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吐蕃时期法律特征
唐朝法律的特点

唐朝法律的特点
唐朝(618-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唐朝法律也是当时的重要法律体系。
唐朝的法律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唐朝法律规定的刑罚比较严厉。
除了惩罚死刑外,还有各种重刑,如削掉右手、右脚和下跪罪房等。
另外,唐朝也实行“酷刑”,包括关押和韬光养晦等。
这些刑罚表明,唐朝人民是受严格纪律管束的,而且法律在唐朝受到重视,对犯罪者进行严厉惩罚。
其次,唐朝法律非常重视行政纪律,其中最重要的是拔将制度。
拔将制度是唐朝的统治理念,即处分官员的人事任免的专制制度。
它的实施可以避免官员的腐败行为,有效地抑制官员的贪污腐化。
此外,唐朝法律也重视婚姻问题的解决。
为了保障妇女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实行了多项法律,如《式子条例》、《唐律》《宋律》和《武制》等。
这些法律使结婚双方都有足够的权利,当他们在婚姻中遇到任何纠纷时,都能以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总而言之,唐朝法律的特点是刑罚重,注重纪律,重视婚姻问题。
上述特点反映了唐朝人民对官僚体制的尊重和信仰,也体现了唐朝法律精神的良好与完善。
试述藏传佛教中的“十善法对吐蕃时期法律的影响

【摘要】:吐蕃时期是西藏历史上文化、社会重要的奠基时期,是西藏奴隶制文明空前繁荣的时期。
这一时期吏制组军、经济文化、典章制度、宗教哲学、艺术歌舞等都达到了相当的高度。
同时,这一时期制定了维护奴隶制的法律,成为了后世懂法律的基础。
法律的内容从侧面反映了其所在时期的法制观、阶级思想、世界观和价值观。
吐蕃王朝时期的法律规范,是认识吐蕃王朝法律的基本内容。
早在原始时代起,藏族就有自己民族的宗教信仰,也有以此为法律制度的准则。
到了吐蕃时期,藏族接受了佛教的传入,并把佛教发扬广大,同时也以佛教中的"十善"作为人们的思维垫基,对当时的法律也进行了数次的补充、完善、改革等。
而对于吐蕃而言,这一时期是佛教兴盛期也是法律的完整期。
【关键词】:吐蕃;法律;藏传佛教;十善法一、受藏传佛教十善法影响的吐蕃法律二、吐蕃法律规范的宗教性古印度法中早期佛教的传入,为当时吐蕃政坛和吐蕃社会带来一缕清风,尤其是佛教完备的戒律体系可为吐蕃法律框架提供了参考,其中十善法成为了吐蕃立法的模板,贯穿于整个吐蕃法律的始终。
佛教文化特别是佛教戒律对吐蕃法律制度的形成起到了推动作用,对吐蕃法律的内容有一定的影响。
然而,这种作用和影响的大小与吐蕃人信仰佛教的程度直接相关。
伴随着吐蕃时期佛教的传入,吐蕃的法律规范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受到了佛教思想的影响。
再加上官方的有利引导,一系列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独特价值观与伦理道德观被直接反映到法律规范当中,形成了具有藏民族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同时也造就了吐蕃法律宗教性的独特性格。
佛教戒律进入藏族法律,最基本的是“五戒”与“十善”。
所谓十善佛律,即佛教的十大根本戒律,指不杀生、不淫邪、不偷盗、不两舌、不妄语、不贪、不绮语、不嗔及不邪见。
松赞干布时期制定的《王朝准则法》中,大法七条中的不杀生法、禁止淫邪法、断偷盗法、禁止饮酒法、禁止说谎等五条,就是直接吸收了佛教十善法中的不杀生、不奸淫、不偷盗及戒酒等五条。
试析敦煌吐蕃文契约文书的资料价值_侯文昌

有圆形印章四枚)① P.T.1115《青稞种子借据》 蛇年春,宁宗木部落百姓宋弟弟在康木琼新垦地一突
半,本人无力耕种。一半交与王华子和土尔协对分耕种,种子 由华子负责去借。共借种子二汉硕(石),秋季还债为四汉硕。 其中二汉硕由宋弟弟归还。于秋季八月底前,弟弟不短升合 交与为华子。二汉硕(种子)的抵押品家畜母牛两头,交与华 子手中,抵押品若失去,就不再还给青稞。万一宋弟弟外出不 在或发生纠葛,承诺之数仍应交纳(指二汉硕青稞),可直接 与其妻部落女石萨娘去讲论(交涉)。中保证人曹银,阴叔叔 立契。本人和承诺人按指印。(下有印章两枚,一枚上有宋弟 弟字样— ——译者)
敦煌出土之吐蕃文社会经济文书中,契约类文书仅是其 中之一小部分。这批遗物的发现可以弥补汉、藏文史籍文献 记载之缺失,为进一步探究吐蕃时期的经济、政治、法律、社 会以及民族关系等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实物资料。基于此,笔 者拟从法律、经济层面上扼要分析其史料价值,以就教于学 界
