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收集及规范(保险公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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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案件

涉及车辆火灾(自燃)的案件还需提供: 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鉴定报告证明。
涉及诉讼、仲裁的案件还需提供: 1、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定书、裁决书、调 解书、判决书、仲裁书。 2、向第三方支付赔偿费用的赔偿证明(须由事故 处理部门签章确认)。 3、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票据。

简单的车险赔付
交强险的赔付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 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为限。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 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 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 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 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三)盗抢险资料收集


⑤机动车来历凭证是指: Ⅰ、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 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 Ⅱ、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 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 书》; Ⅲ、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 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Ⅳ、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 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Ⅴ、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 文件; Ⅵ、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 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Ⅶ、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 拨证明; Ⅷ、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 的发票。
理赔学习
一、车险赔案单证收集


(一)一般案件 所有案件索赔时均须提供以下单证材料
1.《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是单位的,要加盖公章。 2.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 3.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故 处理书、其它事故证明。 4.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以下证件原件,经保险公司验证后留存 复印件:保险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肇事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 证》和身体回执单。 5.领取赔款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和证件,经保险公司验证后留存复 印件: 被保险人是自然人,本人领取赔款时,须提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经 保险公司验证后留存复印件。 非被保险人本人领取赔款,或被保险人非自然人的,领取赔款时须提 供:领取赔款授权书(单位盖章)、被授权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 员身份证明和可疑交易审核登记表,如损失超过一万,需填写客户信 息问询表。
案例二

【 车辆损失险,部分损失,同等责任】 出租车A在我司按100000元投保了营运车辆 损失险,投保时新车购置价为100000元。 在保险期限内与出租车B发生碰撞,造成双 方车损的事故,经交警裁定,双方分别负 事故同等责任。A车损失4000元,B车损失 3000元,无残值,计算A车车损险赔款。
(二)涉及车辆及财产损失

涉及车辆损失还需提供: 车辆修理的正式发票(即“汽车维修业专用发 票”)、修理材料清单、结算清单。 涉及财产损失还需提供: 设备总体造价及损失程度证明、设备恢复的工程 预算、财产损失清单、购置、修复受损财产的有 关费用单据。

(三)盗抢险资料收集
被保险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有: ①被保险人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权益转让书》内容填写, 字迹要清晰,权益转让金额为保险公司的实际赔款金额, 被保险人签章处应加盖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章; 属家庭用车被保险人(车主)填写的《权益转让书》上, 应有被保险人(车主)正确的身份证号码和签章以及详实 的联系地址、电话,便于车辆破案后的追偿和返还工作。 ②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 ③机动车行驶证; ④机动车登记证书
部分损失
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第三方强制险赔款 〈车损部分〉及免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本 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Ⅰ、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 赔款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强制险赔款〈车损部分〉-残值) ×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Ⅱ、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赔款 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强制险赔款〈车损部分〉-残值) ×(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 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条款
项目 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 无法找到第三者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行协商 处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 非约定行驶区域出险的 非指定驾驶员使用出险的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导致事 故发生的 同一年度内发生多次保险事 故的
机 车 第 者 险
动 辆 三 保
营 用 车 失 险
业 汽 损 保
非 营 业 用 汽 车 损 失 保险
家 庭 自 用 汽 车 损 失 保险
特 种 车 辆 损 失 保险
拖 拉 机 摩 托 车 损 失 保险
事 故 责 任
20% 15% 10% 5%
15% 10% 8% 5% 30% 20%
15% 10% 8% 5% 30% 20%
增 加 10%
15% 10% 8% 5% 30% 20%
根据案情确定: 事故责任比例为100% 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车损险赔款=(实际修复费用-强制险赔款〈车损部分〉 -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 (1-免赔率之和) =5000×(80000/100000) × 100%×(1-15%) -500 = 2900元 不计免赔 =5000×(80000/100000) × 100%×15% =600元 本车在我司理赔共计可理赔金额为3500元
案例一

【 车辆损失险,全部损失,全部责任】 一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车辆,在同一保险 期限内发生第三次事故,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 税)10万元,保额10万元,出险时实际价值5万元, 事故不涉及第三方车辆,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依据条款规定承担15%的免赔率,约定免赔额500 元,同时由于第三次出险,增加5%免赔率。车辆 修理费用6万元,残值100元。则车辆损失险赔款 为多少?
核定修理费用=60000〉50000(出险时实际价值), 应按全损计算赔偿。 车损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 偿金额)× 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50000) ×100% ×[1-5%)]-500 =39500(元) M=7500 注:修理费用大于出险实际价值时,我们按照全损 处理
简单商业险案件处理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 ⑴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 依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车辆的损失金额超出《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赔偿部分(以下简称交强险车损部分)的赔款。 ⑵责任比例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事故责任比例: ①保险车辆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责任比例为70%; ②保险车辆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责任比例为50%; ③保险车辆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责任比例为30%。 ⑶有关免赔率的规定:(按家庭、营业、非营业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 定确定)

根据案情确定: 事故责任比例为50% 事故责任免赔率为8% 交强险赔款为2000元 车损险赔款=(实际修复费用-强制险赔款〈车损 部分〉-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 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 =(4000元-2000元-0元)×50%× (1-8%) = 920元
案例三

【 车辆损失险,全部损失,全部责任】 家用车A在我司按80000元投保了车辆损失 险,投保时新车购置价为100000元,并投 保不计免赔及500元可选免赔额。在保险期 限内发生单方事故,造成标的车损的事故, A车损失5000元,无残值,计算A车在我司 可理赔多少元。
Ⅰ、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出险当时实际价值扣除第三方强制 险赔付〈车损部分〉,高于保险金额的,赔款计算公式为: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绝 对免赔额

Ⅱ、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出险当时实际价值扣除 第三方强制险赔付〈车损部分〉,低于保险金额的,赔款 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价值-强制险赔款〈车损部分〉-残值)× 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注:出险当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即按保险事故发生时 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税〉) 减去该车已使用月数折旧后确定。折旧率计算方法和标准 参见各条款承保部分说明。
增 加 10% 增 加 10%
20% 15% 10% 5% 20%
10% 8% 5% 3% 10%
增 加 10% 增 加 10% 增 加 10%
增 加 10%
增 加 10%
增加5 %
不承担 责任
从第三次 开始增加 5%
增加5 %
不承担 责任
赔款计算方法:
①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在保险事故中发生整体损毁、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或修复 费用基本接近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形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三)盗抢险资料收集

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 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
⑦ 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 案证明
(四)涉及人身伤、残、亡案件资 料收集


1、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报销凭证(须附处方及 治疗、用药明细单据),住院的提供住院期间用药清单、住院病历档 案、出院通知书(出院小结)、需要护理人员证明。 2、伤、残、亡人员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 应提交纳税证明)。 3、护理人员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应提交 纳税证明)。 4、残者须提供法医伤残鉴定书、亡者须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户籍注销证明。 5、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派出所出具的受害者家庭情况证明、户 口、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6、交通费报销凭证、住宿费报销凭证。 7、参加事故处理人员工资证明(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应提交纳税证 明)。 8、赔偿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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