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有哪些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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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有哪些分类

理论上有多种分类方法,其中重要的有按部门来划分,分为七大部门法,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社会和环境保护法。

提问人的追问 2010-01-17 10:23

那作为一个普通事业单位的工人,为了保障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应该看哪部法律

回答人的补充 2010-01-17 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29件)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9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2006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37.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二)民法商法(3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006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三)行政法(79件)

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

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004年修正)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999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2007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2008年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年修订)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2007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2000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

2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1994年修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200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订)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2000年修正)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2002年修订)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2007年修订)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2007年修正)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订)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2001年修正、2007年修订)

4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4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5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5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5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5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5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5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60.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为现名称)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6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6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6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6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6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70.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7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2007年修正)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7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

7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

76.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7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7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79.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四)经济法(54件)

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2005年修正、2007年两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1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2006年修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2007年修订)

3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2007年修订)

4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47.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2006年修正)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5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五)社会法(17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

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2006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2005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六)刑法(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1997年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1996年修正)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2007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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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7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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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0

法律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宪法、民事法、商事法、刑事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国际法八大领域,在这八大领域中,又包括各个具体的部门法,如民事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这里不能一一列举。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宪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警车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一)名词解释 1、治安管理主要是:必须通过现行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依靠各种先进设备与工具,防止和终止任何危及或影响物业管理辖区内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与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因素,比如电线短路、煤气泄漏、电梯关人、水管破裂、火警、偷盗、滋扰以及噪声等、还有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流氓活动以及各种破坏活动的预防与阻止,确保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人身不受伤害,财务不受损失,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2、正当防卫的定义: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行为。 3、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3)、防卫的目的必须正当;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又不造成应有的损害。) 4、防卫过当的定义: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5、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应当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6、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 7、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当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可以责令受益

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变化和发展

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变化和发展 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经历了最近一个世纪复杂、曲折的过程,已经获得了可喜的发展。基于这一总的原则,现特就管见所及,对我国法律思想的发展,试作如下六个阶段的划分: 第一,萌生时期。这个时期一般认定为原始社会末期分别以黄帝、蚩尤等为部落联盟首领的传说时代。根据有关历史文献所载传说与考古所获资料印证,当时,在古老的神祗观念和部落意识的支配下,随着部落联盟的出现和适应军事征战与维护传统祭祀的需要,逐渐萌生了具有一定强制力、甚至包括某些处罚方式在内的社会行为规范。这种原始的社会行为规范逐渐形成习惯,为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神判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准备了条件。 第二,形成时期。约当公元前二十一世纪至公元前770年属于奴隶社会的夏、商、西周时期。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是利用君主“受命于天”的神权思想和以“亲亲”、“尊尊”为指导的宗法、等级原则作为统治工具,此后随着阶级斗争的激化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的出现,在法律上即以这两种思想为主宰,神化当时的阶级统治,把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美化为神的意志,把对战俘、奴隶和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人的

惩罚神化为“天讨”、“天罚”,从而形成了后人所称的神判法或神权法。到了西周,神权思想开始动摇,著名政治家周公姬旦汲取商代末年统治者暴虐无道遭致覆亡的教训,强调“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倡为“礼制”,在法律方面采取“明德慎罚”的方针和德刑并用、反对滥刑、乱罚乱杀等一系列明智的政策,于是开始形成了中国法律史上由野蛮走向文明初期的法律思想。 第三,争鸣时期。约当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221年属于东周的春秋、战国时期,亦即公认的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提高,奴隶起义和国人暴动的不断兴起,出现了“礼崩乐坏”,政治权力下移,诸侯异政,学术思想上异彩纷呈的“百家争鸣”的局面。在法律思想方面,以儒、墨、道、法四家为代表的各家各派各抒己见,纷纷就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与时代需求、社会经济、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乃至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等等基本问题,发表见解,其中很多都超越前人,大大丰富了古代中国以至世界法学的内容。这些学派,通过自由的学术讨论,共同铸造了中国历史上一个光学灿料的百家争鸣的时代。 第四,定型时期。这个时期是指自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时起至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为止的整个封建时期。这两千多年又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从秦统一中国,经两汉、