在法律史研究方面,日本学者池田温指出“:中国古代契 约在形成中所受到的印度、伊朗系的西方文明的影响,是今 后有待解明的问题点之所在。藏文、西夏文或维吾尔文契约 中中国契约的书式或用语之影响也是随处可见的。”我国学 者王尧认为:“在研究吐蕃与唐朝的律例时,有关民间私法形 成的过程及主导精神是值得探求的。”要解决之,吐蕃文契约 文书显然提供了恰当的弥足珍贵的实物资料。为便于叙述, 先举两件吐蕃文契,请看汉译文:
蛇年春,宋弟弟从悉董萨部落王华子家,当面借青稞二 汉硕,定于今年秋季八月底前还清。②
细读契文我们会发现,无论是契文之语法表述还是契约 之程式均与同期之汉文契的确基本上无异,显示了吐蕃文契 相当高的立契水平。汉文契约的历史告诉我们,契约无论从 形式到内容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固然诱发变化的因素很 多,如因书写材料之变革而引起契约从形式到内容的变化等 已为学界所熟识,吐蕃文契亦如是。前文已提及,公元 7 世纪 正式意义上的吐蕃文诞生,而敦煌吐蕃文契以吐蕃在敦煌分 部落建制即 790 年之后发生者居多,前后相距约 100 年,期 间吐蕃文契肯定发生了变化,但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因 限于资料难闻其详。如新疆出土之吐蕃文借简牍与吐蕃文纸
简述唐朝法制的内容特点及意义

简述唐朝法制的内容特点及意义
唐朝法制的内容特点及意义
一、法制内容特点:
1. 详尽完备:唐朝法制涵盖了各个方面,包括刑法、民法、官制、地方制度等,形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
2. 严明公正:唐朝法制坚持公正判断原则,注重平等、公正的法律适用,保障了人民的权益。
3. 稳定可靠:唐朝法制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4. 高度规范化:唐朝法制对各个方面的行为进行了细致的规范,为社会生活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二、法制意义:
1. 维护社会秩序:唐朝法制建立了严密的刑法和民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2. 保障人民权益:唐朝法制强调公正、平等的原则,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增强了社会公平正义感。
3. 促进经济发展:唐朝法制在商法和税收方面进行了规范,为经济活动提供了保障和稳定的环境,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4. 培育文化繁荣:唐朝法制对文化事业进行了规范和保护,为文人
墨客提供了创作自由和安全,推动了文化的繁荣和进步。
5. 传承法治理念:唐朝法制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法治观念的基础,对后世法治思想和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总而言之,唐朝法制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深远意义,它的完善和实施为社会秩序的维护、人民权益的保障、经济的发展以及文化的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唐朝法制也为后世的法治思想和制度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试述唐朝的五刑制度

试述唐朝的五刑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朝代,其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很多创新和发展。
其中,唐朝的五刑制度是其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
本文将对唐朝五刑制度进行详细地介绍和分析。
唐朝五刑制度唐朝的五刑制度包括轑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
