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体系——我国民法典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
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法

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民事纠纷也逐渐增多。
在解决这些纠纷时,民事责任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民事责任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法。
一、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典中,民事责任具有以下基本原则。
1.1 主体责任民法典规定,民事责任由民事主体承担。
即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承担民事责任。
1.2 法定责任在民法典中,对于某些特定的民事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例如,对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定责任的设立,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标准,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1.3 效果责任效果责任是指在确定民事责任时,重点考虑行为的后果。
这意味着不仅要考虑侵权行为的过程,还要考虑其对他人产生的实际影响。
因此,在判决民事责任时,法院会充分考虑行为的后果以及对他人权益的侵害程度。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和适用民事责任法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形,将民事责任分为以下几种:2.1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所承担的责任。
在民法典中,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通过过错或者故意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种类包括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防止侵权行为的禁止令等。
2.3 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是指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错误行为获得的利益,需予以返还的责任。
这是一种公平原则,旨在防止不当得利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三、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救济途径在民法典中,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救济途径主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将充分考虑事实和法律,根据相关规定来认定和确定民事责任。
民法试题推荐答案及解析

民法试题推荐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身份权C. 行政权D. 知识产权推荐答案:C解析: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身份权和知识产权等。
行政权是行政机关的权力,不属于民事权利范畴。
2. 下列行为中,哪一项构成无因管理?A. 甲将邻居的小孩送至医院B. 乙为朋友保管贵重物品C. 丙帮助朋友修理房屋D. 丁为陌生人支付医疗费用推荐答案:A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甲将邻居的小孩送至医院,是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小孩利益受损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二、多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些情形可以导致合同无效?A.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B.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C. 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D. 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推荐答案:A, B, C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均可以导致合同无效。
而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可能构成违约。
三、简答题1. 简述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推荐答案:善意取得是指在财产交易中,取得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地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人是善意的,即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2)取得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3)取得人已经完成了法定的登记或交付手续。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甲将一辆汽车卖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后甲又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现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汽车的所有权。
问题:法院应如何判决?推荐答案:法院应判决丙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

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典,对民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合理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视角出发,就民事责任的限制和免除进行探讨。
一、民事责任的限制民事责任的限制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责任的范围、程度进行限定,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了合理防卫的情况下对民事责任的限制。
当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采取必要的行为进行防卫时,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反映了个体自我保护的合法性,为当事人提供了合理的权益保护。
1.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对不可抗力导致的责任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或产生其他民事责任时,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这意味着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时,免除其可能应承担的责任。
1.3 民法典对法定债务人的责任限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仍无法避免债务履行的困难,法定债务人在法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了尽力处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
这一规定反映了当债务人已经尽力但无法实现完全履行时,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宽限和保护。
二、民事责任的免除在特定情况下,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免除进行了明确规定。
民事责任的免除可以分为合同免除责任和法定免除责任两个方面。
2.1 合同免除责任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在一定条件下约定不承担一方或双方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交易的性质、交易方式等合理约定不承担或者减轻某方责任。
这使得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可以相对自由地约定责任免除,灵活适应各种交易关系。
2.2 法定免除责任是指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某些情况下的责任免除。
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因境外刑事追诉而受到民事起诉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民法典的民事责任规定

民法典的民事责任规定民事责任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法典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也是相对全面和系统的,旨在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对民法典的民事责任规定进行深入探讨。
一、民事责任的基本概念和种类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后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责任三种基本类型。
1.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和权利,当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损失进行赔偿。
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平等主体地位下行使权利时,违反法定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3. 无因管理责任无因管理责任是指行为人在没有法定义务和约束下进行管理活动,导致他人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无因管理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主要适用于那些在公共场所、公共资源等领域提供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二、民事责任的性质和功能民事责任的性质主要表现为私权的保护,旨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同时,民事责任还具有补偿功能和预防功能。
1. 私权的保护功能民事责任的核心目的是保护个人的民事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等。
通过规定民事责任,可以塑造良好的权益保护机制,使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平等、自由、有尊严的地位。
2. 补偿功能民事责任的补偿功能是指当事人侵犯他人权益后,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给受害方。
通过补偿,可以恢复受害方原有的利益,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以达到公平和正义的目的。
3. 预防功能民事责任制度的存在,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和预防作用。
当公民和法人了解到违法行为将会被追究民事责任时,会更加谨慎行事,遵守法律规定,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民法典》第176_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评注

