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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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导读:本文是关于论文文献综述范文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刑法论文文献综述范文】一、有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仲裁法中的“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规定应当更加明确化。

谭兵在《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书中认为:调整中国现行仲裁范围的主要思路是明确、统一、扩大和规范。

对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有更加明确的解释。

其认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解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首先,“财产权益争议”一词,是指交付仲裁的事项应是与财产有关的事项,与财产无关的争议则不可以仲裁。

其次,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财产权益”的范围,存在着界定不清的情况。

为有利于仲裁实践,建议在修改仲裁法前,司法机关及时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

二、现行的仲裁实践中所通用的有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界定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

许多的学者建议将更多的民事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乔欣、李莉在《争议可仲裁性研究》一文中提到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认为争议的可仲裁性不因破产而改变,仲裁协议仍可执行,裁决所确定的权益可作为破产财产或破产债权向法院申报。

同时还认为应将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争议纳入到仲裁。

其认为:民事权利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侵权行为也是一个开放型的概念。

由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不涉及财产权益,但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或可以和解的,这样的争议应具有可仲裁性。

同时,很多学者建议将知识产权中的更多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郑书前、宋新宇在《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但对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纠纷如专利权、商标权有关的纠纷并未规定其可以提请仲裁。

仲裁方式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和其他方式相比有其独到的优势。

如果不充分利用这种优势,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增加、资源浪费。

我国现行主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综述

我国现行主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综述

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经济法》课程论文姓名:年级:学院:专业: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摘要经由对我国现行经济法的概念,起源和发展的统筹了解,将我国经济法体系归为六大类,即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市场宏观调控法、市场经济监督法、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和市场经济程序法。

并进一步探究这些法律、法规的含义和作用,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方,制定时间,修正时间及施行时间等。

从而达到对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及主要的经济法体系统筹把握的目的,并对于我国经济法律体制提出一定的评价与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分类体系综述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经济法的起源来看,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

从我国来看,虽然自明清以来有了商品经济的萌芽,但我国长期以来乃是自然经济为主导,缺乏商品经济的基础,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历史主要包括两个阶段:一是民国时期;二是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本文主要分两部分,一是从六大类进行阐述,分别是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市场宏观调控法、市场经济监督法、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和市场经济程序法;二是对于我国经济法律体制的评价与建议。

一六大经济法体系(一)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法的含义是指调整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作用是确认市场主体组织形式,法律地位及对外、对内关系。

主要有以下几部法律,分别是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

市场主体法体系的修定及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通过时间:1988年4月13日施行时间:1988年8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通过时间:1997年2月23 日修正时间:2006年8月27日施行时间:2007年6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通过时间:1999年8月30日施行时间:2000年1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通过时间:2001年3月15日施行时间:2001年3月15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通过时间:1986年4月12日修正时间:2000年10月3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时间:1993年12月29日修正时间: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通过时间:2006年8月27日修正时间:2007年6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时间:1999年3月15日修正时间:1999年10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市场运行法市场运行法的含义是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和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十年来我国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法规发展历程综述

三十年来我国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法规发展历程综述

三十年来我国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法规发展历程综述摘要:本文重点介绍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小城镇建设的政策变化过程,政策不清晰、法规不完善是制约小城镇发展的根本原因,强调小城镇政策的制定、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我国小城镇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小城镇建设,政策法规,发展历程Abstract: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change process of small town policy in three decades, with emphasis on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mall town in our country has important meaning.Keywords: construction of small town, the Policies and Stipulations, Germany, South Korea, development process1 导言改革开发三十年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小城镇的发展,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小城镇发展的重要性,但从根本上对小城镇发展的影响、地位、功能和作用等问题存有疑虑,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看法分歧大,导致政策制定上出现反复,城镇建设重心多次改变。

而目前小城镇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于小城镇规定不清,各标准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造成规划建设管理混乱,例如《城市规划法》(1990)将建制镇划归城市范畴,小城镇采用城市空间规划方法;而《村镇规划标准》(1993)中,将小城镇视为农村居民点进行规划。

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小城镇作为城市与乡村联系的纽带,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中心,在区域发展和城镇化过程中体现出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小城镇具有分布广、数量多、增长速度快、经济发展类别多样、发展规模差异大等特点。

经济法包括哪些法条

经济法包括哪些法条

经济法包括哪些法条
经济法是管辖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涵盖范围广泛,包括了许多不同的法条。

经济法具有指导经济行为、规范经济秩序和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作用。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经济法律法条:
企业法
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到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解散等诸多方面。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体工商户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
合同法
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行为形式,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缔结、效力和解除等规则。

•合同法
•债权让与法
•不当得利法
贸易法
贸易法是调整商品和服务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个重要的分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进出口税收法
•不正当竞争法
•国际贸易法
金融法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机构和金融交易的法律规范,包括了银行、证券、期货等领域。

•银行法
•证券法
•金融交易法
•保险法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法保护了技术、品牌、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权益。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
•网络知识产权法
税法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法调整了纳税人与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所得税法
•增值税法
•营业税法
•关税法
以上仅为经济法中的部分法条,经济法是一个涉及多领域、多方面内容的法律体系,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灌区灌溉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综述