其中,轑刑是指用斧头砍杀罪犯的头部,常用于惩处严重罪行,如谋反、大逆等;杖刑是指用刑杖打罪犯的臀部或背部,常用于惩处轻微罪行,如盗窃、斗殴等;徒刑是指将罪犯囚禁在一定的时间内,常用于惩处一般罪行,如有期徒刑、拘役等;流刑是指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常用于惩处严重罪行,如背叛国家、叛乱等;死刑是指将罪犯立即执行死刑,常用于惩处严重罪行,如谋反、谋杀等。
唐朝的五刑制度继承了隋朝的司法制度。
隋朝时期,司法制度已经非常完善,唐朝继承了这一制度,并将其进一步完善。
唐朝时期,社会比较稳定,经济繁荣,统治者认为没有必要对刑罚进行过多地限制。
同时文化水平相对较高,人们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因此制定出来的刑罚比较合理。
唐朝五刑制度的制定和内容唐朝五刑制度的制定与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有关。
在古代中国,法律体系主要包括礼、刑、政三个方面。
其中,礼是指礼仪制度,用于调节社会关系;刑是指法律制度,用于调节政治关系;政是指政治制度,用于调节社会秩序。
在这三个领域中,刑法是最为基础和重要的。
唐朝五刑制度的制定,正是基于这个传统。
此外,唐朝五刑制度的制定还受到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传统和当时国际形势的影响。
在唐朝时期,周边国家如吐蕃、突厥等也采用类似的法律制度。
因此,唐朝五刑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流的一种表现。
唐朝五刑制度具体表现在:死刑:唐朝的死刑包括三种:斩刑、绞刑和扑刑。
其中,斩刑是指砍头,绞刑是指用绳子勒死,笞刑是指用刑具把人打死。
这三种死刑的适用标准不同,一般情况下,斩刑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而扑刑则适用于无法进行审判的情况。
流刑:唐朝的流刑包括三种:流放到边远地区、流放到西域和流放到海南岛。
《雪域文库经典7:西藏历代法规选编》笔记

《雪域文库经典7:西藏历代法规选编》读书札记目录一、书籍概述 (2)1. 书籍背景与作者简介 (2)2. 内容概览与主题思想 (3)二、西藏历代法规发展脉络 (4)1. 古代法规的起源与演变 (6)(1)原始社会的习惯法 (7)(2)宗教法规的初步形成 (8)2. 中世纪法规的发展与特点 (9)(1)封建法规的完善 (11)(2)宗教法规的影响与渗透 (12)3. 近现代法规的变革与转型 (14)(1)近代西方法律思想的引入 (15)(2)现代法治建设的成就与挑战 (16)三、《西藏历代法规选编》核心内容解析 (16)1. 法规选编的编纂原则与方法 (17)2. 重要法规条文解读 (18)(1)民事法规 (19)(2)刑事法规 (21)(3)行政法规 (22)四、读书感悟 (23)1. 法规变迁与西藏社会历史变革的关系 (24)2. 当代法治建设对古代法规的继承与发展 (25)3. 对自身法律素养的提升与启示 (27)一、书籍概述《雪域文库经典7:西藏历代法规选编》是一本关于西藏历代法规的选编读物,收录了从公元7世纪吐蕃王朝时期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各个历史时期的法规文献。
这些法规文献反映了西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多方面的内容,为我们了解西藏历史和民族文化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通过对这些法规文献的学习,我们可以了解到西藏地区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以及中央政府对西藏地区的统治政策和法律制度的演变。
这对于我们深入研究西藏历史和民族文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 书籍背景与作者简介《雪域文库经典7:西藏历代法规选编》是一部关于西藏历史文化的珍贵文献。
本书籍集结了西藏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法规,展现出了西藏法制文化的独特魅力和深厚底蕴。
作为雪域文库系列的一部分,本书旨在深入挖掘和传承西藏传统文化,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面了解西藏法规演变和法治建设的平台。
通过对这些法规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西藏的社会发展、政治变革以及法治文明的进步。
