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四)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概述为了保证畜禽养殖的安全、健康和质量,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十分关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管理规定。
新饲料管理规定新饲料的定义新饲料是指经过加工、改良、压缩等改变处理的饲料。
新饲料的分类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等。
新饲料的管理要求生产企业要负责生产企业应该根据官方监督规定,确定新饲料的适用对象、用途、成分和制造工艺,并向畜禽养殖企业负责提供质量保证及销售服务。
新饲料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根据不同的畜禽种类,新饲料的营养成分要求不同,因此新饲料企业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配方体系,确保新饲料中营养成分的含量和成分比例符合畜禽养殖的需求。
畜禽养殖企业要认真选择新饲料畜禽养殖企业应当认真选择新饲料,不得盲目追求新品种的饲料以及过于廉价的饲料。
同时,应当根据畜禽的生产情况、饲料的适用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并遵循合理饲喂的原则。
新饲料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规定新饲料的质量安全要求是生产企业必须遵循的首要规定。
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保持生产场所的卫生清洁,控制添加剂的使用量和质量,同时避免生产过程中出现污染和处理不当的情况。
新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新饲料添加剂的定义新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了提高饲料品质和效果,而在加工制造过程中添加的化学物质。
新饲料添加剂管理的要求添加剂必须经过审核才能使用国家规定不得使用未经审核或者非法添加的添加剂。
新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申请国家审核,严格按照审核标准进行生产和使用。
添加剂的使用必须在允许范围内新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必须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超过允许范围。
同时,对于添加剂的使用,也应当根据畜禽种类、生长阶段、生产环境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避免造成负面影响。
添加剂应当有正确的标签和说明在新饲料添加剂生产和包装过程中,应当保证标签和说明的真实、准确和清晰。
同时,生产企业也应当在使用过程中按照标签和说明进行使用。
定期检测和监控对于新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企业应当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监控,检查饲料中添加剂的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自2022年1月21日起修改。
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14日第1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8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报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签发的进出口许可审批表抄送农业农村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等部门。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
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作出修改将第四十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受性 评 价报告 、 理学 安全 评 价报 告 、 毒 代谢 和 残 留评 价 报 告 等 ) 申请新 饲 料 添 加剂 审定 的 , 应 当提 供 ; 还
该 新饲 料添加 剂在 养殖 产 品中 的残 留可 能对 人体 健
康 造成 影 响的分 析评 价报 告 :
( ) 签 式样 、 装要 求 、 存 条 件 、 质 期 和 八 标 包 贮 保
( ) 业 部指 定 的试验 机 构 出具 的产 品有 效性 七 农
评价 试验 报告 、 全性评 价 试验 报 告 ( 括 靶 动物 耐 安 包
3年 未投 入生 产 . 他企 业 申请 生 产 的 : 其 ( ) 业部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 五 农
第四条 研 制新 饲 料 、 饲 料添 加 剂 . 当遵 循 新 应 科学 、 全 、 安 有效 、 环保 的原 则 , 证 新饲 料 、 饲 料 保 新 添加 剂 的质量 安全 第五 条 定。 农业 部 负责 新饲 料 、新饲 料 添加 剂 审
6
湖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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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2拒 本 办法 自 2 1 0 2年 7月 1日起 施
物质 微量元 素 与载体 和 ( ) 释剂按 一 定 比例配 制 或 稀 的 均匀混 合物 .其 中矿物 质微 量元 素含 量 能够满 足
第二十六条
行 。 业部 1 9 农 9 9年 1 2月 9日发布 的《 料添加 剂 和 饲
用 职权 、 忽职守 、 玩 徇私舞 弊 的 , 法 给予 处分 ; 成量 复核 报 告和 复核 意 见报 评 工 作 的相关 人员 .不履行 本 办法 规定 的职责 或者 滥
犯罪的.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 第 二 十二条 申请人 隐 瞒有关 情 况或 者提 供 虚 假材 料 申请新 饲料 、 饲料 添加 剂 审定 的 , 业 部不 新 农 予 受理 或者 不予许 可 , 并给 予警 告 : 申请 人 在 1年 内 不得 再 次 申请 新 饲料 、 饲料 添加 剂 审定 。 新 以欺 骗 、 赂 等不 正 当手段 取得 新 饲料 、 饲料 贿 新 添加 剂证 书 的 . 由农 业 部撤 销新 饲料 、 饲料 添 加剂 新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农牧业生产的安全和质量,进一步提高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水平,我国制定了《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对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以确保饲料安全和质量。
一、新饲料管理新饲料是指未经生产许可并不属于常规饲料的新型饲料产品。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和使用新饲料时,必须先向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产品的成分、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等相关信息。
生产新饲料的企业必须拥有合法的生产设施和技术能力,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同时,企业还需有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新饲料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
销售新饲料的商家必须持有合法的许可证,严禁销售未备案的新饲料产品。
使用新饲料的养殖场和农户要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签订合同,明确产品的使用方法和生产效果,并保持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有效联系。
在使用新饲料时,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提供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未经注册并不属于常规饲料添加剂的新型添加剂。
根据《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和使用新饲料添加剂时,都必须先向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产品的成分、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等相关信息。