三、民法中“责任”等术语的用法及其立法纯化
本 条 最 为 核 心 之 问 题 有 二:一 是 民 事 责 任 的 概 念,二 是 民 事 责 任 与 民 事 义 务 的 关 系。但 由 于“ 责 任”“民事责任”等术语具有极其丰富的含义,甚至承载多种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有必要先行探究相关 术语的语言用法,具体包括教义学(学术用语)和实证法(立法用语)两个方面。应予指明的是,语言用法 与概念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下文所作只是一种基于合目的性之大致划分,以便初步界定本条所使 用的“民事责任”之最基本意义空间。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一、规范要旨
【1】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确切地说,其规范内容并不限于民事责任本身,毋宁还扩及民 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关系。然而,本条并未对二者予以严格的概念界定,而。此处所涉核心问题便在于,何为民事责任?其与民事义务的关 系如何?民事义务与责任的产生依据为何?以及,本条究竟具有何种规范功能?
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界定与承担

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界定与承担一、引言民法典是一部涵盖民事法律的综合性法规,对于民事责任的界定和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界定、民事主体的责任承担以及违约责任的规定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二、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民事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因此,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界定是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将责任作为承担的法律后果的一种体现。
根据不同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民法典将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以及其他特别规定的责任。
三、民事主体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承担依法发生的民事责任。
对于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承担规则,如其在民事活动中违反约束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承担责任。
四、违约责任的规定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八章《债权人行为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第九章《债务人履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两个章节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违约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对于违约责任的计算和承担方式,民法典也提供了相应的规定,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五、其他特别规定的责任民法典中还对一些特殊的责任类型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例如,对于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了数据提供者、数据处理者和第三方的责任承担规则。
此外,民法典还对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领域的责任承担作出了相应的界定和规定。
这些特别规定的责任是民法典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所形成的一种补充和完善。
六、结论通过对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界定与承担的论述,可以看出民法典是对当事人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规范和约束的重要法律工具。
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界定明确了责任的基本原则和范围,同时对民事主体的责任承担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魏振瀛前言:问题的提出与思考进路近年来,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1]民法学界对民法典的体系及有关理论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些问题争论很激烈。
其中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关于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行为的立法设计问题,争论的焦点是要不要建立新的请求权体系和新的民事责任体系。
关于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问题,笔者已有专题论文,[2]本文主要讨论我国民法典的请求权体系。
新的请求权体系是和新的民事责任体系相互关联的,因此讲请求权就必然会涉及民事责任问题。
关于物权请求权问题争论的焦点是: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是否应当规定物权请求权制度。
笔者主张不规定物权请求权,而以侵权责任形式对物权加以保护,因为民法通则已经将返还原物、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在民法典中继续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不仅可以使民法典体系达到和谐一致,而且在实践上也有优越性。
关于侵权行为问题争论的焦点是:未来我国民法典是否应当继受传统民法上侵权之债的概念和体系。
笔者认为不必继受,因为随着民事权利特别是人格权的发展,侵害民事权利的方式也增多了,与之相适应的是需要增加侵权责任形式。
在民法典上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形式之后,侵权行为之债就容纳不了多种侵权责任形式,应当将传统的侵权行为之债变革为侵权责任。
这一思路并不是否定德国民法典体现的请求权理论。
请求权理论是科学的,值得我们借鉴,但不必照搬德国民法典的请求权体系,而应在继受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和变革。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民法典中不规定物权请求权,新的请求权体系区分原权利的请求权与救济权的请求权。
属于原权利的请求权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
属于救济权的请求权基本有两类:一类是基于违反债的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另一类是基于侵权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即物权和人格权等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和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中,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的侵权行为编中,加上总则编的有关规定,构成未来我国民法典的请求权体系。
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