中国历史上的少数民族:吐蕃

中国历史上的少数民族:吐蕃吐(tu)蕃(b6),7-9世纪时古代藏族建立的政权,是一个位于青藏高原的古代王国,由松赞干布到达磨延续两百多年,是西藏历史上创立的第一个政权。
吐蕃人是藏族的祖先,生活在青藏高原,以游牧为业,也从事农耕,手工业有一定的发展,纺织和治铸业水平较高。
7世纪前期,吐蕃杰出的首领松赞干布统一各部,建立了强大的奴隶制政权,都城在逻些。
松赞干布629年继位为赞普,当时年仅十三岁。
他父亲朗日论赞在奴隶主集团相互争夺中被毒死,国内混乱,父王诸臣和母后诸族举兵公开叛乱,与羊同、苏毗诸部内外呼应。
松赞干布“骁武多英略”,在叔父论科耳和宰相尚囊等帮助下,查出毒死父亲的主谋,将其满门抄斩,从而消灭了宫廷内部的敌对力量。
他团结支持王朝的力量,经过二三年的准备,组织训练了一支精锐军队,随即出兵平叛,攻取了叛乱者所据地区。
平定内乱后,决定迁都逻些,因为那里形势险要,原野秀美。
布达拉山居高临下,雄峙中原,在布达拉山修筑王宫,即碉堡式的布达拉宫。
迁都后真正据有了西藏高原的心脏地区,接着又征服了强大的苏毗、羊同等部,统一了西藏高原,建立起吐蕃王朝。
松赞干布是藏族历史上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杰出人物,他在位的时候,创制了吐蕃文字,即今天的藏文,同时还制定了官制、兵制和法律。
原来寂寞无闻的中国广大西部地区,因强有力的吐蕃奴隶制政权的出现,变得有声有色了。
当时藏族还处在原始的氏族部落时代,就开始和汉族建立了联系,年轻的松赞干布决心跟唐朝建立友谊。
公元634年,第一批吐蕃使臣访问长安,唐朝使臣很快到吐蕃回访,成为汉藏两族友好关系的良好开端。
松赞干布遣使献贵重礼物向唐王室求婚,唐太宗未允。
640年,又命大相(宰相)禄东赞为使官,以黄金五千两及珍宝数百件作聘礼,请许婚。
唐太宗允将宗室女文成公主出嫁到吐蕃。
松赞干布和文成公主对汉藏两族的友谊和吐蕃社会的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直到今天,藏族民间仍流传着许多有关公主的美好传说;拉萨市的布达拉宫和大昭寺内还供奉着松赞干布和文成公主的塑像;布达拉宫还保存着他俩结婚的同房遗迹;大昭寺前的唐柳,传说是公主亲手所栽。
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

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篇一: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2013. 6388理论探讨唐是我国历史上最为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之一,特别是李世民即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 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
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
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 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
一、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它集中体现了初唐法制指导思想的基本精神, 是唐朝开国三十多年来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
德,这里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 ; 礼, 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
(二)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宽是宽大, 简是简约。
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者犯罪后得到较轻处理。
特别反对严刑峻法,草菅人命,轻罪重刑,或者动辄得罪,以致人们无所适从。
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是简明,尽可能使百姓了解法律的内容,也使司法官便于掌握,特别反对法条繁琐、杂乱、前后重叠、彼此矛盾。