法律法规大全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二、国家机构组织法 三、选举法 四、特别法 五、专门法 六、权益保护法 七、立法及其他 第二部分行政法编 一、内务行政、司法 二、监察、人事 三、民政 四、宗教 五、档案、保密 六、教育 七、科学技术 八、文化、传播 九、医药、卫生 十、工商行政管理 十一、国有资产 十二、物价 十三、交通、通讯 十四、电力、机电 十五、计量、标准 十六、海关 十七、出入境进出口管理 第三部分经济法编 一、公司、企业 二、财政、税收 三、统计、会计、审计 四、金融、证券 五、土地管理、城建工程 六、农林、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七、对外贸易 八、反不当竞争法、反倾销、反补贴 九、法律责任 十、劳动 一、综合

二、合同 三、婚烟、家庭 四、收养、扶养、抚养 五、继承 六、房地产 七、债务 八、名誉权、肖像权 九、知识产权 十、损害赔偿 十一、民事责任 十二、法律适用 第五部分刑法编 一、总类 二、刑事责任的适用 三、刑罚的适用 四、赃款赃物处理 第六部分程序法编 一、总类 二、行政诉讼程序 三、民事诉讼程序 四、海事诉讼程序[1] 编辑本段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者) 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15版 (2011年4月1日) 精装: 7128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9787801071187 条形码: 9787801071187 产品尺寸及重量: 37.4 x 26.8 x 19.2 cm ; 13 Kg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套装共12册)》主要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 目录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 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与法规分类模拟题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九)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与法规分类模拟题环境影响评价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九) 单项选择题 (每题的备选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 某项目需要在M市N县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钻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钻探前应当______。 A.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B.报M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C.征得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同意 D.征得M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答案:D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 某省一大型水库建设工程选址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对其实施原址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下列对该文物实施保护的做法中,正确的是______。 A.报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其拆除 B.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将其迁移异地保护 C.由该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将其拆除

D.由该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进行迁移保护 答案:D [解答] 此题内容为高频考点。在2010年的不定项选择题中也有此考点题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A和C应排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保护需国务院批准。 3. 国家重点铁路工程选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此不可移动文物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B.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经国务院批准拆除 C.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迁移 D.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拆除 答案:A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所称的“防护林”不包括______。 A.水土保持林 B.环境保护林 C.水源涵养林 D.行道树等护路林 答案:B [解答] 环境保护林为特种保护林。 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属于“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森林的是______。

整理中国所有法律法规大全_法律法规一览表

法律法规一览表 填表人:填表单位:

注:每个依据一张表,如涉及多个法条的需要逐一列出法条名称和法条详情附件3

(一)必读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五百二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1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同日公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35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九十五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 9、《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 (二)参考书目 1、《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刘家兴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3月重排本 2、《民事诉讼法原理》江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柴发邦主编法律出版社 1992年版 4、《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5、《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 6、《新中国民事程序理论与适用》刘家兴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7年版 7、《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初论》沈达明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2)同 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依据《立法法》第78 条规定和宪法是国 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79 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座谈会纪要》对新旧冲突的解决明确了这样一个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第三,对于特别冲突,通常适用特别法规范优于普通法规范的规则。适用此原则时又会遇到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怎么办?依照《立法法》第85 条之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规范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属于法律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属于行政法规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请制定机关裁决。 法律制定程序 即立法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各种规范性

[精编]投行法律法规规章大全

投行法律法规规章大 全

特别提示:部分法规已经被废止或者部分内容被取代,为了各方面的使用需要,本法规列表仍然收录,但在目录中予以说明,请谨慎使用。 为了方便使用,特提请您使用网页浏览器所附带的“搜索”、“查找”等功能对本法规列表进行检索。 欢迎补充提供本站没有收录的投行相关文件,并对错漏之处提出指正(请致电邮:shenchunhui@https://www.360docs.net/doc/539894593.html,) 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7月10日发行监管函[2008]142号)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30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7日)、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7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8日上证上字〔2008〕59号)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9号)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8号)