灌区灌溉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综述

灌区灌溉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综述灌区灌溉是农业生产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关系着农田的水分合理利用、农作物的健康生长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障灌区灌溉管理的有序进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来规范和指导灌区灌溉的管理工作。

本文将综述灌区灌溉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一、国内法律法规1. 《水法》:这是我国灌区灌溉管理的基础法律,旨在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灌区灌溉的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灌溉水价制度、灌溉用水计量制度和灌溉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等。

2. 《农业水价办法》:该文件主要规定了农田灌溉用水的价格计算方法,并鼓励采用科学的灌溉技术和节水措施,以提高农业用水的效益和经济效益。

3. 《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主要法规,其中包含了一些与灌区灌溉管理相关的规定,如灌溉设施建设、灌溉用水配给和灌区管理等内容。

4. 《农田水利管理办法》:该文件详细规定了农田水利管理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了一些关于灌区灌溉管理的要求,如灌区水资源管理和水质保护等。

二、政策文件1. 《灌区水利管理规定》:这是我国水利部颁布的一项管理规定,对灌区灌溉的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如灌区的划分、灌溉用水的配给、灌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

2. 《节水型农田工程技术规范》:该文件规定了农田节水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措施,推动灌区灌溉管理向节水方向发展,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

3. 《灌区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农业部发布的一项管理办法,对灌区的管理和运行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建立灌溉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灌区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等。

4.《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财政补贴政策》:该政策文件对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给予财政补贴,鼓励农民参与灌区灌溉管理工作,提高灌区的运行效益。

三、国际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在国际层面,各国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来规范和指导灌区灌溉管理。

现代产权交易基本理论实务及法规综述

现代产权交易基本理论实务及法规综述

现代产权交易基本理论实务及法规综述一、引言产权交易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产权进行流通和交易的一种形式。

产权交易的发展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

产权交易包括物权、知识产权等,本文主要关注基本理论和实务,以及现行法规的综述。

二、产权交易基本理论产权交易的基本理论有市场交易的基本原理、权利主体的一致性、信息透明度和产权交易安全性四个方面。

市场交易的基本原理是产权交易的核心理论,包括理性人均衡性、价格的博弈、供需关系等。

在产权交易中,需要有交易的双方,交易的目的是使双方得到所需的产权。

交易价格是基于供需关系,由市场自主形成。

权利主体的一致性是指权利的主体应当是一致的,即产权的领有者和权利的行使者应当是相同的。

只有产权的主体一致,才能保证交易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信息透明度是指交易的信息应当是充分、客观、及时和真实的。

其中充分是指交易的信息内容应当全面,不遗漏;客观是指交易的信息应当客观,不主观;及时是指交易的信息应当及时,不能存在信息滞后;真实是指交易的信息应当真实,不虚构。

产权交易安全性是指交易应当是安全的、操作规范的、有法律保障的。

只有安全和合法的交易才能保证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

三、产权交易实务产权交易实务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方法和交易流程三个方面。

交易主体是指参与交易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交易主体和监管主体。

权利主体是指拥有产权的主体,包括个人、企业、国家等。

交易主体是指参与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和交易平台。

监管主体是指监管产权交易的机构,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和产权交易所等。

交易方法是指产权交易的具体方式,包括议价交易、拍卖交易、对价交易、竞价交易和公开竞价交易等。

交易流程是指产权交易的具体步骤,包括挂牌、招标、交易撮合、成交确认等。

四、现行法规概述现行的产权交易法规主要分为三类,包括宪法、民法典和产权交易法规。

宪法的相关条款表示,土地和其他资源是国家所有的,可以由国家授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或者收益,但是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主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综述

我国现行主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综述

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经济法》课程论文姓名:年级:学院:专业: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摘要经由对我国现行经济法的概念,起源和发展的统筹了解,将我国经济法体系归为六大类,即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市场宏观调控法、市场经济监督法、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和市场经济程序法。

并进一步探究这些法律、法规的含义和作用,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方,制定时间,修正时间及施行时间等。

从而达到对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及主要的经济法体系统筹把握的目的,并对于我国经济法律体制提出一定的评价与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分类体系综述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经济法的起源来看,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

从我国来看,虽然自明清以来有了商品经济的萌芽,但我国长期以来乃是自然经济为主导,缺乏商品经济的基础,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历史主要包括两个阶段:一是民国时期;二是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本文主要分两部分,一是从六大类进行阐述,分别是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市场宏观调控法、市场经济监督法、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和市场经济程序法;二是对于我国经济法律体制的评价与建议。

一六大经济法体系(一)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法的含义是指调整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作用是确认市场主体组织形式,法律地位及对外、对内关系。