立法划一, 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前提。
(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唐太宗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从另一角度看,这又是立法划一的必要措施,同时也加强了立法方面的中央集权。
(四)执法要求审慎、严明。
唐太宗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
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 是唐初法制的重要特色。
二、唐律的制定过程唐律的制定经历了较为复杂的过程。
唐朝建立后, 于武德二年(公元6 1 9 年)命刘文静等在隋开皇律令的基础上进行增删, 是为《武德律》 , 共十二篇, 五百条;《贞观律》仍以《开皇律》为基础, 对《武德律》作了较大修改;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又命长孙无忌等修订律、令、格、式, 次年完成《永徽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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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吐蕃时期法律特征理论综述勤劳勇敢的藏族先民早在4000多年前就繁衍生息在青藏高原这块古老而神奇的土地,到元朝时逐渐形成一个居住地域相对固定、语言大体统一、具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藏族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创造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
它根植于藏族文化的土壤中,构成了藏民族的行为规范。
对人们的道德观价值观有深入的影响。
吐蕃时期是藏民族发展史中重要的历史阶段,是青藏高原整体文化形成和奠基时期,同时也是藏民族这一庞大的民族共同体逐步开始形成的重要时期。
研究吐蕃法律的特点,是考察藏族法律文化擅变历史规律的基础。
对现代西藏社会的法律文化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西藏自古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藏族是中民族的成员,藏族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藏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
造成了在中华文明在大发展和大一统的过程中相对滞后。
直至公元十六世纪中期,元朝皇帝忽必烈(1215-1294年)即蒙古汗王位后,封贡嘎坚赞的侄子、萨迦派法王八思巴为国师。
1264年,忽必烈设释教总制院,命八思巴以国师身份兼领院事。
在总制院(后改宣政院)下,设有“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负责处理和管辖现今西藏大部分地区的军政事务。
正式将西藏纳入中原王朝管辖之下。
也正因如此, 加之其他诸多方面的影响, 西藏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中虽然不乏与中原王朝的交流,但呈现出鲜明的地方特色。
吐蕃时期是西藏历史上文化、社会重要的奠基时期。
是西藏奴隶制文明空前繁荣的时期。
这一时期吏制组军、经济文化、典章制度、宗教哲学、艺术歌舞等都达到了相当的高度。
同时,这一时期制定了维护奴隶制的法律,成为了后世只能够懂法律的基础。
法律的内容从侧面反映了其所在时期的法制念、阶级思想、世界观和价值观。
因此对于吐蕃时期的法律研究,有助于了解西藏传统文化、人文思想以及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方法,可以在现代法律的运用中更好结合本地实际文化,使现代法律更好的推动西藏的社会经济发展。
一. 吐蕃法律发展的开放性吐蕃王朝时期是青藏高原大开放与大发展的时代。
是青藏高原整体文化形成和奠基时期,同时也是藏民族这一庞大的民族共同体逐步开始形成的重要时期。
吐蕃具备建立统一法律制度的社会条件,是在松赞干布时期。
7世纪初,囊日论赞之子松赞干布以武力降服古代羌人苏毗、羊同诸部,将首邑迁至逻些(今拉萨),正式建立吐蕃王朝①。