生产新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必须拥有合法的生产设施和技术能力,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企业还需有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新饲料添加剂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
销售新饲料添加剂的商家必须持有合法的许可证,严禁销售未备案的新饲料添加剂。
使用新饲料添加剂的养殖场和农户要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签订合同,明确添加剂的使用方法和用量,并保持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有效联系。
在使用新饲料添加剂时,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提供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三、监督和检查为了保障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农业科技的进步,人们对于动物饲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提高饲料的质量、减少饲料的浪费、保障动物的健康,饲料添加剂的应用变得越来越广泛。
同时,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也引发了相关的管理问题。
为了规范饲料行业的管理,保障动物饲养的安全和质量,我国于2004年颁布了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一、新饲料管理新饲料是指在国家法规中未规定的种类和品种的动物饲料,包括进口的动物饲料、非法添加的饲料等。
新饲料虽然未规定,但既然要用于动物饲养,其质量必须得到保障。
因此,新饲料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1. 生产企业的资质认证为确保新饲料的质量和安全,新饲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质认证。
企业必须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产品生产、产品检验等各个环节。
企业的场地、设备、工艺、人员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原料的采购和管理新饲料的原料必须经过严格的筛选和检验。
必须从正规厂家和供应商采购有质量保证的原料。
对于原料的采购、接收、储存和配送等环节,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
3. 产品的生产和管理新饲料的生产必须按照国家的安全卫生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过程要进行监控,确保产品符合规定的成分和配方。
同时,必须做好产品的储存、包装、标识等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4. 产品检测和监管新饲料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监管。
对于新饲料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必须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规定。
同时,要对新饲料产品进行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新饲料添加剂是指用于动物饲料中的,以改善饲料品质、增加营养成分、促进生长、提高免疫力等目的的化学物质、生物制剂和微生物制剂等。
它们虽然能有效地提高动物的生产性能,但大量使用也会对动物健康和环境造成影响。
因此,新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也显得尤为重要。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农村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五)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组织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第六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特点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特点2008年11月,三聚氰胺事件后,国务院启动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条例》。
2011年11月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09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订工作历时3年,对原《条例》作出了重大修订。
新条例共51条,原条例35条,增加了16条,内容做了大量扩充。
与原《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具有以下特点:1 强化了政府的领导责任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2 明确了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为饲料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第五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3 增加了几个禁止性规定3.1 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三个目录以外的物质均为禁用,即允许以外的均为禁用)。
3.2 禁止经营用农业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3.3 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3.4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4 增加了几项制度4.1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回避制度与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研发、试验、评审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专家应当回避参与相关工作。
4.2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制度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
监测期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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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四)
第十八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自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
监测期内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提出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除外。
第十九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内的产品质量、靶动物安全和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信息,并向农业部报告。
农业部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必要时进行再评价,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从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第二十一条从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农业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由农业部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以欺骗方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2000年8月17日发布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