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关于真实性核查所需资料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识别 (1)二、客户分类 (2)三、业务审核 (3)四、风险提示 (6)五、持续监测 (7)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8)一、外汇储蓄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8)二、个人外币现钞存款业务 (10)三、个人外币现钞取款业务 (11)四、外汇携带证开立业务 (13)五、《携带证》补办业务 (14)六、年度总额内个人结售汇业务 (15)七、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7)八、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9)九、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业务 (20)十、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非经营性购汇业务 (23)十一、境外个人购汇业务 (26)十二、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业务 (28)十三、个人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29)十四、非经营性收汇业务 (30)十五、境内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1)十六、境外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3)十七、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35)十八、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业务 (37)十九、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业务 (38)二十、境内个人结算账户外汇划转业务 (40)二十一、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 (41)二十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业务 (43)二十三、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业务 (44)二十四、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业务 (45)二十五、特殊目的公司项下个人购付汇业务 (47)二十六、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7)二十七、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8)二十八、电子银行业务 (49)二十九、支付机构业务 (51)三十、关注名单管理 (53)三十一、分拆信息反馈 (55)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前,应对客户身份进行确认,并按要求对确认后的客户身份信息进行登记。
银行工作中外汇交易资料的保存要求

银行工作中外汇交易资料的保存要求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繁荣,外汇交易已成为银行业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外汇交易涉及到大量的资料和信息,如何妥善保存这些资料,不仅关乎银行的合规性,也直接影响到客户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银行工作中外汇交易资料的保存要求,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银行在进行外汇交易时需要保存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银行在开展外汇交易时必须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这些身份证明文件是客户身份真实性的重要证据,银行应该妥善保存,以备日后审计或纠纷解决之需。
为了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银行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加密存储、权限管理等,确保这些敏感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其次,银行还需要保存外汇交易的相关凭证和合同文件。
外汇交易涉及到交易确认、交易指令、交易报告等一系列凭证和文件,这些文件记录了交易的基本信息、交易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等重要内容。
银行应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这些凭证和文件,以备日后的审计、调查或纠纷解决之需。
同时,为了方便查询和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这些凭证和文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找到。
此外,银行还应保存外汇交易的交易记录和报表。
外汇交易的交易记录包括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货币等信息,这些记录是银行进行交易核对和结算的依据。
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一定期限内的交易记录,并及时报送相关的交易报表。
这些交易记录和报表不仅是银行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管机构对银行合规性的重要参考。
因此,银行应建立健全的交易记录和报表管理制度,确保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最后,银行还需要保存外汇交易的风险管理和合规性审查文件。
外汇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银行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保存相关的风险管理文件。
另外,银行还需要对外汇交易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些风险管理和合规性审查文件是银行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的重要依据,银行应妥善保存这些文件,并定期进行复核和更新。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为投资主体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前,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还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一)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客户是否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确保客户未被业务管控。
(二)审核境内机构相关合法注册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相关文件,确保审办业务所需材料真实、合法、合规、齐全。
(三)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具体包括: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二客户分类(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分类。
除此之外,关注客户还包含以下主体:1.投资主体为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类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以及合伙制企业;2.自身资产总额低于其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机构(即母小子大情形);3.投资资金并非来自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的机构(不含股东借款);4.境内投资主体为异地机构、股东为异地机构或个人;5.境内投资主体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或短期内集中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业务的机构;6.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投资主体主营业务差异较大的机构;7.企业负责人、主要股东、总经理等高管人员被纳入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的机构;8.其他银行认定的关注客户。
(二)银行应按照《总则》要求,进行客户背景调查,综合考虑客户或实际控制人身份、地域、行业、特点、历史交易等因素,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
三业务审核(一)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应尽职审查客户资料,全面了解业务背景,确保客户申请办理业务背景真实、交易目的清楚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7.11•【文号】汇发[2002]68号•【施行日期】2002.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7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2]6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方便境内居民个人用自有人民币购买外汇,为银行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配合“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
现将《细则》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即日起,凡符合《细则》中第十一条规定的业务及技术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均可以持《细则》中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提出申请,并按以下原则办理:(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申请全系统开办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并核发核准文件。
(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申请开办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应当在其总行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核发备案文件。
(三)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申请开办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四)各级外汇局应当将核准辖内银行开办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的情况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外汇局备案,各分局应当于月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银行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附件2: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第一章基本含义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展业原则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
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
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九条【一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充分了解客户身份及其背景,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附件2: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第一章基本含义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展业原则内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
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
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境外个人外汇政策

2021/9/18
境外个人结汇业务
• 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 风 险要点
• 1.需首先区分外汇形式是外币现钞,还是储蓄账户外 汇资金结汇,按不同要求办理;
• (3)审核后在资料原件上批注办理金额,留存材料复 印件。
•
2.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是指外币现钞
、信用卡、旅行支票结汇后未用完的人民币。
2021/9/18
境外个人房产项下外汇业务
• 法规依据 • 1.《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
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47号); • 2.《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房地产项 下外汇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版)》(汇 综发[2007]3号); • 3.《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 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
2021/9/18
境外个人房产项下外汇业务
•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房产项下结汇 资料审核 • 1.结汇申请书; • 2.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 3.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 •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
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 注:2、3、4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1需留存原件 。
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外交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身
份证》办理,交易金额不受上述限额的控制。
2021/9/18
境外个人购汇业务 风险要点
•
1.境外个人购汇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审核购汇人民
币资金来源对应的交易背景真实性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6•【文号】汇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现就有关促进外汇管理便利化和完善真实性审核措施通知如下:一、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
上年度结售汇业务量等值20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0亿美元;等值200亿至20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0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10亿美元;等值10亿美元至2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3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至10亿美元之间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以下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0.5亿美元。
调整后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动生效。
二、丰富远期结汇交割方式。
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远期结汇业务,在坚持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
远期结汇差额结算的货币和参考价遵照执行期权业务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四、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管理政策,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
五、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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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外汇局汇律发[2018]9号文-关于发布《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相关规范文件的公告。
银行履行展业原则,遵循“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等原则,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二、企业需提供资料:
1、预收货款:合同、发票。
于报关后尽快向银行补交报关单。
2、货到付款:合同、发票、报关单。
此外,有些还需:正本提单复印件、装箱单、仓单等。
可为加盖公章的扫描件或传真件。
注:有特殊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资料.3、资料具体要求:
(1)合同:应具备签订日期、交易双方名称、货物名称、结算币种及金额、收付款人、结算方式、预计收货或交货时间、合同生效日期、交易双方盖章或签字等信息;
(2)发票: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临时发票等;
(3)报关单:正式报关单,可为出口退税联或企业留存联。
三、企业收付款要求: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主体应与进出口报关单收发货人一致;
2、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
四、企业单证要求:
1、单证应真实有效,要素齐全,不存在明显瑕疵和虚假及重复使用等情况;单证应与贸易具有关联性,应与外汇收支各要素一致;各单证之间、单证内部要素,如日期、金额、商品等关键信息之间应不存在矛盾。
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基本商业原则和贸易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