在此之后松赞干布制定《六类大法》:1《以万当十万之法》,2《十万金顶具鹿之法》,3《王朝准则之法》,4《扼要决断之法》,5《权威判决之总法》,6《内府之法》。
吐蕃社会发展到松赞干布时期,走过了千百年的历程,在这一漫长的历史阶段,社会的主流也总是处于一种有序的状态,其中发挥作用的是社会自身积累起来的各种规范(各部族制度、习惯),而这些规范就成为松赞干布创制统一法律制度的极其重要的基础②。
这些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不仅包含了藏族的土著文化,也吸收了外来文化。
吐蕃的统一过程也包含着一个向外扩张的过程。
再向外扩张的同时还包含着一个重要的过程:对外部文化的学习和吸收。
这就不可避免的在制定法律时或多或少的受到其他民族的影响。
“巴沃·祖拉陈哇说,松赞干布“从北方霍尔以及裕固之地,引入法律职事的①吐蕃的起源及建立来源:百度百科样板”①。
后代藏族法学家玉周卓巴说,松赞干布“从北方霍尔和格萨尔地方开启了法律和行政制度”②。
这些文献说明了吐蕃在法律的制定和发展的过程中对其他民族进行了学习。
中原王朝也对吐蕃法律产生了一些影响,吐蕃是一个善于兼收并蓄的民族,唐朝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唐朝的一些文人又在吐蕃王朝担任相关职事;崇尚汉族文化而又急需建立法律制度的松赞干布,对如此便利的条件不会视而不见,他肯定积极借鉴唐朝法律制度,所以吐蕃法律制度的创立也难免受到汉族文化的影响。
在此后的吐蕃历史中,这样的过程一直延续着。
因此说,吐蕃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是在一个兼收并蓄的开放姿态中完成的。
二. 吐蕃法律规范的宗教性伴随着吐蕃时期佛教的传入,吐蕃的法律规范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受到了佛教思想的响影。
再加上官方有力的引导,一系列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独特价值观与伦理道德观被直接反映到法律规范当中,形成了具有藏民族特色的法律制度和与律规范。
同时也造就了吐蕃法律宗教性的独特性格。
佛教戒律进入藏族法律,最基本的是“五戒”与“十善”。
根据藏史的记载,松赞干布派专门的使团分别前往尼泊尔和唐王朝迎娶赤尊公主与文成公主。
两国国主都向婚使提出了相同的问题,吐蕃有无十善国法,国王能是否以佛法治国。
使团的首领噶尔·禄东赞呈上松赞干布事先写好的信函,信中回答说,如若只是有了十善国律才可嫁公主,那么他便可在一天之内建成十善国律③。
这是藏史最早提到吐蕃法律与佛教的关系。
所谓十善佛律,即佛教的十大根本戒律,指不杀生、不邪淫、不偷盗、不两舌、不恶口、不妄语、不贪、不绮语、不嗔及不邪见。
松赞干布时期制定的《王①《贤者喜宴》(藏文)第184页。
何峰摘②《玉周卓巴十五法》,载《西藏历代法规选编》[M](藏文),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57页何峰摘③注:萨迦·索南坚赞:《西藏王统记》[M](藏文),北京:民族出版社,1981年,第75朝准则法》中,大法七条中的不杀生法、禁止邪淫法、断偷盗法、禁止饮酒法、禁止说谎法等五条,就是直接吸收了佛教十善法中的不杀生、不奸淫、不偷盗、不说谎以及戒酒等五条。
此外,上述佛教戒律与《法律二十条》中的“偷盗者,除还原金外,更处以八倍的罚款;谎话者,断其舌;要饮酒有度,具惭愧心”等法条①;与藏巴汗时期制定的《十六法》中的犯抢劫、赔偿命价、谎言起誓、处理通奸等法条;与清初藏区制定的《法律十三条》中的杀人偿命、惩治淫乱等规定都十分相似。
总之,在佛教极为盛行的藏区,法律与宗教戒律没有什么明显的区别,有些佛教戒律就是法律。
此外,以佛教信仰为基础而形成的习惯、禁忌也融入藏族传统的法律之中,与法律规范交叉在一起。
三、以罚代刑的特征以罚代刑吐蕃法律规范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通过经济法律责任来追究违法犯罪的责任。
佛教思想认为,人的灵魂是不灭的,生命是可以轮回的,人死了还可以转生,一些藏区群众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并不认为死刑是最严重的处罚,因为他们认为被判处死刑的人,只是肉体的暂时消亡,他们的灵魂并未受到损害,他们还可以转世、并再次成为人。
所以,一些杀人案件的受害一方,并不关心杀人者是否被判处死刑,而是更看重是否赔偿“命价”或“命价”的多少。
②所谓命价,是指杀人一方根据死者的身份等级而向受害人一方提供的经济赔偿。
