注重对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征税。

2.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主要包括税收政策、税收法规和税收征管等方面。

在税收政策上,应当从减税优惠、税收补贴和鼓励创新等方面来引导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

在税收法规上,应当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特点的征税规则和方法,例如对跨境电商征税、对平台商征税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在税收征管上,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和征税工作,采取创新的征管方法和技术手段,如电子发票、电子征税等,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精度。

3. 国际合作与税收协调: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境性和全球化特点,国际合作和税收协调是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各国应当加强合作,共同研究和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避免税收争端和避税行为的发生,促进国际间税收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总之,电子商务税收理念与制度的探析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电子商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合理有效的税收政策和制度,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并为国家税收收入的增长和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同时,国际合作和税收协调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加强合作与交流,形成共识和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的税收体系改革探讨

电子商务的税收体系改革探讨

电子商务的税收体系改革探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迅速普及,电商产业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创新性和便捷性令人惊叹,但也带来了税收问题。

传统的税法体系无法对电子商务实现有效的税收管理,如何改进现有的税收体系是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分析电子商务的特点以及国内外相关政策入手,探讨电子商务的税收体系改革。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电子商务的特点。

相对于传统实体商业,电子商务有以下几个特点:1、非实体经营: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交易,无需实体店面,商品则通过网购的形式直接交付给消费者。

2、虚拟性:电子商务中,交易过程发生在虚拟空间,商品信息、交易信息全都通过互联网传递。

3、流动性:电子商务促进了全球商品贸易的发展,商品跨境销售及服务的提供也变得更加广泛,同时也带来了更高的商业流动性。

这些特点造成了税收管理难度的增加,出现了很多税收漏洞和突出问题。

二、国内外相关政策中美两国是全球电商巨头,其对电商税收管理有很多值得借鉴的政策,例如:1、单一商品税和增值税:美国通常只对销售的商品课征一种税,这种税被称为单一商品税(Sales Tax). 而欧洲则采用增值税模式(Value Added Tax,VAT),即对商品和服务的每一级别的增值都课征一个税率。

2、运输服务税:美国对于邮寄和其他物流服务给予一定优惠,通过调整税收刺激了物流和快递行业的增长。

中国也在部分地区动态推进开展包裹清关和快件申报业务,着力解决了国际包裹清关路透难、国际物流成本高、服务质量低等问题。

3、平级征税:中国的平级征税即指为了适应发展战略和新技术的增值税改革,实行了按税种主体纳税方式,即平级征税。

尤其是针对电子商务行业,平价复输模式下的“零缴税”等政策尤为针对电子商务行业特性制定。

以上政策都可根据我国特点进行借鉴和改进,优化电子商务税收体系。

三、税收体系改革建议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以及国内外相关政策,完善适用于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体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向进行:1、税法制度上:应建立符合电商特点的税法制度,明确电商交易的纳税主体,加强电商业务的核查和监管,补齐平台、商家及消费者间税务管理漏洞。

《电子商务法》中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

《电子商务法》中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

《电子商务法》中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行业也日益繁荣。

C2C(Consumer to Consumer)电子商务,即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已成为电子商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C2C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税收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电子商务法》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律,对C2C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有着清晰的规定和指导。

本文将从税收的含义、C2C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和《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规定等方面,对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探讨。

一、税收的含义税收是国家主权机关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的财政收入。

税收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也是国家用来满足民生需求和发展经济的重要经济手段。

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而纳税人则是依法纳税的主体。

税收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公平性、确定性、便利性和效率性。

在税收征收过程中,遵循这些原则,可以保证税收的公平和合法性,减少纳税人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C2C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C2C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

在C2C电子商务平台上,消费者可以发布商品信息、进行交易洽谈和完成交易。

C2C电子商务自诞生以来,发展迅速,已经成为电子商务领域的一个热门板块。

在C2C电子商务平台上,各种商品丰富多样,包括服装、鞋帽、数码产品、家居用品等。

消费者可以通过C2C电子商务平台轻松购买到自己所需的商品,极大地提高了购物的便利性和高效性。

C2C电子商务平台上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信誉和售后保障,这也进一步促进了消费者对C2C电子商务的信任和偏好。

