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法治”思想评析
商鞅“法治”思想评析

商鞅“法治”思想评析
蒙古萨拉曼帝国成为世界经济、政治、文化中心,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世界政治秩序,《九英雄传说》中有一位传奇人物商鞅也给我们留下了他的“法治”理念以及他的爱国主义思想,这也是当时朝代政治的根本。
商鞅的“法治”思想倡导完善朝代的秩序,以确保公平公正,他主张以经济改革、公信力和统一统制与控制中央集权有力地加强国家地位。
在他看来,“政治应当竖立在君臣秩序之上,立法应以公法为准,政令可诉,使下民得到保护。
”他重视人的尊严,倡导以人为本的法律立法,以能够尊重和保护公民权益为准绳。
同时,商鞅也倡导把依法治国的思想放在朝代的道德中心,他认为,“朝代改革不仅仅是政治上的变化,更要建立起一个严格的道德体系,实施一种秩序和规矩,该有则有,该无则无。
”他认为,只有道德才能胜任法律,而法律只是强调道德行为的有效手段。
商鞅“法治”思想,不仅为蒙古萨拉曼帝国开启了一条稳定的道路,也为今后的法治化社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他倡导的宪政思想和依法治国理念,被称为当时“法治”思想的笃实和有深度,在今日社会政治经济中,仍刻不容缓,直抒胸臆。
总之,商鞅“法治”思想,在今日社会上仍是非常重要的,它深刻地说明了宪政和依法治国是社会秩序稳定、政治法制良性发展的根本遵循,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浅谈商鞅的法治思想及当代意义

浅谈商鞅的法治思想及当代意义法治思想的核心“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
文武者,法之要也”。
因此商鞅实行法治的思想核心在于,重视奖赏和刑罚的辩证关系,这也是他厉行法治的关键所在。
商鞅认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所以在变法中运用最多的是刑罚,导致刑罚成为当时思想的最显著特征。
他认为,古代的人民朴实,民风淳厚,当今的人民投机取巧,面目虚伪。
所以对于当今人民的治理要用重刑让百姓因畏惧而不敢以身试法。
他认为国家通过刑罚治理百姓,刑罚可以“禁奸止过”。
在法律运用上,他主张首先应重刑轻罪,对于知情不报者应与犯人同罪;其次,他主张刑用于将过,人们在有犯罪念头时就要处罚;最后,他还提出对于人民的管理应该使用连坐,知情不报和隐匿违法者与违法者同罪,一人犯罪,家人、邻居、同僚都要连坐。
在强调使用刑罚的同时,他对奖赏也十分注重。
在商鞅看来,奖赏是鼓舞战斗中的士气,增强军队的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这种认识也体现在了商鞅变法实践中,商鞅在变法之初,“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置北门者予十金以明不欺。
卒下令。
”这是广为流传的立木为信得故事,增强了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真正做到令行禁止,同时说明奖赏是商鞅厉行法治的手段之一。
同时,商鞅难能可贵的提出法不阿贵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主张“一刑”,统一刑法标准并平等适用刑罚。
在秦国的变法过程中他也确实践行了这一点。
《商君列传》载,“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
于是太子犯法。
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将法太子。
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其师公贾。
”古人尚能如此,今人不免有些惭愧,在当前我国的法律实践当中,有些方面却没有能正确合理地把握法律与道德、权力与利益之间的关系,导致人们的法治观念混乱,法律效果不能让人满意。
近年来执法者的思想素质、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多被重视,升迁奖励也多围绕这些方面进行,而把安分守法、断案公正的官员视为庸吏,在这样的观念引导下,司法中只讲表面功夫而把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放在了其次的不正之风的盛行就在所难免了。
对于商鞅变法的评价

对于商鞅变法的评价
商鞅变法是中国战国时期秦国政治家商鞅所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这些变法主要旨在巩固秦国的统治,加强国力,提高军事实力,为后来的秦统一六国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商鞅变法也受到了不同的评价和争议。
正面评价:
1. 加强中央集权:商鞅通过废除诸侯分封制度,建立郡县制度,削弱地方豪强的势力,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控制和统一管理。
2. 推行法治思想:商鞅提出了法治思想,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刑罚,并实施公正的司法制度,为社会带来了秩序和稳定。
3. 改革军事制度:商鞅推行军功爵位制度,激励士兵的战斗意志,提高了秦军的战斗力,为秦国的扩张奠定了基础。
4. 提倡土地改革和均田制:商鞅通过实行均田制,平均分配土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缓解了社会矛盾。
负面评价:
1. 高压统治和暴政:商鞅推行变法的手段残酷,对反对者实施严厉的打压和处罚,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压迫和苦难。
2. 文化破坏和焚书坑儒:商鞅实行了焚书坑儒政策,破坏了古代文化传统,导致了大量文献的损失。
3. 社会不平等:商鞅的改革导致了贵族地主的剥夺,加剧了社会阶级分化和贫富差距。
4. 对于民生问题的忽视:商鞅变法主要注重加强国家的军事和统治能力,对于民生问题的解决和改善关注较少,导致了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
总体而言,商鞅变法在加强秦国中央集权、推行法治、改革军事制度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在政策手段和社会影响方面也存在一些负面问题。