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事纷争与日俱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规范和明确民事责任的范围和责任主体,我国于2021年正式实施了新一部民法典,其中详细规定了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
本文旨在探讨新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和意义。
一、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离不开一些基本原则的指导。
首先,民事责任的设立遵循的是行为人主体负责原则,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次,民事责任应当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从而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最后,民事责任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即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度才能形成民事责任。
这些原则的确立为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提供了基础和指导。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在种类和适用范围上进行了详细界定。
首先,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特殊责任。
其中,侵权责任指行为人因过失或故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责任则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他特殊责任包括相对人责任、监护责任、产品责任等。
其次,在适用范围上,民事责任依据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分为故意责任、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
故意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过失责任则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过失责任是指行为人在不具备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因特定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主体和补偿方式民事责任的主体是指能够承担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对于民事责任的补偿方式,新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选择。
首先,损害赔偿是最常见的一种补偿方式,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其次,还可以采取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抚慰感情等方式来实施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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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体系——我国民法典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一、民事责任的立法例及其发展-责任与债从融合到分离研究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体系,需要研究民事责任的立法例,把握其脉络,才能了解其发展趋势。
民法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体系包括其民事责任体系,主要受罗马法的影响。
因此,首先需要从罗马法的民事责任体系讲起。
在罗马法上,责任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它是与债的概念融合在一起的。
“债权、债务、债之关系,夫此三种不同之名词,拉丁文均作‘obligatio’”。
(注:陈朝璧:《罗马法原理(上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44年发行,页123.)债,在罗马法上有时是指法律关系。
债是“当事人之一方依法得请求他方为一定给付之法律关系也。
”(注:陈朝璧:《罗马法原理(上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44年发行,页123.)有时是指履行义务的法锁。
“优帝法典所述之定义曰:‘债者,依国法而应负担履行义务之法锁也。
’”(注:丘汉平:《罗马法》,会文堂新记书局1937年版,页604.)“有时(至少在优士丁尼法的文献中)还指权利人享有的权利。
”(注:彼德罗。
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页283.)学者在论述罗马法时,也是从不同的角度讲债的。
有时将债务与责任混用,例如说:“债之关系有两方面:一方面系要求对造履行约定或法定之义务,他方面系向对造尽履行之责任。
”(注:丘汉平:《罗马法》,会文堂新记书局1937年版,页604.)有时将权利与责任相对比而言。
例如说:“侵权云者,谓对于个人法益受侵害而发生损害赔偿之权利也。
衡之罗马法例,权利之侵害有可以回复者,有不能回复者。
其可以回复者,则为契约上之请求权;其不能回复者,则发生赔偿之责任。
”(注:丘汉平:《罗马法》,会文堂新记书局1937年版,页708.)“在昔罗马法,债务与责任合而成为债务之观念,责任常随债务而生,二者有不可分离之关系。
”(注: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版,页3.)在罗马法上,责任体现在债的效力之中,体现为“债受法律保护。
债务人如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履行或赔偿损失。
”(注: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页629.)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将责任与债务两个概念区别开了,但是,各国规定有所不同。
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一切作为或不作为之债,在债务人不履行之场合,均引起损害赔偿。
”(注:这里依据由罗结珍翻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的《法国民法典》。
由李浩培等翻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的《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的译文是:“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形,转变为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国民法典把义务、债务与责任作了区分。
但是,并未作严格的区分。
例如,该法第1382条规定侵权行为的后果是负“赔偿之责任”。
第1370条第4款却明文规定侵权行为属于“由于债务人本人而发生的债”。
德国民法典第2编第1章第1节的题目是“给付义务”。
其中第242条规定:“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第249条前段规定:“负损害赔偿义务的人,应回复损害发生前的原状。
”第276条第1款前段规定:“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第280条第1款规定:“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给付不能时,债务人应对债权人因不履行而产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值得研究的是,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不同,没有将损害赔偿明确认定为责任,而是有时将损害赔偿认定为义务,有时将损害赔偿认定为责任。
从立法例考察,德国民法典“设有损害赔偿之债之一般规定(249-255条),盖损害赔偿之债,不仅可由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发生,此外依法律之规定及当事人之法律行为亦均可发生,自应设有一般性之规定,以资适用。