随着C2C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税收问题也日益凸显。

对于C2C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行为,很多消费者、卖家和平台方都存在着一定的纳税意识和行为。

由于C2C电子商务本身的特殊性和巨大的规模,税收管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C2C电子商务的交易涉及到大量的个体之间的小额交易,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C2C电子商务平台的规模庞大,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重复的情况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浅谈电子商务背景下税收完善的对策探析

浅谈电子商务背景下税收完善的对策探析

浅谈电子商务背景下税收完善的对策探析电子商务正在给现代经济活动带来深刻的变革。

电子商务冲击和改变着传统商业形态,同时也对现行税收制度和管理模式提出了全面挑战。

我国作为一个电子商务大国,应认真分析电子商务的发展特点,密切关注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并及时研究制定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概况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呈现出惊人的发展速度。

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电子商务不断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新的市场和新的就业方式。

截止到2011年12 月,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6万亿元,同比增长33%。

其中,B2B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4.9万亿元,同比增长29%,整体保持稳定的发展态势。

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为3492亿元,网络零售市场交易总规模突破8000亿大关,达到8019亿元,同比增长56%。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80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1350万人。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税收制度与税收征收管理面临的挑战(一)对基本税收制度的影响。

在电子商务状态下,虚拟的商务活动空间、流动的纳税人、边界模糊的课税对象、地理位置分离的课税环节、不确定的行为发生地点等,使现行税收制度各要素之间的联接,出现了确定性减小、可控性下降、逻辑性趋弱、依存性变疏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动摇着现行税收制度的基础。

(二)对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

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一些与税收征纳活动直接相关但又具有电子商务特殊性的活动,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这种法律法规上的缺失将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状态下的税收征纳活动的规范运行。

(三)对税收利益国际间合理分配的影响。

长期以来,国际间的合作和竞争已经在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方面形成了被各国所普遍遵守的基本准则和利益分配格局。

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一方面由消费者直接进口商品的情况将会越来越普遍,现行消费地原则在实施时将遇到很大的障碍,对消费者直接征收流转税将会造成低效率高成本的现象;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条件下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出现了向生产国倾斜,消费国或来源国税收利益流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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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税收新理念的探析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
电子商务给传统税收体制及税收治理模式带来了庞大的挑战,甚至让人措手不及。

问题还不仅表现在是否应该对它征税的问题,更大的挑战是,如何监督、治理由于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

如同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税收体系及其征管手段还不足以对电子商务进行成熟和有效的治理。

比如:消费者直截了当在互联网上观赏音乐,完成商品消费,征税机构能否征收“比特税”?随着互联网上匿名电子货币和精湛密码技术的进展,纳税对象如何确认?能否把公司或个人设立的服务器作为征税对象?横跨信息技术、通信技术、金融服务领域、生产者、消费者和各国政府部门的电子商务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复杂的系统工程之一,以它为主体形成的网络经济冲击着包括税收法规在内的某些旧有规则,而新的规则既无前车之鉴又来不及制定,由此必定导致电子商务的征税盲点。

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峻。

1.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峻。

网上贸易进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专门是跨国公司)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而税务机关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显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

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量,1998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

2.稽查难度加大。

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账簿、发票均可在运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截了当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

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样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形,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

另外,随着运算机加密技术的进展,纳税人能够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爱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

3.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

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
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 、技术为企业架起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

此外,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藏,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

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在高科技手段下将日益猛烈。

4.导致税务处理的纷乱。

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

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导致了税务处理的纷乱。

5.产生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公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

然而,因特网贸易中,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肃的挑战。

第一,电子商务的显现使得各国关于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峻的冲击。

目前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样以治理中心或操纵中心为准。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显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个企业的治理操纵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

在这种情形下,税务机关将难以依照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显得形同虚设。

二、3种税制方案
相伴着电子商务的进展,电子商务税制框架就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由此形成了开征新税(比特税),坚持旧税(经合组织)、免税(美国)3种典型方案。

1.比特税方案。

比特税是1994年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在一篇论文中提出的,后由荷兰的卢·索尔特提出具体内容,并于1997年4月向欧盟提交的一份报告中建议开征此税。