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9日)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2008年5月22日财会[2008]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5月20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0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0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5月16日国税发〔2008〕5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8年5月16日)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依据《立法法》第78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座谈会纪要》对新旧冲突的解决明确了这样一个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第三,对于特别冲突,通常适用特别法规范优于普通法规范的规则。适用此原则时又会遇到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怎么办?依照《立法法》第85条之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规范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

2017环境法律法规大全

NO 法律法规大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 5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 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修正) 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 8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2009) 9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2010)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 11 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2010) 12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 13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2016) 14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18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 19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 20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2010) 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1996) 22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2003) 23 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10) 24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 25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 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2015) 27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 28 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2004) 29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014) 30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2012) 31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 32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33 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 34 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 35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 36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37 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 38 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 39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

中国法制史 (2)

中国法制史 课程代码:LAW 101 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 英文名称:The Legal History in China 课程性质:本学院必修,其他学院选修 学分课时:3学分,54课时 主讲教师:李俊教授 所属院系:法学院法学基础理论系 办公室:宁远楼704 电话:64493003 邮箱:lijun665@https://www.360docs.net/doc/539894593.html, 教学对象:法学院一年级本科生,其他学院各年级本科生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课堂讨论为辅,师生互动 考核方式:平时成绩依参与课堂讨论的情况、出勤情况等评定 期中考试,开卷考试 期末考试,闭卷考试,笔试 其中平时及期中成绩占30%,期末考试占70%。 出勤要求:整个学期缺勤超过5次者不得参加考试 使用教材:李俊、刘夕海编著《中国法制史》,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2004年9月版 参考书目:1、《论语》(学而、为政、八佾)等篇; 2、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名例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课程简介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发生、发展、演变的过程、特点、本质及其规律性的学科。它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也是国家教育部确定的全国法学学科本科学生14门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 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文明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同样,中华法制文明也具有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等特点,其影响曾远及相邻东亚各国,因此被称为“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今天,学习中国法制史,其主要价值在于:总结中国法制历史的经验教训,为现实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认识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加深我们对于中国法制建设国情的把握;同时,学习中国法制史将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其法学知识结构,提高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教学内容 导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部分主要对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特点和意义进行讲解,同时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学习方法、学习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介绍,使学生对中国法制史课程有一个宏观的基本了解,为进入具体问题的学习作好铺垫。 1、中国法制史学科特点和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 2、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方法。 【教学时数】3课时 第一讲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夏、商、周法律制度的发展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讲主要介绍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途径和影响,夏商法制概况以及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目的是让同学们了解中国法制发展源头的不同特征及其原因,为把握中国法律的后期发展奠定基础。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我国法律的分类

法的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将法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法的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是多元的,比如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范围不同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等等。法的分类不仅有绝对性,也有相对性。在按照某一标准划分的类别之间,存在质的规定,不可互相置换。如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但当它们被从另一标准看待时,则可能有其他意义上的类别归属,比如民法,就同时兼有国内法、普通法、一般法、实体法和成文法5种性质。并且,即使是按统一标准分出的不同的法的类别,也会因各自所处参照关系的不同,呈现出某种相对性。 就我国来说,近些年来,我国的立法速度加快,并且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根据法的效力等级的不同,我国法律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解释等。 1.宪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力的分工等根本性的问题宪法是母法,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地位和效力,制定主体和制定、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有更为严格、复杂的程序要求。而宪法以外的法律,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某些社会关系,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以根本法为效力依据,制定程序也没有宪法那样严格和复杂。比如《宪法》第三章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在我国,宪法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最新一次修正是在2004年。在我国,宪法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一般法律。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旨在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最基本的问题,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等;而基本法律以外的一般法律则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旨在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法律,如《著作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我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一般法律在效力上是有差别的,前者高于后者,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此外,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其他决议和决定,若其中含有规范性内容,则也属于法源的范畴,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就效力而言,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汇编)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62年,弹指一挥间,但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我国的基本法律有哪些种类