对于商鞅变法的评价因个人观点和历史背景而有差异,但它无疑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论商鞅的法律思想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论商鞅的法律思想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商鞅是战国时期秦国的著名政治家和改革家之一,他对于法律思想的探索和创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推动了秦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变革和进步,也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历史演变奠定了基础。
商鞅的法律思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法律地位的提高在商鞅之前,中国古代法律并不具有明确的地位和权威性,经常被官员、雇佣者和权贵垄断并随意变更,无法真正保护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商鞅在秦国的改革中,通过颁布法律、设立法律机构和加大对法律的执法力度等措施,使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得到提高,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有力手段。
而且商鞅还强调“严刑峻法”,在处理犯罪问题时采取了严一点的方式,引发了以前没有过的警示作用,使得人们逐渐学会了尊重和遵守法律,加强了对法治思想的认同和信仰。
二、划分三权制商鞅提出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一个重要创新。
他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分为三个部分:中央政治权力、地方行政权力和法律审判权力,严格实行分权原则,避免了权力的滥用和集权制度下的腐败和效率低下等问题。
这种制度不仅为秦国带来了政治上的稳定和发展,而且为以后的中国政治体制变革奠定了基础。
三、实行州县制商鞅的另一个突出贡献是实行了州县制,将中国古代政治行政按照地域分成若干个级别的区域,增强了地方政府的自治能力和行政效率,更好地适应了各地区的管理需求,并为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和行政制度变革开创先河。
四、促进经济发展商鞅也大力推动了秦国的经济发展。
他实行全民的赋役制,解除了地主和贵族对人民的压榨,有效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同时也制定了权利平等与法律保护、商人与工匠的税收政策以及商业和交通等方面的改革,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
这些经济上的变革不仅为秦国的繁荣奠定了基础,也开创了以后中国古代经济制度的先河。
综上所述,商鞅提出的法律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行政管理以及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他强调将法律地位提高和划分三权分立制度、实行州县制以及大力推动经济发展,为以后中国古代法律和制度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现代中国的发展奠定了历史基础。
商鞅“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影响及其历史局限分析

商鞅“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影响及其历史局限分析商鞅是中国春秋时期的一位重要政治思想家和改革者,他的“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同时也存在着历史局限。
本文将从商鞅的“法治”思想出发,分析其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影响以及其历史局限,探讨其在后世的启示与借鉴。
商鞅的“法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商鞅认为,国家应该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管理社会,而不是依靠个人的意志和权力。
他主张以“法治”来代替“人治”,并通过改革国家制度来实现这一目标。
商鞅在秦国推行了一系列以法制为核心的改革,包括推行县制,设立郡县,规范行政区划;实行“均田制”,将土地制度法律化;推行以功绩和能力为主要标准的官吏任用制度;规定“罪己”和“赏罚分明”等法律原则。
这些改革措施在当时起到了明显的效果,提升了秦国的治理水平,奠定了对后世中国社会治理的影响。
商鞅的“法治”思想深刻地影响了中国传统社会治理。
商鞅的法律思想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商鞅的法治思想强调了法律的意义和作用,为后世中国建立法律制度和发展法治思想提供了范本。
商鞅的法治思想促进了官员选拔制度的改革。
商鞅推崇以能力和功绩为重要标准来选拔官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官员的腐败现象,提高了政治管理的水平。
商鞅的法治思想有利于统一中国的行政管理制度。
商鞅在秦国推行了一系列以法律和制度为核心的改革,使得秦国的统治更加有序和高效,为中国后来的统一和统治奠定了基础。
商鞅的“法治”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
商鞅的法治思想相对而言还比较僵化。
商鞅虽然强调了法治思想,但在对待人民的态度上仍然存在着严酷和残酷的一面。
商鞅推崇“赏罚分明”,但对于犯罪的处罚也非常严厉,对人民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压迫。
商鞅的法治思想在治理中也存在一些盲点。
商鞅主张以法律和制度来管理社会,但在对待社会问题时缺乏灵活性和包容性,往往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使得一些实际问题无法得到很好地解决。
商鞅“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影响及其历史局限分析

商鞅“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影响及其历史局限分析商鞅,战国时期墨家学派代表人物之一,也是中国古代著名的法家思想家和政治家。