比特税的具体内容是,以网络传输信息的单位“Bit”为征税对象,对全球运算机网络中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信息单位征税。

该税也适用于增值的数据交易。

如何看待比特税?应该说比特税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矛
盾性。

从合理性来看,它是以电子商务的税基——信息流为征税对象,因而它在理论上最符合电子商务的运行特点。

而且,它也具有征管简便易行的可操作性。

从矛盾性来看,信息流与资金流的非统一性,将使该税面临两个矛盾:(1)商业信息流与非商业信息流同时负税的矛盾。

由于比特税是对因特网上的所有信息流量均要征税,因而必定造成商业信息流与非商业信息流(如网上提供一些免税服务)同时负税的矛盾。

(2)信息流量与税负成正比变化的矛盾。

由于比特税是以信息流量为计税依据,因而信息流量就与税负成同方向变化关系:信息流量越大,税负越高;信息流量越小,税负越小。

然而信息流量并不完全与商品价值量成正比关系,因此在比特税下,有可能显现数字化产品的价值量与税负相背离的矛盾。

从而违抗税收公平原则与量能负担原则。

2.修补现行税制方案。

这是以国际经济合作与进展组织(OECD)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所推崇的方案。

它的差不多内容是在电子商务中,不应该开征新税,而应对现行税制进行修补,来适应对电子商务的征税。

3.免税方案。

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下半年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解析》白皮书,提出为鼓舞因特网这一新兴技术在商业领域的应用,各国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应遵照一种“中立的原则”,即不提倡对电子商务征收任何新的税收。

三、关于税收新理念的探究
依据“税收适应经济进展规律”来推断,随着信息技术的进展,在信息流完全能够等价反映资金流的电子商务时代,比特税将显示其生命力。

但在目前电子商务信息流无法完全等价反映资金流的技术条件下,我们应该寻求一种“转化性”的解决方案——实施将信息流转化为资金流的信息预提税制。

信息预提税的征税对象是信息流,而具体的征税依据是资金流——卖者出售商品或劳务所猎取的收益。

它以买者付款为征管切入点,通过在SET体系下建设网上税收监控中心的途径,从源扣缴流转税与所得税。

信息预提税制将涉及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的问题。

1.国内信息预提税制。

国内信息预提税不涉及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分配问题,只涉及政府如何对纳税人征税的问题。

(1)信息预提流转税。

在买方付款时,以买方支付的价款总额从源对卖方征收营业税、消费税以及增值税(销项税款),卖方凭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

(2)信息预提所得税。

依照征管的需要,可将收益划分为不含成本型与包含成本型两类。

关于不含成本型的收益(如股息等),可直截了当以买方支付的总额从源对卖方计征所得税;关于含成本型的收益,以买方支付的价款总额从源对卖方计征所得税,卖方凭经会计事务所审核的成本总额向税务机关捉出申请,进行纳税调整。

2.国际信息预提税制。

在国际税收领域,信息预提税涉及的要紧问题是相关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分配。

(1)信息预提流转税。

由商品进口国向进口商(买方)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以及消费税。

这完全符合现行的国际惯例,即出口国实行免退税,进口国依据消费地原则征税。

(2)信息预提所得税。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跨国所得课税的诸多国际惯例,如常设机构原则等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为此,我们应该寻求新的征税理念:第一,收入来源国从源征税原则。

凡是收入来源国的购买者因购买商品或劳务,向他国居民支付的款项,一律由收入来源国从源计征所得税,而不论他国居民是在何处、以何种方式提供商品或劳务,如此既可幸免有关常设机构原则(服务器及网站是否属常设机构),劳务提供者是否在收入来源国出场以及所得性质划分等矛盾漩涡,又可防止电子商务下的税收流失。

第二,有关国家分享征税权原则。

在收入来源国从源征税的基础上,收入来源国与居住国之间能够通过签订税收协定的方式,协商分配税收的比例,实现双方分享征税权(如同目前对跨国股息等投资收益的国际处理相似),以解决有关国家之间征税权的分配问题。

总之,通过构建信息预提税制,促进电子商务的进展,保证各国的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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