我国的基本法律有哪些种类 对法律种类的划分,可以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如: 从法律的文字表现形式方面划分,一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方面划分,可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 从法律制定的主体方面划分,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从法律的内容方面划分,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等。 对于们打官司的人来说,对法律可以这样来划分: 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 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除了母法--宪法之外,们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大部门。 即:(1)刑事;(2)民事;(3)经济;(4)行政。 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据自己所打的官司,侧重学习其中的一个部门法律、法规。 (1)刑事方面。它又分两类, 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等。如:刑法、惩法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等。 (2)民事方面。它也分两类, 一类是实体法,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等等,以及有关的补充规定。 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也包括各种有关的补充规定、暂行规定等。 (3)经济方面。实体法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

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获悉,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重点放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 法律上,共审议了27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20件,向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迈出重要步伐。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表决,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标志性事件,不仅意味着自2006年的第一天起,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被依法取消,还意味着免征农业税的支农惠农政策由此上升为国家法律,数亿农民吃了下“定心丸”。 在城市,一场“个税听证会”在去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充分听取民意,举行了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并最终根据民意,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在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纳税负担的同时,要求有关方面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经济立法方面,特别是在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时,非常注意立法的针对性。大幅下调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放活”的精神,希望以立法形式支持、鼓励人们的创业热情。证券法的修改则十分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等“弱小者”的利益,强化对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诚信要求,回应了广大股民的呼声。 尊重百姓权利、防止权力滥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年来立法工作的显著特点。其中,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把“男女平等”确定为基本国策,并提出要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在赋予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必要权力的同时,十分注意对权力的行使加以严格的规范,防止公安机关和警察滥用职权损害百姓合法权益。 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表明了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保证了香港基本法的正确实施,保证了新的行政长官选举工作如期顺利进行。 除通过的法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年来审议了物权法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等,并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为这些法律的最终出台奠定了良好基础。

(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

经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1.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1) (2002.6.29公布)(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4) (2007.8.30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10) (2008.10.28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17) <1980.8.26 公布)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17) 2.财政 (1)财政、财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 (1994.3.2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6) (1995.11.2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2) (2002.6.29公布) (2)会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0) (1985.1.21公布l993.12.29修正l999.10.31修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46) (2000.6.21公布)(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50) (1993.10.31公布) 3.税务 (1)所得税

法 (55) (1980.9.10公布l993.10.31第一次修正1999.8.30第二次修正2005.10.27第三 次修正2007.6.29第四次修正2007.12.29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8) (1994.1.28公布2005.12.19第一次修订2008.2.18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62)(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 (2007.3.16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7) (2007.12.6公布) (2)流转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79) (1993.12.29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80)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82)(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84)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订) (3)财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86) (1988.9.27公布2006.12.31第一次修订2011.1.8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87) (1986.9.15公布2011.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87) (1993.12.13公布2011.1.8修订)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与法规分类模拟5

[模拟]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与法规分类模拟5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的要求不包括______。 A.应加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力度 B.开展地表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示范 C.禁止在可能造成生态严重失衡的地方进行围填海活动 D.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强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 参考答案:B 第2题: 某森林公园60%的面积位于甲省、40%的面积位于邻省乙省,按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规定,该森林公园应建立______生态功能保护区。 A.省级 B.省际 C.国家级 D.地(市)级 参考答案:C 跨省域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跨地(市)和县(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省级和地(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 第3题: 2006年,某环评单位编制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产业结构调整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是______。 A.国务院《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 B.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 C.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 D.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 参考答案:A

第4题: 为了防止地表水污染,以下属于《水污染防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是______。 A.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 B.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 C.向水体排放、倾倒城市垃圾 D.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参考答案:C 第5题: 某运输油品的船舶,航行途中发生漏油并造成水污染事故,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应当______接受调查处理。 A.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B.向就近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C.向就近的航政管理机构报告 D.向就近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参考答案:A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6题: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下列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适用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的水质是______。 A.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的水质 B.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 C.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 D.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 参考答案:B 第7题: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可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 ______。 A.准保护区 B.一级保护区 C.二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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