”(注: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印行,1978年版,页282.)在上述立法例中,责任与债务经常相混。
郑玉波先生对此作了鲜明的解释。
他说:民事责任之意义,得分为二:第一种意义,“民事责任乃某人对于他人之权利或利益,不法的加以侵害,而应受民事上之制裁也。
”这种“民事责任乃债务(损害赔偿债务)之成立的因,亦即‘责任为因,债务(损害赔偿债务)为果。
”第二种意义,“民事责任乃债务人就其债务,应以其财产为之担保之谓。
此种民事责任乃债务成立之后之结果,亦即’债务为因,责任为果‘”。
“民法上所谓之’债务之一般担保‘,即指此种意义之民事责任而言。
在现行民法中,以有债务即有此种民事责任为原则,故债务与责任两者,常混而为一,互相代用”。
(注: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一),台湾永裕印刷公司1983年版,页113-114.)在责任与债的关系上,日本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相同的是,设债编总则。
不同的是,没有设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而与法国民法典一样,将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分别规定。
日本民法典第3编债权共5章,其中第5章是侵权行为。
由此可见,日本民法典与法、德两国民法典的共同点是将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视为债,对责任与债未作严格的划分。
以上是民法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关于责任与债的立法体系的三种基本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1964年颁布的苏俄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该法典有3编债权共27章(第15-42章),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关于债的一般原则(第15-20章),第二部分债的种类(第21-42章)。
第19章题目是违反债的责任,专章对违反债的责任作了规定,突出了责任的地位。
第40章是因致人损害而发生的债。
该法第444条规定:“对公民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对组织造成的损害,都应当由造成损害的人全部赔偿。
”该章其他各条均从不同的角度规定损害赔偿问题。
该法与其他各国民法典不同的是,不用“侵权行为”,而用“因致人损害而发生的债”。
它的特点是不笼统地规定侵权行为之债,而直接规定侵权行为的后果即损害赔偿之债。
该法将因致人损害而发生的债,作为债的分则中的一章,即认定因致人损害而发生的责任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这与其他国家民法典将侵权行为认定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大体相同。
1994年和1995年先后颁布的俄罗斯民法典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包括了债的全部规定,保持了原苏俄民法典将违反债的责任及因致人损害而发生的债独立成章的特点。
我国至今尚未颁布民法典,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是我国重要的民事一般法。
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民事责任独立成章(第6章),将责任与债分离。
该章分四节,即一般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995年颁布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3编规定民事义务与民事合同。
该编第1章是总的规定,其中第3节是民事责任,内容是规定“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该编第5章是合同外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第609条规定:“任何人故意或过失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名誉、人格、威信、财产及其它合法权利、利益,侵犯法人及其它主体的名誉、威信、财产并引起损害时,必须赔偿损失。
”该编规定的“民事义务”的定义在第285条作了规定:“民事义务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一个或数个主体(称为义务人)必须为了另一个主体或另一些主体(称为权利人)的利益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
”由此可见,这里讲的“义务”,与其它各国民法典中的“债务”的含义相同。
该法明确使用“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而不用“损害赔偿义务”的概念。
该法与民法通则的相同点是,一是将责任与义务(债务)区分开了,二是对民事责任有独立的规定(独立成节,而不是成章)。
不同之点是越南民法典用“义务”而不用“债务”的概念。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以法国、德国、日本三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种立法例,关于责任与债的关系的规定在体系上的共同点,是对责任与债作了区分,明确提出了责任的概念。
同时,又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产生债务,这就说明该三国民法典对责任与债务未作严格的区分。
在体系上的区别是德、日两国民法典都设有债的通则,法国民法典没有统一的债的通则,而是设契约或约定之债的一般规定(第3卷第3编),与之相并列的是非经约定而发生的债(第3卷第4编)。
这样规定表明非经约定而发生的债,不适用契约或约定之债的一般规定。
从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开始,进一步突出了责任的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独立成章,从整体上突出了民事责任的地位,并将民事责任与债作了区分,形成了另一种民事责任体系。
从立法例考察说明责任与债的概念由不分到区别,责任与债的关系由融合到分离,是个合理的发展过程。
二、民事责任的本质及其与民事义务的区别-民事责任都能转化为债吗?(一)民事责任的本质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探讨民事责任的本质,需要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以及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本质讲起。
关于权利、义务、责任的概念与本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此本文不作详论,仅就与民事责任的本质有关者作简要论述。
法理学上对权利的释义有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尺度说、选择说、手段说等多种学说。
有学者认为,权利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页103.)有学者认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86.)上述两个关于权利的释义强调权利是一种手段,这种手段要达到的目的是使权利人获得利益。
由此可见,权利的本质是利益。
民法学上对民事权利的释义也有多种。
本文参考法理学界的手段说,对民事权利的定义表述如下: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的本质是民事利益。
什么是义务?有的法理学者说:“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即由国家规定或承认,法律关系主体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页105.)另有学者认为:“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86.)前一个定义所说的对主体的限制或约束,目的也是保障权利人获得利益。
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义务的本质是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必要条件。
在通常情况下,权利人实现权利,也以自己履行义务为条件,这正是权利与义务对立统一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