主要有以下几部法律,分别是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

市场主体法体系的修定及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通过时间:1988年4月13日施行时间:1988年8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通过时间:1997年2月23 日修正时间:2006年8月27日施行时间:2007年6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通过时间:1999年8月30日施行时间:2000年1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通过时间:2001年3月15日施行时间:2001年3月15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通过时间:1986年4月12日修正时间:2000年10月3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时间:1993年12月29日修正时间: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通过时间:2006年8月27日修正时间:2007年6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时间:1999年3月15日修正时间:1999年10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市场运行法市场运行法的含义是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和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网企业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产生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综述

电网企业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产生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综述

电网企业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产生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综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的不断扩张,能源需求也不断增加,电网企业在供电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废矿物油和废铅酸蓄电池。

这些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已成为了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电网企业废矿物油和废铅酸蓄电池的产生与处置,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下面将综述相关的法规内容。

一、废矿物油的产生与处置1. 矿物油的产生矿物油是电网企业在变电站和发电厂日常运营中所使用的一种重要介质,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矿物油,其中包括老化的变压器油、绝缘油和废旧机油等。

这些废矿物油具有挥发性、易燃易爆性等危险特性,如果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将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2. 矿物油的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废矿物油的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严禁向环境中排放。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电网企业必须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资质的单位进行废矿物油的危险废物处置,同时要编制相关的废物处置方案和验收报告。

1. 铅酸蓄电池的产生铅酸蓄电池是电网企业在发电厂、变电站等场所中所广泛使用的一种储能装置,但是在使用过程中铅酸蓄电池会因为老化、损坏等原因而产生大量的废旧蓄电池。

铅酸蓄电池含有大量的重金属铅,如果没有得到正确的处置,将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重大污染。

2. 铅酸蓄电池的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环保标准进行处理。

电网企业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必须交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和处理,严禁私自销售或者直接进行填埋处理。

对于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和处理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环保资质,对回收的废旧蓄电池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处置,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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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100 邸海珊摘要: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由经济法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经济法部门是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

虽然不同经济法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法规,但他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经济法的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是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通过了解经济法的概念及其发展,将我国经济法体系归为6类来分述,即市场主体法体系、市场运行法体系、市场宏观调控法体系、市场经济监督法体系、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体系、市场经济程序法体系。

明白各经济法体系的含义,并且了解各经济法体系中具体法律的制定、颁布、实施、修订的时间,以及某些法律法规的废止时间。

通过对我国经济法体系分类的整体把握,分析存在的缺陷并进行评价。

关键词:经济法时间实施修正一、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一词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虽然制定、颁布了一些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没有正式称之为经济法。

不少学者认为新中国经济法的研究源于1979年。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方面的立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的重点,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形成了经济法律框架体系。

我国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和苏联的影响,一直没有统一的定论,当代中国经济法学界具有较大影响的有:需要国家干预说,即经济法是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协调说,即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纵横统一说,即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的统一体(总称)。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其形式渊源,即经济法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我国经济法的现行表现形式有:经济性的宪法,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经济性的法律,经济性的司法解释,经济性的行政法规,经济性的部门规章,经济性的地方性法规,经济性的自治条例,经济性的地方政府规章。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经济法的概念可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而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些特定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1、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组织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

这种经济关系是纵向的经济关系,是上级和下级、命令和服从的隶属关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这一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保持其活力,在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3、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的含义是指以企业为主体是各类经济组织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与内部机构之间产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企业领导机构与其下属生产组织之间,各生产组织之间以及企业与职工之间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

主要是指经济法主体涉外的经济关系。

二、我国现行六大法律体系概述(一)、市场主体法体系1.1含义指调整并规范市场主体之间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及交易安全。

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国有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内容。

1.2构成1)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于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于1999年、2004年及2005年修正。

2)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施行。

于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于2006年修正。

3)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施行。

4)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3月15日通过,自2001年3月15日施行。

于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于1983年及2001年修正。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0年10月31日施行。

于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于2000年修正。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0年10月31日施行。

于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于2000年修正。

4)国有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由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于1988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国有企业法是调整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市场运行法体系2.1含义指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和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市场主体规则法(如证劵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期货交易法、合同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等)、市场管理规则法(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保护等)2.2构成2.2.1市场主体规则法1)证券交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交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交易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房地产交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8月30日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通过,于2007年8月30日修改正。

3)期货交易法a.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a.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2007年2月7日通过,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4)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

5)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担保法》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施行。

6)知识产权法a.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4月1日施行。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0年通过,于1991年、2001年及2010年修正。

b.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施行。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4年通过,于1992年、2000年及2008年修正。

c.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施行。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2年通过,于1993年、及2001年修正。

2.2.2市场管理规则法1)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施行。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3年9月2日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施行。

3)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7月8日通过,自2000年9月1日施行。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物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于1993年10月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施行。

(三)、市场宏观调控法体系3.1含义指国家和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经济调控而制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财政税收法、金融法、产业政策法、保险法、信托法、对外贸易法、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

3.2构成1)财政税收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审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b.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实施。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审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d.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由国务院2003年11月发布。

e.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f.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25日由国务院颁布。

g.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1994年1月1日实施。

h.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2006年12月31日重新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i.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1986年9月15日通过,自1986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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