商鞅提出了一系列的变法措施,被后人称为商鞅变法,其中包括推行法治思想,对当时的社会制度进行改革。
商鞅的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局限。
本文将从商鞅的法治思想出发,探讨其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影响及其历史局限。
商鞅的法治思想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国。
在这个时期,封建社会逐渐崩溃,各诸侯国之间的战争不断,社会秩序混乱。
商鞅认为,唯有通过法治来加强中央集权,遏制地方势力,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商鞅提倡用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推行严格的法律制度,通过制度约束和法律惩罚来维护社会秩序,确保政权的稳定。
商鞅的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商鞅在秦国时期推行了一系列的变法措施,其中包括对法律的改革。
商鞅废除了封建的世族特权,建立了统一的法律制度,实行官吏任用考核制度,规定了严格的刑法和赏罚分明的政治体制。
这些举措使秦国在短时间内取得了强大的国力,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实现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大一统王朝,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商鞅的法治思想对后世的统治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商鞅的变法思想为后来的秦始皇和汉武帝等统治者提供了范例和借鉴,使得法治思想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一大特色,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商鞅的法治思想也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局限。
商鞅的法治思想是在封建社会条件下提出的,其目的在于维护中央集权,保障统治阶级的利益,对于民众的权利和福祉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商鞅推行的刑法虽然表面上克制统治者的任意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成为镇压异己的工具,限制了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加重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商鞅的法治思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集权,但由于其实施过程中依赖了暴力手段和高压统治,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和统治的不稳定。
商鞅“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影响及其历史局限分析

商鞅“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影响及其历史局限分析商鞅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他提出的“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商鞅的“法治”思想出发,分析其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影响以及历史局限性。
商鞅生活在春秋战国时期的秦国,是秦穆公时期的重要宰相。
在当时的中国社会,封建制度已经初具雏形,但社会治理仍然以宗法制为主,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对薄弱。
商鞅主张通过法律来加强国家的统治和管理,对社会进行规范和治理。
他认为,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法律执行,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家的强盛。
商鞅的“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商鞅的“法治”思想强调了法律的权威和统治的合法性,使得政治权力不再依赖于个人的恩宠或者家族的世袭,而是依靠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这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商鞅提倡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和管理社会事务,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
商鞅的法治思想强调了权威和效率,使得国家的统治更加有序和稳定,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商鞅的“法治”思想也存在历史局限性。
商鞅的法治思想在当时的中国社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因为封建社会的特点决定了法律的实施并不容易,政治权力过于个人化和家族化,法律的权威并不足以制衡。
商鞅的法治思想在当时的中国社会也遭到了阶级利益的阻碍。
在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和贵族阶级对法治的实施态度并不积极,他们更倾向于依靠法外之力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商鞅的法治思想并不完全符合当时中国社会的现实情况,因为封建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结构并不同于西方的民主法治社会,商鞅的法治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中难以得到充分的实施。
在总体上来看,商鞅的“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其历史局限性也无法忽视。
