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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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应诉和

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进行答辩的活动。

行政诉讼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其体行政行为不当或对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进行答辩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由本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局法制宣传科承办。行政诉讼应诉由本机关法人代表负责或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

第四条本局在收到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书面答辩。

第五条本局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状副本及《行政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材料、证据,提出书面答辩状,并出庭参加诉讼。

第六条根据行政复议决定,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决定维持的,依法按原处罚决定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应另行指定办案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

第七条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判决维持的,依法按原决定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重新作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二审的终审判决、裁定必须执行。

第八条对行政诉讼的案件。本局法定代表人应直接参加诉讼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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