对吐蕃的法制文书(P.T.1071、1073、1075等)进行综合研究,内容基本上是就狩猎伤人和纵犬伤人赔偿命价及盗窃追赔来标明尊卑贵贱的定级差别③。
最典型的是盛行在青海、西藏等地的“赔血价”制度。
所谓“赔血价”,就是杀人犯或其亲属只须①注:《贤者喜宴》(藏文)第192页。
②胡锦涛同志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发表重要讲话向受害人及其亲属支付一定数量的财产(包括牲畜、枪支、金帛等),以补偿受害者家属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就不再实行血族复仇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习惯法制度。
所谓“赔血价”,就是致害人及其家属向受害人及其家属支付一定数的财产以示和解的一种习惯法制度。
据考证,赔命价、赔血价源于松赞干布时期西藏的《法律二十条》①。
猎人狩猎赔偿规定:大尚论及其命价相同者,若因彼此狩猎射中。
那么无论丧命与否,放箭之人发誓非因挟仇而有意射杀,友十二名公正且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担保人,连同事主本人共十三人,共同起誓。
誓词属实的话,其处置与《血亲复仇律》相同,不必以命相抵。
查明事实后,如是被箭射死的话,赔(银)一万两,交予受害一方与告密一方平分。
如没有告密一方,则全归受害一方。
中箭者如果没有身亡,则赔(银)五千两,有告密者则与告密者平分,没有告密者则全归受害一方。
还有一种情况,若是大尚论及其命价相同者,被尚论及银告身以下铜告身以上,或其命价相同者因狩猎而射中,无论命丧与否放箭人发誓非因挟仇有意射杀,可由担保人十二名,加上事主本人十三人,共同起誓。
如誓词属实,其处置可与《血亲复仇律》相同,不必以命相抵。
否则,被害人身亡,则将杀人者处死,并绝其后嗣;其全部奴户、库物、牲畜,均归被害人与告密人平分;若无告密人,奴户、库物、牲畜全归受害人。
绝嗣之家,其妻室有父归其父,无父归其兄弟近亲。
如中箭人未身亡,则赔偿银五千两,交受害人与告密人平分。
若无告密人,则全归受害人。
②在藏巴汗时期制定的《十六法》中杀人命价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人分为上中下三等,其中上等又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三等;中等又分为中上、中中、中下三等;下等又分为下上、下中、下下三等。
①徐澄清/《关于“赔命价”“赔血价”问题的法律思考和立法建议》载《人大研究》,1999年第8期上上是至高无上的,命价无法赔偿;上中是有三百以上仆从的头领、政府宗本、寺院堪布等,彼等命价值金三百至四百两;上下是扎仓之活佛、比丘、政府仲科及有一百名仆从的官员等,彼等命价值金二百两;……;下下是指流浪汉、铁匠和乞丐,彼等命价值十两至十五两。
在《十六法》的盗窃追赔律中规定:偷窃赞普之财物等罚赔原物之万倍,偷至宝之财物罚赔八十倍,偷与己同等地位人之财物罚赔七倍至八倍或八倍至九倍不等。
在杀人赔偿命价的规定中,人有等级之分,因而命价也有多寡之别。
凡上等上级的人,如王子、大活佛等,其命价金与尸体等重;下等下级的人,如工人、流浪者,其命价简直如草绳一根①。
在伤人赔偿方面也规定:凡仆人反抗主人而使主人受重伤的,应砍掉仆人的手湖脚;凡主人打伤仆人,仅延医治疗,且不赔偿损失。
《番例条款》第47条规定:“凡管束部落之头目等,抢劫物件杀伤人者,令其抵偿外,千户等罚犏牛50头,百户等罚犏牛40头,管束部落之百长等罚犏牛50头,百户等罚犏牛40头。
平人抢劫杀人命归黄泉,头人抢劫杀人,可以逍遥法外。
这里的不仅反映了以罚代刑的特征,还反映了但法律对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对等级进行了森严的规定。
四、司法制度的审判制度中的“神判”特征在人类历史的很长一段时期里,证据并非裁判的必要依据。
神明裁判制度下,对事实问题的裁判是交由神灵来完成的,司法官员的任务只不过是对神灵显现的答案予以宣示罢了②。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
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①旧西藏通用的法律(新闻背景)来源:搜狐网②试论证据裁判原则来源:%BD%AD%C3%D7%CC%F5%D7% D3/blog/item/a83191d7acb15ad8a144dfc6.html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