商鞅的“法治”思想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但在当时的中国社会中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商鞅的法治思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古代政治体制的发展,但其历史局限性也清晰地表现了出来。
商鞅的法律思想

商鞅一个传奇式的人物,在他对秦国的变法下,秦国一举成为中国战国期的超级大国,为最后秦国统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是商鞅第一次让国人见识到了法律的强大力量,他可以使一个国家强盛,使社会安定,使人民生活富足。
商鞅变法对于当下的中国的改革开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下面我就来简要的谈一下商鞅的法律思想。
一、依法治国的思想这是商鞅最根本的法律思想,也是商鞅的其他法律思想生存的基础。
作为前期法家的代表,肩负着反对“礼治"、“德治”和“人治”的使命,商鞅在论证依法治国的合理性上是不遗余力的。
他的理论逻辑大概是这样的:首先,他认为,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就利避害”的本性,这是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
“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正因为“人好爵禄而恶刑罚”,所以只能用赏罚的法律手段而不能用仁义道德来统治。
法家正是利用这种人性论来否定温情脉脉的宗法关系和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并为实行法治的必要性提供依据的.二、严刑峻法商鞅司法思想的最大特点就是“严刑”,严刑的实质在于轻罪重罚,利用刑罚的暴力性和威慑性来树立司法的权威,以巩固政权、稳定社会。
因此可以说,重刑主义指向的是一种司法严酷主义.根据商鞅的政治逻辑,统治者只有信奉重刑主义,坚持轻罪重罚,天下自可大治。
轻罪重罚,百姓就不敢犯轻罪,既然不敢犯轻罪,重罪就更不敢犯了。
最终,刑罚就可措置不用。
商鞅司法思想反对“赦宥”。
基于“刑重而必得”的立场,商鞅不但强调重刑,还强调“必得"即犯罪必须受到严厉惩罚,因此商鞅明确反对赦宥,认为赦宥会破坏法制。
他说:“圣人不宥过,不赦刑,故奸无起."不搞赦宥,则犯罪者不会滋生侥幸心理,因而也就不敢以身试法。
刑罚适用要平等商鞅司法思想的第三个特点是“壹刑",即刑罚适用上要平等。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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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法治”思想评析
商鞅是战国时期一位极力主张实行变法的著名法家代表人物、法家理论的主要奠基者。
他在总结早期法家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和各诸侯国变法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古代法家的法律思想作了全面的论述,为先秦法家思想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他的法律思想,尤其是“法治”思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体现社会重大变革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主张和利益要求,对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现存《商君书》共有《定分》、《开塞》、《更法》等二十四编,比较全面地收录了商鞅及其他法家代表人物的作品,是研究商鞅法律思想的主要资料。
本文以《商君书》记载的有关内容为依据,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商鞅的“法治”思想作简要评析:
一、“定分”“立禁”法律起源论体现的权利保护思想
商鞅认识到“定分”与“止争”‘的关系。
他指出“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免可分以为百,由名分未定。
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他所说的“名分已定”,显然是指归属已定,即所有权已经明确。
他在“定分”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起源和国家专政体制建立的观点。
他说:“……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
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
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宫。
官设而莫之一,
不可,故立君。
”商鞅已经认识到人类社会最初并没有国家和法律,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他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并将这三个阶段描述为“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尚)贤而说(悦)仁,下世贵贵而尊官。
”他认为,社会发展到“下世”阶段,出现了“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的混乱纷争局面,于是“圣人”为了定“分”止“乱”,而确定土地、货财所有权和男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确定后,不形成制度不能维护,于是便制定了各种禁令(即法律);禁令制定后,没有专人执掌不行,于是设置了官吏;官吏设置后,不统一控制不行,于是又设立君主实行统辖。
商鞅已经看到法律产生与权利保护的关系,“初步接触到了国家与法律是适应保护私有制的需要而产生的这一唯物主义的命题。
”①同时也看到了法律与国家政权不可分割的关系。
我们在研究商鞅的“法治”’思想时,对其提出的“定分”、“立禁”‘的法律起源论,还应当从另一个视角进行考察,分析“定分”所包含的“权利保护”思想。
近现代社会法治的一个特征是权利与权力合理配置。
因此,有的学者认为,“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也就是“权力本位”)是划分“法治”与“人治”的其中一个标志。
