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交办水函〔2024〕1647号•【施行日期】2024.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4〕1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推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是加快船舶运力结构调整,推动航运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投资和消费,既利当前,更利长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精神,以优化运输结构、推进标准化绿色化发展为导向,准确把握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和标准、补贴申报与审核程序等相关政策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向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进行政策宣贯解读。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本省(区、市)在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等加强跟踪分析,认真研究,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二、加强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管理要求高,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工作量大的地区要成立工作专班,保障船舶拆解现场监管职责履行、档案留存等所需的必要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使用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实施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使用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实施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10.30•【文号】交办水函[2014]488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使用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实施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交办水函〔2014〕488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地方航运企业,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24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实施的动态监管,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发了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实施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主要目的和原则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的主要目的是:(一)及时跟踪和动态掌握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政策的实施情况。
(二)加强数据统计分析,为运力结构调整有关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三)加强专项财政资金的监管。
系统建设和运行,坚持全过程管理、规范管理和简便可行的原则。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辽宁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水路运输管理处)及辽宁省有关地方航运企业开始系统的试运行。
自2014年11月10日起,系统正式运行,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航运企业开始使用本系统。
三、用户注册凡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提前报废更新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的船舶所有人应登录http://,进行用户注册。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汇总辖区内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填写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门账号申请表(附件),于11月5日前报部水运局,经分配账号、密码后登陆使用系统。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运局关于⽼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政策实施⼯作的通知⽂号:⽔运国内函字[2014]102号颁布⽇期:2014-04-14执⾏⽇期:2014-04-1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中远、中海、中外运、招商局集团:⽼旧运输船舶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管理办法已经印发。
为做好⽼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政策实施⼯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对加快船舶⼯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优化船队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度重视,认真组织宣传,做好实施⼯作。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作的指导和监督,向社会公布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联系⽅式,跟踪分析船舶拆解、新船建造和资⾦发放等情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相关市级⽔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海事和中国船级社做好申请补助资⾦船舶的拆解监管⼯作,认真审核资⾦申请,做好统计和档案管理。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符合政策要求的⽼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登记造册,了解每⼀艘船舶的报废更新意向,认真测算年度资⾦需求。
2014年4⽉30⽇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运局报送以下材料:(⼀)2013年1⽉1⽇⾄2014年4⽉30⽇申请补助资⾦的已拆解船舶、对应的新建成船舶情况以及资⾦需求汇总表(表格样式见附件1)。
(⼆)2014年5⽉1⽇⾄2014年12⽉31⽇拟拆解船舶情况和对应的新建成船舶情况,以及资⾦需求汇总表(表格样式见附件2)。
四、中国船级社负责汇总分省拆解、新建船舶信息,定期报⽔运局。
五、需要进⼀步明确的问题。
(⼀)船舶所有⼈所在地与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个市的,船舶所有⼈应当按照资⾦管理办法第⼋条的规定向船舶拆解企业所在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船舶拆解环节的监管申请,同时报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09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4号《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三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为保护水域环境,对已投入营运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单壳油船实行限期淘汰。
具体时间和实施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公布。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1舶。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2老旧河船;(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第六条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名称: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号:交水发〔2016〕发布机构:水运局230号发文日期:2017年01月06主题分类:国内航运日索引号:2017-00018 主题词:运输船舶;报废制度;意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决定对原交通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进行修改,删除文件中“报废船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运输,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强制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的内容,同时纳入原交通部《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关于同意将黑龙江水系第四类、第五类内河船舶强制报废年限分别延长至39年、41年的内容。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重新发布,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和《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意见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6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6年12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航运、航务、水运、运输)管理局(处),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
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并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交水发〔2016〕230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16〕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决定对原交通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进行修改,删除文件中“报废船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运输,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强制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的内容,同时纳入原交通部《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关于同意将黑龙江水系第四类、第五类内河船舶强制报废年限分别延长至39年、41年的内容。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重新发布,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和《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意见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6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6年12月27日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并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8.11
【实施日期】2021.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1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
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作如下
修改:
删去第三十五条。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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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并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
一、充分认识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运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为缓解我国运输能力不足,促进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作出了贡献。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运输船舶存在严重老化,老旧船舶数量多,船舶技术状况差,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构成重大威胁,对航运业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尽快淘汰一批老旧运输船舶特别是严重老旧的客滚船舶,对保障船舶运输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有利于优化运力结构,推动航运业结构调整,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竞争力,促进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禁止达到报废船龄标准的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活动
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严格管理,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强制退出水路运输市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从事水路运输。
各类运输船舶的强制报废船龄如下:
(一)海船类报废船龄。
客船类,包括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报废船龄为年(含)以上(其中高速客船为年);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报废船龄为年(含)以上;
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报废船龄为年(含)以上;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等,报废船龄为年(含)以上。
(二)河船类报废船龄。
客船类,包括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报废船龄为年(含)以上(其中高速客船为年);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报废船龄为年(含)以上;
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报废船龄为年(含)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报废船龄为年(含)以上;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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