②在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中,权利意识是极为贫乏的。
在当时“义务本位”和“权力本位”思想非常盛行的情况下,商鞅能从“权利保护”分析入手,提出法律起源的观点。
这在认识论和法律思想史上都是难能可贵的贡献。
因此,我们不应简单地认为商鞅提出“定分”、“立禁”主张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财产私有制,从而否定其法律起源论中包含“权利保护”思想的进步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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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缘法而治”的法律工具论
商鞅以重法著称,他极力主张以“法”代“礼”,反复告诫国君“不可以须臾忘于法”。
他认为,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具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
“缘法而治”是法家的基本主张,最早由商鞅在秦国付诸实施。
他认为:“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民本,法也。
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
商鞅主张“法治”,是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为主要理论根据的。
他多次提到:“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逸),苦则索乐,辱则求荣”:“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
”商鞅为了推行其“法治”的主张,对儒家所倡导的“礼治”学说进行批判,指出“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
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
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
”为了防止儒家的“礼治”、“德治”思想对推行“法治”造成不良影响,商鞅提出“燔诗书而明法令”的主张。
商鞅认为要实行“任法而治”,首先必须让百姓知法守法,因此主张要布法于众。
他反复谈到:“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行法,令明白易知”。
商鞅在实行变法时,改“法”为“律”,并不是简单的名称改变,它其实体现了商鞅对法律的公开性和普遍性的重视。
因为“法”和“律”两字虽然均有强制性规范的含义,但意义不尽相同。
“法主要强调的是内容方面的公平与公正;而律则侧重于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统一性。
”③我们应当注意到,
商鞅所主张的“缘法而治”、“任法而治”思想与近现代意义的法治思想,有着本质的不同。
因为,商鞅的“法治”思想是以承认并极力维护君主专制权力为前提的。
他主张,“权者,君之所独制”,“权制独断于君则威”,认为统治的大权必须统揽于君主,只有君主才是治国的主体。
因此,必须树立君主的绝对权威,“君尊则令行”;君主必须“操权一正”并“专其柄”,才能确保君主专制政体的巩固。
在商鞅看来,法律并不是最主要、最权威的治国方法,而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
就这点而言,商鞅所倡导的“法治”与儒家主张的“礼治”、“德治”并无本质区别,其只能算是“人治底下的法治”。
当然,我们不应苛求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君主专制年代的商鞅能够象近现代的政治家、法学家那样,提出以“主权在民”的民主政治体制为基础的法治思想。
在当时君权思想极为盛行的社会环境下,君主的地位、权威是不可怀疑、不可挑战的。
商鞅要推行其“法治”思想,实行变法,必须以得到君主的认可与支持为前提。
如果他敢于挑战君主的统治地位和绝对权威,则即使是象秦孝公那样开明的君主,也会让他人头落地。
此外,一种理论的提出,如果完全脱离实际,为时代所无法接受,那么这种理论再“先进”,也只能是一种“空想”。
所以我们在看待商鞅的“缘法而治”、“专任法治”的思想时,应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不应简单地以商鞅的“法治”理论与近现代的法治理论存在质的区别,而抹杀其历史进步性;或者忽略商鞅提出的“缘法而治”与当前我国所提倡的依法治国的本质区别,进而得出在中国古代已经存在近现代意义的法治传统的错误结论。
代写论文
三、“刑无等级”、“不赦不宥”的法律适用平等思想
商鞅指出,“法者,国之权衡也”。
他将法律视同称轻重的权衡,量长短的尺度,判断是非功过和行使赏罚的公平标准。
他一向反对“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否定奴隶主贵族的特权,主张法律的统一性和平等性。
他说:“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商鞅强调在行赏施罚上应当做到“不失疏远,不违(避)亲近”,即不分亲疏远近,有功必赏,有罪必罚。
商鞅关于法律面前贵贱平等的观点,表述得很明确。
但是,正如前面所述,商鞅的“法治”思想是以树立君主的绝对权威、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为出发点的,因此他所主张的法律适用平等是打折扣的,不可能是真正意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商鞅主张的“不赦不宥”,当然不包括君主犯法(也许在商鞅的思想中根本不存在君主犯法的概念),而且对君主的近亲也要有所变通。
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于是太子犯法。
卫鞅(即商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将法太子。
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
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
”面对太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